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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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舉 歲貢 國初、有舉保之令。

    凡舉保孝廉人材秀才、及山林隱逸、禮部即行所屬、委自正官、選求民間、果係名實相副、素無過犯之人、有司起送到部咨發吏部聽用。

    其後皆屬吏部掌行。

    而禮部所掌惟歲貢。

     國初、貢額不一。

    正統間始定。

    至今遵行。

    其額外增貢者、或以疏通、或以恩詔、不著令。

    茲並列焉 凡歲貢額數。

    洪武十六年奏準、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為始、歲貢生員各一人 ○二十一年、令歲貢、府學一年、州學二年、縣學三年、各貢一人。

    必性資純厚、學業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許 ○二十五年、令歲貢、府學一年二人。

    州學二年三人。

    縣學一年一人 ○永樂八年、令凡州縣戶不及五裡者、州一年、縣二年、各貢一人 ○十九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二年、令貴州府學、照縣學例、三年一貢 ○七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八年、令天下州不及二十裡者、歲貢一人 ○正統六年、令府學一年貢一人。

    州學三年貢二人。

    縣學二年貢一人【遂為定例】 ○成化二年奏準、衛學照縣學例、二年貢一人 ○四年、令凡京學、二年貢三人。

    軍民指揮使司衛學、照府學例、軍民生相間、一年貢一人。

    都司及土官學、照州學例、三年貢二人 ○弘治十三年奏準、自十四年為始、各處州學、俱四年三貢。

    其雲南四川貴州等處、除軍民指揮使司儒學、軍民相間、一年一貢。

    其餘土官及都司學、各照先年奏準事例、三年二貢 ○十四年奏準、萬全都司、照府學例、一年一貢。

    其餘都司所屬衛分少者、不許濫比 ○正德三年奏準、大寧都司學、一年一貢 ○十一年題準、遼東都司學設優等次等生員各四十名。

    每年考送一人充貢 ○十二年奏準、陜西都司學、一年一貢 ○十三年奏準、廣寧等五衛儒學生員、照州學事例考貢 ○嘉靖二年、令順天府學、每年起送二名充貢。

    應天府同 ○又奏準、貴州宣撫司儒學生員、一年一貢 ○十七年題準、承天府學、每二年貢三名。

    單年二名、雙年一名 凡起貢。

    洪武十八年、令雲南所屬學校生員有成材者、不拘常例、從便選貢 ○永樂元年、令廣西湖廣四川土官衙門生員、照雲南例選貢 ○十八年、令貴州選貢送監 ○正統四年奏準、生員科舉、停支廩米、準作食糧月日充貢 ○七年、令歲貢精選端重有文、及通書算者起送○天順六年、令歲貢照例將食糧年深者嚴加考試、務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又令歲貢生員、取考科貢、開除廩米月日、準作食糧之數。

    其餘俱作虛曠。

    若同案食糧、則以籍名先後為次。

    仍將考過試卷、黏連批文、親齎赴部 ○成化四年、令雲南貴州選貢、仍照例考送○又令歲貢生員、丁憂正服月日、準作實數。

    其養病侍親、及服闋不復學、皆作虛曠 ○十六年、令歲貢不分軍民生、俱聽提學官考試。

    其衛學、在布政司地方、布政司給批起送。

    在兩直隸地方、各府起送。

    在各邊、都司起送○嘉靖六年奏準、考選歲貢生員、照次取四人陪考。

    務通文理、方許充貢 ○九年奏準、照舊用一人陪貢 ○十年奏準、提學官考選應貢者、於歲考之時、即行詳定。

    如廩膳考居一等之內、不拘名次、查取食糧年深者、起送一人。

    如無人材去處、一等無人、方許於二等內十名以前照前起送。

    不必下及增附 ○十三年奏準、提學官一遵 祖宗舊規、以食糧年深充貢。

    有司起送、止許正貢一人、陪貢一人。

    提學官考定一人、起送赴部、不必加添四人五人送考。

    其考貢不中、願告衣巾終身者、聽提學道照例行 ○十四年、令各處歲貢生員、照例將食糧年深者、嚴加考試、如果不堪充貢、照例罷黜。

    將以次者考充、務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萬曆三年題準、各處歲貢生員、該府州縣提調官、俱要查其節年屢考一等二等、曾經科舉、及年在六十以下、三十以上者照依食糧前後、選取六人送考。

