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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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五十七兩四錢六分三釐。

    解部 常州府、鈔三萬四千九百八十一貫九百五十五文。

    銅錢、六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文解南京戶部 鎮江府、鈔五千一百六十四貫。

    解南京戶部 廬州府、鈔二萬六千三百八十二貫五百文。

    解部 揚州府、鈔一十二萬一千五百一貫三百三十二文。

    存留 太平府、銀一百一十七兩二錢四分八釐。

    解部 浙江、鈔一十八萬二千九百六十九貫六百二十文 江西、銀一千四百八十兩五錢三分。

    解部 湖廣、鈔一百二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四貫 福建、銀七千一百兩 山東、鈔三百四十四貫 河南、鈔七千二百六十八貫七百四十二文 陜西、鈔二萬三千九百一十二貫九百四文 廣西、鈔二千七十九貫五百三十文 四川、銀三百三十七兩五錢七分九釐。

    解陜西 雲南、銀一千二百五十三兩七錢八釐。

    米麥、三百五十石五鬥 凡徵課。

    洪武十八年、令各處魚課、皆折收金銀錢鈔 ○三十年、令自懷慶以下、至沙河口一帶、黃河兩岸、聽從百姓採取魚鮮食用。

    不收課程。

    原設河泊所革去。

    魚課開除。

    魚戶發回有司當差 ○宣德七年、令湖廣、廣西、浙江、魚課辦納銀者。

    每銀一兩、折鈔一百貫 ○正統二年、令湖廣荊州府所屬州縣、並河泊所等衙門魚課鈔、俱存留本處、為王府祿米、及官吏俸給。

    年終具數造冊、及餘剩鈔見數、印封解送京庫 ○七年奏準、各處魚膠不及百斤課鈔不及百貫、米不及十石者。

    聽於本處上司、或附近河泊所類解 ○令湖廣所屬府縣河泊所、歲辦課鈔不及三千貫、油鰾黃白麻不及三千斤、翎毛不及十萬根者。

    俱裁革。

    該辦課程、歸併附近河泊所管辦。

    無河泊所處、令府州縣帶辦 ○十年奏準、雲南大理府所屬河泊所魚課米、中半納鈔 ○景泰六年、令湖廣等布政司、各委官取勘魚戶。

    凡新造船有力之家、量船大小、定與課米。

    編入冊內。

    以補死絕業戶課額 ○天順元年、令各處河泊所、業戶逃亡事故者、有司查勘。

    以新增續置船隻罾網、照名補替 ○弘治二年、令以湘潭縣河泊所、與 吉府管業 ○正德元年議準、天下河泊所、並稅課司、但係 王府奏討管業者。

    不分年月久近。

    盡取還官 ○十五年奏準、寶應縣原額魚戶、專辦課鈔麻翎鰾料。

    其別項雜差、照舊除免 ○嘉靖八年議準、天下 王府、分封日增、稅糧日益不足。

    凡河泊所、稅課局、並山場湖陂、除洪武永樂以前欽賜不動外。

    其餘一應奏討之數、自本年為始、將所入花利、照數徵收。

    存留本處府縣倉庫。

    抵補王府祿米。

    如有占吝不退、及再行奏討者。

    將該府撥置人員、參問發遣○三十七年議準、饒州府屬額設收課柴棚局河泊所、長港壹田。

    另召人戶承佃納課。

    仍於舊額銀、加徵二倍。

    以三分之一、官徵解送淮府。

    其二分、並全額課銀、貯饒州府庫聽用 凡課禁。

    洪武初、詔、所在湖池河泊地裡、所在從古至今、辦集課程一定不易之所。

    邇年以來、姦邪小人受任。

    將從古以來不係辦課所在、小溝小港山澗去處。

    下流雖通辦課去處、其小溝小港山澗、及灌概塘池、民間自養魚鮮池澤、皆已照地起科。

    並不係辦課去處。

    小人生事、貪心無厭、搜求擾民。

    將農民小溝小港山澗灌溉池塘、養魚池澤、取魚罾網罩籠之類。

    一概搜拏。

    聲言要奏。

    如此(上雨下□)民。

    今後敢有仍前奪民取採蝦魚器具者、許民人拏赴有司。

    有司不理、拏赴京來、議罪梟令○又令所在湖池、民舟經涉。

    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錢者、罪不赦 ○又令各處魚課、有湖池堙塞坍塌、無從採捕、累民包納者。

    所在官司、申按察司、及巡按禦史、踏勘分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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