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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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守禦千戶所  泰州守禦千戶所 鹽城守禦千戶所  興化守禦千戶所【以上把總一員領】 中都把總一、領衛所十一 留守左衛     留守中衛 鳳陽衛      鳳陽右衛 鳳陽中衛     懷遠衛 長淮衛      宿州衛 武平衛      潁川衛 洪塘湖屯千戶所 浙江把總二、領衛所十三 杭州前衛     杭州右衛 紹興衛      海寧衛 海寧守禦千戶所  湖州守禦千戶所 嚴州守禦千戶所【以上浙西把總領】 寧波衛      台州衛 溫州衛      處州衛 衢州守禦千戶所  金華守禦千戶所【以上浙東把總領】 山東把總一、領衛所十九 臨清衛      平山衛 東昌衛      濟寧衛 兗州護衛     東平守禦千戶所 濮州守禦千戶所【以上係本總原領】 徐州衛      徐州左衛 歸德衛      德州衛 德州左衛     天津衛 天津左衛     天津右衛 通州左衛     通州右衛 定邊衛      神武中衛【以上係裁革遮洋、併入本總數】 湖廣把總一、領衛所十【舊有荊州左衛。

    嘉靖間、改顯陵衛。

    舊有安陸衛、改承天衛、俱免運】 武昌衛      武昌左衛 蘄州衛      黃州衛 荊州衛      荊州右衛 嶽州衛      襄陽衛 沔陽衛      德安守禦千戶所 江西把總一、領衛所十一 南昌衛      袁州衛 贛州衛      吉安守禦千戶所 安福守禦千戶所  永新守禦千戶所 撫州守禦千戶所  建昌守禦千戶所 鉛山守禦千戶所  廣信守禦千戶所 饒州守禦千戶所 凡官軍選補。

