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二 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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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曆法三下推步
▲步交食
交周日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二二四。
半之為交中日。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九三四一九六。
半之為交中日度。
正交度三百五十七度六四。
中交度一百八十八度零五。
前準一百六十六度三九六八。
後準一十五度五。
交差二日三一八三六九。
交望一十四日七六五二九六五。
日食陽曆限六度。
定法六十。
日食陰曆限八度。
定法八十。
月食十三度五分。
定法八十七。
陽食限視定朔入交。
零日六零已下一十三日一零已上在一十四日,不問小餘,皆入食限。
一十五日二零已下二十五日六零已上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不問小餘,皆入食限。
▲陰食限視定望入交。
一日二零已下一十二日四零已上在零日一十三日,不問小餘,皆入食限。
又視定朔小餘在日出前、日入後二十分已上者,日食在夜。
定望小餘在日入前、日出後八刻二十分已上者,月食在晝。
皆不必布算。
推日食用數 經朔盈縮曆盈縮差遲疾曆遲疾差加減差定朔入交凡分以上皆全錄之。
定入遲疾曆以加減差,加減遲疾即是。
遲疾定限置定入遲疾曆,以日轉限一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小餘不用。
定限行度以定限,取立成内行度,遲用遲,疾用疾,内減日行分八分二十秒,得之。
日出分以盈縮曆,從立成内取之,下同。
日入分半晝分取立成内昏分,減去五千二百五十分,得之。
歲前冬至時黃道宿次 推交常度置有食之朔入交凡分,以月平行度乘之,即得。
推交定度置交常度,以朔下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日食正交限度視交定度在七度已下,三百四十一度已上者,食在正交。
在一百七十五度已上,二百零二度已下者,食在中交。
不在限内不食。
推中前中後分視定朔小餘,在半日周已下,用減半日周,餘為中前分。
在半日周已上,減去半日周,餘為中後分。
推時差置半日擊,以中前、中後分減之,餘以中後分乘之,所得以九千六百而一為時差。
在中前為減,中後為加。
推食甚定分置定朔小餘,以時差加減之,即得。
推距午定分置中前、中後分,加時差即得。
但加不減。
推食甚入盈縮曆置原得盈縮曆,加入定朔大餘及食甚定分,即得。
推食甚盈縮差依步氣朔求之。
推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置食甚入盈縮曆,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南北凡差視食甚人盈縮曆行定度,在周天象限已下為初限,已上與半歲周相減為末限。
以初末限自之,如一千八百七十度而一,得數,置四度四十六分減之,餘為南北凡差。
推南北定差置南北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半晝分而一,以減凡差,餘為南北定差。
若凡差數少,即反減之。
盈初縮末食在正交為減,中交為加。
縮初盈末,食在正交為加,中交為減。
如系凡差反減而得者,則其加減反是。
推東西凡差置半歲周,減去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餘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乘之,以一千八百七十除之為度,即東西凡差。
推東西定差置東西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二千五百度而一,視得數在東西凡差以下,即為東西定差。
若在凡差已上,倍凡差減之,餘為定差。
盈曆中前,縮曆後者,正交減,中交加。
盈曆中後,縮中前者,正交加,中交減。
推正交中定限度視日食在正交者置正交度,在中交者置中交度,以南北東西二定差加減之,即得。
推日食入陰陽曆去閃前後度視交定在正交定限度已下,減去交定度,餘為陰曆交前度。
已上,減去正交定限度,餘為陽曆交後度。
在中交定限度已下,減去交定度,餘為陽曆閃前度。
已上,減去中交定限度,餘為陰曆後度。
若交定在七度已下者加交終度,減去正交定限度,餘為陽曆交後度。
推日食分秒在陽曆者,置陽食限六度,減去陽曆交前、交後度,不及減者,不食。
陰曆同。
餘以定法六十而一。
在陰曆者,置陰食限八度,減去陰曆交前、交後度,餘以定法八十而一,即得。
推定用分置日食分秒與二十分相減相乘,為開方積。
以平方法開之,為開方數。
用五千七百四十分七因八百二十分也。
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即得。
推初虧複圓時刻置食甚定分,以定用分減為初虧,加為複圓。
