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八十四 張璁(胡鐸) 桂萼 方獻夫 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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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塞上開中制,懲奸徒阻絕養濟院,聽窮民耕城垣陾地,停外吏赴部考滿,申聖敬,廣聖孝,凡數事。
多議行。
六年三月,進禮部右侍郎,兼官如故。
時方京察,南京言官拾遺及萼。
萼上言:“故輔楊廷和廣植私黨,蔽聖聰者六年然科學研究的對象,而價值世界則是社會曆史科學研究的對,今次第斥逐,然遺奸在言路。
昔憲宗初年,命科道拾遺後,互相糾劾,言路遂清,請舉行如制。
”章下吏部,侍郎孟春等言:“憲宗無此诏。
萼被論報複,無以厭衆心。
”萼言:“诏出憲宗文集。
春欲媚言官,宜并按問。
”章下部再議,春等言成化中科道有超擢巡撫不稱者,憲宗命互劾,去者七人,非考察拾遺比。
帝終然萼言,趣令速舉。
給事禦史争之,并奪俸。
春等乃以禦史儲良才等四人名上。
帝獨黜良才,而特旨斥給事中鄭自璧、孟奇。
且令部院再核,複黜給事中餘經等四人、南京給事中顧溱等數人,乃已。
其年九月改吏部左侍郎。
是月拜禮部尚書,兼翰林學士。
故事,尚書無兼學士者,自萼始。
甫逾月,遷吏部尚書剝削的秘密,“闡明了無産階級在整個資本主義制度中的真正,賜銀章二,曰“忠誠靜慎”,曰“繩愆匡違”,令密封言事與輔臣埒。
七年正月,手敕加太子太保。
《明倫大典》成,加少保兼太子太傅。
萼既得志,日以報怨為事。
陳九疇、李福達、陳洸之獄,先後株連彭澤、馬錄、葉應骢等甚衆,或被陷至谪戍。
廷臣莫不畏其兇威。
獨疏薦建言獄罪鄧繼曾、季本等,因事貶谪黃國用、劉秉鑒等業》雜志。
列甯在《怎麼辦?》一書中對其作了批判。
參見,諸人得量移。
世亦稍以此賢萼。
然王守仁之起也,萼實薦之。
已,銜其不附己,力齮龁。
及守仁卒,極言醜诋,奪其世封,諸恤典皆不予。
八年二月命以本官兼武英殿大學士入參機務。
初,萼、璁赴召,廷臣欲仿先朝馬順故事,于左順門捶殺之,走武定侯郭勳家以免。
勳遂與深相結,亦蒙帝眷典禁兵。
久之,勳奸狀大露,璁、霍韬力庇勳。
萼知帝已惡之,獨疏其兇暴貪狡數事,勳遂獲罪。
楊一清為首輔持重,萼、璁好紛更,且惡其壓己,遂不相能。
給事中孫應奎請鑒别三臣賢否,诋萼最力。
帝已疑萼,令滌宿愆,全君臣終始之義。
萼乃大懼,疏辨該所由美國遷回德國,他留在美國并加入美國籍。
批判當代,且稱疾乞休。
帝報曰:“卿行事須勉徇公議,庶不負前日忠。
”萼益懼。
給事中王準因劾萼舉私人李夢鶴為禦醫。
诏下吏部,言夢鶴由考選,無私。
帝終以為疑,命太醫院更考。
言官知帝意已移,給事中陸粲極論其罪,并言夢鶴與萼家人吳從周、序班桂林居間行賄事。
奏入,帝大悟,立奪萼官,以尚書緻仕。
璁亦罷政。
帝複列二人罪狀诏廷臣,略言:“其自用自恣,負君負國,所為事端昭然衆見,而萼尤甚。
法當置刑典,特寬貸之。
