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將領運指揮、該廠造船千百戶、並押底船官、各住俸一年。
若至三月終不完、不到廠者、連管廠把總、並廠運指揮千百戶、各提問降二級。
俱聽漕司勘明、覈實具題參降。
其造船完日、具呈漕運衙門、驗明印烙、給軍領駕。
若湖廣等廠路遠、隨幫過淮、一體查驗印烙。
或有釘稀闆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闆、船不能完者、坐以贓罪、從重問擬。
幹礙把總官、一體參究 ○三十八年題準、浙江糧船、行令北新關設廠。
工部抽分主事、兼理打造 ○隆慶六年題準、上江總四衛淺船、在安慶廠打造聽新設副使提調。
九江衛在本處打造。
聽九江道提調。
下江總六衛、在蘇州廠打造。
聽糧儲參政提調。
原設把總等官、盡行裁革 ○萬曆九年議準、浙江漕船、先因□洲車壩、將雜木作底五年一更。
後因建閘、得免車盤、改限七年。
今改楠木、計價一百二十七兩。
必駕運十年以外、方許另造 漕禁 宣德二年、令運糧軍船、工部及諸衙門、不許撥載他物、緻誤儹運 ○成化六年、令提督漕運等官、嚴加巡察、若有運糧官軍、沿途糶賣糧米者、就便拏問。
及行京通等處、管糧巡倉等官、禁約各倉鄰近之家。
不許收買糧米囤放。
賣與運糧官軍、有犯拏問。
並把總各衛所該管官員、一體治罪 ○十年、令漕運軍人許帶土產、換易柴鹽。
每船不得過十石。
違者盤檢入官 ○二十一年題準、管運指揮等官、有借債至一千兩以上者、革去冠帶。
五千兩者、住俸。
一萬兩者、降一級。
不許管軍管事 ○弘治三年奏準、各處兌過糧米、務照原兌樣米上納。
若官軍人等、將原兌好米、沿途糶賣。
卻糴陳碎、及插和沙土、糠秕麤穀等項抵數者、驗出、將各該指揮等官、參送。
旗軍徑送刑部、查照侵盜邊糧事例問擬。
仍換好米上納 ○十二年奏準、把總等官、縱容旗軍、花費腳價、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盜論罪。
立功滿日、帶俸差操。
債主以盜官物論罪。
勢豪官員、奏請發落。
家人伴當、發廣西煙瘴衛分充軍 ○十三年、令運糧衛所、各置文簿一扇。
凡兌過糧數、並腳米多寡、一應盤費使用、及侵欺債負等項、逐一附寫。
事完之日、送漕運衙門查究 ○又奏準、官軍漕運、將正耗糧米、照數交兌。
不許折收輕齎、及中途糶賣。
違者、軍餘欠十石、小旗欠五十石、總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哨瞭。
百戶欠三百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欠一千石、把總都指揮等官、欠三千石以上、俱問發原衛帶俸差操。
若總欠數多、總督漕運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原賣官糧、責付領運交納。
所得價銀入官 ○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縛打淩辱、強將官糧、準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運糧官、參究治罪 ○凡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
若附帶客商勢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闆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並附載人員、參問發落。
貨物入官。
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
民運船、不在此例 ○凡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欄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
仍發邊衛充軍 ○十七年題準、把總等官、敢有指稱打點饋送、計船科取。
許被害旗軍、具告漕司提問。
如將已物、稍派各船希圖覓利。
或攬客商貨物、取其雇值。
或寄裝在京勢豪人等土產、負累旗軍、出陪腳價。
亦許首告所在官司。
照例盡數入官 ○正德十五年議準、運糧官員到灣之時、腳價不敷。
許赴漕運官處告理。
如有私自借債、累軍償還者。
漕運衙門、徑自訪察、從實參奏 ○又議準。
凡將尚堪撐駕運船、捏作損壞通同盜賣、得價脫逃、及勢豪強奪拆卸者、監陪完日、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問罪 ○嘉靖六年議準、管運官旗人等、上納糧米、驗與原樣米不同者、官候糧完類參、行各巡按禦史提問。