    宣德三年奏準、各都司衛所、選委指揮等官、專一運糧。

    不許別項差操。

    軍士缺、即為撥補。

    如有不差原選委官、及軍缺不補者、官並首領官、俱罰俸半年 ○五年、令巡按禦史、布按二司、及漕運都指揮、選舉管運官員。

    軍多衛分、指揮二員。

    少者一員 ○六年奏準、差給事中、禦史、於南京各衛、會同該府堂上官、在外會同各都司、按察司堂上官、及中都留守司、直隸衛所、點選運軍。

    其管運官員、不能撫卹、以緻逃故者、從總兵官處治。

    所虧糧、仍令補還 ○七年、增撥南京豹韜左等衛、及各都司、直隸衛所軍餘、並見運官軍、共一十六萬。

    儹運糧儲 ○十年、令各處運糧官軍、但有軟弱事故者、於見操屯田官軍內兌補。

    其提督運糧都指揮等官。

    許乘糧船一隻、量帶官糧 ○成化十二年、令各該運糧衛所。

    今後不許將運糧旗軍、捏故掣回改差。

    如果逃故、先儘見在選補。

    若正軍數少、方許將殷實餘丁點輳。

    其月糧、行糧、並賞賜。

    在京在外、俱照本衛所運糧正軍事例關支。

    若逃故正軍復役、即令上運、替回餘丁改差。

    月糧住支。

    仍將選補運糧餘丁、俱照南京戶部所擬。

    造冊轉送查考 ○二十一年、令運糧官員、老疾不勝任者、赴漕運衙門告驗。

    聽把總官開報取補。

    若無相應官、許於軍政佐貳內取補。

    規避運糧官員、仍發上運。

    旗軍不上運、或逃避者、究問、仍發運糧 ○弘治十二年、令戶部會同兵部、及漕運都禦史等官、考察運糧各衛所指揮千百戶。

    廉幹有為者、存留管事。

    貪婪無為者、革退。

    另選相應官代補 ○正德五年題準、運官交糧完日、務嚴督軍人、將本幫船隻、督押回還。

    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交兌。

    及雖交兌、即棄船逃走者。

    將行糧賞鈔、盡追入官、仍問發邊衛充軍。

    另拘戶丁補伍 ○嘉靖七年、題定考選運官、三年一次 ○又議準、淮安清江浦管廠指揮。

    聽漕運衙門填注賢否。

    送戶兵二部、與漕運官、一體考察去留 ○八年議準、江北直隸等總。

    係南京衛分者、南京兵部選委主事一員。

    係布政司者、各該巡按禦史會同監兌守巡兵備等官。

    嚴督各該衛所軍政掌印官、通查原額運軍逃故缺少者、先將掌印住俸。

    另選正伍內精壯旗軍補役。

    正軍不足、於空閒餘丁、或別差下選補。

    該衛所無丁、同衛所撥補。

    本衛無丁、於本總衛所撥補。

    發各把總官處審驗上運。

    如有已撥上運、又復改差。

    及老弱不堪、詭名搪塞等弊。

    聽漕運衙門、並巡按禦史、及各委官、照例參究。

    仍將撥過姓名數目、造冊送戶兵二部查考 ○九年題準、運糧官員、聽漕運衙門坐名調取。

    不許擅自補換 ○十四年題準、運糧把總衛所總等官。

    每三年一次、戶兵二部會同考察、分別去留等第。

    奏請定奪、千百戶鎮撫等官。

    亦三年一次、漕運衙門考選。

    南京兵部、及各省撫按衙門、遇有申告運官一切患病年老緣事等項。

    必須會行漕運衙門勘實。

    方許替換。

    若遇考選軍政之期、查係戶兵二部原考定者、不得擅為紛更。

    各處衛所總官有缺、於領運及各衛所僉書軍政等官、素有才力者、選補。

    其餘管事缺官、不許擅掣運官。

    其各該運官。

    如有科擾侵欺等項實跡。

    悉聽漕運衙門、監兌官、並巡按禦史、指實參究黜罰。

    不在三年考察之限 ○凡衛所運軍不足。

    限一月之內、照名補完。

    若限外不完。

    百戶十名以上、千戶二十名以上、指揮三十名以上、住俸督補直至完日、方許收俸 ○凡衛所差撥旗軍。

    或正、或餘。

    俱選丁力相應之人。

    照例量免幫貼。

    遇有逃故等項、移文行取、隨即撥補。

    押發上運。

    不許過違十日 ○凡逃故軍士。

    各該衛所不行僉補者。

    比照京操官軍該班不到事例、參究 ○二十一年議準、凡把總等官。

    三年以上、果有廉能幹濟、依期完糧、不至借債者。

    準令於實職上、陞一級 ○二十二年議準、管船旗甲。

    於見役旗軍揀選丁力相應者、充當。

    如見運數內不堪者。

    許將在衛城操屯種相應人丁僉補 ○四十四年題準、各總衛所掌印官、先期料理下年糧運。

    不得規避延捱。

    其舊運官完掣通關、即令掌印。

    間有掛欠、另選以備更番 ○隆慶六年題準、運糧衛所各掌印官、會同運官、將各船旗甲、逐名精選身家有力者。

    選完、開造花名長單二張、送附近府州縣正官覆審相應。

    不堪者、即與更換。

    用印鈐蓋。

    掌印領運官各分一紙。

    後有壞事損失。

    掌印責陪。

    有司另處。

    原單、淮南繳報漕司。

    淮北投天津兵備類繳 凡官軍行糧賞鈔。

    洪武二十六年、令海運官軍、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

    每人日支口糧二升 ○二十七年、令日支四升 ○永樂十三年令運糧官軍行糧。

    不分遠近、俱支三石 ○宣德元年、令各衛所官軍行糧、止給二石 ○正統元年、令浙江、湖廣、江西、山東、河南、中都留守、並南直隸衛所官軍行糧。

    皆於本處官倉支給。

    如倉無見在。

    於存留糧內、平斛兌支。

    南京各衛。

    於應天府原定各衛秋糧內兌支。

    增為二石七鬥。

    山東、河南、北直隸、路近者不增 ○又題準、給賞官軍鈔錠。

    指揮八錠。

    千百戶鎮撫六錠。

    旗軍四錠 ○五年奏準、賞運糧官軍鈔。

    指揮八錠。

    千戶衛鎮撫六錠。

    百戶所鎮撫五錠。

    旗軍四錠。

    如本處無鈔。

    許齎本部勘合。

    徐州迤南衛分、於淮安所屬州縣關支。

    徐州迤北衛分、於衛輝府官庫關支 ○景泰七年、令揚州迤南衛所運糧官軍、每員名支行糧三石。

    淮安迤北衛所、每員名支二石 ○天順七年定、浙江、江西、湖廣衛所。

    本布政司關支。

    南京並淮南迤南衛所。

    於淮安揚州課程鈔內關支。

    邳州迤北衛所。

    於臨清課鈔內關支 ○成化三年、定官軍行糧、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總衛所、俱於本處倉、南京各衛、於兌糧水次倉、各支米三石。