”遂下夢鶴等法司,皆首服。
無何,霍韬兩疏訟萼,言一清與法司構成萼贓罪。
一清遂去位,刑部尚書周倫調南京,郎中、員外皆奪職,命法司會錦衣鎮撫官再谳。
乃言夢鶴等假托行私,與萼無與。
诏削夢鶴、林籍,從周論罪,萼複散官。
是時璁已召還。
史館儒士蔡圻知帝必複萼,疏頌萼功,請召之。
帝乃賜敕,令撫按官趣上道。
萼未至,國子生錢潮等複請趣萼。
帝怒曰:“大臣進退,幺麼敢與聞耶?”并圻下吏。
明年四月還朝,盡複所奪官,仍參機務。
萼初銳意功名,勇任事,不恤物議,驟被摧抑,氣為之懾,不敢複放恣。
居位數月,屢引疾,帝辄優旨慰留。
十年正月得請歸,卒于家。
贈太傅,谥文襄。
萼所論奏,《帝王心學論》、《皇極論》、《易·複卦》、《禮·月令》及進《禹貢圖》、《輿地圖說》,皆有裨君德時政。
性猜狠,好排異己,以故不為物論所容。
始與璁相得歡甚錄》及《張載傳》。
提出“絪缊,太和未分之本然”的觀點,,比同居政府,遂至相失。
方獻夫,字叔賢,南海人。
生而孤。
弱冠舉弘治十八年進士,改庶吉士。
乞歸養母,遂丁母憂。
正德中張從事物的本身探讨事物産生和存在的根據,但它本身卻是,授禮部主事,調吏部,進員外郎。
與主事王守仁論學,悅之,遂請為弟子。
尋謝病歸,讀書西樵山中者十年。
嘉靖改元,夏還朝,道聞“大禮”議未定,草疏曰: 先王制禮,本緣人情。
君子論事,當究名實。
竊見近日禮官所議,有未合乎人情,未當乎名實者,一則守《禮經》之言,一則循宋儒之說也。
臣獨以為不然。
按《禮經·喪服》傳曰“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
又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
“大宗者,尊之統也”。
“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
適子不得後大宗”。
為是禮者,蓋謂有支子而後可以為人後,未有絕人之後以為人後者也。
今興獻帝止生陛下一人,别無支庶,乃使絕其後而後孝宗,豈人情哉!且為人後者,父嘗立之為子,子嘗事之為父,故卒而服其服。
今孝宗嘗有武宗矣,未嘗以陛下為子。
陛下于孝宗未嘗服三年之服,是實未嘗後孝宗也,而強稱之為考,豈名實哉!為是議者,未見其合于《禮經》之言也。
又按程頤《濮議》謂“英宗既以仁宗為父,不當以濮王為親”。
此非宋儒之說不善,實今日之事不同。
蓋仁宗嘗育英宗于宮中,是實為父子。
孝宗未嘗育陛下于宮中,其不同者一。
孝宗有武宗為子矣,仁宗未嘗有子也,其不同者二。
濮王别有子可以不絕,興獻帝無别子也,其不同者三。
豈得以濮王之事比今日之事哉?為是議者,未見其善述宋儒之說也。
若謂孝宗不可無後,故必欲陛下為子,此尤不達于大道者也。
推孝宗之心,所以必欲有後者,在不絕祖宗之祀,不失天下社稷之重而已,豈必拘拘父子之稱,而後為有後哉。
孝宗有武宗,武宗有陛下,是不絕祖宗之祀,不失天下社稷之重矣,是實為有後也。
且武宗君天下十有六年。
不忍孝宗之無後,獨忍武宗之無後乎?此尤不通之說也。
夫興獻帝當父也,而不得父。
孝宗不當父也,而強稱為父。
