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 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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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世法勝於古,而屢改益密者,惟曆為最著。

    《唐志》謂天為動物,久則差忒,不得不屢變其法以求之。

    此說似矣《科學和無政府主義》、《無政府主義及其哲學》、《互助論》、,而不然也。

    《易》曰:“天地之道,貞觀者也。

    ”蓋天行至健,确然有常,本無古今之異。

    其歲差盈縮遲疾諸行,古無今有者,因其數甚微,積久始著。

    古人不覺,而後人知之,而非天行之忒也。

    使天果久動而差忒,則必差參淩替而無典耍,安從修改而使之益密哉?觀傳志所書,歲失其次、日度失行之事,不見於近代,亦可見矣。

    夫天之行度多端,而人之智力有限,持尋尺之儀表,仰測穹蒼,安能洞悉無遺。

    惟合古今人心思,踵事增修,庶幾符合。

    故不能為一成不易之法也。

     黃帝迄秦,曆凡六改。

    漢凡四改。

    魏迄隋,十五改。

    唐迄五代,十五改。

    宋十七改。

    金迄元,五改。

    惟明之《大統曆》的運動。

    但又把質料看作是消極的、被動的;形式是積極的、,實即元之《授時》,承用二百七十馀年,未嘗改憲。

    成化以後,交食往往不驗,議改曆者紛紛。

    如俞正己、冷守中不知妄作者無論已,而華湘、周濂、李之藻、刑雲路之倫頗有所見。

    鄭世子載堉撰《律曆融通》,進《聖壽萬年曆》,其說本之南部禦史何瑭,深得《授時》之意,而能補其不逮。

    台官泥於舊聞,當事憚於改作,并格而不行。

    崇祯中,議用西洋新法,命閣臣徐光啟、光祿卿李天經先後董其事,成《曆書》一百三十馀卷,多發古人所未發。

    時布衣魏文魁上疏排之,诏立兩愕扒驗。

    累年校測,新法獨密,然亦未及頒行。

    由是觀之,曆固未有行之久而差者,烏可不随時修改,以求合天哉。

     今采扣家論說,有裨於曆法者,著於篇端。

    而《大統曆》則述立法之原,以補《元志》之未備。

    《回回曆》始終隸於欽天監,與《大統》參用無形之質,形而下為有形之物。

    南宋朱熹認為,理為形而上,亦附錄焉。

     ▲曆法沿革 吳元年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使劉基率其屬高翼上戊申《大統曆》。

    太祖谕曰:“古者季冬頒曆,太遲。

    今於冬至,亦未善。

    宜以十月朔,著為令。

    ”洪武元年改院為司天監,又置回回司天監。

    诏徵元太史院使張佑、回回司天太監黑的兒等共十四人,尋召回回司天台官鄭阿裡等十一有至京,議曆法。

    三年改監為欽天,設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大統曆》,曰《回回曆》。

    以監令、少監統之。

    歲造《大統民曆》、《禦覽月令曆》、《七政躔度曆》、《六壬遁甲曆》、《四季天象占驗曆》、《禦覽天象錄》,各以時上。

    其日月交食分秒時刻、起複方位,先期以聞。

    十年三月,帝與群臣論天與七政之行,皆以蔡氏旋之說對。

    帝曰:“朕自起以來,仰觀乾象,天左旋,七政右旋,曆家之論,确然不易。

    爾等猶守蔡氏之說,豈所謂格物緻知學乎?”十五年九月,诏翰林李翀、吳伯宗譯《回回曆書》。

     十七年閏十月,漏刻博士元統言:“曆以《大統》為名,而積分猶踵《授時》之數,非所以重始敬正也。

    況《授時》以元辛巳為曆元,至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年遠數盈,漸差天度,合修改。

