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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餉銀兩出納、領以三關主事。

    估計召買、屬之鴈門兵備。

    其宣大二鎮守巡、照舊分理錢糧 ○二十九年題準、各邊錢糧、無分主客。

    俱守巡道召買。

    管糧郎中、稽察姦弊 ○三十一年、令保定客兵銀兩、責易州監督主事收掌稽查。

    買辦支放、盡屬巡撫 ○又令宣大管糧郎中、及各巡撫。

    凡遇召買一應鹽引、並銀易主客兵糧料草束、鬥頭斤重足色、收受明白、開列總撒文簿、及內外廒經、各路、各倉、按季註銷。

    仍照定擬秋成開報。

    延至次年二月不完者、管糧通判住俸。

    六月終不完者、管糧通判革去冠帶管事。

    守巡道住俸督催。

    中間拖欠數多、至誤緊急軍餉者、管糧通判起送赴部、降級調用 ○三十六年、令三河子粒歸併通州、原管客兵芻糧支用 ○三十七年、令永平府、並玉田等縣、興州左屯等衛、軍民錢糧。

    俱聽永平府徵收。

    轉給灤東軍士 ○三十八年、令裁革昌平、密雲、二處管糧主事、改設郎中一員、總理糧餉。

    換給敕書關防、協同兵備行事。

    總兵以下、悉聽參奏拏問。

    其一應錢糧文移、悉併貴州司掌行 ○令給宣大二鎮分守參議專敕一道。

    每年會計歲運錢糧之後。

    即於四月離鎮。

    各赴山西地方、催督所屬州縣主兵錢糧、至十月方許回鎮。

    年終通將完欠錢糧、造冊繳部。

    鴈門、寧武、偏頭、三關通判、各降關防一顆。

    專令管理軍需。

    其前監收供億各衛經歷、並州判縣丞等官、盡行罷革 ○四十一年議準、薊鎮客兵錢糧。

    俱屬兵備道管理。

    各兵備道、將各營兵馬、填寫格眼文冊。

    如有調遣、即開填調到日期、某營軍數、將領頭目姓名、知會分司。

    仍設印信號單、給與將官收執。

    支糧之期、管糧衙門、驗算明白、照例本折關領○令順天軍餉、凡屯糧、民運、鹽糧、召買未完。

    俱聽巡撫催督。

    年終會計、主兵、郎中會同巡撫同疏。

    客兵、巡撫會同總督同疏。

    屯糧、巡撫會同屯田禦史同疏。

    仍敕書添載、著為定例 ○四十三年、令貴州司添註郎中一員、總理永平糧儲、兼管屯種。

    各鎮管糧通判、專屬郎中管轄。

    撫按不得差委。

    凡興革稽察、俱會同巡撫施行 ○四十四年、復設昌平主事、管理三路兵馬錢糧。

    其管糧通判、仍駐居庸並理三區關事。

    密雲郎中、仍專理密雲糧餉 ○四十五年議準、易州、良、涿等處、一歲客兵。

    易州鎮、發銀五萬四千兩。

    良涿二處、發銀五千兩。

    真定府所屬州縣、發銀三千九百七十兩。

    專備該年客兵本折支用。

    奇兵達官二營、新兌馬一千匹。

    行易州主事、春冬二季草、照宣大事例。

    每月每匹、一十束。

    料照回營事例。

    每月每馬、大月九鬥。

    小月八鬥七升。

    俱於該鎮主兵民運銀內、通融支給 ○隆慶四年、令各鎮郎中主事、揭帖冊籍所報、俱要於實在內、明載發商銀總若幹。

    買米豆草束若幹。

    有無完欠細數。

    凡各官任內、如有拖欠、雖陞遷、不許離任、免至彼此推諉 ○五年、令永平、薊州、密雲、昌平、兵備道。

    協同管糧郎中主事。

    將各鎮主客兵馬數目、覈實細開應支錢糧。

    年終將放過數目、造冊送部查考。

    其解到漕糧、並援例米石、俱編立字號、另廒收貯。

    以備日後支放 ○又令薊鎮各兵備、新製長單、分發各將領、填註應給主兵行糧料草、及軍馬支過數目、繳該管兵備道。

    類繳查盤禦史。

    歲終查覈。

    有濫支者、從重參究。

    其督撫官、於防秋畢日、將主兵行糧、另立款目具奏。

    並將任內、查過冒濫、催過民屯、所積本折銀米、開註各官項下。

    其積銀米數目多者、該部查照邊功論敘 ○六年、令戶部將應發各鎮銀兩。

    管銀庫官、先將銀五百兩、眼同解銀委官秤兌平準、該庫印封、即作法馬、併付解官。

    其應發銀兩、解官自行敲對。

    將號簿內、明開某鞘輕重、有珠、無珠、中錠若幹兩。

    送部驗封、用部印鈐蓋。

    令解官齎赴該鎮。

    各鎮郎中主事、如遇解到前項銀兩。

    先驗明白、即以銀為法馬。

    逐鞘秤兌。

