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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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量加優恤
恤孤貧
國初、立養濟院以處無告。
立義塚以瘞枯骨。
累朝推廣恩澤、又有惠民藥局、漏澤園、旛竿蠟燭二寺。
其餘隨時給米給棺之惠、不一而足。
茲備列之 洪武初、令天下置養濟院、以處孤貧殘疾無依者 ○三年、令民間立義塚。
仍禁焚屍。
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近城寬閒之地、立為義塚 ○十九年、詔所在鰥寡孤獨、取勘明白、田糧未曾除去差撥者、即與除去。
若不能自養、官歲給米六石。
其孤兒有田、不能自立、既免差役、責令親戚收養。
無親戚、鄰裡養之。
其無田者、一體給米六石。
候出幼、同民當差 ○宣德三年、令天下軍民貧病者、惠民藥局給與醫藥 ○天順元年、令收養貧民於大興宛平二縣。
每縣設養濟院一所於順便寺觀。
從京倉支米煮飯、日給二餐。
器血柴薪蔬菜之屬、從府縣設法措辦。
有疾者、撥醫調治。
死者、給與棺木 ○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東直西直阜城門外、各置漏澤園。
仍令通州臨清沿河、有遣胔暴露者、一體掩藏 ○嘉靖六年、詔在京養濟院、止收宛大二縣孤老。
各處流來男婦篤廢殘疾之人、工部量出官錢、於五城地方各修蓋養濟院一區、盡數收養。
戶部於在官倉庫、每人日給米一升。
巡城禦史稽考、毋得虛應故事 ○又令巡城禦史行各城地方、有在街啼號乞丏者、審屬民籍、送順天府發養濟院。
屬軍衛、送旛竿蠟燭二寺給濟。
外處流來三百裡內者、驗發本貫官司收養。
三百裡外、及不能行走者、一體送二寺給濟。
每季輪差兵馬副指揮一員、看驗飯食、有無弊端、隨同內官給散。
十日一次開報查考。
並行南京禮部、一體施行 ○十一年、詔順天府發銀二百七十五兩、於五城市故衣、給民無衣者 自宮禁例 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
軍犯、罪及本管頭目總小旗。
民犯、罪及有司裡老 ○宣德二年、令凡自淨身者、軍還原伍、民還原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員勢要之家隱藏、躲避差役。
若再犯者、本犯及隱藏之家俱處死。
該管總小旗裡老鄰人、知而不舉、一體治罪 ○王統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閽者、送海南子種菜。
其隱瞞不首、及再擅淨身、并私收使用者、事發、全家發遼東充軍
立義塚以瘞枯骨。
累朝推廣恩澤、又有惠民藥局、漏澤園、旛竿蠟燭二寺。
其餘隨時給米給棺之惠、不一而足。
茲備列之 洪武初、令天下置養濟院、以處孤貧殘疾無依者 ○三年、令民間立義塚。
仍禁焚屍。
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近城寬閒之地、立為義塚 ○十九年、詔所在鰥寡孤獨、取勘明白、田糧未曾除去差撥者、即與除去。
若不能自養、官歲給米六石。
其孤兒有田、不能自立、既免差役、責令親戚收養。
無親戚、鄰裡養之。
其無田者、一體給米六石。
候出幼、同民當差 ○宣德三年、令天下軍民貧病者、惠民藥局給與醫藥 ○天順元年、令收養貧民於大興宛平二縣。
每縣設養濟院一所於順便寺觀。
從京倉支米煮飯、日給二餐。
器血柴薪蔬菜之屬、從府縣設法措辦。
有疾者、撥醫調治。
死者、給與棺木 ○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東直西直阜城門外、各置漏澤園。
仍令通州臨清沿河、有遣胔暴露者、一體掩藏 ○嘉靖六年、詔在京養濟院、止收宛大二縣孤老。
各處流來男婦篤廢殘疾之人、工部量出官錢、於五城地方各修蓋養濟院一區、盡數收養。
戶部於在官倉庫、每人日給米一升。
巡城禦史稽考、毋得虛應故事 ○又令巡城禦史行各城地方、有在街啼號乞丏者、審屬民籍、送順天府發養濟院。
屬軍衛、送旛竿蠟燭二寺給濟。
外處流來三百裡內者、驗發本貫官司收養。
三百裡外、及不能行走者、一體送二寺給濟。
每季輪差兵馬副指揮一員、看驗飯食、有無弊端、隨同內官給散。
十日一次開報查考。
並行南京禮部、一體施行 ○十一年、詔順天府發銀二百七十五兩、於五城市故衣、給民無衣者 自宮禁例 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
軍犯、罪及本管頭目總小旗。
民犯、罪及有司裡老 ○宣德二年、令凡自淨身者、軍還原伍、民還原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員勢要之家隱藏、躲避差役。
若再犯者、本犯及隱藏之家俱處死。
該管總小旗裡老鄰人、知而不舉、一體治罪 ○王統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閽者、送海南子種菜。
其隱瞞不首、及再擅淨身、并私收使用者、事發、全家發遼東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