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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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夏季四月、秋季九月、原係通倉支糧者、俱改於京倉。
其六月十一月、係歇操月分。
原在京倉關支者、改於通倉 ○題準、鳳陽倉儲缺乏。
將淮安稅銀、暫準存留該府、放給官軍月糧。
仍聽戶部管倉主事稽查 ○又議準、昌平遊兵月糧、防秋三箇月、照舊將該鎮民運等銀給放 ○題準、永平添註郎中、總理糧儲。
將燕石二區官軍月糧、仍照舊例。
上半年通給本色。
下半年通給折色。
如該給本色月分、遇年豐米賤、軍士願照時估給支折色者、聽。
或年荒米貴、先儘本色。
如本色不敷、照依上半年折色例。
在邊每石六錢五分。
在衛每石四錢 ○四十四年題準、燕石二區軍士、上半年月糧。
年豐在邊每石折銀四錢五分。
在衛折銀四錢五分。
及行馬太二區、一體施行 ○四十五年題準、通州五衛、凡開收月糧、本衛先將應收緣由保勘、同本官軍、解通州參將查驗。
批發該衛、填註新收項下。
方行衛所收糧。
每月糧冊、印鈐送部。
凡事故應開俸糧、本管官將原由申報參將、批行該衛、明註項下、截日扣除。
季終、經歷司將前項號簿、送參將查對倒換。
仍聽坐庫等官、巡倉禦史查訪參究 ○隆慶元年題準、旗手等二十衛、直宿官軍、遠赴通倉支糧不便。
每月備造實支糧數文冊送部、劄付下糧廳、逐月坐撥京倉廒口關支 ○又題準、鎮武、西平、西興、西寧四堡邊軍月糧、上半年支本色、鹽糧內給放。
下半年折色、京運銀內支給 ○又題準、墩軍夜不收、較之操軍獨苦。
夜不收每名、加米三鬥。
墩軍每名、加米一鬥 ○二年題準、昌平鎮永鞏昌標四營軍士月糧。
春防有警、就昌平居庸二倉關支。
無警、同夏冬二季赴京倉關領。
其薊州等鎮月糧、酌量豐歉。
米貴、給以本色。
米賤、給以折色。
通算一軍一年、不失本折各半成規。
三屯營太平寨路遠地方、務要多買米石、就近給放 ○三年題準、薊鎮新選忠順軍月糧、料草布花等項、該鎮巡撫、查各地方有年額可動銀兩、分解天津易州收貯給發、永為定規。
如有不足、戶部於京運銀內補足 ○又題準、三河守備下城操舍餘、見在守城操備、每名月每月支糧六鬥。
隨興營二衛、造冊送通州關支。
每年冬、亦準支冬衣。
布二疋、折銀五錢。
綿花一斤八兩、折銀九分 ○又題準、薊州等鎮主兵月糧、每歲除下半年照舊折色外。
上半年本折各三箇月。
其折色價銀、不拘在邊六錢五分、在衛四錢之例、隨歲豐歉估給。
如遇有閏、照此扣散。
地方窵遠者、給折色八分、本色二分。
至於客兵、除緊急關支本色外。
若無調遣、亦照前例支給 ○五年題準、各邊營通丁、查係投降真夷、月糧之外、再加五鬥。
於臨倉扣除軍糧銀內支給。
其軍餘投充、不許一概濫加 ○又題準、各邊營管事官員糧俸、俱在原衛造支、不許隨營隨路關支。
但各官身處邊關者、折價照在邊例支給。
其標下存操募車軍糧布花、查原係某鎮項下者、即各另自造冊。
赴本管兵備道掛號。
送管糧郎中坐支。
不許仍前借名代造 ○又題準、各路營衛所造支糧、俸料草、行各該兵備道、查照住收日期、行管糧衙門知會。
各該掌印官、明白開報完日、同原行劄案、齎赴該道查覈。
方送管糧衙門坐支 ○又題準、大同鎮一等真夷、除正糧外。
每名每月、準給米五鬥。
另給銀三錢。
次等通丁、每名每月、止準給糧五鬥。
以上本折、俱照例兼支 ○又題準、將興州、薊州、營州、各衛月糧、原在通倉者、並折俸布花料草、俱赴彼坐支。
原在密倉者、造冊赴兵備道查明、轉送該鎮管糧衙門坐支。
其應支錢糧、與應扣補各鎮錢糧、候五年終、會計歸併 ○六年議準、分布春秋兩防月分、及加百總守臺工食該鎮分布、舊例春防三箇月、秋防四箇月、合議入衛官軍、延綏二枝、寧夏一枝、每年以十箇月為期。
