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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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役
夫役舊有定例。
自永樂以後、營造起撥、供用漸多。
今營造之外、又有柴夫以供 內府之用。
因附載雲 凡起取夫役。
洪武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 ○二年、置直隸應天府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
每歲農隙、其夫赴京供役。
每歲率用三十日、遣歸。
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
其佃戶出米一石、資其費用。
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其資費、每田一畝、出米一升五合 ○二十六年、令倉腳夫每一坊長、製牌一面。
以後各衙門差使、奏過給牌取夫。
工完繳牌 ○又定、凡在京城垣河道、每歲應合修繕。
其用工數多。
須於農隙之時、於近京免糧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等五府州、預先定奪奏聞。
行移各府起取。
除役占等項、照依 欽定則例優免外。
其餘人戶、每四丁共輳一夫。
著令各備鍬杵籃擔。
委官部領。
定限十月初赴京。
計定工程、分撥做造。
滿日放回。
若有不當夫役、及做工未滿逃回者、並行治罪。
及各處起到倉腳夫、俱發應天府收籍為民。
遇有官差、度量差撥。
著令輪流、周而復始。
若差使數多。
做工日久。
照例每名月給工錢五百文。
坊長減半、以周養贍 優免則例 優免二丁 水馬驛夫 遞運船水夫 會同館夫 輪班人匠 在京見役皂隸 校尉力士 見任官員 廩膳生員訓導 馬船夫 光祿寺廚役 防送夫 軍戶 鋪兵 免一丁 凡年七十以上、及廢疾之人 凡優恤夫役。
永樂九年、令天壽山工役病故者、給棺送回原籍、與鈔一百貫安葬。
免其戶役一年。
沿途得病不曾上下故者、亦送回、與鈔五十貫。
免戶役半年 ○十一年、令放回軍夫人匠、治途有病者、所在官司醫治、砍柴夫 宣德四年、易州山廠起倩。
每季、二萬五千八百五十五名。
四季、共十萬三千四百二十名 順天府每季一千七百三十二名 真定府
自永樂以後、營造起撥、供用漸多。
今營造之外、又有柴夫以供 內府之用。
因附載雲 凡起取夫役。
洪武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 ○二年、置直隸應天府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
每歲農隙、其夫赴京供役。
每歲率用三十日、遣歸。
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
其佃戶出米一石、資其費用。
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其資費、每田一畝、出米一升五合 ○二十六年、令倉腳夫每一坊長、製牌一面。
以後各衙門差使、奏過給牌取夫。
工完繳牌 ○又定、凡在京城垣河道、每歲應合修繕。
其用工數多。
須於農隙之時、於近京免糧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等五府州、預先定奪奏聞。
行移各府起取。
除役占等項、照依 欽定則例優免外。
其餘人戶、每四丁共輳一夫。
著令各備鍬杵籃擔。
委官部領。
定限十月初赴京。
計定工程、分撥做造。
滿日放回。
若有不當夫役、及做工未滿逃回者、並行治罪。
及各處起到倉腳夫、俱發應天府收籍為民。
遇有官差、度量差撥。
著令輪流、周而復始。
若差使數多。
做工日久。
照例每名月給工錢五百文。
坊長減半、以周養贍 優免則例 優免二丁 水馬驛夫 遞運船水夫 會同館夫 輪班人匠 在京見役皂隸 校尉力士 見任官員 廩膳生員訓導 馬船夫 光祿寺廚役 防送夫 軍戶 鋪兵 免一丁 凡年七十以上、及廢疾之人 凡優恤夫役。
永樂九年、令天壽山工役病故者、給棺送回原籍、與鈔一百貫安葬。
免其戶役一年。
沿途得病不曾上下故者、亦送回、與鈔五十貫。
免戶役半年 ○十一年、令放回軍夫人匠、治途有病者、所在官司醫治、砍柴夫 宣德四年、易州山廠起倩。
每季、二萬五千八百五十五名。
四季、共十萬三千四百二十名 順天府每季一千七百三十二名 真定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