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八 太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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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四分之三,而所加者四,是其為數不足考也。

     君子之為書,猶工人之作器也,見其形以知其用。

    有鼎而加柄焉,是無問其工之材不材,與其金之良苦,而其不可以為鼎者,固已明矣。

    況乎加《?》與《赢》而不合乎二十八宿之度;是柄而不任操,吾無取也巳。

     太玄論中 四分日之一,或曰一百分日之二十五,在四以為一,在百以為二十五,唯其所在而加之,豈有常數哉?六日七分者,以八十言者也。

    苟有以适于用,吾斯從而加之矣。

    《坎》、《離》、《震》、《兌》各守其方,而六十卦之爻分散于三百六十日。

    聖人不以五日四分日之一者害其為《易》,而以七分者加焉,此非有所法乎?日月星辰之度,天地五行之數也,以其上之不可以八,而下之不可以六,故以七分者加之,使夫《易》者亦不為無用于曆而已矣。

    夫八十分與夫七分者,皆非其所以為《易》也。

    上、下而為卦,九、六而為爻,此其所以為《易》也。

    聖人不于其所以為《易》者加之,故加焉而不害其為《易》。

    若夫四位而為首,九行而為贊,此正其所以為《太玄》者也。

    而雄于此加焉,故吾不知其為《太玄》也。

    始于《中》之一,而訖于《養》之九,阙焉而未見者,四分日之三而已矣。

    以一百八分而為日,以一分而加之,一首之外盡八十一首,而四分日之三者可以見矣。

    觀《周》之一,知晝夜之不在乎奇偶,而在其所承;觀《中》之九,知休咎之不在乎晝夜,而在其所處。

    故積其分至于《養》之九,而可以無患。

    蓋《易》之本六日以為卦,《太玄》之初四日有半以為首,而皆以四百八十七分,求合乎二十八宿之度,加分而其數定,去《?》、《赢》而其道勝,吾無憾焉耳。

     太玄論下 《太玄》之策三十有六,虛三而三十有三用焉。

    曰其說出于《易》。

    《易》曰:“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

    ”是雄之所以為虛三之說也。

    夫大衍之數,是數之宗,而萬物之所取用也。

    今夫蓍,亦用者之一而已矣。

    或用其千萬,或用其一二,唯其所用而蓍也,用其四十有九焉。

    五者生之終也,十者成之極也。

    生之終,成之極,則天下又何以過之?故曰五十。

    五十者,五十有五雲也,非四十有九而益一雲也。

    天下之數于是宗焉,則《玄》無乃亦将取之。

    且夫四十有九者,豈有他哉?極其所當用之數而取之于大衍者,衍其所當用之策數,而舉其大略焉耳。

    吾将以老陽之九而明之,則夫七八六者,可以從而見焉。

    今夫一爻而三變,一變而挂一,是三用也。

    四四揲之,歸奇于扌力,是十用也。

    既扌力而數其餘,是三十有六用也。

    三與十、與三十六,而四十九之數成焉。

    增之則赢,損之則虧。

    四十有九足以成爻,而未始有虛一之道,吾不知先儒何從而得之也。

    聖人之所為,當然而然耳。

    區區于天地五行之數而牽合于其間者,亦見其勞而無取矣。

    聖人觀乎三才之體而取諸其象,故八卦皆以三畫,及其欲推之于六十四也,則從而六之,吾又不知先儒之何以配乎六也。

    聖人之意,直曰非六無以變。

    非六無以變是非四十九無以揲也。

    《太玄》之算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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