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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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按 祖訓、大小官員、并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許直至禦前奏聞。

    其言當理、即付所司施行。

    諸衙門毋得阻滯。

    違者即同姦論。

    所以廣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累朝以來、亦有驀越報復之禁、具載于後洪武九年、頒建言格式。

    使言者直陳得失、無事繁文 ○十五年、令軍士建言者、所司用印實封、入遞奏聞。

    本人不必赴京 ○永樂元年、令凡利國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藝之人、皆許具實敷奏。

    若官吏人等、貪贓壞法、顛倒是非、酷虐良民、及婚姻田土軍役等事、一體職掌榜文內事理、具狀自下而上陳告。

    如有假以實封建言、驀越合幹上司、徑赴朝廷幹冒者、治以重罪 ○八年、令布政司按察司進表官、陳奏軍民利病、政治得失 ○十三年、令凡軍民利病、及貪官污吏、作弊害民者、許諸人具實奏聞 ○景泰四年、令建言者、該衙門詳細參看、果有利國利民、可行則行。

    有假以言事報復讎怨者、具奏治罪 ○近例、凡天下官吏軍民人等建言民情、每歲禮部會官議定可否具奏。

    內可行者、移各該衙門施行。

    若泛言不切、立案不行。

    其撫按等官、陳奏地方利弊、則從各衙門職掌、覆奏定奪 會議 洪武二十四年、令今後在京衙門、有奉旨發放為格為例、及緊要之事、須會多官計議停當、然後施行 ○又令各衙門會議事、六科給事中與議。

    若有眾論不同、許 面奏定奪 ○宣德三年奏準、官民建言、六部尚書、都禦史、六科給事中、會議奏聞 ○正統十年、命內閣官與各衙門會議。

    後免會 ○正德六年奏準、凡事機重大、會官議擬、先備揭帖送該議官、人各一本。

    如緊急、亦將略節先送傳看畢、方纔請會。

    仍行守衛嚴禁在傍觀聽者 ○近例、凡朝廷有大事、當會別部、或會九卿堂上官、及掌科掌道官議者、該部奏請得旨、然後請會。

    若合會武臣、則五府管事官皆與。

    合會儒臣、則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國子監皆與。

    若刑名、則錦衣衛與。

    若大事、則皇親駙馬皆與。

    其奉旨會某衙門者、如旨施行 節假 凡每歲正旦節、自初一日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

    冬至節、本日為始、放假三日 ○永樂七年、令元宵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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