    查對發去號簿相同、方許出給實收。

    中間若有輕假、即將原銀寄庫。

    將解銀委官留住、據實參奏、以憑查覆重處。

    若該鎮仍照常抽鞘驗兌、及原不足數、朦朧出給實收、以虧商虧軍。

    戶部參治。

    仍責令管糧郎中等官陪償 ○萬曆元年、令蘭州一帶主客兵錢糧。

    比照薊遼各鎮事規總屬郎中管理。

    與臨鞏兵備互相覺察 ○二年、令延寧二鎮、並延慶二府、一應主客兵馬。

    俱屬延綏。

    在蘭州洮岷靖虜平固諸處者、俱屬蘭州。

    各管糧郎中兼理。

    凡遇出納召買、該道掛號定價、郎中收放、互相參考 薊州 原餉額 屯糧、一十一萬六千六百餘石 民運糧、一十一萬石。

    布、一十萬疋。

    綿花、一十萬斤 漕糧、二十四萬石 鹽引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一兩三錢 京運銀、五萬兩 見餉額 主兵 民運銀、九千七百三十一兩四錢九分【國初有山東布花。

    廣平保定府闊布。

    順天等府稅糧馬草。

    景泰而後、節年遞加。

    嘉靖間、加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本折。

    至四十四年、分永平鎮、始得其半。

    隆慶間、又加添大名、保定、及薊州等四處銀。

    萬曆間、議將山東、河南銀解部轉發。

    其徑解本鎮者、止有順天等府、薊州等處】 漕糧、五萬石【成化中、遮洋總運二十四萬石、皆本色。

    弘治初、始議改折。

    嘉靖間分鎮、止得本色十萬石。

    折色八萬石。

    萬曆初、以折色改解太倉、名兌軍銀。

    後又以本色五萬、改撥通倉】 京運年例銀、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二十六兩一錢零【前無定例。

    或一二萬。

    或三四萬。

    歲間一發。

    旋即報罷、嘉靖二十一年、歲發三萬、後又增募軍銀五萬。

    至末年、始議為經制】 客兵 屯糧料、五萬三千五百六十八石六鬥三升。

    折色地畝馬草銀、一萬六千四百四十八兩六錢三分六釐【景泰中、勘出荒地一萬二千頃。

    正德間、止得七千頃、後又查出四萬八千餘頃。

    嘉靖末、屯糧大約十萬餘石。

    馬草地畝銀二萬餘兩。

    分鎮後、薊得其六。

    永得其四】 民運銀、一萬八千二十四兩八錢五分六釐。

    山東民兵工食銀、五萬六千兩。

    遵化營民壯工食銀、四千四百六十四兩【其額派加派、例見主兵】 鹽引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二兩三錢五分【國初原無定額。

    成化而後、多者二十餘萬引。

    少者十餘萬引。

    或間歲一發。

    或數年不發。

    嘉靖後、軍餉歲增。

    始議引鹽、抵充年例】 京運年例銀、二十萬八千七百六十六兩二錢八分二釐三毫【主兵年例。

    自嘉靖二十一年始。

    客兵自嘉靖二十九年始。

    後費至二三十萬。

    或四五十萬。

    末年始有定制。

    萬曆八年、題將昌平鎮、寧夏入衛兵馬行糧料草、並春秋兩賞銀三萬四千六百一兩二錢三分。

    改入平鎮、為灤陽新募土兵支用。

    今共存此數】 撫夷銀、一萬五千兩 賞軍銀、一萬三千八百餘兩【係萬曆四年數、以後不等】 永平 原餉額 屯糧料、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二石五鬥二升。

    折色銀、五千六百二十七兩九錢五分 民運糧料、二萬七千七百一十三石。

    折色銀、七萬七千六百一十七兩八錢七釐 漕糧、五萬六千石。

    折銀四萬一千六百兩 京運銀、二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兩八錢九分 鹽引、四萬二千五百引【原無定額。

    隆慶四年、準照薊鎮開派。

    萬曆元年、議止。

    二年、準將薊鎮分派。

    四年、議止】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料、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一石四升 民運糧料、二萬七千七百一十三石四鬥六勺。

