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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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之數送納、不許加收。
分司收過條由、即日開送順天府、轉發該店。
責令批驗茶引所追收。
按季完解。
不許侵剋拖欠 ○又令秋冬二節、供用庫該進瓜果。
各該宣課司預開合用數目、及應支價鈔、具印信手本。
徑赴崇文門分司、於該項下鈔內、照數支辦進用 ○十四年、令崇文門宣課分司錢鈔、照例折收銀兩。
按季送部。
傾煎成錠。
交付 內府承運庫收貯。
轉發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又題準、寶源吉慶二店、並福德等五店錢鈔、俱中半折銀。
每鈔一千貫、折銀四錢。
每錢二千文、折銀二兩八錢六分。
每二十兩、傾成一錠。
內寶源吉慶二店、按季解部。
聽候年終類進。
福德等五店、按季解府。
聽候取用。
及太常寺光祿寺支用 ○二十四年議準、福德寶源等七店、每貨一船、徵銀五兩。
行令順天府督同批驗茶引所官吏、及廂長人等照數徵收。
按季解部。
轉發太倉銀庫收貯。
以備糴買糧草支用 ○二十五年題準、原賜 楚府稅課司、仍屬武昌府委官收稅。
每年支銀一百兩送府、量助工食。
餘銀存貯府庫。
補各宗室欠缺墳房祿米等項支用 ○三十年議準、海蓋、遼陽、廣寧等州衛稅課銀兩、每年分定額數。
海州鹽課、除正額修邊撫夷外。
要積銀三百兩。
稅課、積銀二百兩。
蓋州稅課、積銀二百兩。
遼陽、廣寧稅課、各積銀二百兩。
俱解廣寧左庫、輳放月糧。
戶部仍於該鎮年例銀兩、照數減除 ○三十二年題準、居庸關南口委官抽稅商貨。
除在京宣課司稅過有票放行外。
其從東西別路徑趨宣大、未經抽稅之物、照例抽分銀兩。
送隆慶衛貯庫。
解送昌平管糧官支銷 ○三十九年、令各省直撫按、通行所司、令各該稅課司、將一應稅契銀兩、務查實數。
每季終、備開稅過房屋田地各若幹。
收過銀兩數目。
備造文冊。
依期類解各該司府查明、差官解部濟邊。
中間如有那借及隱漏者、撫按官查參究治 ○四十一年題準、崇文門宣課分司商稅、照舊折收銀兩。
自本年冬季為始。
照例每鈔一貫、折銀三釐。
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每十日一次、解送戶部寄收。
季終通算若幹。
每五十兩、煎傾成錠。
轉解太倉。
以備文武官員折俸等項支用。
銀匠、行宛大二縣各僉送二名。
季終徑行二縣更換 ○四十二年奏準、淮安門攤課稅稅則。
專委府佐貳一員、督同稅課司官收領。
除應準動支扣留若幹。
聽管倉主事註銷、按季報部。
其餘儘數解部濟邊。
中間已經工部分司抽分者、免其重抽 ○四十五年題準、稅淮安府過埧米麥雜糧、每石徵銀一釐。
抵補本府所屬稅銀、民壯帶徵軍餉 ○隆慶元年奏準、應天府江東等宣課司局、額辦課鈔、每貫折銀六毫。
解部貯庫。
候 內府庫鈔貫放盡、即將前銀折放賞軍、給發鋪行顏料等項支用 ○四年題準、廣東南雄府太平北城橋稅、仍解廣西梧州府支用 ○又題準、稅淮安府過埧腳頭斛夫銀、每年約九千二百餘兩。
聽給漕運官軍月糧。
並河道衙門支用 ○五年題準、稅淮安府過埧牙銀之半、以備漕運官軍月糧等用 ○萬曆二年題準、將順永保河四府商稅、除應留本處支用外。
其應解餘稅銀兩、每年定限上下半年二次解部濟邊。
不許別項擅用 ○八年題準、將淮安府四稅、行管理淮安倉主事兼管。
批立稅票、給發委官、驗數收銀貯庫。
聽撫按作正支銷。
如有餘、類解太倉 ○十一年題準、行河西務管關主事。
凡商貨係進京者、本關給與紅單、赴崇文門宣課司、併納正條船三稅。
其不係進京、發往四外賣者、本關止收正稅。
將條船二稅、俱與除免 ○議準、一應商貨。
如在臨清發賣者、照舊全稅。
在四外各地方發賣者、臨清先稅六分、至賣處補稅四分。
其赴河西務崇文門卸賣者、臨清先稅二分。
然後印發紅單、明註某處發賣。
給商。
執至河西務崇文門、補稅八分。
共足十分之數。
