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六

關燈
夫役 夫役舊有定例。

    自永樂以後、營造起撥、供用漸多。

    今營造之外、又有柴夫以供 內府之用。

    因附載雲 凡起取夫役。

    洪武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 ○二年、置直隸應天府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

    每歲農隙、其夫赴京供役。

    每歲率用三十日、遣歸。

    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

    其佃戶出米一石、資其費用。

    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其資費、每田一畝、出米一升五合 ○二十六年、令倉腳夫每一坊長、製牌一面。

    以後各衙門差使、奏過給牌取夫。

    工完繳牌 ○又定、凡在京城垣河道、每歲應合修繕。

    其用工數多。

    須於農隙之時、於近京免糧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等五府州、預先定奪奏聞。

    行移各府起取。

    除役占等項、照依 欽定則例優免外。

    其餘人戶、每四丁共輳一夫。

    著令各備鍬杵籃擔。

    委官部領。

    定限十月初赴京。

    計定工程、分撥做造。

    滿日放回。

    若有不當夫役、及做工未滿逃回者、並行治罪。

    及各處起到倉腳夫、俱發應天府收籍為民。

    遇有官差、度量差撥。

    著令輪流、周而復始。

    若差使數多。

    做工日久。

    照例每名月給工錢五百文。

    坊長減半、以周養贍 優免則例 優免二丁 水馬驛夫    遞運船水夫 會同館夫    輪班人匠 在京見役皂隸  校尉力士 見任官員    廩膳生員訓導 馬船夫     光祿寺廚役 防送夫     軍戶 鋪兵 免一丁 凡年七十以上、及廢疾之人 凡優恤夫役。

    永樂九年、令天壽山工役病故者、給棺送回原籍、與鈔一百貫安葬。

    免其戶役一年。

    沿途得病不曾上下故者、亦送回、與鈔五十貫。

    免戶役半年 ○十一年、令放回軍夫人匠、治途有病者、所在官司醫治、砍柴夫 宣德四年、易州山廠起倩。

    每季、二萬五千八百五十五名。

    四季、共十萬三千四百二十名 順天府每季一千七百三十二名 真定府
0.05592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