其餘宣大遼東保定標兵、及各班軍、塘撥官總軍馬、俱以八箇月為期。
各路傳烽軍士、各標營分路防守軍、兩防以四箇月為期。
其南兵守臺百總工食、原與眾兵同。
今計在邊八箇月、每日準加銀一分。
撤防仍舊 ○又題準、神木黑窯二廠軍夫每名準支月糧四鬥。
口糧二鬥。
上林苑監南海子、不分京衛外衛、一例在京支糧四鬥。
其冬衣布花、俱照京衛事例、在京支給。
仍行薊永密昌四鎮、但有衛所冊籍、開載二廠苑海等軍名色、盡數開除 ○萬曆二年題準、錦衣等各衛所、以後造報月糧文冊、并照會、以投文日為始、領勘合日止。
計在三日事完。
下糧廳、隨將糧冊送照磨所磨對。
各衛所委官、隨將所領勘合、赴東官廳比同。
即日發倉支給。
如有逃故軍士、支出月糧。
著各該委官、隨即檢舉 ○三年題準、將山西鎮東路盤道梁等四堡軍、每名原支月糧八鬥、再加二鬥。
共折銀六錢二分。
新改撥步軍、每名原支月糧八鬥、再加一鬥。
于主兵逃故數內支給 ○四年題準、將興州中後二屯衛官軍俸糧布花料豆、俱改密雲鎮關支。
月糧上半年本色四箇月、該鎮支給。
折色二箇月、每石六錢五分。
下半年俱支折色、每石四錢五分。
并俸布料銀、每年同年例類發 ○五年題準、京營軍士、以後非遇有警、將守城兵口糧一鬥、悉行革免。
戰車二兵防秋口糧、一例支給三鬥 ○七年題準、四月十月、俱係軍士開操之日。
赴通倉關米、有誤隨營。
查將通倉應放本色、六月十一月俱改坐京倉。
四月十月、仍給折色。
如遇米貴、則停止折色、改放本色。
臨時酌行題請 ○九年題準、遼東兩河防守軍月糧、每名每月、原給銀二錢五分、今再加銀一錢五分 月鹽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大軍關支月鹽、有家小者、月支二斤。
無家小者、月支一斤。
其在京衛分、如遇按月支鹽、將該支軍名鹽數、造冊申繳合幹上司。
轉達戶部、磨算相同。
立案、將原繳文冊、出給勘合字號。
坐定軍名鹽數。
劄付龍江鹽倉放支。
如有事故、就便扣除。
支畢、將實收扣除數目、申報戶部。
於原編勘合字號底簿內註銷、以憑稽考。
仍立案備照。
其在外衛所軍士月鹽、亦有支鈔去處。
每鹽一斤、折鈔一百文。
照例行移有司、於官錢內支給。
如有事故、一體扣除 ○正統二年、令修蓋德勝等門做工軍餘人匠、每名月支食鹽一斤 ○三年、令甘肅等處官軍、於本地出鹽去處、自行撈取食用 ○四年、令京衛調出遼東操備軍士、照彼處例、每名月給食鹽二斤 ○成化十二年、令見今營造軍民人匠、每名月給食鹽一斤 ○十三年、令南北二京錦衣等衛軍校尉、各處旗校軍士、月鹽一體住支 官民戶口鹽鈔 洪武二十四年、令揚州府泰州竈戶、照溫台處三府例、支食官鹽折納鈔貫。
每引二百斤、米四石。
每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
其鈔就準工本。
工本數多而鈔少、官為補支。
工本數少而鈔多、扣除工本外、餘鈔納官 ○永樂二年、令兩京官吏人等、及各處官民戶口食鹽、每歲大口納鈔一十二貫、支鹽一十二斤。
小口納鈔六貫、支鹽六斤。
市民食鹽、每引納鈔二百貫。
鄉民食鹽、每引納米五石、每石折鈔一百貫。
每引該鈔五百貫 ○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并北直隸府州縣官民人等、戶口食鹽、各隨地方徵收。
歲月糧多處徵米。
歲用糧少處徵鈔 ○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人等、一體見丁納鈔支鹽。
大口十五歲以上、月支鹽一斤、納鈔一貫。
小口十歲以上、月支鹽半斤、納鈔五百文 ○八年、令給 孝陵神宮監食鹽、每歲六十斤 ○洪熙元年、令免徵貴州宣慰司諸種人鹽鈔 ○正統三年、令關支戶口官軍食鹽、各該運司給批。
