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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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使司 洪武三年、初置察言司。

    設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尋革。

    十年、始置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

    設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參議、經歷司經歷、知事。

    職專出納 帝命。

    通達下情。

    關防諸司出入公文。

    奏報四方章奏實封建言、陳情伸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

    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

    今革 士納帝命 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職專出納。

    與內外諸司、俱無文移。

    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 ○二十六年定、凡有帝命、必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通達下情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陳情建言、伸訴冤枉民間疾苦善惡等事、知必隨即奏聞。

    及告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於底簿內謄寫所告緣由、齎狀奏聞。

    仍將所奉旨意、於上批寫送該科給事中、轉令該衙門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將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當該衙門整理。

    月終奏繳底簿送該科、督併承行該衙門回銷 ○永樂四年、令本司奏事、雖小必聞 凡每日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遞所奏事。

    或五事、七事。

    遇大寒大暑、減免奏數不一 開拆實封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或人齎到司。

    須於公廳眼同開拆、仔細檢看。

    事幹軍情機密、調撥軍馬。

    及外國來降、進貢方物、急缺官員、提問軍職有司官員、并請旨定奪事務。

    即於底簿內謄寫略節緣由。

    當將原來實封、禦前陳奏畢。

    就於奏本後批寫 旨意送該科給事中收。

    轉令該衙門抄出施行。

    其進繳稅糧文冊勘合通關、起解軍囚等項。

    附簿明白、止送該科送、不必入奏 凡邊方腹裏、盜賊機密重情。

    正德六年奏準、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

    副本亦要隨本封實。

    咨呈等文免掛號。

    待事已施行方許開拆附卷。

    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

    如有漏洩、一體治罪 ○嘉靖十二年、令凡內外奏報軍機、並兵部議處賊情。

    不拘齋戒日期、照常封進 凡題本奏本。

    嘉靖八年題準、照原定長短廣狹格式、刊印頒降。

    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

    奏本字樣、務與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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