    江北總、安慶衛、於本處倉、支米麥二石八鬥。

    鳳陽等八衛所、並直隸廬州、安慶、六安、滁州、泗州、壽州、儀真、揚州、高郵、淮安、大河、武平、宿州、及河南潁川衛、潁上千戶所、俱於淮安倉、支米麥二石八鬥。

    邳州、徐州、徐州左、歸德衛、俱於徐州倉支米麥二石六鬥。

    前項江北衛所、並安慶衛官軍內、摘撥江南水次交兌者。

    照依江南衛所事例、各於原定倉分、支米麥三石。

    遮洋船、南京水軍左等八衛、俱於南京各衛倉、支米麥三石。

    大河等五衛、於淮安倉、支米麥二石八鬥。

    山東官軍、於臨清倉。

    德州天津等九衛、於德州倉、各支米麥二石四鬥 ○十年、令運糧都指揮、並把總指揮軍伴。

    於相應軍餘內、撥二十名。

    就令駕船俱照運糧軍餘、一例關支行糧賞鈔 ○十七年奏準、南京運糧官軍行糧。

    令江西、蘇松等處、將該納南京倉糧、就同兌運。

    帶去□洲淮安扣支。

    每米一石、增水腳價一鬥五升 ○弘治十七年議準、浙江領運官行糧。

    限十二月以裏、俱於本處照數放支。

    如本處缺糧、就於杭嘉湖三府該兌糧米關支。

    如亦缺、布政司每石折銀四錢。

    給散運軍 ○十八年題淮、南京二總官軍行糧。

    將浙江、並直隸蘇松等處各府縣、應運南京倉糧、照數收完。

    扣留本處。

    候二總兌糧時。

    齎冊同在水次、照數支領○正德二年題準、江西二總。

    每船旗軍十名、例支行糧三十石。

    中途逃故者、止扣安家月糧。

    所遺行糧、準給與旗軍。

    以償雇募 ○十五年議準、今後各衛運軍行糧。

    務與正糧、一時兌支完足。

    如無糧者、就支府庫官銀。

    每石五錢折算。

    仍報漕運、並該巡撫衙門查考。

    過期未完、查參究問 ○嘉靖三年、令各該監兌官員、督放旗軍行糧。

    務要各船旗甲親領。

    不許冒名代支。

    如各總衛所領運官軍、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

    並聽被害旗軍具告。

    照例參奏 ○又議準、水軍左等八衛運船、改江南府州縣糧米者。

    行糧於水次倉支領○八年議準、江南下江總所屬鎮江等衛月糧。

    俱於鎮江、蘇州、太倉等府州關支 ○又議準、運軍行糧。

    除遮洋一總、每船額該旗軍一十二名外。

    其浙江等一十一總衛所。

    每正糧三十石七鬥二合、扣軍一名。

    查各運正糧若幹、照數支與。

    如有數外多開者、即便革去 ○十七年議準、今後運軍月糧。

    各該撫按官、先將應徵存留糧斛、依期徵給。

    如徵有不及、或災傷停免。

    聽各倉庫別項錢糧、預行通融處給。

    不許刀蹬留難。

    其行糧。

    例該本處關支者。

    雖派別省兌運。

    仍舊在於本處。

    若兌本省原議水次者、俱要預期徵完、同正糧併兌。

    不許先儘正糧、將行糧落後○四十年題準、山東總除運京通二倉外。

    該運密雲等鎮運軍行糧。

    照江北總事例、每名四鬥。

    其薊州運軍行糧。

    照穵運密雲事例、每名亦加四鬥。

    各共二石八鬥 ○四十四年題準、官軍行糧、例該本處。

    雖派別省兌運、仍舊本處。

    如徵收不齊。

    江浙湖廣、每石折銀五錢。

    揚州等衛、該鳳淮二倉支給者、每石折銀四錢。

    許於庫貯別項銀兩借支補還。

    違誤者、俱聽漕司照例參究。

