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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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增減不一。
大約不過舊數】 中書舍人寫誥敕木炭一千四百九十斤 兵部謄黃木炭三千斤 【以上二項、每年本衙門題□工部、劄付順天府徵解。
本部轉送交收】 太醫院 木柴二千四百斤 木炭六百斤【今柴炭俱停止】 會同館 木炭四十萬斤 本館木炭、嘉靖十三年題準、召商買辦。
赴臺基廠上納。
行令該館、如遇夷人到日、即具花名手本、送赴工部委官處。
每五日一次支給。
令臺基廠辦送西舍飯店 木柴二十五萬九千二百斤【舊額四十五萬斤。
嘉靖二十四年、加三十萬斤。
三十五年、又加十五萬斤。
四十二年議減、止給三十八萬八千八百斤。
隆慶二年、減定今數】 壩上大馬房 木柴九萬一千一百零二斤【舊額四千三百九十四斤。
後加至七十五萬斤。
嘉靖間、減至二十二萬斤。
今行戶部查實在馬駝等數支給、每料一石、柴五十斤。
閏月照加。
大約每年多不過一十二萬數】 凡山廠採辦運納。
正統初、令各處納到木柴、內有檀榆柘桑栗木、揀出。
按月具數奏報。
送兵仗局用 ○天順元年、令易州一帶山場、係關隘人馬經行去處、不許採取柴炭 ○成化元年奏準、工部南廊正陽關臺基各廠官攢照戶部倉場例、經手柴炭務要支放盡絕。
有餘、仍交盤明白、方許給由 ○弘治九年奏準、今後各處造作派辦、務要照依原議、從實估計。
不許多派。
惟燒造琉璃、純用木柴。
黑窯磚瓦、用木柴三分、雜柴七分。
其工程已完者、照例停免。
不必再行追擾 ○正德十年奏準、山廠採運柴炭官夫商人、經過紫荊關口蔚州靈丘廣昌等處。
守備等官即便放行。
不許阻滯。
派運柴炭、務查運官果有幹辦勤能。
及經手錢糧不欠、行止無虧者、方許給價領運 ○嘉靖五年奏準、易州山廠年例、額辦柴炭等項價銀、先期差官領運、解赴工部寄庫。
候召商買辦、完日查給 ○又奏準、山廠柴炭鋪戶出入紫荊關、收買大炭。
不許夾帶別項柴炭、並不明之人、出入禁關。
亦不許樵採應禁山林。
本廠將鋪戶姓名年貌籍貫、該買大炭數目、造冊三本。
一本送巡關禦史。
一本發把關官員盤詰。
一本存留本廠備照。
仍行都察院、轉行巡關禦史、查照施行。
其各衙門年例供應柴炭、止許召商、於腹裏地方買辦。
違者、巡關官盤詰拏問、柴炭入官 ○三十一年題準、行該撫按巡關等官、會同易州廠郎中、親詣山前山後山場、逐一踏勘。
將應禁應採地方、議處明白。
遵照採燒炭戶、給票入山。
於原議地方採納。
不許侵越
大約不過舊數】 中書舍人寫誥敕木炭一千四百九十斤 兵部謄黃木炭三千斤 【以上二項、每年本衙門題□工部、劄付順天府徵解。
本部轉送交收】 太醫院 木柴二千四百斤 木炭六百斤【今柴炭俱停止】 會同館 木炭四十萬斤 本館木炭、嘉靖十三年題準、召商買辦。
赴臺基廠上納。
行令該館、如遇夷人到日、即具花名手本、送赴工部委官處。
每五日一次支給。
令臺基廠辦送西舍飯店 木柴二十五萬九千二百斤【舊額四十五萬斤。
嘉靖二十四年、加三十萬斤。
三十五年、又加十五萬斤。
四十二年議減、止給三十八萬八千八百斤。
隆慶二年、減定今數】 壩上大馬房 木柴九萬一千一百零二斤【舊額四千三百九十四斤。
後加至七十五萬斤。
嘉靖間、減至二十二萬斤。
今行戶部查實在馬駝等數支給、每料一石、柴五十斤。
閏月照加。
大約每年多不過一十二萬數】 凡山廠採辦運納。
正統初、令各處納到木柴、內有檀榆柘桑栗木、揀出。
按月具數奏報。
送兵仗局用 ○天順元年、令易州一帶山場、係關隘人馬經行去處、不許採取柴炭 ○成化元年奏準、工部南廊正陽關臺基各廠官攢照戶部倉場例、經手柴炭務要支放盡絕。
有餘、仍交盤明白、方許給由 ○弘治九年奏準、今後各處造作派辦、務要照依原議、從實估計。
不許多派。
惟燒造琉璃、純用木柴。
黑窯磚瓦、用木柴三分、雜柴七分。
其工程已完者、照例停免。
不必再行追擾 ○正德十年奏準、山廠採運柴炭官夫商人、經過紫荊關口蔚州靈丘廣昌等處。
守備等官即便放行。
不許阻滯。
派運柴炭、務查運官果有幹辦勤能。
及經手錢糧不欠、行止無虧者、方許給價領運 ○嘉靖五年奏準、易州山廠年例、額辦柴炭等項價銀、先期差官領運、解赴工部寄庫。
候召商買辦、完日查給 ○又奏準、山廠柴炭鋪戶出入紫荊關、收買大炭。
不許夾帶別項柴炭、並不明之人、出入禁關。
亦不許樵採應禁山林。
本廠將鋪戶姓名年貌籍貫、該買大炭數目、造冊三本。
一本送巡關禦史。
一本發把關官員盤詰。
一本存留本廠備照。
仍行都察院、轉行巡關禦史、查照施行。
其各衙門年例供應柴炭、止許召商、於腹裏地方買辦。
違者、巡關官盤詰拏問、柴炭入官 ○三十一年題準、行該撫按巡關等官、會同易州廠郎中、親詣山前山後山場、逐一踏勘。
將應禁應採地方、議處明白。
遵照採燒炭戶、給票入山。
於原議地方採納。
不許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