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七

關燈
到官。

    將犯人與把關頭目、各淩遲處死。

    家遷化外。

    貨物入官。

    有能自首免罪 ○景泰五年、令各處軍民人等、官民馬快等船、並車輛頭匹、挑擔馱載私茶者。

    各該官司盤獲、茶貨車船頭匹入官。

    引領牙行、及停藏之家、俱依律治罪。

    巡捕人員、受財縱放者、一體究問 ○天順二年奏準、凡蕃僧夾帶姦人、並軍器私茶違禁等物。

    許沿途官司盤檢。

    茶貨等物入官。

    伴送夾帶人、送所在官司問罪。

    若蕃僧所至之處、各該衙門不即應付、縱容收買茶貨、及私受饋送、增改關文者。

    聽巡按禦史、按察司官、體察究治 ○成化七年、令禁進貢回回蕃僧人等、於在京、及沿途、收買私茶 ○十八年、令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弘治元年奏準、凡軍衛有司、果無私茶。

    不許分派下人、買納作數 ○三年、令今後進貢蕃僧、該賞食茶。

    給領勘合、行令四川布政司、撥發有茶倉分、照數支放。

    不許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

    違者、盡數入官 ○十七年、令四川撫按官、行碉門、黎州、雅州、建昌、松潘、夔州、保寧等處、各該兵備分巡、申明茶禁。

    利州衛選委指揮一員、專管巡茶。

    通江、巴縣、廣元、東鄉等處、就委巡捕官管理。

    各督應捕人等、把隘緝訪。

    軍民人等、敢有仍前私販。

    及該管官司、不行用心捕獲。

    一體重治 ○十八年題準、各處行茶地方、但有將私茶潛住邊境、興販交易。

    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

    不拘斤數事發、並知情歇家牙保、俱問發南方煙瘴地面衛所、永遠充軍。

    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販賣者、一百斤以上、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三百斤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

    若在腹裏興販者、照例五百斤以上、押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

    不及前數者、俱依律擬斷腹裏、仍枷號一箇月。

    在邊方、枷號兩箇月。

    有力納米贖罪。

    無力解五百裡之外、擺站守哨。

    但有逃回、仍前興販者。

    事發、不拘多寡、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若軍官將官知情、縱容弟男子姪伴當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官、知情故縱者。

    事發參問、降一級、原衛帶俸差操。

    有贓者、從重論。

    不知者、照常發落。

    若守備把關巡捕官、自出資本、興販私茶。

    但通蕃者、問發邊衛充軍。

    在西寧洮河甘肅地方發賣者。

    三百斤以上、發附近衛分充軍。

    不及數、及在腹裏發賣者。

    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嘉靖十四年題準、四川夔州、東鄉、保寧、利江一帶、附近陜西通茶地方。