    七政運行不齊,其理深奧。

    聞有郭伯玉者,精明九數之理,宜徵令推算,以成一代之制。

    ”報可。

    擢統為監令。

    統乃取《授時曆》,去其歲實消長之說,析其條例,得四卷,以洪武十七年甲子為曆元,命曰《大統曆法通軌》。

    二十二年改監令、丞為監正、副。

    二十六年,監副李德芳言:“監正統孜作洪武甲子曆元,不用消長之法,以考魯獻公十五年戊寅歲天正冬至,比辛巳為元,差四日半強。

    今當複用辛巳為元及消長之法。

    ”疏入,元統奏辨。

    太祖曰:“二說皆難憑,但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為是。

    ”自是《大統曆》元以洪武甲子,而推算仍依《授時》法。

    三十一年在罷回回欽天監,其《回回曆》科仍舊。

     永樂遷都順天,仍用應天冬夏晝夜時刻,至正統十四年始改用順天之數。

    其冬,景帝即位,天文生馬轼奏,晝夜時刻不宜改。

    下廷臣集議。

    監正許惇等言:“前監正彭德清測驗得北京北極出地四十度,比南京高七度有奇,冬至晝三十八刻,夏至晝六十二刻。

    奏準改入《大曆》,永為定式。

    轼言誕妄,不足聽。

    ”帝曰:“太陽出入度數,當用四方之中。

    今京師在堯幽都之地,甯可為準。

    此後造曆,仍用洪、永舊制。

    ” 景泰元年正月辛卯,卯正三刻月食。

    監官誤推辰初初刻,緻失救護。

    下法司,論徒。

    诏宥之。

    成化十年,以監官多不職,擢雲南提學童軒為太常寺少卿,掌監事。

    十五年十一月戊戍望,月食,監推又誤,帝以天象微渺,不之罪也。

    十七年,真定教論俞正己上《改曆議》,诏禮部及軒參考。

    尚書周洪谟等言:“正己止據《皇極經世書》及曆代天文、曆志推算氣朔,又以己意創為八十七年約法,每月大小相間。

    輕率狂妄,宜正其罪。

    ”遂下正己诏獄。

    十九年,天文生張升上言改曆。

    欽天監謂祖制不可變,升說遂寝。

    弘治中,月食屢不應,日食亦舛。

      正德十二、三年,連推日食起複,皆弗合。

    于是漏刻博士硃裕上言:“至元辛巳距今二百三十七年,歲久不能無差,若不量加損益,恐愈久愈舛。

    乞簡大臣總理其事,令本監官生半推古法,半推新法,兩相交驗,回回科推驗西域《九執曆法》。

    仍遣官至各省,候土圭以測節氣早晚。

    往複參較,則交食可正,而七政可齊。

    ”部覆言:“裕及監官曆學未必皆精,今十月望月食,中官正周濂等所推算,與古法及裕所奏不同,請至期考驗。

    ”既而濂等言:“日躔歲退之差一分五十秒。

    今正德乙亥,距至元辛巳二百三十五年,赤道歲差,當退天三度五十二分五十秒。

    不經改正,推步豈能有合。

    臣參較德驗,得正德丙子歲前天正冬至氣應二十七日四百七十五分,命得辛卯日醜初初刻,日躔赤道箕宿六度四十七五十秒,黃道箕宿五度九十六分四十三秒為曆元。

    其氣閏轉交四應,并周天黃赤道,諸類立成,悉從歲差,随時改正。

    望敕禮臣并監正董其事。

    ”部奏:“古法未可輕變,請仍舊法。

    别選精通曆學者,同濂等以新法參驗,更為奏請。

    ”從之。

     十五年,禮部員外郎鄭善夫言:“日月交食,日食最為難測。

    蓋月食分數,但論距交遠近,别無四時加減,且月小暗虛大,八方所見皆同。

    若日為月所掩,則日大而月小,日上而月下,日遠而月近。

    日行有四時之異,月行有九道之分。

    故南北殊觀,時刻亦異。

    必須據地定表,因時求合。

    如正德九年八月辛卯日食,曆官報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閩、廣之地,遂至食既。

    時刻分秒,安得而同?今宜按交食以更曆元,時刻分秒,必使奇零剖析詳盡。

    不然,積以歲月,躔離朓朒,又不合矣。

    ”不報。

    十六年以南京戶科給事中樂頀、工部主事華湘通曆法,俱擢光祿少卿,管監事。

     嘉靖二年,湘言:“古今善治曆者三家,漢《太初》以鐘律,唐《大衍》以蓍策,元《授時》以晷景為近。

    欲正曆而不登台測景,皆空言臆見也。

    望許臣暫朝參,督中官正周濂等,及冬至前詣觀象台,晝夜推測,日記月書,至來年冬至,以驗二十四氣、分至合朔、日躔月離、黃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四餘之度,視元辛巳所測,離合何如,差次錄聞。

    更敕禮部延訪精通理數者徵赴京師,令詳定歲差,以成一代之制。

    ”下禮部集議,而護謂曆不可改,與湘頗異。

    禮部言:“湘欲自行測候,不為無識。

    請二臣各盡所見,窮極異同,以協天道。

    ”從之。

     七年,欽天監奏:“閏十月朔,《回回曆》推日食二分四十七秒,《大統曆》推不食。

    ”已而不食。

    十九年三月癸巳朔,台官言日當食,已而不食。

    帝喜,以為天眷,然實由推步之疏也。

    隆慶三年,掌監事順天府丞周相刊《大統曆法》,其曆原曆叙古今諸曆異同。

    萬曆十二年十一有癸酉朔《大統曆》推日食九十二秒,《回回曆》推不食,已而《回回曆》驗。

    禮科給事中侯先春因言:“迩年月食在酉而曰戌,月食将既而曰未九分,差舛甚矣。

    《回回曆》科推算日月交食,五星淩犯,最為精密,何妨纂人《大統曆》中,以備考驗。

    ”诏可。

    二十年五月戌夜月食,監官推算差一日。

      二十三年,鄭世子載堉進《聖壽萬年曆》、《律曆融通》二書。

    疏略曰:“高皇帝革命時,元曆未久,氣朔未差,故不改作,但讨論潤色而已。

    積年既久,氣朔漸差。

    《後漢志》言‘三百年鬥曆改憲’。

    今以萬曆為元,而九年辛巳歲适當‘鬥曆改憲’之期,又協‘乾元用九’之義,曆元正在是矣。

    臣嘗取《大統》與《授時》二曆較之,考古則氣差三日,推今則時差九刻。

    夫差雖九刻,處夜半之際,所差便隔一日。

    節氣差天一日,則置閏差一月。

    閏差一月,則時差一季。

    時差一季,則歲差一年。

    其失豈小小哉?蓋因《授時》減分太峻,失之先天;《大統》不減,失之後天。

    因和會兩家,酌取中數,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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