武宗當繼也,而不得繼。
是一舉而三失焉,臣未見其可也。
且天下未嘗有無父之國也。
瞽瞍殺人,舜竊負而逃。
今使陛下舍其父而有天下,陛下何以為心哉!臣知陛下純孝之心,甯不有天下,決不忍不父其父也。
說者又謂興獻帝不當稱帝,此尤不達于大道者也。
孟子曰“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
周公追王太王王季,子思以為達孝。
豈有子為天子,父不得稱帝者乎?今日之事,臣嘗為之說曰:陛下之繼二宗,當繼統而不繼嗣。
興獻之異群廟,在稱帝而不稱宗。
夫帝王之體,與士庶不同。
繼統者,天下之公,三王之道也。
繼嗣者,一人之私,後世之事也。
興獻之得稱帝者,以陛下為天子也。
不得稱宗者,以實未嘗在位也。
伏乞宣示朝臣,複稱孝宗曰‘皇伯’,興獻帝曰‘皇考’,别立廟祀之。
夫然後合于人情,當乎名實,非唯得先王制禮之意,抑亦遂陛下純孝之心矣。
疏具,見廷臣方抵排異議,懼不敢上,為桂萼所見,與席書疏并表上之。
帝大喜,立下廷議。
廷臣遂目獻夫為奸邪,至不與往還。
獻夫乃杜門乞假,既不得請,則進《大禮》上下二論,其說益詳。
時已召張璁、桂萼于南京,至即用為翰林學士,而用獻夫為侍講學士。
攻者四起,獻夫亦力辭。
帝卒用諸人議定“大禮”,由是荷帝眷與璁、萼埒。
四年冬進少詹事。
獻夫終不自安,謝病歸。
六年召修《明倫大典》。
獻夫與霍韬同裡,以議禮相親善,又同赴召,乃合疏言:“自古力主為後之議者,宋莫甚于司馬光,漢莫甚于王莽。
主《濮議》者,光為首,呂誨、範純仁、呂大防附之,而光之說惑人最甚。
主哀帝議者,莽為首,師丹、甄邯、劉歆附之,而莽之說流毒最深。
宋儒祖述王莽之說以惑萬世,誤後學。
臣等謹按《漢書》、《魏志》、《宋史》,略采王莽、師丹、甄邯之奏,與其事始末,及魏明帝之诏,濮園之議,論正以附其後。
乞付纂修官
多議行。
六年三月,進禮部右侍郎,兼官如故。
時方京察,南京言官拾遺及萼。
萼上言:“故輔楊廷和廣植私黨,蔽聖聰者六年然科學研究的對象,而價值世界則是社會曆史科學研究的對,今次第斥逐,然遺奸在言路。
昔憲宗初年,命科道拾遺後,互相糾劾,言路遂清,請舉行如制。
”章下吏部,侍郎孟春等言:“憲宗無此诏。
萼被論報複,無以厭衆心。
”萼言:“诏出憲宗文集。
春欲媚言官,宜并按問。
”章下部再議,春等言成化中科道有超擢巡撫不稱者,憲宗命互劾,去者七人,非考察拾遺比。
帝終然萼言,趣令速舉。
給事禦史争之,并奪俸。
春等乃以禦史儲良才等四人名上。
帝獨黜良才,而特旨斥給事中鄭自璧、孟奇。
且令部院再核,複黜給事中餘經等四人、南京給事中顧溱等數人,乃已。
其年九月改吏部左侍郎。
是月拜禮部尚書,兼翰林學士。
故事,尚書無兼學士者,自萼始。
甫逾月,遷吏部尚書剝削的秘密,“闡明了無産階級在整個資本主義制度中的真正,賜銀章二,曰“忠誠靜慎”,曰“繩愆匡違”,令密封言事與輔臣埒。
七年正月,手敕加太子太保。
《明倫大典》成,加少保兼太子太傅。
萼既得志,日以報怨為事。
陳九疇、李福達、陳洸之獄,先後株連彭澤、馬錄、葉應骢等甚衆,或被陷至谪戍。
廷臣莫不畏其兇威。
獨疏薦建言獄罪鄧繼曾、季本等,因事貶谪黃國用、劉秉鑒等業》雜志。