    折色銀、二萬八千九十兩四錢七分八釐七毫。

    民壯工食銀、一萬二千六百一十八兩【自嘉靖四十四年分鎮後撥給。

    隆慶五年、議改京東等州縣本色、於薊密二鎮。

    以二鎮年例銀、扣數抵補。

    萬曆元年、議將山東河南折色、並兌軍糧、俱解部發邊。

    其順天諸府民運、仍解本鎮】 京運年例銀、一十二萬二千七百二十一兩六錢七分八釐二毫【自分鎮後、已有定額。

    復以民運催徵不一。

    始議增主兵年例而客兵倍之。

    萬曆元年題準、主兵兼支、逐為定制】 客兵 屯草折銀、三千二百二十九兩五錢六分五釐 民運本色草、三十萬一千九百二十二束 京運銀、一十一萬九千一百三十六兩九錢三分一釐九毫 密雲 原餉額 屯糧、四千六百二十七石五鬥五升 民運糧、五萬五千石 漕糧、一萬五千石 京運銀、一萬五千兩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料、六千六百四十六石七鬥五升三合九勺。

    地畝銀、二百九十兩二錢四分五釐五毫【洪武初、密雲中後二衛、共五百七十五頃一十四畝。

    徵糧四千六百二十七石五鬥五升。

    正統十一年、丈勘僅三百八十一頃。

    弘治正德中、始足原額。

    又新增地畝銀四百九十餘兩。

    嘉靖隆慶等年、漸次開墾。

    又撥興州營州二後屯衛、並梁城所屯糧、於本鎮上納。

    總增此數】 民運銀、一萬九百五十三兩一錢六分二釐【正統間、開派鹽引、無人報中。

    景泰三年、始議民運。

    歷年會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多寡不一。

    嘉靖元年、定本折兼運。

    三十九年、盡改折色。

    萬曆元年、又將河南山東折銀、改解太倉轉發。

    其順天大名等府折銀、仍係歲運】 漕糧、一十萬四千八百一十石八鬥【本鎮舊無漕糧。

    自弘治十年穵運通倉黑豆一萬石、以後間一請發。

    嘉靖間、始歲運不絕。

    主客兵糧、共增至一十五萬石。

    又班軍行糧三萬石。

    以後或減派。

    或改撥昌平。

    或改納京倉。

    或漕卒徑運。

    或於灣中穵運。

    隆慶六年、議濬漕河、本船運至牛欄山、轉運隆慶倉】 京運年例銀、一十六萬七十五兩四錢九分六釐【正統八年、發銀五千兩。

    成化弘治等年、發銀一萬兩。

    弘治十七年、添調京軍、發銀五萬兩。

    嘉靖間、以虜患、添發不常。

    至今始定額若此。

    內有興州中後衛糧俸布花銀、四千九百六十四兩三錢。

    平谷縣儒學、三河驛廩糧銀、四十二兩】 客兵 民運稅糧、改徵黑豆銀、一萬六千三百四十五兩六錢六分五釐【隆慶五年、將通州、三河、寶坻、平谷、密雲稅糧、改徵黑豆、解納本鎮】 歸農民壯工食銀、九百一十八兩【此係歲運】 漕糧、五萬石【隆慶六年、始添發此】 京運銀、二十三萬三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九分九釐一毫【自成化十年、發一萬兩。

    或數歲一發。

    嘉靖一十九年以來、因虜患調軍數多。

    又加南兵工食。

    每年據調到人馬多少、酌量增發、亦無定數。

    至萬曆、始定此數。

    與主兵通融支給。

    間有增減、以該鎮歲入各項銀兩扣算。

    補足額餉五十二萬九千五百六十一兩二錢四分之數】 昌平 原餉額 屯糧、三千二百三十二石五鬥五升 民運糧、一萬三千石 漕糧、二萬石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折色銀、二千四百二十八兩四錢六分八釐。

    地畝銀、五百五十七兩六錢九分五釐五毫。

    秋青草折銀、一百二十八兩八分【國初、止隆慶一衛屯地八百四十七頃。

    糧三千二百三十餘石。

    嘉靖四十一年、丈勘實徵糧地、五百九十八頃四十畝、米豆三千二百二石五鬥。

    又徵銀地、二百三十九頃六十九畝二分、並勘出地、三十六頃六十三畝五分。

    共徵銀四百一十四兩四錢九分。

    萬曆元年、議撥營州左屯衛屯糧四百五十四石。

    今計二衛糧銀。

    並新增榆河驛地畝銀、共有此數。

     九陵衛屯糧、折色銀、二千七十二兩七錢八分。

    本色豆、三千九石五鬥六升二合、不與】 民運銀、二萬七百四兩九錢一釐【景泰四年、議派廣平二府、粟米一萬三千石、給防秋官軍。

    以後會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米麥布花豆草不等。

    嘉靖十五年、米麥布花豆草、本折中半。

    後盡改折色。

    今總計順天等府、歲運銀共有此數。

    其山東、河南、民運銀一十一萬三千七百四十六兩五錢零。

    萬曆元年、改解太倉轉發】 漕糧、三萬九千二百七十二石五鬥。

    隆慶六年、添撥一十五萬石【舊赴京倉關支。

    景泰二年輪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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