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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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或就內知、則當再三懇告。

    雖父母不從、緻身將及死地、必欲告之、使不陷父母於危亡、斯孝行矣 ○一軍民一切利病、並不許生員建言。

    果有一切軍民利病之事、許當該有司、在野賢人、有志壯士、質樸農夫、商賈技藝、皆可言之。

    諸人毋得阻當。

    惟生員不許 ○一生員內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果治何經、精通透徹、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作文詞、呈稟本學教官、考其所作、果通性理、連僉其名、具呈提調正官、然後親齎赴京奏聞。

    再行面試。

    如果真才實學、不待選舉、即行錄用 ○一為學之道、自當尊敬先生。

    凡有疑問、及聽講說、皆須誠心聽受。

    若先生講解未明、亦當從容再問。

    毋恃已長、妄行辯難。

    或置之不問。

    有如此者、終世不成 ○一為師長者、當體先賢之道、竭忠教訓、以導愚蒙。

    勤考其課。

    撫善懲惡。

    毋緻懈惰 ○一提調正官、務在常加考較。

    其有敦厚勤敏、撫以進學。

    懈怠不律、愚頑狡詐、以罪斥去。

    使在學者皆為良善、斯為稱職矣 ○一在野賢人君子、果能練達治體、敷陳王道、有關政治得失、軍民利病者、許赴所在有司告給文引、親齎赴京 面奏、如果可采。

    即便施行。

    不許坐家實封入遞 ○一民間凡有冤抑、幹於自已、及官吏賣富差貧、重科厚歛、巧取民財等事、許受害之人、將實情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

    非幹已事者不許。

    及假以建言為由、坐家實封者。

    前件如已依法陳告當該府州縣布政司按察司、不為受理、聽斷不公、仍前冤枉者、然後許赴京申訴 ○一江西兩浙江東人民、多有不幹已事、代人陳告者、今後如有此等之人、治以重罪。

    若果鄰近親戚、全家被人殘害、無人申訴者方許 ○一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數、不許進言。

    其所管衛所官員、毋得容許 ○一若十惡之事、有幹朝政、實蹟可驗者、許諸人密切赴京 面奏 ○一前件事理、仰一一講解遵守。

    如有不遵、并以違制論 ○二十四年、令各處儒學每遇朔朢、有司官至日早、詣學謁廟行香。

    師生出大門外迎接。

    行禮畢。

    請至明倫堂。

    師生作揖。

    教官侍坐。

    生員東西序立講書。

    提調官考課。

    畢、退。

    師生復送至大門外回學。

    其別廟行香、師生不必隨行。

    如遇春秋祭祀、迎接詔旨、師生仍依定例 ○又令生員熟讀 大誥律令。

    歲貢時出題試之。

    民間習讀 大誥子弟、亦令讀律 ○又令教官人等、務要依先聖先賢格言、教誨後進、使之成材、以備任用。

    敢有妄生異議、瞽惑後生、乖其良心者、誅其本身。

    全家遷發化外 ○二十五年、定禮射書數之法。

    一朝廷頒行經史律誥禮儀等書、生員務要熟讀精通、以備科貢考試 ○一遇朔朢、習射於射圃。

    樹鵠置射位。

    初三十步、加至九十步。

    每耦二人、各挾四矢、以次相繼。

    長官主射。

    射畢。

    中的飲三爵。

    中采二爵 ○一習書、依名人法帖、日五百字以上 ○一數、務在精通九章之法 ○永樂三年、申明師生每日清晨陞堂、行恭揖禮畢、方退。

    晚亦如之。

    生員會食肄業、毋得出外遊蕩 ○正統六年、令提調官置簿、列生員姓名、又立為籤、公暇揭取、稽其所業。

    提學官所至、察提調勤怠、以書其稱否。

    其生員有姦詐頑僻、藐視師長、齟齬教法者、悉斥退為民 ○成化三年、令提學官躬歷各學、督率教官化導諸生。

    仍置簿考驗。

    其德行優、文藝贍、治事長者、列上等簿。

    或有德行而劣於經義、或有經義而短於治事者、列二等簿。

    經義雖優、治事雖長、而德行或缺者、列三等簿。

    歲課月考、循序而上。

    非上等不許科貢 ○弘治十六年題準、生員不拘廩增附學、敢有傲慢師長、挾制官府、敗倫傷化、結黨害人者、本學教官具呈該管官員、查究得實、依律問罪。

    合充吏者、發本布政司衙門充吏、役滿為民當差 ○嘉靖十年題準、生員內有刁潑無恥之徒、號稱學霸、恣意非為、及被提學考校、或訪察黜退、妄行訕毀、赴京奏擾者、奏詞立案不行。

    仍行巡按禦史拏問 ○十六年、令士子文字、敢有肆為怪誕、不遵舊式者、提學官即行革退 廩饌 洪武初、令師生廩食月米六鬥。

    後復令日米一升。

    魚肉鹽醯之類、皆官給之 ○十五年、令廩饌月米一石 ○正統元年、令師生日逐會饌。

    有司僉與膳夫、府學四名。

    州學三名。

    縣學二名 ○弘治三年奏準、膳夫每名歲出柴薪銀四兩、以備會饌之用 ○八年、令膳夫每名歲出柴薪銀十兩。

    若師生不行會饌、有司失於供應、聽提學官究治 ○嘉靖十九年題準、孔顏孟三氏教授司生員廩米、兗州府通融處給 ○隆慶六年議準、劄行順天府將交阯歸順土官膳夫、照例編給。

    不許額外增編 考法 洪武二十七年、令生員入學十年之上、學無成效、送部充吏。

    其有成效、及十年以下、照依入學年月、編次迼冊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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