仍刻示關前、示諭各商遵守 ○十二年題準、行保定撫按。
將原裁各關商稅、照舊開復。
每年四季、選委佐貳官、從公抽收。
貯阜平、倒馬、井陘、三庫。
專備修築臺牆之費 ○議準、湖廣黃荊嶽等府、設有印信司局、照舊外。
其長常二府、並興蘄等七十七州縣、雜稅。
辰靖二府州、鹽木油稅。
常德府茶炭稅。
俱仍舊抽收。
每年扣銀解部。
餘存備祿糧等用。
武昌大冶隨州等六州縣、稅銀支費。
照今減定數目徵解。
至於省城船料鹽稅。
聽備兵餉給賞等費。
如有不敷。
仍於該省船料鹽稅輳用。
餘剩銀兩、聽備俸祿、及修造漕船等用 凡禁例。
洪武二十三年、榜諭各處稅課司局巡欄、令計所辦額課、日逐巡辦、收於司局。
按季交與官攢。
出給印信收票。
不許官攢侵欺、緻令巡欄陪納。
違者重罪 ○永樂十年、令各處巡按禦史、及按察司官、體察閘辦課程。
凡有以該稅鈔數倍增收、及將瑣碎之物一概勒稅者、治以重罪 ○景泰五年、令正陽門等宣課司、一應雜貨輪日挨次、於條由內開寫普安等三店卸賣。
其給賜各官福順等店、亦照例每店僉大戶二名看管。
按季更替。
該抽貨物、各官親自斟酌抽取。
不許容留親戚、詐稱家人、在店攪擾。
仍行巡視塌房禦史。
訪察禁革。
但有更易姓名、營求看店、及私充牙行者、軍發邊衛充軍。
民發口外為民 ○七年、令京城九門收鈔鋪戶、每季各門止役三人 ○成化十五年、令京城九門監收錢鈔內官、及各處抽分廠、不許將不該抽貨物、違例抽分 ○又令管莊佃僕人等、占收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發邊衛永遠充軍 ○弘治元年、令順天府委官二員。
分給印信簿籍、於草橋蘆溝橋宣課司、監收商稅。
草橋、行巡視南城禦史、蘆溝橋、行抽分禦史。
各不時親詣閘檢。
遇有收稅官攢巡欄、串同本處豪強無藉。
迎接客商在家、不令親自投稅。
多勒銀物。
少納錢鈔者。
就便拏問 ○又令今後但有詭寄之物、照依客商盤驗納稅。
若官吏監生旗校之家、往來供送車輛內、果有衣食之物、照例免稅。
如果貨物數多、即係興販、一體照例納稅。
若將紗羅等項隱藏、搜出即係匿稅。
貨物一半入官 ○六年、令差官於江西、浙江、蘇州、揚州、淮安、臨清稅課司局、照舊定則收稅。
按月稽考。
不許再委隔別衙門官員侵管、重復擾民。
仍各照額辦歲辦之數、年終通照鈔關事例、造冊奏繳 ○十三年奏準、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一應稅納錢鈔去處、省令客商人等自納。
若權豪無藉之徒、結黨把持、欄截生事、及將爛鈔低錢搪塞、攪擾商稅者、問罪。
枷號三箇月發落 ○正德七年、令正陽門等七門門官、凡日收大小車輛驢騾駝馱錢鈔、眼同戶部官吏監生、照依則例收受。
即時附簿。
錢鈔簿籍、俱封貯庫。
不許縱容門軍家人伴當、出城羅織客商、阻截車輛、索取小門茶果起籌等項銅錢 ○十六年詔、凡橋梁道路關津有利處所、私自添設抽分害民者。
巡按禦史、及按察司分巡官、通行查革 ○嘉靖元年、令廣東江西撫按衙門、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各稅課司官吏、綜理商稅。
各布政司、給與印信簿籍一扇。
將日逐稅過商人貨物姓名、逐一附記。
按季解赴布政司、呈報撫按衙門查考。
商稅自南而北、自北而南、各不許違例重徵。
守巡官、亦要不時查訪姦弊。
其委官侵欺那移、坐以監守自盜 ○八年、令遼東撫按官、將太監總兵原店四所、收取房錢、以為撫賞夷人之用。
一應私稅、痛加裁革 ○九年、裁革山海關、並廣寧等處抽分 ○十二年、令陜西委官於潼關、大慶關、驗稅商貨、以補 王府拖欠祿米、並賑濟邊儲等用。
其衛官□許護守關防、不許幹預收稅 凡蠲稅。
洪武二十七年、令各處城市沒官房屋、但係軍官軍人住者、不許取賃錢 ○永樂元年奏準、凡軍民之家、嫁娶喪祭、時節追送禮物。
染練自織布帛。
及買已稅之物。
或船隻車輛、運自已物貨、並農用之器。
各處小民挑擔蔬菜。
各處谿河小民貨賣雜魚。
民間家園池塘采用雜果。
非興販者。
及民間常用竹木蒲草器物。
並常用雜物、銅錫器物、日用食物。