旗軍過淮之日、漕運都禦史提問 ○又議準、運糧入倉、不許門官、歇家、伴當、光棍人等掯留糧袋、索要銀錢。
緝事衙門訪出、照依打攪倉場事例、問擬發遣○七年、令漕運衙門、各總衛所、不許剋取行糧輕齎等項、及置辦酒米(土商)疋紗羅、並各土宜饋送、交通賄賂。
事發拏問重治 ○八年議準、司府州縣管糧官、各於水次。
同兌運官、將成化十五年原頒永為法則字樣鐵斛、與依式成造印記木斛、較量相同、就便交納。
如有將私造大斛大鬥、用強交兌者、監兌官、及撫按官、依律照例拏問 ○又議準、遮洋船由海道經涉梁城守禦千戶所、寶坻縣 皇莊白龍港、新舊倉、龍王堂、一帶地方。
居民、弓兵、官校人等、敢有在於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及稱盤詰、因而集眾搶奪財物者、撫按衙門、及鄰近管糧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拏問。
搶奪財物、滿貫以上者兇犯枷號一箇月、照例發落 ○又議準、經紀把持閘壩、及光棍指稱勢要名目、詐騙漕運軍船財物。
或刻關防私記、號為條子錢等項名色、橫行索取。
或在車營等處、包攬起剝、因而勒掯、加增腳價者、巡倉禦史、管倉員外、及所在官司究問。
照例從重議擬、奏請發落 ○又議準、官軍通同無籍光棍、盜賣軍船、各從重追問。
監陪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又議準、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及科索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
二十兩以上者、降二級。
三十兩以上者、降三級。
四十兩以上者、降三級。
發原衛帶俸差操、再不推用。
至五十兩以上者、問發邊衛充軍。
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已、至十兩以上者、問發永遠充軍 ○又議準、侵盜在官糧米、至四十石、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者、俱問罪發邊衛永遠充軍。
糧至百石、銀至百兩以上者、斬 ○又議準、京倉軍民運糧到日、聽其自行雇覓各倉囤基、囤放糧米不許抽錢、以為伴當官攢鬥級常例。
亦不許運官旗軍、饋送土宜。
若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財物、及別項求索情弊。
於本倉門首、枷號一箇月。
滿日、送法司依律問擬。
軍發邊衛充軍。
民發口外為民。
幹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又議準、領運官員、如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料等項銀兩者、查出贓私、俱照監守自盜事例、問擬發落 ○又議準、運糧官軍人等、犯罪經提三次不到官問理。
皆準照原供贓罪、行令該衛追贓。
完日仍申巡按禦史。
各照前例、擬罪發落 ○又議準、運官違限、內總督、並內監督衙門、有擅科一磚、罰銀一錢者、聽戶部與提督禦史、指實參究 ○十三年奏準、今後運軍脫逃。
分別次數。
初逃一次者照常發落。
二次者、枷號一箇月。
方許收運食糧。
三次者、照依操軍事例、俱調衛 ○又議準、把總都指揮指揮等官、如遇漕運衙門差委查盤、止許催儹該管衛所船隻。
不許營求別差、以圖賄賂。
亦不許假以該管衛所借債為由、令其買賣負累軍士、遲誤糧運。
違者、聽總提督衙門、並巡倉巡河禦史等官、參奏拏問 ○二十年議準、今後進倉糧米、仍令運官、照舊摯斛進完報曬。
若有臨倉掛欠、照數陪補治罪。
不許守門官軍人等、假以合子米為由、徇情故違、一概擾害 ○二十二年議準、今後司府州縣、受理軍民詞訟、幹礙運糧官軍。
如係強盜人命重情、備行知會漕司、委官拘問。
其餘。
贓私小事、將原詞抄行漕運衙門、照例候交糧完日、發理刑主事問理。
不許徑自拘繫 ○萬曆九年題準、備行各監兌官、及兼理漕糧禦史。
將該兌糧米、眼同州縣官、並運官、看驗明白交兌。
取具有司結狀。
運官領狀。
備將緊要數目字樣、用印鈐蓋。
各一樣四本。
一存監兌委官。
一送漕運衙門。
一送戶部。
一送總督衙門。
案候收糧。
如米色與結狀不同。
即係官旗插和。
若有司縱容糧長、將爛米搪塞、不肯從實結報。
各從重參究 ○十二年議準、軍旗有欲呈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
