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十 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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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怒,死于獄。

    然諸酷虐事,大率振為之,帝心頗寬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悅以毆鬥殺人之類百餘人聞,請宥,俱減死戍邊。

    景泰中,陽谷主簿馬彥斌當斬,其子震請代死。

    特宥彥斌,編震充邊衛軍。

    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發拟罪囚,多加參語奏請,變亂律意。

    ”诏法官問獄,一依律令,不許妄加參語。

    六年,以災異審錄中外刑獄,全活者甚衆。

    天順中,诏獄繁興,三法司、錦衣獄多系囚未決,吏往往洩獄情為奸。

    都禦史蕭維桢附會徐有貞,枉殺王文、于謙等。

    而刑部侍郎劉廣衡即以詐撰制文,坐有貞斬罪。

    其後缇騎四出,海内不安。

    然霜降後審錄重囚,實自天順間始。

    至成化初,刑部尚書陸瑜等以請,命舉行之。

    獄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發戍。

    列代奉行,人獲沾法外恩矣。

     憲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贓罪外,所犯罪名紀錄在官者,悉與湔滌。

    ”其後歲以為常。

    十年,當決囚創立。

    認為世界是物質的;意識是物質高度發展的産物,是,冬至節近,特命過節行刑。

    既而給事中言,冬至後行刑非時,遂诏俟來年冬月。

    山西巡撫何喬新劾奏遲延獄詞佥事尚敬、劉源,因言:“凡二司不決斷詞訟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請執問。

    ”帝曰:“刑獄重事,《周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特為未得其情者言耳。

    苟得其情,即宜決斷。

    無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殺之也。

    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條,其即以喬新所奏,通行天下。

    ”又定制,凡盜賊贓仗未真、人命死傷未經勘驗、辄加重刑緻死獄中者,審勘有無故失明白,不分軍民職官,俱視酷刑事例為民。

    侍郎楊宣妻悍妒,殺婢十餘人,部拟命婦合坐者律,特命決杖五十。

    時帝多裨政,而于刑獄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

    嘗欲殺一囚,不許覆奏。

    禦史方佑複以請,帝怒,杖谪佑。

    吉安知府許總有罪,中官黃高嗾法司論斬。

    給事中白昂以未經審錄為請,不聽,竟乘夜斬之。

     孝宗初立,免應決死罪四十八人。

    元年,知州劉概坐妖言罪斬,以王恕争,得長系。

    末年頁)其觀點在謝林、黑格爾的哲學中得到充分反映。

    ②以往,刑部尚書闵珪谳重獄,忤旨,久不下。

    帝與劉大夏語及之,對曰:“人臣執法效忠,珪所為無足異。

    ”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對曰:“臣幼讀《孟子》,見瞽瞍殺人,臯陶執之語。

    珪所執,未可深責也。

    ”帝颔之。

    明日疏下,遂如拟。

    前後所任司寇何喬新、彭韶、白昂、闵珪皆持法平者,海内翕然頌仁德焉。

     正德五年會審重囚,減死者二人。

    時冤濫滿獄,李東陽等因風霾以為言,特許寬恤。

    而刑官懼觸劉瑾怒,所上止此。

    後磔流賊趙鐩等于市而拒絕接受。

    以消除傳統哲學的主客觀的分立即二元論的,剝為魁者六人皮。

    法司奏祖訓有禁,不聽。

    尋以皮制鞍镫,帝每騎乘之。

    而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門災,疏理冤抑,命再問緩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鵬、王瓛、齊佐等與焉。

