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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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處見收稅課、及船、車、門攤、地畝、果木等項、一應鈔。

    除正額、但為鈔法加增之數、以十分為率、減四分 ○又令各處諸色課程。

    舊折收金銀、皆照例折鈔 ○又令各處抄沒官房。

    及沒官牛隻、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納房鈔、及牛租、即與除豁 ○正統三年、令京城內外菜地果園稅鈔 ○四年、令塌房、及車輛鈔。

    皆減半徵收。

    其自己房屋。

    與人寄筐櫃者、免納鈔 ○六年、令兩京果樹、菜園、小車、免納鈔。

    塌房、每間月納鈔一百貫五百文。

    驢騾車、每輛四十一貫。

    牛車、每輛一十一貫 ○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

    每季、(土商)子鋪、納鈔一百二十貫。

    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

    餘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直多寡、取之 ○十二年、令驢騾車、每輛納鈔二十貫。

    牛車、每輛納鈔八貫 ○十三年、禁京城各處街市、交易行使銅錢、阻壞鈔法。

    其在外按察司、並巡按禦史、一體禁約 ○景泰三年題準、驢騾車、每輛納鈔八貫。

    牛車、每輛納鈔四貫。

    單牛車、每輛納鈔二貫。

    馱煤等項騾驢、每頭各納鈔一貫 ○四年奏準、錢鈔聽民相兼行使 ○五年、令兩京戶部、都察院委官、各將地方自置塌房、庫房、店房、菜園、果株、並大小鋪行。

    但係發賣取利者、通行取勘。

    該收鈔貫、不分軟爛、徑送內府天財庫交納。

    堪中好鈔、在收備用。

    不堪之數、照例年終會官燒燬 ○弘治二年、令勢要之家、賣鈔事覺、依律論罪、鈔沒官。

    司府州縣官受□聽從者、以枉法論 錢法 洪武初、置寶源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

    與歷代錢兼行。

    以四百為一貫。

    四十為一兩。

    四文為一錢。

    設官專管。

    江西等行省、各置貨泉局。

    頒大中通寶、大小五等錢、設官鑄造 ○令戶部、及各行省、鑄洪武通寶錢。

    其制、凡五等。

    當十錢重一兩。

    當五錢重五錢。

    當三、當二、重皆如其當之數。

    小錢、重一錢 ○六年、禁民間私鑄銅錢。

    凡私鑄者、許作廢銅送官。

    每斤、給官錢一百九十文。

    諸稅課內、如有私錢、亦為更鑄 ○八年、罷寶源局鑄錢 ○九年、罷各布政司寶源局 ○十年、令各布政司、復設寶泉局、鑄小錢。

    與鈔兼行 ○二十二年、令造小錢。

    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

    每生銅一斤、鑄小錢一百六十、折二錢八十。

    當三錢五十四。

    當五錢三十二。

    當十錢一十六 ○二十三年、復定錢制。

    每小錢一文、用銅二分。

    其餘四等錢、依小錢制遞增。

    凡鈔一貫、準錢一千文 ○二十六年、復罷各布政司寶泉局 ○永樂九年、令差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布政司、鑄永樂通寶錢 ○宣德九年、令南京工部、並浙江等布政司、鑄宣德通寶錢 ○景泰四年、令民間將銅錢折鈔。

    阻壞鈔法者、依律究治 ○天順四年、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

    凡歷代、並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準使。

    不許挑揀 ○成化三年、令內外課程、俱錢鈔中半兼收。

    如該納一貫者、止納鈔一貫、不在兼收之例。

    商稅課程船料等項鈔、一體兼收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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