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拏送問。
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
另拘戶丁補伍 ○又議準、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緻抵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
除正犯查照律例問擬外。
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百石、問發哨瞭。
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
發原衛所帶俸差操。
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作折賣正犯、各官旗免罪。
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
若總欠數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又議準、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並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
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
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
其跟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已者、計贓論罪。
如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又議準、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
若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
許運軍指實首告。
各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把總官失於覺察、參問治罪 ○又題準、凡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侵盜本律、仍作真犯死罪。
係監守盜者斬。
係常人盜者絞 民運 正統十三年題準、白糧船編置字號。
送沿河各官催督。
及行磚廠、免帶磚 ○成化六年奏準、蘇松等府、運糙白糧米、係官造船隻。
每船僉撥納戶五六名、多不過十名。
領駕來京。
行收糧衙門、驗無糠穀沙土、免其曬揚、即與收受 ○弘治七年題準、行河西務、遇白糧米剝船到關。
俱免納料、即時放行。
仍行各鈔關、一體驗放 ○嘉靖元年題準、民運白糧、照兌運事例。
每十月終徵完。
委官十二月以裏、運至□洲。
聽儹運郎中催儹。
次年正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管糧官、提問。
住俸半年。
三月終不完者、住俸一年。
仍令戴罪催徵。
若延至五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掌印等官通提、各降二級。
蘇松常三府、限正月以裏過淮。
八月初一日完納。
若限外三箇月上完者、住俸半年。
五箇月上完者、住俸一年。
至次年二月終不完者、問罪降二級 ○隆慶二年題準、民運糧、行各撫按、委府佐貳官一員、為總部。
州縣佐貳官一員、為協部。
正月以裏、督行開船。
定限六月以裏完納。
如部運官不依期催解。
違七月終限者、住俸三月。
違八月終限者、住俸半年。
違九月終限者、住俸一年。
違十月終限者、降級。
歲終不到者、比罷軟例罷斥。
各掌印官、遞降一等 ○六年題準、民運白糧、責令糧長設處船隻、同運官幫次開程、過淮洪入閘。
漕務參政督催、與軍船一體輓拽。
仍許量帶土宜四十石、免其納稅 ○萬曆九年議準、行漕司、及各巡撫。
將江南五府應運白糧。
令各糧長、仍雇五百料中船。
勿令夾帶私貨。
應得水腳、當官議定、先給一半。
其餘印封、船過徐州、總部官驗給 ○又題準。
每歲解京白糧。
務點殷實糧戶、正身解納。
不許棍徒包攬。
應運米數、先儘本名。
如有官戶銀米、責令運送倉庫、轉給領解。
以杜短少陪累。
船隻許令糧長自雇五百料中船。
每百石、定給銀三十三兩。