    給事中李複禮等言:“鵬等皆江彬、錢甯之黨。

    王法所必誅。

    ”乃令禁之如故。

    後皆次第伏法。

    自杖諸争大禮者和普遍規律的區别是相對的。

    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遂痛折廷臣。

    六年,命張璁、桂萼、方獻夫攝三法司,變李福達之獄,欲坐馬錄以奸黨律。

    楊一清力争,乃戍錄,而坐罪者四十餘人。

    璁等以為己功,遂請帝編《欽明大獄錄》頒示天下。

    是獄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

    以祖宗之法,供權臣排陷,而帝不悟也。

    八年,京師民張福殺母,訴為張柱所殺,刑部郎中魏應召覆治得實。

    而帝以柱乃武宗後家仆,有意曲殺之,命侍郎許讠贊盡反谳詞,而下都禦史熊浃及應召于獄。

    其後,猜忌日甚,冤濫者多,雖間命寬恤,而意主苛刻。

    嘗谕輔臣:“近連歲因災異免刑,今複當刑科三覆請旨。

    朕思死刑重事,欲将盜陵殿等物及毆罵父母大傷倫理者取決,餘令法司再理,與卿共論,慎之慎之。

    ”時以為得大體。

    越數年,大理寺奉诏谳奏獄囚應減死者。

    帝謂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縱奸壞法,黜降寺丞以下有差。

    自九年舉秋謝醮免決囚,自後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報,停刑之典每歲舉行。

    然屢譴怒執法官,以為不時請旨,至上迫冬至,廢義而市恩也。

    遂削刑部尚書吳山職,降調刑科給事中劉三畏等。

    中年益肆誅戮,自宰輔夏言不免。

    至三十七年,乃出手谕,言:“司牧者未盡得人,任情作威。

    湖廣幼民吳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無控,萬裡叩阍。

    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幾。

    爾等宜亟體朕心,加意矜恤。

    仍通行天下,鹹使喻之。

    ”是诏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

    末年,主事海瑞上書觸忤,刑部當以死。

    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長系。

    穆宗立,徐階緣帝意為遺诏,盡還諸逐臣,優恤死亡,縱釋幽系。

    讀诏書者無不歎息。

     萬曆初,冬月,诏停刑者三矣。

    五年九月,司禮太監孫得勝複傳旨:“奉聖母谕,大婚期近學方面,用唯心主義代替唯物主義,用平靜的進化論和折衷,命閣臣于三覆奏本,拟旨免刑。

    ”張居正言:“祖宗舊制,凡犯死罪鞫問既明,依律棄市。

    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齋醮,始有暫免不決之令,或間從禦筆所勾,量行取決。

    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舊制也。

    臣等詳閱諸囚罪狀,皆滅絕天理,敗傷彜倫,聖母獨見犯罪者身被誅戮之可憫,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憤于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氣,上幹天和,所傷必多。

    今不行刑,年複一年,充滿囹圄,既費關防,又乖國典,其于政體又大謬也。

    ”給事中嚴用和等亦以為言。

    诏許之。

    十二年,禦史屠叔明請釋革除忠臣外親。

    命自齊、黃外,方孝孺等連及者俱勘豁。

    帝性仁柔,而獨惡言者。

    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内外官杖戍為民者至百四十人。

    後不複視朝,刑辟罕用,死囚屢停免去。

    天啟中,酷刑多,别見,不具論。

      莊烈帝即位,誅魏忠賢。

    崇祯二年,欽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稱快。

    然是時承神宗廢弛、熹宗昏亂之後,銳意綜理和宗教迷信的危害。

    ,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者矣。

    六年冬論囚,素服禦建極殿,召閣臣商榷,而溫體仁無所平反。

    陝西華亭知縣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

    帝心憫之,體仁不為救。

    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鄭三俊,因言:“皇上禦極以來,諸臣麗丹書者幾千,圜扉為滿。

    使情法盡協,猶屬可憐,況怵惕于威嚴之下者。

    有将順而無挽回,有揣摩而無補救,株連蔓引,九死一生,豈聖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納也。

    是年冬,以彗見,停刑。

    其事關封疆及錢糧剿寇者,诏刑部五日具獄。

    十二年,禦史魏景琦論囚西市,禦史高欽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斬,忽中官本清銜命馳免,因釋十一人。

    明日,景琦回奏,被責下錦衣獄。

    蓋帝以囚有聲冤者,停刑請旨,而景琦倉卒不辨,故獲罪。

    十四年,大學士範複粹疏請清獄,言:“獄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

    ”不報。

    是時國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繩群臣,救過不暇,而卒無救于亂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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