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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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卷取十之六。

    北卷取十之四。

    後復以百名為率、南北各退五卷為中卷【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應天、直隸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寧國、池州、太平、淮安、揚州十六省府、廣德一州、為南卷。

    山東、山西、河南、陜西、順天、直隸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永平、廣平十二省府、延慶、保安二州、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為北卷。

    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廬州、鳳陽、安慶七省府、徐、滁、和三州、為中卷】 ○正統五年奏準、增額為百五十人 ○十三年以後、仍不拘額數 ○景泰元年、令會試文字合格者、通具中數、臨期奏請定奪 ○成化二十二年奏準、南北卷復各退二卷為中卷 ○弘治三年奏準、南北卷仍照舊例、止各退五名為中卷 【會試中式無定額。

    大約國初以百名為率。

    間有增損、多者、如洪武十八年永樂三年俱四百七十二名、永樂十三年三百五十名。

    少者、如洪武二十四年三十一名。

    三十年五十二名。

    成化而後、以三百名為率。

    多者、如正德九年嘉靖二年三十二年四十四年隆慶二年五年俱四百名。

    少者、如成化五年八年俱二百五十名。

    各科三百名之外、或增二十名、或五十名。

    俱臨時 欽定】 凡考試官。

    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主考官二員、并同考官三員、臨期具奏、于翰林院官請用。

    其餘同考官五員、于在外學官請用 ○又令考試官員、俱用表裏禮靖 ○永樂七年、令會試考官 賜宴於禮部 ○正統四年奏準、會試考官、翰林春坊專其事。

    京官由科第有學行者、兼取以充。

    教官不許 ○天順元年、令考官不拘員數、務在得人 ○成化十七年、令會試同考官、書詩經各增一員、共十四員 ○正德六年、令增會試用同考官共十七員。

    翰林官十一員、科部各三員。

    內分易經四房、書經四房、詩經五房、春秋二房、禮記二房、凡入場官員。

    景泰元年、令會試受卷彌封謄錄對讀等官、於吏部聽選官取用 ○成化二年、令禮部官一員、提督供給 ○弘治七年奏準、受卷、彌封謄錄對讀官增十六員、謄錄等生員、照例除在京並通州學外、於順天府所屬並鄰近學、選撥已冠能書生員七百名 ○嘉靖三十二年、令禮部尚書止是領題進呈。

    有子入試者、不必迴避。

    侍郎該充知貢舉官入場。

    有子應試者、許迴避。

    查照弘治十五年例、命吏部侍郎一員、充知貢舉官、入院供事 凡應試。

    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願回讀書、以俟後舉者、聽○三十年、令再試寄監下第舉人中式者、次其等第、除教授教諭訓導。

    不中者為州吏目 ○永樂七年、令下第舉人、再試送國子監進學。

    其優等者、仍賜冠帶、或加俸級。

    後令發回原學進業 ○天順八年、令教官由舉人署職、任滿該陞、年四十以下、願會試者、聽○成化二十三年奏準、舉人授教官六年有功蹟者、許會試 ○弘治十二年、令署職教官、照成化二十三年例、兩科準算六年願會試者、聽。

    其任滿該陞、如遇會試將近、不拘年歲、亦許會試。

    若給假、或捏病、久不入選、窺伺會試者、不準 ○十七年、令教官由舉人九年考滿、不拘署職實授、及功蹟有無、願入試者、聽○嘉靖十年題準、會試除新科舉人、齎執公據外。

    凡依親等項復班舉人、有不由本布政司倒文到部者、照例送問。

    各該承行官吏查參。

    其止齎原給文引者、不拘日期遠近、一切不準入試 ○萬曆三年題準、兩京各省舉人、有未經入監、及監事未畢告回原籍者、俱限三箇月、起送到部、發監肄業。

    其原入南監者、仍赴該監依期起文會試。

    若未經入監、雖有原籍起送公文、不準入場。

    以後每科會試畢日、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查照前例、盡數分送兩監肄業。

    並不許假借告病依親等項名色、告給引回籍 ○五年題準、各房閱卷、凡士子文字合式者、除正卷外、悉將備卷每房少或五七卷、多則十餘卷、批詳次序、間列數目、一併查對姓名籍貫、付禮部提調司官、以次填入副榜、不必拘定額數 凡科場應用物入。