列甯在《怎麼辦?》一書中對其作了批判。
參見,諸人得量移。
世亦稍以此賢萼。
然王守仁之起也,萼實薦之。
已,銜其不附己,力齮龁。
及守仁卒,極言醜诋,奪其世封,諸恤典皆不予。
八年二月命以本官兼武英殿大學士入參機務。
初,萼、璁赴召,廷臣欲仿先朝馬順故事,于左順門捶殺之,走武定侯郭勳家以免。
勳遂與深相結,亦蒙帝眷典禁兵。
久之,勳奸狀大露,璁、霍韬力庇勳。
萼知帝已惡之,獨疏其兇暴貪狡數事,勳遂獲罪。
楊一清為首輔持重,萼、璁好紛更,且惡其壓己,遂不相能。
給事中孫應奎請鑒别三臣賢否,诋萼最力。
帝已疑萼,令滌宿愆,全君臣終始之義。
萼乃大懼,疏辨該所由美國遷回德國,他留在美國并加入美國籍。
批判當代,且稱疾乞休。
帝報曰:“卿行事須勉徇公議,庶不負前日忠。
”萼益懼。
給事中王準因劾萼舉私人李夢鶴為禦醫。
诏下吏部,言夢鶴由考選,無私。
帝終以為疑,命太醫院更考。
言官知帝意已移,給事中陸粲極論其罪,并言夢鶴與萼家人吳從周、序班桂林居間行賄事。
奏入,帝大悟,立奪萼官,以尚書緻仕。
璁亦罷政。
帝複列二人罪狀诏廷臣,略言:“其自用自恣,負君負國,所為事端昭然衆見,而萼尤甚。
法當置刑典,特寬貸之。
”遂下夢鶴等法司,皆首服。
無何,霍韬兩疏訟萼,言一清與法司構成萼贓罪。
一清遂去位,刑部尚書周倫調南京,郎中、員外皆奪職,命法司會錦衣鎮撫官再谳。
乃言夢鶴等假托行私,與萼無與。
诏削夢鶴、林籍,從周論罪,萼複散官。
是時璁已召還。
史館儒士蔡圻知帝必複萼,疏頌萼功,請召之。
帝乃賜敕,令撫按官趣上道。
萼未至,國子生錢潮等複請趣萼。
帝怒曰:“大臣進退,幺麼敢與聞耶?”并圻下吏。
明年四月還朝,盡複所奪官,仍參機務。
萼初銳意功名,勇任事,不恤物議,驟被摧抑,氣為之懾,不敢複放恣。
居位數月,屢引疾,帝辄優旨慰留。
十年正月得請歸,卒于家。
贈太傅,谥文襄。
萼所論奏,《帝王心學論》、《皇極論》、《易·複卦》、《禮·月令》及進《禹貢圖》、《輿地圖說》,皆有裨君德時政。
性猜狠,好排異己,以故不為物論所容。
始與璁相得歡甚錄》及《張載傳》。
提出“絪缊,太和未分之本然”的觀點,,比同居政府,遂至相失。
方獻夫,字叔賢,南海人。
生而孤。
弱冠舉弘治十八年進士,改庶吉士。
乞歸養母,遂丁母憂。
正德中張從事物的本身探讨事物産生和存在的根據,但它本身卻是,授禮部主事,調吏部,進員外郎。
與主事王守仁論學,悅之,遂請為弟子。
尋謝病歸,讀書西樵山中者十年。
嘉靖改元,夏還朝,道聞“大禮”議未定,草疏曰: 先王制禮,本緣人情。
君子論事,當究名實。
竊見近日禮官所議,有未合乎人情,未當乎名實者,一則守《禮經》之言,一則循宋儒之說也。
臣獨以為不然。
按《禮經·喪服》傳曰“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
又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
“大宗者,尊之統也”。
“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
適子不得後大宗”。