各依發斂加時,即時刻。
推日食起複方位陽曆初虧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
陰曆初虧西北,甚于正北,複于東北。
若在八分以上,不分陰陽曆皆虧正西,複東位。
據午地而論
半之為交中日。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九三四一九六。
半之為交中日度。
正交度三百五十七度六四。
中交度一百八十八度零五。
前準一百六十六度三九六八。
後準一十五度五。
交差二日三一八三六九。
交望一十四日七六五二九六五。
日食陽曆限六度。
定法六十。
日食陰曆限八度。
定法八十。
月食十三度五分。
定法八十七。
陽食限視定朔入交。
零日六零已下一十三日一零已上在一十四日,不問小餘,皆入食限。
一十五日二零已下二十五日六零已上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不問小餘,皆入食限。
▲陰食限視定望入交。
一日二零已下一十二日四零已上在零日一十三日,不問小餘,皆入食限。
又視定朔小餘在日出前、日入後二十分已上者,日食在夜。
定望小餘在日入前、日出後八刻二十分已上者,月食在晝。
皆不必布算。
推日食用數 經朔盈縮曆盈縮差遲疾曆遲疾差加減差定朔入交凡分以上皆全錄之。
定入遲疾曆以加減差,加減遲疾即是。
遲疾定限置定入遲疾曆,以日轉限一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小餘不用。
定限行度以定限,取立成内行度,遲用遲,疾用疾,内減日行分八分二十秒,得之。
日出分以盈縮曆,從立成内取之,下同。
日入分半晝分取立成内昏分,減去五千二百五十分,得之。
歲前冬至時黃道宿次 推交常度置有食之朔入交凡分,以月平行度乘之,即得。
推交定度置交常度,以朔下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日食正交限度視交定度在七度已下,三百四十一度已上者,食在正交。
在一百七十五度已上,二百零二度已下者,食在中交。
不在限内不食。
推中前中後分視定朔小餘,在半日周已下,用減半日周,餘為中前分。
在半日周已上,減去半日周,餘為中後分。
推時差置半日擊,以中前、中後分減之,餘以中後分乘之,所得以九千六百而一為時差。
在中前為減,中後為加。
推食甚定分置定朔小餘,以時差加減之,即得。
推距午定分置中前、中後分,加時差即得。
但加不減。
推食甚入盈縮曆置原得盈縮曆,加入定朔大餘及食甚定分,即得。
推食甚盈縮差依步氣朔求之。
推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置食甚入盈縮曆,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南北凡差視食甚人盈縮曆行定度,在周天象限已下為初限,已上與半歲周相減為末限。
以初末限自之,如一千八百七十度而一,得數,置四度四十六分減之,餘為南北凡差。
推南北定差置南北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半晝分而一,以減凡差,餘為南北定差。
若凡差數少,即反減之。
盈初縮末食在正交為減,中交為加。
縮初盈末,食在正交為加,中交為減。
如系凡差反減而得者,則其加減反是。
推東西凡差置半歲周,減去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餘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乘之,以一千八百七十除之為度,即東西凡差。
推東西定差置東西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二千五百度而一,視得數在東西凡差以下,即為東西定差。
若在凡差已上,倍凡差減之,餘為定差。
盈曆中前,縮曆後者,正交減,中交加。
盈曆中後,縮中前者,正交加,中交減。
推正交中定限度視日食在正交者置正交度,在中交者置中交度,以南北東西二定差加減之,即得。
推日食入陰陽曆去閃前後度視交定在正交定限度已下,減去交定度,餘為陰曆交前度。
已上,減去正交定限度,餘為陽曆交後度。
在中交定限度已下,減去交定度,餘為陽曆閃前度。
已上,減去中交定限度,餘為陰曆後度。
若交定在七度已下者加交終度,減去正交定限度,餘為陽曆交後度。
推日食分秒在陽曆者,置陽食限六度,減去陽曆交前、交後度,不及減者,不食。
陰曆同。
餘以定法六十而一。
在陰曆者,置陰食限八度,減去陰曆交前、交後度,餘以定法八十而一,即得。
推定用分置日食分秒與二十分相減相乘,為開方積。
以平方法開之,為開方數。
用五千七百四十分七因八百二十分也。
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即得。
推初虧複圓時刻置食甚定分,以定用分減為初虧,加為複圓。
各依發斂加時,即時刻。
推日食起複方位陽曆初虧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
陰曆初虧西北,甚于正北,複于東北。
若在八分以上,不分陰陽曆皆虧正西,複東位。
據午地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