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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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郊廟群祀之典、及喪禮曆日方伎之事
祭祀通例
國初以郊廟社稷先農俱為大祀。
後改先農及山川帝王孔子旗纛為中祀。
諸神為小祀。
嘉靖中、以朝日夕月天神地祇為中祀。
凡郊廟社稷山川諸神、皆天子親祀。
國有大事、則遣官祭告。
若先農、旗纛、五祀、城隍、京倉、馬祖、先賢、功臣、太厲、皆遣官緻祭。
惟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各王國及有司俱有祀典。
而王國祀典、具在儀司。
洪武初、天下郡縣皆祭三皇。
後罷。
止令有司各立壇廟、祭社稷、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孔子、旗纛、及厲。
庶人祭裡社、鄉厲、及祖父母父母、并得祀竈。
餘俱禁止 凡進祀冊。
舊制、欽天監每歲十一月上旬、具明年各祭祀日期、於奉天門奏進。
嘉靖九年、更定郊禮。
令以九月、自大報之祀為始、開列具奏○十五年、令以九月朔、禮部尚書於奉天殿進呈。
欽定儀注。
每歲九月朔、大宗伯以大報日期等日、告于皇帝。
前期于本衙門宿。
鴻臚卿具請 禦殿。
及設案 奉天殿中。
是日百官公服侍班。
皇帝服皮弁。
大宗伯具朝服、自午門中道行、捧祀日冊立置于案。
皇帝就案先立定。
大宗伯跪奏曰、嘉靖幾年分 大報等祀日冊。
請敬之。
皇帝搢圭。
取而恭視。
訖。
序班舉案置于華蓋殿中。
皇帝陞座。
百官叩頭如常禮、畢 凡祀郊社。
洪武五年、令皇太子留宮中居守。
親王戎服侍從。
皇太子 親王雖不陪祀、一體齋戒 ○九年、議定 郊社大禮。
雖有三年之喪、亦不敢廢 凡緻齋。
大祀三日。
中祀二日。
降香一日。
傳制遣官、前一日沐浴更衣、處於齋宮。
次日還宮 ○洪武三年定、大祀。
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
次日聽誓戒畢。
緻齋三日、【今惟圜丘誓戒】 宗廟社稷、亦緻齋三日、惟不誓戒 ○令禮部鑄銅人、高一尺五寸。
手執牙簡。
如大祀、則書緻齋三日、中祀、則書緻齋二日、于簡上。
太常寺進置于齋所 ○五年、令諸衙門各置木齋戒牌。
刻文其上、曰國有常憲、神有鑒焉。
凡遇祭祀、則設之 ○嘉靖三年、令齋戒日、文武百官隨品穿吉服、并青綠錦繡。
凡服。
大祀冕服。
中祀皮弁服。
陪祀諸臣、各用本品梁冠祭服 凡牲四等、曰犢、曰牛、曰太牢、曰少牢。
色尚騂、或黝。
大祀、入滌九旬。
中祀、三旬。
小祀、一旬。
洪武初定神牲所。
設官二人牧養神牲。
前三月付廩犧、令滌治如法 ○三年、改立犧牲所。
設武職并軍人專管牧養、其牲房、中三間、以養 郊祀牲。
左三間、養 宗廟牲。
右三間、養 社稷牲。
餘屋養 山川百神之牲 ○六年奏準、郊廟犧牲已在滌者、或有傷則出之。
死則埋之。
其有疾者、亦養于別所、待其肥腯、以備小祀中祀之用。
若未及滌或有傷疾者、歸所司別用 ○景泰四年、令禮部鑄造牲字牢字火烙各一。
會同太常寺禦史印記各處解到大祀牛羊 凡玉三等。
曰蒼璧。
曰黃琮。
曰玉。
惟祀 天地日月、則用之 凡帛五等。