總填鹽斤數目、定與程期、給付執照。
各處批驗所、巡檢司、照數秤掣盤驗關防。
給散畢、在京於戶部、在外於本衙門、依限送繳。
仍將前批、通發運司查銷 ○又令各處徵收戶口食鹽鈔貫、不拘軟爛、但有字貫者、即與收受 ○又令天下戶口鹽鈔、俱減半徵收。
官吏并隨住大口全徵 ○四年、令該關食鹽、如過期三年之上者、住支 ○又令未出幼男女、及孤寡殘疾、充軍當匠亡故人口、免徵鹽鈔 ○又令免徵貴州鎮遠等府鹽鈔 ○七年、令山東布政司戶口食鹽布疋、照例折鈔 ○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蘇松等府州縣、戶口食鹽米鈔、先委官、取勘該管人戶、分豁舊管收除實在、男婦大小人口、并該徵米鈔數目、造冊齎繳。
照稅糧實徵文冊、定限差人送部。
如違限、及數目不清、差來人送問。
經該官吏、查提問罪 ○景泰五年、令官吏人等食鹽、吏典、承差、許報五口至十口。
文武官員、許報十五口至三十口 ○成化二年、令戶口鹽該納米者、仍舊納米。
該納鈔者、錢鈔中半兼收 ○六年、令免今年各處戶口鹽鈔、以後不許折收銀米 ○七年、令在京各衙門差撥官吏人等、到於長蘆關支食鹽、各將鹽斤數目造冊、繳報戶部。
預發運司收照。
其本衙門與差去人員照身批文。
止開各人職役姓名、不許開寫鹽數。
定與限期、赴運司告投。
運司就於批內寫到司月日、用印鈐蓋、給還照身。
仍取領狀、與發去文冊數目。
另給照鹽批文。
定限下場支鹽。
回還本衙門、查照原差人役、若有在外不回、有違 欽限兩箇月之上提問 ○十年、令戶口鹽價、內該起解京庫者錢鈔兼收。
每鈔一貫、折錢二文。
其該存留之數、願納米者、聽。
願納鈔者、照舊 ○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門戶口食鹽、該納鈔貫、該關鹽斤、每年各造青冊三本送部。
存留一本備照。
一本發場放支。
內各將一本輳總、或二十本、三四十本、該司用印信手本、陸續封送都察院。
轉發巡鹽禦史、發下該司收候。
遇有關支、比對數目相同。
方纔關領○十六
其六月十一月、係歇操月分。
原在京倉關支者、改於通倉 ○題準、鳳陽倉儲缺乏。
將淮安稅銀、暫準存留該府、放給官軍月糧。
仍聽戶部管倉主事稽查 ○又議準、昌平遊兵月糧、防秋三箇月、照舊將該鎮民運等銀給放 ○題準、永平添註郎中、總理糧儲。
將燕石二區官軍月糧、仍照舊例。
上半年通給本色。
下半年通給折色。
如該給本色月分、遇年豐米賤、軍士願照時估給支折色者、聽。
或年荒米貴、先儘本色。
如本色不敷、照依上半年折色例。
在邊每石六錢五分。
在衛每石四錢 ○四十四年題準、燕石二區軍士、上半年月糧。
年豐在邊每石折銀四錢五分。
在衛折銀四錢五分。
及行馬太二區、一體施行 ○四十五年題準、通州五衛、凡開收月糧、本衛先將應收緣由保勘、同本官軍、解通州參將查驗。
批發該衛、填註新收項下。
方行衛所收糧。
每月糧冊、印鈐送部。
凡事故應開俸糧、本管官將原由申報參將、批行該衛、明註項下、截日扣除。
季終、經歷司將前項號簿、送參將查對倒換。
仍聽坐庫等官、巡倉禦史查訪參究 ○隆慶元年題準、旗手等二十衛、直宿官軍、遠赴通倉支糧不便。
每月備造實支糧數文冊送部、劄付下糧廳、逐月坐撥京倉廒口關支 ○又題準、鎮武、西平、西興、西寧四堡邊軍月糧、上半年支本色、鹽糧內給放。
下半年折色、京運銀內支給 ○又題準、墩軍夜不收、較之操軍獨苦。
夜不收每名、加米三鬥。
墩軍每名、加米一鬥 ○二年題準、昌平鎮永鞏昌標四營軍士月糧。
春防有警、就昌平居庸二倉關支。
無警、同夏冬二季赴京倉關領。
其薊州等鎮月糧、酌量豐歉。
米貴、給以本色。
米賤、給以折色。
通算一軍一年、不失本折各半成規。
三屯營太平寨路遠地方、務要多買米石、就近給放 ○三年題準、薊鎮新選忠順軍月糧、料草布花等項、該鎮巡撫、查各地方有年額可動銀兩、分解天津易州收貯給發、永為定規。