    弘治七年、令各布政司并應天府、量將本處科舉供給餘銀送部、以備會試供給。

    雲南兩廣免送○嘉靖十七年題準、試院應用物件、并闆木紙劄、及登科錄紙劄等項銀一千九百五十兩。

    供給銀五百兩。

    筵宴銀三百兩。

    俱各省科舉用剩銀解用。

    內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兩。

    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廣東、應天府、各二百兩。

    雲南、廣西、各一百兩。

    其刊字刷印等匠工食、俱北直隸各府解用。

    內真定府二十八兩。

    保定府二十五兩二錢。

    大名、永平二府、各二十二兩四錢。

    順德、廣平二府、各一十九兩六錢。

    河間府、一十四兩 殿試 凡殿試。

    洪武三年定、殿試時務策一道。

    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其出身、第一甲第一名、從六品。

    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

    第二甲、正七品、賜進士出身。

    第三甲、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定恩榮次第。

    二月十九日、禦奉天殿策試貢士。

    二十日、午門外唱名、張掛黃榜。

     奉天殿欽聽宣 諭、同除授職名。

    于奉天門謝恩。

    二十二日、賜宴于中書省。

    二十三日、國子學謁先聖、行釋菜禮 ○永樂二年定、前期、禮部奏請讀卷并執事等官、其讀卷、以內閣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

    提調、以禮部尚書、侍郎。

    監試、以監察禦史二員。

    受卷、彌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經局、光祿寺、鴻臚寺、尚寶司、六科、及制敕房官。

    巡綽、以錦衣等衛官。

    印卷、以禮部儀制司官。

    供給、以光祿寺、禮部精膳司官。

    至日、上禦奉天殿。

    親賜策問。

    【儀見策士】諸舉人對策畢、詣 東角門納卷、出。

    受卷官以試卷送彌封官、彌封訖。

    送掌卷官、轉送東閣讀卷官處、詳定高下。

    明日讀卷官、俱詣 文華殿讀卷。

     禦筆親定三名次第。

     賜讀卷官宴。

    【儀見策士】宴畢、仍 賜鈔。

    退于東閣拆第二甲三甲試卷。

    逐旋封送內閣、填寫黃榜。

    明日讀卷官、俱詣 華蓋殿。

    內閣官拆 上所定三卷、填榜訖。

     上禦奉天殿傳制、畢。

    【儀見策士】張掛黃榜于長安左門外。

    順天府官、用傘蓋儀從、送狀元歸第。

    明日 賜狀元及進士宴于禮部。

     命大臣一員待宴。

    讀卷執事等官皆預。

    進士并各官皆簪花一枝。

    【花剪綵為之。

    其上有銅牌、鈒恩榮宴三字。

    惟狀元所簪花、枝葉皆銀、飾以翠羽、其牌用銀抹金】 教坊司承應。

    宴畢。

    狀元及進士赴鴻臚寺習儀。

    又明日、賜狀元冠帶朝服一襲。

    諸進士寶鈔、人五錠。

    後三日、狀元率諸進士上表謝恩【儀見策士】明日、狀元率諸進士詣國子監、謁 先師廟、行釋菜禮。

    禮畢、易冠服。

    禮部奏請命工部于國子監立石題名 ○弘治六年奏準、讀卷并放榜等項、遞移次一日 ○嘉靖五年奏準、受卷彌封官、不許檢看文字、及與掌卷官往來。

    各卷糊名畢、用關防鈐蓋送掌卷官處、轉送讀卷官。

    內除 內閣首一人總看各卷、不必分授。

    其餘讀卷官、各將所看文字第為三等。

    先將上等一卷、送內閣公同定擬一甲三名。

    餘卷從內閣至翰林院、各填一卷。

    周而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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