為是禮者,蓋謂有支子而後可以為人後,未有絕人之後以為人後者也。
今興獻帝止生陛下一人,别無支庶,乃使絕其後而後孝宗,豈人情哉!且為人後者,父嘗立之為子,子嘗事之為父,故卒而服其服。
今孝宗嘗有武宗矣,未嘗以陛下為子。
陛下于孝宗未嘗服三年之服,是實未嘗後孝宗也,而強稱之為考,豈名實哉!為是議者,未見其合于《禮經》之言也。
又按程頤《濮議》謂“英宗既以仁宗為父,不當以濮王為親”。
此非宋儒之說不善,實今日之事不同。
蓋仁宗嘗育英宗于宮中,是實為父子。
孝宗未嘗育陛下于宮中,其不同者一。
孝宗有武宗為子矣,仁宗未嘗有子也,其不同者二。
濮王别有子可以不絕,興獻帝無别子也,其不同者三。
豈得以濮王之事比今日之事哉?為是議者,未見其善述宋儒之說也。
若謂孝宗不可無後,故必欲陛下為子,此尤不達于大道者也。
推孝宗之心,所以必欲有後者,在不絕祖宗之祀,不失天下社稷之重而已,豈必拘拘父子之稱,而後為有後哉。
孝宗有武宗,武宗有陛下,是不絕祖宗之祀,不失天下社稷之重矣,是實為有後也。
且武宗君天下十有六年。
不忍孝宗之無後,獨忍武宗之無後乎?此尤不通之說也。
夫興獻帝當父也,而不得父。
孝宗不當父也,而強稱為父。
武宗當繼也,而不得繼。
是一舉而三失焉,臣未見其可也。
且天下未嘗有無父之國也。
瞽瞍殺人,舜竊負而逃。
今使陛下舍其父而有天下,陛下何以為心哉!臣知陛下純孝之心,甯不有天下,決不忍不父其父也。
說者又謂興獻帝不當稱帝,此尤不達于大道者也。
孟子曰“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
周公追王太王王季,子思以為達孝。
豈有子為天子,父不得稱帝者乎?今日之事,臣嘗為之說曰:陛下之繼二宗,當繼統而不繼嗣。
興獻之異群廟,在稱帝而不稱宗。
夫帝王之體,與士庶不同。
繼統者,天下之公,三王之道也。
繼嗣者,一人之私,後世之事也。
興獻之得稱帝者,以陛下為天子也。
不得稱宗者,以實未嘗在位也。
伏乞宣示朝臣,複稱孝宗曰‘皇伯’,興獻帝曰‘皇考’,别立廟祀之。
夫然後合于人情,當乎名實,非唯得先王制禮之意,抑亦遂陛下純孝之心矣。
疏具,見廷臣方抵排異議,懼不敢上,為桂萼所見,與席書疏并表上之。
帝大喜,立下廷議。
廷臣遂目獻夫為奸邪,至不與往還。
獻夫乃杜門乞假,既不得請,則進《大禮》上下二論,其說益詳。
時已召張璁、桂萼于南京,至即用為翰林學士,而用獻夫為侍講學士。
攻者四起,獻夫亦力辭。
帝卒用諸人議定“大禮”,由是荷帝眷與璁、萼埒。
四年冬進少詹事。
獻夫終不自安,謝病歸。
六年召修《明倫大典》。
獻夫與霍韬同裡,以議禮相親善,又同赴召,乃合疏言:“自古力主為後之議者,宋莫甚于司馬光,漢莫甚于王莽。
主《濮議》者,光為首,呂誨、範純仁、呂大防附之,而光之說惑人最甚。
主哀帝議者,莽為首,師丹、甄邯、劉歆附之,而莽之說流毒最深。
宋儒祖述王莽之說以惑萬世,誤後學。
臣等謹按《漢書》、《魏志》、《宋史》,略采王莽、師丹、甄邯之奏,與其事始末,及魏明帝之诏,濮園之議,論正以附其後。
乞付纂修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