埠頭等役、悉行查革。
經過鈔關、如果止於土宜四十石。
免其納稅。
糧至丁字沽以北。
河西務主事即照軍糧所定腳價、撥船起剝。
徑交經紀、搬抗過壩。
不許仍前寄囤。
如有積棍攬解、歇家科擾等弊。
聽巡視科道參究。
糧完之日、解戶批單、給發部運官、領回類繳。
各有司不必監比家屬。
仍利稽弊文票、聽巡倉禦史、查給稽覈 穵運 成化二十年題準、遮洋支兌三十萬石。
除天津等倉六萬石外。
將薊州二十四萬石內、改撥十萬石豐潤倉交收。
以備山海遠衛官軍支給 ○弘治九年題準、運本色十萬石、赴薊州倉上納。
折色十四萬石、運送永平庫收貯。
以便官軍月糧 ○嘉靖二十九年、命撥漕糧二十萬六千餘石、接濟密雲昌平兵馬 ○三十年題準、薊州班軍六萬七千員名、該行糧十三萬四千石。
於漕糧內撥運 ○三十四年題準、密雲主客糧米內。
量改六萬石、給昌平支用 ○三十五年、減免密雲昌平、原撥漕糧五萬石 ○三十九年題準、令運官將漕糧運密雲鎮七萬石。
昌平鎮三萬石。
並行糧一十四萬四千三石三鬥。
徑運該鎮。
歲以為常 ○四十四年、以薊永分鎮、撥薊鎮本色十萬石、折色八萬四千石。
撥永平折色五萬六千石 ○隆慶三年題準、除原派薊鎮倉糧船隻照舊外。
仍將臨清德州、各水次應兌漕運、坐派昌密二鎮。
以便北衛所軍船就近派兌。
工部設廠。
戶部委官監收。
就與領運。
以免進倉出倉繁費。
其應用腳價盤剝、該扣米一萬一千六百一十二石。
每石五錢。
行令有司徵銀一萬八百六兩。
隨糧起解、以備穵運 ○六年、以潮白二湖通。
令密雲漕糧、舊發一十萬石外。
加增五萬石。
由新修河道、運赴該鎮隆慶等倉交納。
仍於該鎮客兵年例銀內。
每石扣銀七錢、存留太倉 ○又令鞏華城官軍月糧、并先額漕糧四萬石。
俱由通河運至奠靖倉。
將薊鎮永鞏昌標四營軍糧、九箇月本色。
并 長陵等八衛、別項官軍月糧。
俱由奠靖倉、就近關支 ○萬曆九年題準、奠靖倉原撥漕糧十五萬石。
內將二萬石、自沙子營陸運、改撥居庸倉收貯。
輳放居庸、黃花、橫嶺、三路官軍月糧。
以免召商勞費。
其搬運腳價。
奠靖倉每石銀四分。
今每石加一分。
共加銀二百兩。
責令殷實商役領運 ○十一年議準、營州左屯衛官軍月糧、遠赴通倉不便。
自萬曆十二年為始。
每年漕糧到日。
通州管糧郎中、撥發二千五百石。
就令昌鎮運糧經紀、自通州水運至順義縣小東莊。
每石給腳價銀三分七釐五毫。
自小東莊陸運至城、每石給銀五釐。
俱在隨糧輕齎銀內動支。
該衛官軍、逐月關領
若至三月終不完、不到廠者、連管廠把總、並廠運指揮千百戶、各提問降二級。
俱聽漕司勘明、覈實具題參降。
其造船完日、具呈漕運衙門、驗明印烙、給軍領駕。
若湖廣等廠路遠、隨幫過淮、一體查驗印烙。
或有釘稀闆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闆、船不能完者、坐以贓罪、從重問擬。
幹礙把總官、一體參究 ○三十八年題準、浙江糧船、行令北新關設廠。
工部抽分主事、兼理打造 ○隆慶六年題準、上江總四衛淺船、在安慶廠打造聽新設副使提調。
九江衛在本處打造。
聽九江道提調。
下江總六衛、在蘇州廠打造。
聽糧儲參政提調。
原設把總等官、盡行裁革 ○萬曆九年議準、浙江漕船、先因□洲車壩、將雜木作底五年一更。
後因建閘、得免車盤、改限七年。
今改楠木、計價一百二十七兩。
必駕運十年以外、方許另造 漕禁 宣德二年、令運糧軍船、工部及諸衙門、不許撥載他物、緻誤儹運 ○成化六年、令提督漕運等官、嚴加巡察、若有運糧官軍、沿途糶賣糧米者、就便拏問。
及行京通等處、管糧巡倉等官、禁約各倉鄰近之家。
不許收買糧米囤放。
賣與運糧官軍、有犯拏問。
並把總各衛所該管官員、一體治罪 ○十年、令漕運軍人許帶土產、換易柴鹽。
每船不得過十石。
違者盤檢入官 ○二十一年題準、管運指揮等官、有借債至一千兩以上者、革去冠帶。
五千兩者、住俸。
一萬兩者、降一級。
不許管軍管事 ○弘治三年奏準、各處兌過糧米、務照原兌樣米上納。
若官軍人等、將原兌好米、沿途糶賣。
卻糴陳碎、及插和沙土、糠秕麤穀等項抵數者、驗出、將各該指揮等官、參送。
旗軍徑送刑部、查照侵盜邊糧事例問擬。
仍換好米上納 ○十二年奏準、把總等官、縱容旗軍、花費腳價、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盜論罪。
立功滿日、帶俸差操。
債主以盜官物論罪。
勢豪官員、奏請發落。
家人伴當、發廣西煙瘴衛分充軍 ○十三年、令運糧衛所、各置文簿一扇。
凡兌過糧數、並腳米多寡、一應盤費使用、及侵欺債負等項、逐一附寫。
事完之日、送漕運衙門查究 ○又奏準、官軍漕運、將正耗糧米、照數交兌。
不許折收輕齎、及中途糶賣。
違者、軍餘欠十石、小旗欠五十石、總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哨瞭。
