●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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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

    其餘俱具題、送歸極門交收 ○凡進藥材等物、徑從禮部具題、送歸極門交收。

    蘇木胡椒硫黃、近多解南京禮部交收 ○凡各處夷人貢到方物、例不給價。

    朝鮮國常貢馬匹、亦不給價 凡勘合號簿。

    洪武十六年、始給暹羅國。

    以後漸及諸國。

    每國勘合二百道、號簿四扇。

    如暹羅國暹字號勘合一百道、及暹羅字號底簿各一扇、俱送內府。

    羅字勘合一百道、及暹字號簿一扇、發本國收填。

    羅字號簿一扇、發廣東布政司收比餘國亦如之、每改元、則更造換給 計有勘合國分 暹羅     日本占城     爪哇 滿剌加    真臘 蘇祿國東王  蘇祿國西王 蘇祿國峒王  柯支 浡泥     錫蘭山 古裡     蘇門荅刺 古麻刺 凡信符金牌。

    永樂二年始置、以給雲南徼外土官。

    其制銅鑄信符五面、內陰文者一面、上有文行忠信四字、與四面合。

    編某字一號、至一百號、批文勘合底簿。

    其字號、如車裡、以車字為號、緬甸、以緬字為號。

    陰文信符勘合、俱付土官。

    底簿、付雲南布政司。

    其陽文信符四面、及批文一百道、藏之 內府。

    凡朝廷遣使、則齎陽文信符、及批文各一、至布政司比同底簿、方遣人送使者以往。

    土官比同陰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奉行。

    信符之發、一次以文字號、二次行字、次忠、次信、周而復始。

    又置紅牌鏤金字敕書諭之。

    凡有調發、及當辦諸事、須憑信符乃行。

    如越次、及比字號不同、或有信符而無批文、有批文而無信符者、即是詐偽、許擒之赴京、治以死罪。

    又編勘合一百道、付各衙門。

    勘合底簿一扇、付布政司。

    凡有軍民疾苦、及奉信符辦過事務、進貢方物之類、俱于勘合內填寫、遣人齎至布政司比號寫底簿、布政司、都司、遣官同齎所填勘合奏聞。

    若邊境聲息、及土人詞訟、從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官、會同計議行之。

    其事已行、及承行原由、並填寫勘合奏聞。

    如總兵官鎮守、遇有前事、總兵官亦會三司計議、仍用都司或布政司印信文書、寫總兵官處分之語、方許奉行、亦填寫勘合具奏。

    若 朝廷命總兵官掛將軍印征討、調遣軍馬、不待三司文移、即時發遣。

    亦填勘合差人奏聞。

    填寫勘合、或字畫錯誤、明白圈註、以本司印信鈐蓋。

    凡所收底簿及勘合、用之將盡、具奏再頒。

    遇改元、則更造換給。

    舊簿勘合、隨貢繳部貯庫。

    或總兵官、都司、布政司等官、新除官到任、及遇時節、不許齎禮物相慶。

    仍以紙寫禁約一道付之。

    或有貪婪無藉淩害者、不待填寫勘合、止具本遣人齎敕、不經總兵官及三司、徑赴京陳奏。

    治以重罪 計有敕符勘合土官衙門 車裡、木邦、緬甸、麓川平緬、八百大甸、老撾六宣慰司 幹崖、大候、裡馬、茶馬四長官司 潞江安撫司 孟艮、孟定、灣甸、鎮康等府 其後又有孟養等宣慰司、威遠等州、亦給勘合 凡番夷誥敕、初哈密等七衛俱有、如朵顏海西諸衛例。

    後乃沒於土魯番、而烏思藏、長河西等處、闡教、闡化、輔教、贊善、護教、五王、大乘、大寶、二法王、各處國師、俱誥命。

    禪師、敕命、都綱刺麻都指揮指揮等、俱敕諭。

    其闡教、闡化、輔教、贊善、仍給勘合。

    護教自稱原有勘合、燬於火、累年請給、未與。

    二法王、及長河西、朵甘思、董蔔韓胡、俱不給勘合。

    其金川雜谷等處、止齎印信番文、亦無勘合 ○嘉靖二十八年題準、各處番僧到京襲職進貢、禮部置立文簿一扇、將各僧齎到舊給誥敕所載師僧職名、頒給年月、及見今襲替僧徒名字、住坐地方、分別已未領有新 誥新敕、逐一登記。

    備行布政司、照式置造。

    以後如遇應貢年分、將文冊查對。

    如係年代久遠、果有退老病故情節、方許照例起送承襲。

    其有已襲而未領新誥敕者、照已賞未襲職例、許起送一二人。

    如有捏作入番化夷、在番病故者、不許濫放。

    如違、聽本部通將三司等官、參究治罪。

    各番應領誥敕、新者既給與、舊者即令銷繳。

    其新給誥敕、俱要開載住坐地方。

    如隨護教王進貢襲職者、即稱係護教王地方住坐某師某名、其餘地方準此計有誥敕夷人番僧 朵顏衛    福餘衛 泰寧衛    海西女直建州女直   烏思藏 長河西等處 凡夷人入關。

    嘉靖十二年、令邊方一應該管官員、務要盤驗明白、方許放進。

    若敕書內有洗改詐偽字樣、即便省諭阻回、不許一概朦朧驗放 凡夷人番本。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該邊官審明封進若於理法不通、即省諭退還、不必瀆奏。

    到京後如有番本、不係邊官封奏者、不與準理凡夷使往回。

    嘉靖二十六年、令經該巡撫衙門給與印信文簿。

    事畢回還者、禮部給與印信文簿。

    令所過驛遞、將夷使名數、并應付馬驢、車輛、廩給口糧、各數目、初到及起身、各日時、逐一登記、就用本驛遞條記鈐蓋、仍付伴送人員、齎往前路驛遞、一體填寫。

    事完之日、伴送人員、將前簿在內送本部、在邊送巡撫衙門、稽考。

    禮部仍咨各該巡撫、凡伴送夷人、務選平昔畏法諳熟夷情者差遣。

    不得濫委、擾害地方 凡譯待夷使。

    成化間題準、迤北小王子來貢、禮部差該司官一員、前往大同、會同鎮巡等官、將差來使臣、逐一譯審、分豁使臣若幹、隨來男婦若幹、赴京若幹、存留若幹。

    使臣自進、并帶進某題目下馬騾方物皮張數目、俱要辨別毛齒等第、編成字號、填寫勘合、用印鈐蓋、給付各使臣收照。

    仍著落山西行都司備造黃冊奏繳、青冊先行送部、以憑給賞。

    其在彼茶飯、并沿途供應、及榆河驛湯飯、一聽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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