如有不足、戶部於京運銀內補足 ○又題準、三河守備下城操舍餘、見在守城操備、每名月每月支糧六鬥。
隨興營二衛、造冊送通州關支。
每年冬、亦準支冬衣。
布二疋、折銀五錢。
綿花一斤八兩、折銀九分 ○又題準、薊州等鎮主兵月糧、每歲除下半年照舊折色外。
上半年本折各三箇月。
其折色價銀、不拘在邊六錢五分、在衛四錢之例、隨歲豐歉估給。
如遇有閏、照此扣散。
地方窵遠者、給折色八分、本色二分。
至於客兵、除緊急關支本色外。
若無調遣、亦照前例支給 ○五年題準、各邊營通丁、查係投降真夷、月糧之外、再加五鬥。
於臨倉扣除軍糧銀內支給。
其軍餘投充、不許一概濫加 ○又題準、各邊營管事官員糧俸、俱在原衛造支、不許隨營隨路關支。
但各官身處邊關者、折價照在邊例支給。
其標下存操募車軍糧布花、查原係某鎮項下者、即各另自造冊。
赴本管兵備道掛號。
送管糧郎中坐支。
不許仍前借名代造 ○又題準、各路營衛所造支糧、俸料草、行各該兵備道、查照住收日期、行管糧衙門知會。
各該掌印官、明白開報完日、同原行劄案、齎赴該道查覈。
方送管糧衙門坐支 ○又題準、大同鎮一等真夷、除正糧外。
每名每月、準給米五鬥。
另給銀三錢。
次等通丁、每名每月、止準給糧五鬥。
以上本折、俱照例兼支 ○又題準、將興州、薊州、營州、各衛月糧、原在通倉者、並折俸布花料草、俱赴彼坐支。
原在密倉者、造冊赴兵備道查明、轉送該鎮管糧衙門坐支。
其應支錢糧、與應扣補各鎮錢糧、候五年終、會計歸併 ○六年議準、分布春秋兩防月分、及加百總守臺工食該鎮分布、舊例春防三箇月、秋防四箇月、合議入衛官軍、延綏二枝、寧夏一枝、每年以十箇月為期。
其餘宣大遼東保定標兵、及各班軍、塘撥官總軍馬、俱以八箇月為期。
各路傳烽軍士、各標營分路防守軍、兩防以四箇月為期。
其南兵守臺百總工食、原與眾兵同。
今計在邊八箇月、每日準加銀一分。
撤防仍舊 ○又題準、神木黑窯二廠軍夫每名準支月糧四鬥。
口糧二鬥。
上林苑監南海子、不分京衛外衛、一例在京支糧四鬥。
其冬衣布花、俱照京衛事例、在京支給。
仍行薊永密昌四鎮、但有衛所冊籍、開載二廠苑海等軍名色、盡數開除 ○萬曆二年題準、錦衣等各衛所、以後造報月糧文冊、并照會、以投文日為始、領勘合日止。
計在三日事完。
下糧廳、隨將糧冊送照磨所磨對。
各衛所委官、隨將所領勘合、赴東官廳比同。
即日發倉支給。
如有逃故軍士、支出月糧。
著各該委官、隨即檢舉 ○三年題準、將山西鎮東路盤道梁等四堡軍、每名原支月糧八鬥、再加二鬥。
共折銀六錢二分。
新改撥步軍、每名原支月糧八鬥、再加一鬥。
于主兵逃故數內支給 ○四年題準、將興州中後二屯衛官軍俸糧布花料豆、俱改密雲鎮關支。
月糧上半年本色四箇月、該鎮支給。
折色二箇月、每石六錢五分。
下半年俱支折色、每石四錢五分。
并俸布料銀、每年同年例類發 ○五年題準、京營軍士、以後非遇有警、將守城兵口糧一鬥、悉行革免。
戰車二兵防秋口糧、一例支給三鬥 ○七年題準、四月十月、俱係軍士開操之日。
赴通倉關米、有誤隨營。
查將通倉應放本色、六月十一月俱改坐京倉。
四月十月、仍給折色。
如遇米貴、則停止折色、改放本色。
臨時酌行題請 ○九年題準、遼東兩河防守軍月糧、每名每月、原給銀二錢五分、今再加銀一錢五分 月鹽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大軍關支月鹽、有家小者、月支二斤。
無家小者、月支一斤。
其在京衛分、如遇按月支鹽、將該支軍名鹽數、造冊申繳合幹上司。
轉達戶部、磨算相同。
立案、將原繳文冊、出給勘合字號。
坐定軍名鹽數。
劄付龍江鹽倉放支。
如有事故、就便扣除。
支畢、將實收扣除數目、申報戶部。
於原編勘合字號底簿內註銷、以憑稽考。
仍立案備照。
其在外衛所軍士月鹽、亦有支鈔去處。
