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三

關燈
三年之外、每畝量徵米豆三升、或銀二分、就於該倉庫上納 ○七年奏準、科道等官、清查過壩上等二十六處馬牛羊房等倉場、揀退不堪馬驢牛羊、俱發順天府變賣。

    實在馬駝驢騾牛羊並駒犢、共三千九百七十七匹頭隻。

    通計一年、該用料三萬九千三百石有零。

    草九十萬一千五百餘束。

    每年十一月、科道官、並戶部委官、親詣各倉場、會同提督太監、將實在馬牛羊駝、通行查點。

    有瘦損矮小不堪者、發各衙門變賣。

    將實在的數、造冊送部、以憑會計錢糧。

    凡未印二歲駒、每匹日給料二升、草十斤。

    未二歲者、不準支給。

    其吳家駝牛房二處草場地土、召民佃種。

    徵收子粒銀兩、自本年為始、俱令蕃牧千戶所徵解本部。

    如有倒失牛隻、呈報給領價銀買補。

    今後有貢賀、及新收孳生等項馬匹、隨即印烙發場。

    每年通行點視。

    內官查照永樂年間事例、每房止留四員。

    一員管理錢糧。

    三員專管馬匹。

    其餘取回別用。

    及將司牧局衙門官吏裁革。

    令司牧司官吏帶管 ○又題準、各馬牛羊房添設內官數多、每馬房止留四員。

    一員管理錢糧。

    三員專管馬匹。

    其養馬指揮千百戶、一體裁減。

    止留一員、督率旗軍喂養 ○八年奏準、差科道官、會同戶部委官、將各倉場馬牛羊駝等、查驗矮小多餘者、送戶部及兵部給發操備。

    或為變賣。

    倒死等項、盡行開除。

    額外養馬、軍餘發回原衛所差操。

    如有冒濫侵欺情弊、徑自參奏 ○又令各馬房馬匹、照舊規牧放三箇月。

    若有賣放買間等弊、聽巡青科道官、及委官參究 ○九年議準、禦馬監內外馬房各項馬匹、俱要操練調習、以便控禦。

    內有孳生馬駒、從實報官。

    三年一次具數奏下兵部、轉行巡青科道點視。

    上中二等、發監收養。

    下品不堪者、照題準事例變賣。

    都指揮以下、勤惰公私、俱臨時聽點視科道官從公舉劾 ○十年題準、各馬房錢糧、俱由戶部票撥。

    不許內外管馬官、自出無印小票支領。

    該倉官攢、將票內數目增改、以圖侵費者、本部該司及委官、並巡視科道官、從重參究 ○十一年題準、順天府漷縣黃場鋪草場地土、照舊撥給 禦馬監、以為下場往回駐止之地。

    歲入租銀、該監徑自收貯。

    備修理應用、以省軍衛有司之費 ○十三年題準、每年奏差主事一員、前去順天府三河縣駐劄、專管草場地土 ○十四年題準、司禮監轉行 禦馬監、將各馬房管事內官、逐一從公選擇。

    有衰老昏懦者革退另行選補。

    如或蹈襲故弊。

    廢墜馬政。

    聽巡青科道官、指實舉劾 ○十六年題準、戶部委官、及監督科道官、將外牛房吳家駝三倉牛隻、揀選老瘦不堪者、行順天府變賣銀兩解部、以備買補應用。

    以後每季、各官會同揀選一次 ○三十一年題準、通州新舊二城、分築兩草場。

    共設大使一員、攢典二名、隸該州管轄。

    合用印記鑄給。

    庫秤五名、該州審僉應役。

    防守甲夫、州衛通融僉撥 ○萬曆七年題準、明智等草場委官、收放草束、差滿一體考覈。

    公勤廉慎者、優錄。

    平常無過者、復職敘遷。

    怠玩貪縱者、照罷軟不及不謹等例、分別降黜 ○又令象房倉官攢、必將經收草料、守支盡絕、方準起送。

    其守支月分、仍給俸糧 ○九年題
0.06072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