    如一月不給者、掌印管糧官、各住俸半年。

    二月不給者、各住俸一年半。

    三月不給者、各降二級。

    半年之上不給者、從重議處 ○萬曆二年題準、以後漕運衙門、給發南京各衛全單。

    先期咨送南京戶部。

    照單扣算行糧、另給紙牌。

    連原單發與運官。

    前赴兌糧水次支領。

    及行各巡撫。

    責令府州縣。

    南糧耗米、蓆竹、驢腳等項。

    通作正數給軍。

    仍將給過行糧數目。

    並衛所官軍姓名。

    冊報南京戶部查考 ○五年題準、將河南徵收行糧、改在小灘者。

    徑赴臨清倉上納。

    而以臨清廣積二倉、新舊貯米、抵作運官行糧。

    通融支給 漕運總數 凡漕糧。

    先年俱民運淮、徐、臨、德、四倉。

    軍船接運入京通二倉。

    名為支運。

    永樂末、始令民運赴淮安□洲。

    補給腳價、兌與軍船領運。

    名為兌運。

    其四倉、仍十之三四。

    後兌運漸增、又令軍船各回附近水次領兌。

    民加與過江腳價。

    視遠近為差。

    成化十一等年、改四倉米七十萬石。

    令各軍徑赴水次領兌。

    名為改兌。

    其兌運中。

    又分支運米。

    與天津、薊州、密雲、昌平、其正額外。

    又有預備米。

    貯於臨德二倉。

    歲運米四百萬石。

    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

    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

    內兌運三百三十萬石。

    改兌七十萬石。

    除例折外。

    每年實通運正耗糧、五百一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兌運米 浙江六十萬石 江西四十萬石 湖廣二十五萬石【內折色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四石七鬥】 應天府一十萬石 蘇州府六十五萬五千石 松江府二十萬三千石 常州府一十七萬五千石 鎮江府八萬石 寧國府三萬石 池州府二萬五千石 廬州府一萬石 淮安府二萬五千石 太平府一萬七千石 安慶府六萬石 鳳陽府三萬石 揚州府六萬石 徐州三萬石 山東二十八萬石【內折色七萬石】 河南二十七萬石【內折色七萬石】 收兌米 江西一十七萬石 應天府二萬八千石 蘇州府四萬二千石 松江府二萬九千九百五十石 廣德州八千石 鎮江府一萬石 淮安府一萬一百五十石【以上舊俱運淮安府常盈倉】 浙江三萬石 揚州府三萬七千石 鳳陽府三萬三百石 徐州一萬八千石 鎮江府一萬二千石 淮安府六萬九千石【以上舊運徐州廣運倉】 山東二萬六百石 河南五萬石【以上舊運臨清廣積倉】 山東七萬五千石 河南六萬石【以上舊運德州德州倉】 支運米六十四萬四千八十三石三鬥 天津倉米六萬石 薊州倉本色米十萬石。

    折色米一十四萬石 密雲鎮米一十五萬四千八百一十石八鬥 昌平鎮米一十八萬九千二百七十二石五鬥【以上即上兌運內數】 預備米一十九萬四千四百石 臨清廣積倉。

    山東五萬四百石。

    河南六萬石。

    德州德州倉。

    山東六萬石。

    河南一萬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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