每鹽一斤、折鈔一百文。
照例行移有司、於官錢內支給。
如有事故、一體扣除 ○正統二年、令修蓋德勝等門做工軍餘人匠、每名月支食鹽一斤 ○三年、令甘肅等處官軍、於本地出鹽去處、自行撈取食用 ○四年、令京衛調出遼東操備軍士、照彼處例、每名月給食鹽二斤 ○成化十二年、令見今營造軍民人匠、每名月給食鹽一斤 ○十三年、令南北二京錦衣等衛軍校尉、各處旗校軍士、月鹽一體住支 官民戶口鹽鈔 洪武二十四年、令揚州府泰州竈戶、照溫台處三府例、支食官鹽折納鈔貫。
每引二百斤、米四石。
每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
其鈔就準工本。
工本數多而鈔少、官為補支。
工本數少而鈔多、扣除工本外、餘鈔納官 ○永樂二年、令兩京官吏人等、及各處官民戶口食鹽、每歲大口納鈔一十二貫、支鹽一十二斤。
小口納鈔六貫、支鹽六斤。
市民食鹽、每引納鈔二百貫。
鄉民食鹽、每引納米五石、每石折鈔一百貫。
每引該鈔五百貫 ○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并北直隸府州縣官民人等、戶口食鹽、各隨地方徵收。
歲月糧多處徵米。
歲用糧少處徵鈔 ○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人等、一體見丁納鈔支鹽。
大口十五歲以上、月支鹽一斤、納鈔一貫。
小口十歲以上、月支鹽半斤、納鈔五百文 ○八年、令給 孝陵神宮監食鹽、每歲六十斤 ○洪熙元年、令免徵貴州宣慰司諸種人鹽鈔 ○正統三年、令關支戶口官軍食鹽、各該運司給批。
總填鹽斤數目、定與程期、給付執照。
各處批驗所、巡檢司、照數秤掣盤驗關防。
給散畢、在京於戶部、在外於本衙門、依限送繳。
仍將前批、通發運司查銷 ○又令各處徵收戶口食鹽鈔貫、不拘軟爛、但有字貫者、即與收受 ○又令天下戶口鹽鈔、俱減半徵收。
官吏并隨住大口全徵 ○四年、令該關食鹽、如過期三年之上者、住支 ○又令未出幼男女、及孤寡殘疾、充軍當匠亡故人口、免徵鹽鈔 ○又令免徵貴州鎮遠等府鹽鈔 ○七年、令山東布政司戶口食鹽布疋、照例折鈔 ○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蘇松等府州縣、戶口食鹽米鈔、先委官、取勘該管人戶、分豁舊管收除實在、男婦大小人口、并該徵米鈔數目、造冊齎繳。
照稅糧實徵文冊、定限差人送部。
如違限、及數目不清、差來人送問。
經該官吏、查提問罪 ○景泰五年、令官吏人等食鹽、吏典、承差、許報五口至十口。
文武官員、許報十五口至三十口 ○成化二年、令戶口鹽該納米者、仍舊納米。
該納鈔者、錢鈔中半兼收 ○六年、令免今年各處戶口鹽鈔、以後不許折收銀米 ○七年、令在京各衙門差撥官吏人等、到於長蘆關支食鹽、各將鹽斤數目造冊、繳報戶部。
預發運司收照。
其本衙門與差去人員照身批文。
止開各人職役姓名、不許開寫鹽數。
定與限期、赴運司告投。
運司就於批內寫到司月日、用印鈐蓋、給還照身。
仍取領狀、與發去文冊數目。
另給照鹽批文。
定限下場支鹽。
回還本衙門、查照原差人役、若有在外不回、有違 欽限兩箇月之上提問 ○十年、令戶口鹽價、內該起解京庫者錢鈔兼收。
每鈔一貫、折錢二文。
其該存留之數、願納米者、聽。
願納鈔者、照舊 ○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門戶口食鹽、該納鈔貫、該關鹽斤、每年各造青冊三本送部。
存留一本備照。
一本發場放支。
內各將一本輳總、或二十本、三四十本、該司用印信手本、陸續封送都察院。
轉發巡鹽禦史、發下該司收候。
遇有關支、比對數目相同。
方纔關領○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