    提學官擇其最優者起貢。

    其年力衰邁者、即授以儒官、不準起送○十一年題準、各府州縣遇歲貢之年、止用一正一陪送考、擇其頗優者一人、充貢赴部 凡恩貢。

    弘治八年奏準、自九年起、至十三年止。

    順天應天二府、四年各該貢六名者、許貢一十二名。

    其餘府學、每年該貢一名者、許貢二名。

    州學三年該貢二名者、二年許貢三名。

    縣學衛學、二年該貢一名者、每年各貢一名。

    以後仍照見行例 ○嘉靖十年題準、照宣德正統天順年間事例、今歲各學廩膳生員、果係學行出群、年三十以上者、府學許貢三人。

    州學許貢二人。

    縣衛學各貢一人。

    以後仍照該貢年限數目起送。

    如廩膳內無人、許於增廣附學內考取、務求真才以應明詔。

    如有名實不稱、及夤緣幹進情弊、聽撫按糾舉 ○隆慶三年題準、將各府州縣衛儒學廩膳生員、不拘食糧淺深、通行考試、務取文行兼優、年力精壯者、府學二人、州縣衛學各一人、以充 恩貢。

    俱限本年到部、聽翰林院嚴加考校 凡補貢。

    永樂十九年、令歲貢生員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

    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準令次考補貢。

    若丁憂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貢。

    如託故延至二年之外者、亦不準收。

    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成化四年、令歲貢已起送、或在家中途事故、過一年之上、不許補貢 ○弘治十六年奏準、如遇貢缺、取具所缺事故緣由、并原給咨批朱卷、申繳提學官查明、將次貢考補。

    過一年以上者、照例不許補貢 ○正德九年奏準、凡應本年貢、已經考中、領有試卷、丁憂患病回家、不拘已未給文、服滿病痊、雖三年外、各該衙門再查無礙、結送補本年貢。

    若重給文後、又違限三年之上者、雖有患帖、亦發為民。

    補貢年月、以本地方到部限期為始。

    其應貢生員、未曾到部填寫格眼、遇有事故、該衙門咨申試卷、并將以次生員、申送提學官處考補。

    過一年之上者駁回。

    若違例起送、本部通將經該官吏、并提學官參究 【萬曆三年題準補貢例。

    見後風憲官提督條下】 凡三氏歲貢。

    成化元年、令三氏學、三年貢一人。

    提學官考試起送○正德四年、令三氏學每三年貢孔氏子孫一人。

    至第四次、方貢顏孟子孫一人。

    仍行提學官考選曾經科舉者、不許將年老無學之人、一概入選收用 ○嘉靖六年、令三氏子孫、照州學例、設廩增各三十名、以廩膳名次起貢 凡期限。

    洪武十六年奏準、天下歲貢生員、俱限正月至京 ○十八年、令貢不如期者、以違制論 ○永樂二年、令歲貢、直隸浙江河南限正月到部。

    山東山西陜西湖廣福建江西限二月。

    四川廣西廣東限三月 ○成化十七年、令提學官考過該貢生員、務遵永樂初年 欽定限期赴部考試。

    如有過限三箇月之上者、壓考一次。

    一年之上者、照例問罪。

    託故在家三年之上者、雖有堪據文憑、亦不準收 ○萬曆二年題準、提學官每歲預將次年應貢生員、通行考定、給領朱卷起文、通限次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到部。

    禮部題請、於四月內定期廷試。

    試畢。

    願就教者、禮部考送吏部覆請、於六月內廷試。

    如貢生三月內不到者、俱壓次年候考。

    罷去秋試、以復初制 【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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