    不論軍衛有司、凡事幹茶法者。

    悉聽陜西巡茶禦史管理。

    各該分巡兵備等官、務嚴禁私茶。

    按季將捉提人犯數目、開報查考。

    俱聽本官舉劾 ○十五年題準、今後陜西三茶馬司積茶、止留二年之用。

    每年易馬、計該正茶外。

    分毫不許夾帶 ○又題準、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有興販蕃馬入境者。

    拏獲、馬匹入官。

    犯人以通蕃例論罪 ○二十六年議準、各處茶商、有原無資本、混報茶批入山、通同園戶、蒸造假茶。

    及將驗過真茶盜賣、沿途采取草茶納官。

    各至五百斤以上者。

    商人園戶、及知情轉賣之人、民發附近衛分軍、發邊衛、各充軍。

    止終本身。

    茶價入官。

    不及前數者、依私鹽法論罪。

    仍枷號兩箇月發落。

    窩頓店戶、知情者從重論。

    至一千斤以上、本犯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店戶不問知與不知、一體治罪。

    其官司開報茶引、令各商互相保結。

    中間若有前項之徒、聽其首發。

    通同妄保者、一併治罪。

    不知者、不坐。

    各處行茶地方、但有豪強茶徒、出本雇覓十人以上、挑販私茶者。

    事發審實、悉照弘治十八年題準事例、問發。

    若拏獲雇覓之人、隱護首惡、及妄攀平人者。

    不分茶斤多少、問發煙瘴地面、在邊者永遠、在內者止終本身、各充軍。

    巡捕官兵、通同茶徒、賣放首惡。

    及挾詐良民者。

    事發、官、參問。

    降一級。

    應捕人役、枷號兩箇月。

    有贓者、各從重論 ○三十一年議準、今後進貢蕃僧、凡有援例陳乞順買茶斤者。

    一切據法通行查革。

    其有該賞食茶、照例撥給回還。

    經過關隘、一一盤驗。

    如有夾帶私茶、不拘多寡、即沒入官。

    仍將伴送人員通把、依律問罪 凡折給。

    正統六年奏準、甘肅倉所收茶、自宣德及正統元年以前者、按月準給陜西行都司、並甘州左等衛所官員折俸布絹。

    每茶一斤、折米一鬥。

    自後所積茶多、悉照此例、挨陳折給 ○八年、令陜西甘肅倉所收茶、折支軍官俸給。

    每斤、折米一鬥五升 ○景泰五年、令四川界首茶課司、於南京戶部印給茶引、收貯在庫。

    遇有官軍折支俸糧茶課、給與引由執照、依例易賣 ○弘治三年、令四川遞年拖欠茶斤。

    每芽茶一斤、追銀二分。

    葉茶一斤、追銀一分五釐。

    類解布政司、發松潘缺糧關堡、接濟官軍支用 ○嘉靖二十五年、令將見在不堪易馬茶斤、減價三分之二。

    差好者、量估價二錢二分。

    次一錢八分。

    遇各軍支放折色月分、每軍量給一二篦。

    即於本軍應支折色銀內、照茶篦數目、扣銀在官。

    類解陜西行太僕寺貯庫、聽候買馬 凡差官。

    洪武三十年、令自三月至九月、每月差行人一員、於陜西河州、臨洮、四川碉門、黎雅等處、省諭把隘關口頭目、禁約私茶出境 ○永樂十三年、差禦史三員、巡督陜西茶馬 ○景泰二年、令陜西四川二布政司、各委官巡視關隘、禁約私茶出境。

    暫罷差行人 ○四年、復差行人於陜西四川、禁約私茶 ○成化三年、令差禦史一員、於陜西巡茶、一年更代 ○七年、罷差行人四川巡茶。

    令按察司分巡官、往來禁約 ○十一年、令取回陜西巡茶禦史、仍差行人 ○十四年、仍差禦史於陜西巡茶 ○弘治九年、令經該茶馬司官吏、遇有考滿事故、申巡茶禦史、委官盤點見數、方離職役。

    若有侵欺、及雖不侵欺、收置無法、緻有損折原數者。

    依律究治追陪 ○十六年、令取回巡茶禦史。

    凡一應茶法。

    悉聽督理馬政都禦史兼理 ○十七年、令陜西每年於按察司揀憲臣一員、駐劄臨洮府、巡禁私茶。

    一年滿日、擇一員交代 ○又將建昌、松潘、碉門、黎雅、遠處、行撫按稽查。

    夔州、東鄉、保寧、利州、附近陜西。

    聽督理馬政都禦史帶管 ○正德二年、仍設巡茶禦史一員、請敕兼理馬政茶法二事 ○嘉靖三十一年奏準、四川茶法、併入水利道兼理。

    令重夔兵備道、禁湖茶監收買。

    下川南安綿兵備道、監秤驗。

    建昌首潘兵備道、監蕃易。

    各該委官、悉聽茶法道選差 金銀諸課 國家所取諸課、皆因各處土產。

    若金有常例。

    礬、鐵、水銀、銅、錫、有常額。

    至於銀礦珠池、間或差官蹔取。

    隨即封閉看守。

    至今日令更嚴雲 凡金銀課。

    永樂十三年、差禦史、及郎中等官、至湖廣貴州二布政司提督。

    委官於辰州銅仁等處金銀場、採辦金銀課 ○十九年、差禦史監生人等、閘辦福建浙江銀課 ○宣德七年奏準、福建浙江等處、解納歲辦銀課、每年各處會合、止解二次。

    各輪委官一員護送○正統三年、令罷閘辦銀課、封閉各處坑穴。

    其福建浙江等處軍民、私煎銀礦者、正犯處以極刑。

    家口遷化外。

    如有逃遁、不服追問者、量調附近官軍勦捕 ○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員、提督銀坑。

    若有聚眾偷穵者、調軍捕獲、首賊梟首示眾。

    
0.07902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