百戶欠三百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欠一千石、把總都指揮等官、欠三千石以上、俱問發原衛帶俸差操。
若總欠數多、總督漕運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原賣官糧、責付領運交納。
所得價銀入官 ○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縛打淩辱、強將官糧、準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運糧官、參究治罪 ○凡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
若附帶客商勢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闆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並附載人員、參問發落。
貨物入官。
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
民運船、不在此例 ○凡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欄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
仍發邊衛充軍 ○十七年題準、把總等官、敢有指稱打點饋送、計船科取。
許被害旗軍、具告漕司提問。
如將已物、稍派各船希圖覓利。
或攬客商貨物、取其雇值。
或寄裝在京勢豪人等土產、負累旗軍、出陪腳價。
亦許首告所在官司。
照例盡數入官 ○正德十五年議準、運糧官員到灣之時、腳價不敷。
許赴漕運官處告理。
如有私自借債、累軍償還者。
漕運衙門、徑自訪察、從實參奏 ○又議準。
凡將尚堪撐駕運船、捏作損壞通同盜賣、得價脫逃、及勢豪強奪拆卸者、監陪完日、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問罪 ○嘉靖六年議準、管運官旗人等、上納糧米、驗與原樣米不同者、官候糧完類參、行各巡按禦史提問。
旗軍過淮之日、漕運都禦史提問 ○又議準、運糧入倉、不許門官、歇家、伴當、光棍人等掯留糧袋、索要銀錢。
緝事衙門訪出、照依打攪倉場事例、問擬發遣○七年、令漕運衙門、各總衛所、不許剋取行糧輕齎等項、及置辦酒米(土商)疋紗羅、並各土宜饋送、交通賄賂。
事發拏問重治 ○八年議準、司府州縣管糧官、各於水次。
同兌運官、將成化十五年原頒永為法則字樣鐵斛、與依式成造印記木斛、較量相同、就便交納。
如有將私造大斛大鬥、用強交兌者、監兌官、及撫按官、依律照例拏問 ○又議準、遮洋船由海道經涉梁城守禦千戶所、寶坻縣 皇莊白龍港、新舊倉、龍王堂、一帶地方。
居民、弓兵、官校人等、敢有在於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及稱盤詰、因而集眾搶奪財物者、撫按衙門、及鄰近管糧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拏問。
搶奪財物、滿貫以上者兇犯枷號一箇月、照例發落 ○又議準、經紀把持閘壩、及光棍指稱勢要名目、詐騙漕運軍船財物。
或刻關防私記、號為條子錢等項名色、橫行索取。
或在車營等處、包攬起剝、因而勒掯、加增腳價者、巡倉禦史、管倉員外、及所在官司究問。
照例從重議擬、奏請發落 ○又議準、官軍通同無籍光棍、盜賣軍船、各從重追問。
監陪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又議準、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及科索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
二十兩以上者、降二級。
三十兩以上者、降三級。
四十兩以上者、降三級。
發原衛帶俸差操、再不推用。
至五十兩以上者、問發邊衛充軍。
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已、至十兩以上者、問發永遠充軍 ○又議準、侵盜在官糧米、至四十石、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者、俱問罪發邊衛永遠充軍。
糧至百石、銀至百兩以上者、斬 ○又議準、京倉軍民運糧到日、聽其自行雇覓各倉囤基、囤放糧米不許抽錢、以為伴當官攢鬥級常例。
