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五 衡論下

關燈
兵,使之無事則耕而食耳。

    嗚呼!屯田、府兵,其利既不足以及天下,而後世之君又不能循而守之,以至于廢。

    陵夷及于五代,燕師劉守光又從而為之黥面涅手之制,天下遂以為常法,使之判然不得與齊民齒。

    故其人益複自棄,視齊民如越人矣。

    太祖既受命,懲唐季、五代之亂,聚重兵京師,而邊境亦不曰無備;損節度之權,而藩鎮亦不曰無威。

    周與漢、唐,邦鎮之兵強,秦,郡縣之兵弱。

    兵強,故末大不掉。

    兵弱,故天子孤睽。

    周與漢、唐則過,而秦則不及,得其中者,惟吾宋也。

    雖然,置帥之方則遠過于前代,而制兵之術,吾猶有疑焉。

    何者?自漢迄唐,或開屯田,或置府兵,使之無事則耕而食,而民猶且不勝其患。

    今屯田蓋無幾而府兵亦已廢,欲民之豐阜,勢不可也。

    國家治平日久,民之趨于農日益衆,而天下無萊田矣。

    以此觀之,謂斯民宜如生三代之盛時,而乃戚戚嗟嗟無終歲之蓄者,兵食奪之也。

     三代井田,雖三尺童子知其不可複。

    雖然,依彷古制,漸而圖之,則亦庶乎其可也。

    方今天下之田在官者惟二,職分也,籍沒也。

    職分之田,募民耕之,斂其租之半而歸諸吏。

    籍沒則鬻之,否則募民耕之,斂其租之半而歸諸公。

    職分之田遍于天下,自四京以降至于大藩鎮,多至四十頃,下及一縣亦能千畝。

    籍沒之田不知其數,今可勿複鬻,然後量給其所募之民,家三百畝以為率。

    前之斂其半者,今可損之,三分而取其一,以歸諸吏與公。

    使之家出一夫為兵,其不欲者,聽其歸田而他募,謂之新軍。

    毋黥其面,毋涅其手,毋拘之營。

    三時縱之,一時集之,授之器械,教之戰法,而擇其技之精者以為長,在野督其耕,在陣督其戰,則其人皆良農也,皆精兵也。

    夫籍沒之田既不複鬻,則歲益多。

    田益多則新軍益衆,而向所謂仰給于斯民者,雖有廢疾死亡,可勿複補。

    如此數十年,則天下之兵,新軍居十九,而皆力田不事他業,則其人必純固樸厚,無叫呼衡行之憂,而斯民不複知有饋饷供億之勞矣。

    或曰:昔者斂其半,今三分而取一,其無乃薄于吏與公乎?曰:古者公卿大夫之有田也,以為祿,而其取之亦不過什一。

    今吏既祿矣,給之田則已甚矣。

    況三分而取一,則不既優矣乎?民之田不幸而籍沒,非官之所待以為富也。

    三分而取一,不猶愈于無乎?且不如是,則彼不勝為兵故也。

    或曰:古者什一而稅,取之薄,故民勝為兵。

    今三分而取一,可乎?曰:古者一家之中,一人為正卒,其餘為羨卒,田與追胥竭作。

    今家止一夫為兵,況諸古則為逸,故雖取之差重而無害。

    此與周制稍甸縣都役少輕,而稅十二無異也。

    夫民家出一夫而得安坐以食數百畝之田,征繇科斂不及其門,然則彼亦優為之矣。

     田制 古之稅重乎?今之稅重乎?周公之制,園廛二十而稅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稍甸縣都皆無過十二,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蓋周之盛時,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後以次而輕,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輕也。

    今之稅雖不啻十一,然而使縣官無急征,無橫斂,則亦未至乎四而取一與五而取一之為多也。

    是今之稅與周之稅,輕重之相去無幾也。

    雖然,當周之時,天下之民歌舞以樂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樂,常若擢筋剝膚以供億其上。

    周之稅如此,吾之稅亦如此,而其民之哀樂何如此之相遠也?其所以然者,蓋有由矣。

     周之時,用井田,井田廢,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資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接,
0.05111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