曰郊祀制帛。
曰奉先制帛。
曰禮先制帛。
曰展親制帛。
曰報功制帛。
洪武十一年議定在京 大祀中祀用制帛。
在外 王國及府州縣亦用帛。
小祀止用牲醴
後改先農及山川帝王孔子旗纛為中祀。
諸神為小祀。
嘉靖中、以朝日夕月天神地祇為中祀。
凡郊廟社稷山川諸神、皆天子親祀。
國有大事、則遣官祭告。
若先農、旗纛、五祀、城隍、京倉、馬祖、先賢、功臣、太厲、皆遣官緻祭。
惟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各王國及有司俱有祀典。
而王國祀典、具在儀司。
洪武初、天下郡縣皆祭三皇。
後罷。
止令有司各立壇廟、祭社稷、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孔子、旗纛、及厲。
庶人祭裡社、鄉厲、及祖父母父母、并得祀竈。
餘俱禁止 凡進祀冊。
舊制、欽天監每歲十一月上旬、具明年各祭祀日期、於奉天門奏進。
嘉靖九年、更定郊禮。
令以九月、自大報之祀為始、開列具奏○十五年、令以九月朔、禮部尚書於奉天殿進呈。
欽定儀注。
每歲九月朔、大宗伯以大報日期等日、告于皇帝。
前期于本衙門宿。
鴻臚卿具請 禦殿。
及設案 奉天殿中。
是日百官公服侍班。
皇帝服皮弁。
大宗伯具朝服、自午門中道行、捧祀日冊立置于案。
皇帝就案先立定。
大宗伯跪奏曰、嘉靖幾年分 大報等祀日冊。
請敬之。
皇帝搢圭。
取而恭視。
訖。
序班舉案置于華蓋殿中。
皇帝陞座。
百官叩頭如常禮、畢 凡祀郊社。
洪武五年、令皇太子留宮中居守。
親王戎服侍從。
皇太子 親王雖不陪祀、一體齋戒 ○九年、議定 郊社大禮。
雖有三年之喪、亦不敢廢 凡緻齋。
大祀三日。
中祀二日。
降香一日。
傳制遣官、前一日沐浴更衣、處於齋宮。
次日還宮 ○洪武三年定、大祀。
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
次日聽誓戒畢。
緻齋三日、【今惟圜丘誓戒】 宗廟社稷、亦緻齋三日、惟不誓戒 ○令禮部鑄銅人、高一尺五寸。
手執牙簡。
如大祀、則書緻齋三日、中祀、則書緻齋二日、于簡上。
太常寺進置于齋所 ○五年、令諸衙門各置木齋戒牌。
刻文其上、曰國有常憲、神有鑒焉。
凡遇祭祀、則設之 ○嘉靖三年、令齋戒日、文武百官隨品穿吉服、并青綠錦繡。
凡服。
大祀冕服。
中祀皮弁服。
陪祀諸臣、各用本品梁冠祭服 凡牲四等、曰犢、曰牛、曰太牢、曰少牢。
色尚騂、或黝。
大祀、入滌九旬。
中祀、三旬。
小祀、一旬。
洪武初定神牲所。
設官二人牧養神牲。
前三月付廩犧、令滌治如法 ○三年、改立犧牲所。
設武職并軍人專管牧養、其牲房、中三間、以養 郊祀牲。
左三間、養 宗廟牲。
右三間、養 社稷牲。
餘屋養 山川百神之牲 ○六年奏準、郊廟犧牲已在滌者、或有傷則出之。
死則埋之。
其有疾者、亦養于別所、待其肥腯、以備小祀中祀之用。
若未及滌或有傷疾者、歸所司別用 ○景泰四年、令禮部鑄造牲字牢字火烙各一。
會同太常寺禦史印記各處解到大祀牛羊 凡玉三等。
曰蒼璧。
曰黃琮。
曰玉。
惟祀 天地日月、則用之 凡帛五等。
曰郊祀制帛。
曰奉先制帛。
曰禮先制帛。
曰展親制帛。
曰報功制帛。
洪武十一年議定在京 大祀中祀用制帛。
在外 王國及府州縣亦用帛。
小祀止用牲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