亦不許運官旗軍、饋送土宜。
若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財物、及別項求索情弊。
於本倉門首、枷號一箇月。
滿日、送法司依律問擬。
軍發邊衛充軍。
民發口外為民。
幹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又議準、領運官員、如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料等項銀兩者、查出贓私、俱照監守自盜事例、問擬發落 ○又議準、運糧官軍人等、犯罪經提三次不到官問理。
皆準照原供贓罪、行令該衛追贓。
完日仍申巡按禦史。
各照前例、擬罪發落 ○又議準、運官違限、內總督、並內監督衙門、有擅科一磚、罰銀一錢者、聽戶部與提督禦史、指實參究 ○十三年奏準、今後運軍脫逃。
分別次數。
初逃一次者照常發落。
二次者、枷號一箇月。
方許收運食糧。
三次者、照依操軍事例、俱調衛 ○又議準、把總都指揮指揮等官、如遇漕運衙門差委查盤、止許催儹該管衛所船隻。
不許營求別差、以圖賄賂。
亦不許假以該管衛所借債為由、令其買賣負累軍士、遲誤糧運。
違者、聽總提督衙門、並巡倉巡河禦史等官、參奏拏問 ○二十年議準、今後進倉糧米、仍令運官、照舊摯斛進完報曬。
若有臨倉掛欠、照數陪補治罪。
不許守門官軍人等、假以合子米為由、徇情故違、一概擾害 ○二十二年議準、今後司府州縣、受理軍民詞訟、幹礙運糧官軍。
如係強盜人命重情、備行知會漕司、委官拘問。
其餘。
贓私小事、將原詞抄行漕運衙門、照例候交糧完日、發理刑主事問理。
不許徑自拘繫 ○萬曆九年題準、備行各監兌官、及兼理漕糧禦史。
將該兌糧米、眼同州縣官、並運官、看驗明白交兌。
取具有司結狀。
運官領狀。
備將緊要數目字樣、用印鈐蓋。
各一樣四本。
一存監兌委官。
一送漕運衙門。
一送戶部。
一送總督衙門。
案候收糧。
如米色與結狀不同。
即係官旗插和。
若有司縱容糧長、將爛米搪塞、不肯從實結報。
各從重參究 ○十二年議準、軍旗有欲呈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
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拏送問。
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
另拘戶丁補伍 ○又議準、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緻抵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
除正犯查照律例問擬外。
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百石、問發哨瞭。
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
發原衛所帶俸差操。
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作折賣正犯、各官旗免罪。
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
若總欠數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又議準、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並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
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
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
其跟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已者、計贓論罪。
如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又議準、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
若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
許運軍指實首告。
各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把總官失於覺察、參問治罪 ○又題準、凡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侵盜本律、仍作真犯死罪。
係監守盜者斬。
係常人盜者絞 民運 正統十三年題準、白糧船編置字號。
送沿河各官催督。
及行磚廠、免帶磚 ○成化六年奏準、蘇松等府、運糙白糧米、係官造船隻。
每船僉撥納戶五六名、多不過十名。
領駕來京。
行收糧衙門、驗無糠穀沙土、免其曬揚、即與收受 ○弘治七年題準、行河西務、遇白糧米剝船到關。
俱免納料、即時放行。
仍行各鈔關、一體驗放 ○嘉靖元年題準、民運白糧、照兌運事例。
每十月終徵完。
委官十二月以裏、運至□洲。
聽儹運郎中催儹。
次年正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管糧官、提問。
住俸半年。
三月終不完者、住俸一年。
仍令戴罪催徵。
若延至五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掌印等官通提、各降二級。
蘇松常三府、限正月以裏過淮。
八月初一日完納。
若限外三箇月上完者、住俸半年。
五箇月上完者、住俸一年。
至次年二月終不完者、問罪降二級 ○隆慶二年題準、民運糧、行各撫按、委府佐貳官一員、為總部。
州縣佐貳官一員、為協部。
正月以裏、督行開船。
定限六月以裏完納。
如部運官不依期催解。
違七月終限者、住俸三月。
違八月終限者、住俸半年。
違九月終限者、住俸一年。
違十月終限者、降級。
歲終不到者、比罷軟例罷斥。
各掌印官、遞降一等 ○六年題準、民運白糧、責令糧長設處船隻、同運官幫次開程、過淮洪入閘。
漕務參政督催、與軍船一體輓拽。
仍許量帶土宜四十石、免其納稅 ○萬曆九年議準、行漕司、及各巡撫。
將江南五府應運白糧。
令各糧長、仍雇五百料中船。
勿令夾帶私貨。
應得水腳、當官議定、先給一半。
其餘印封、船過徐州、總部官驗給 ○又題準。
每歲解京白糧。
務點殷實糧戶、正身解納。
不許棍徒包攬。
應運米數、先儘本名。
如有官戶銀米、責令運送倉庫、轉給領解。
以杜短少陪累。
船隻許令糧長自雇五百料中船。
每百石、定給銀三十三兩。
埠頭等役、悉行查革。
經過鈔關、如果止於土宜四十石。
免其納稅。
糧至丁字沽以北。
河西務主事即照軍糧所定腳價、撥船起剝。
徑交經紀、搬抗過壩。
不許仍前寄囤。
如有積棍攬解、歇家科擾等弊。
聽巡視科道參究。
糧完之日、解戶批單、給發部運官、領回類繳。
各有司不必監比家屬。
仍利稽弊文票、聽巡倉禦史、查給稽覈 穵運 成化二十年題準、遮洋支兌三十萬石。
除天津等倉六萬石外。
將薊州二十四萬石內、改撥十萬石豐潤倉交收。
以備山海遠衛官軍支給 ○弘治九年題準、運本色十萬石、赴薊州倉上納。
折色十四萬石、運送永平庫收貯。
以便官軍月糧 ○嘉靖二十九年、命撥漕糧二十萬六千餘石、接濟密雲昌平兵馬 ○三十年題準、薊州班軍六萬七千員名、該行糧十三萬四千石。
於漕糧內撥運 ○三十四年題準、密雲主客糧米內。
量改六萬石、給昌平支用 ○三十五年、減免密雲昌平、原撥漕糧五萬石 ○三十九年題準、令運官將漕糧運密雲鎮七萬石。
昌平鎮三萬石。
並行糧一十四萬四千三石三鬥。
徑運該鎮。
歲以為常 ○四十四年、以薊永分鎮、撥薊鎮本色十萬石、折色八萬四千石。
撥永平折色五萬六千石 ○隆慶三年題準、除原派薊鎮倉糧船隻照舊外。
仍將臨清德州、各水次應兌漕運、坐派昌密二鎮。
以便北衛所軍船就近派兌。
工部設廠。
戶部委官監收。
就與領運。
以免進倉出倉繁費。
其應用腳價盤剝、該扣米一萬一千六百一十二石。
每石五錢。
行令有司徵銀一萬八百六兩。
隨糧起解、以備穵運 ○六年、以潮白二湖通。
令密雲漕糧、舊發一十萬石外。
加增五萬石。
由新修河道、運赴該鎮隆慶等倉交納。
仍於該鎮客兵年例銀內。
每石扣銀七錢、存留太倉 ○又令鞏華城官軍月糧、并先額漕糧四萬石。
俱由通河運至奠靖倉。
將薊鎮永鞏昌標四營軍糧、九箇月本色。
并 長陵等八衛、別項官軍月糧。
俱由奠靖倉、就近關支 ○萬曆九年題準、奠靖倉原撥漕糧十五萬石。
內將二萬石、自沙子營陸運、改撥居庸倉收貯。
輳放居庸、黃花、橫嶺、三路官軍月糧。
以免召商勞費。
其搬運腳價。
奠靖倉每石銀四分。
今每石加一分。
共加銀二百兩。
責令殷實商役領運 ○十一年議準、營州左屯衛官軍月糧、遠赴通倉不便。
自萬曆十二年為始。
每年漕糧到日。
通州管糧郎中、撥發二千五百石。
就令昌鎮運糧經紀、自通州水運至順義縣小東莊。
每石給腳價銀三分七釐五毫。
自小東莊陸運至城、每石給銀五釐。
俱在隨糧輕齎銀內動支。
該衛官軍、逐月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