俱免稅 ○正統十三年奏準、各處開張鋪店、及賣酒醋之家、戶絕者除其稅 ○正德十三年、令三岔河經行客商、不許抽分。
聽自入城販賣納課。
其往來糧米、每車照舊量抽米一鬥、以備(舟念)船支用 ○嘉靖十年、令宣課司。
今後小民發賣瓜果蔬菜、毋得抽稅 ○萬曆十一年、因議革準安過壩斛抽腳抽等稅。
題準、通行兩京十三省各撫按官。
嚴查所屬。
除額設有印稅課衙門外。
凡私設一應無名課稅、盡數查革 ○又題準、陜西漢中府革稅鹹陽縣皮布稅。
及涇鹹靜平等一十七州縣、並雲陽永樂二鎮店、私立稅銀。
盡行裁革 ○十二年題準、湖廣鄖襄承衡四府、新化嘉魚六溪口鹽稅紙價。
漢川縣劉家隔黃岡縣陽邏巡司、與德安貴陽等一十九州縣雜稅、牙稅、河稅。
並孝感應城等一十四縣、茶稅。
盡數裁革 凡差官。
永樂七年、差禦史監生、於各處收課衙門、閘辦課程 ○正統十二年、令巡視塌房禦史、及順天府堂上官一員、估計貨物直鈔若幹。
造冊發都稅等司官攢收掌。
照價收稅 ○又令戶部差主事二員、於淮安臨清閘辦商稅課鈔。
一年更代 ○又令順天府委官一員、於張家灣宣課司、閘辦商稅。
一年更代 ○成化二十一年、令順天府委佐貳官一員、於正陽門外稅課司、崇文門宣課分司、監收商稅 ○弘治六年、令崇文門宣課司商稅、止差主事監收。
不必禦史巡察 ○十八年、令湖廣省城料廠、每歲選委廉正府佐、或州縣正官一員、監督收受。
仍置通知文簿三扇。
一按季繳巡撫衙門。
一送布政司。
一送付委官。
滿日赴司查對 ○萬曆十年題準、崇文門通州二草場、每年徵收稅銀、解太倉寶和二店交納。
俱用白頭文書。
不便稽查。
比鈔關例、鑄給二分司關防各一顆。
付各委官收掌
分司收過條由、即日開送順天府、轉發該店。
責令批驗茶引所追收。
按季完解。
不許侵剋拖欠 ○又令秋冬二節、供用庫該進瓜果。
各該宣課司預開合用數目、及應支價鈔、具印信手本。
徑赴崇文門分司、於該項下鈔內、照數支辦進用 ○十四年、令崇文門宣課分司錢鈔、照例折收銀兩。
按季送部。
傾煎成錠。
交付 內府承運庫收貯。
轉發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又題準、寶源吉慶二店、並福德等五店錢鈔、俱中半折銀。
每鈔一千貫、折銀四錢。
每錢二千文、折銀二兩八錢六分。
每二十兩、傾成一錠。
內寶源吉慶二店、按季解部。
聽候年終類進。
福德等五店、按季解府。
聽候取用。
及太常寺光祿寺支用 ○二十四年議準、福德寶源等七店、每貨一船、徵銀五兩。
行令順天府督同批驗茶引所官吏、及廂長人等照數徵收。
按季解部。
轉發太倉銀庫收貯。
以備糴買糧草支用 ○二十五年題準、原賜 楚府稅課司、仍屬武昌府委官收稅。
每年支銀一百兩送府、量助工食。
餘銀存貯府庫。
補各宗室欠缺墳房祿米等項支用 ○三十年議準、海蓋、遼陽、廣寧等州衛稅課銀兩、每年分定額數。
海州鹽課、除正額修邊撫夷外。
要積銀三百兩。
稅課、積銀二百兩。
蓋州稅課、積銀二百兩。
遼陽、廣寧稅課、各積銀二百兩。
俱解廣寧左庫、輳放月糧。
戶部仍於該鎮年例銀兩、照數減除 ○三十二年題準、居庸關南口委官抽稅商貨。
除在京宣課司稅過有票放行外。
其從東西別路徑趨宣大、未經抽稅之物、照例抽分銀兩。
送隆慶衛貯庫。
解送昌平管糧官支銷 ○三十九年、令各省直撫按、通行所司、令各該稅課司、將一應稅契銀兩、務查實數。
每季終、備開稅過房屋田地各若幹。
收過銀兩數目。
備造文冊。
依期類解各該司府查明、差官解部濟邊。
中間如有那借及隱漏者、撫按官查參究治 ○四十一年題準、崇文門宣課分司商稅、照舊折收銀兩。
自本年冬季為始。
照例每鈔一貫、折銀三釐。
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每十日一次、解送戶部寄收。
季終通算若幹。
每五十兩、煎傾成錠。
轉解太倉。
以備文武官員折俸等項支用。
銀匠、行宛大二縣各僉送二名。
季終徑行二縣更換 ○四十二年奏準、淮安門攤課稅稅則。
專委府佐貳一員、督同稅課司官收領。
除應準動支扣留若幹。
聽管倉主事註銷、按季報部。
其餘儘數解部濟邊。
中間已經工部分司抽分者、免其重抽 ○四十五年題準、稅淮安府過埧米麥雜糧、每石徵銀一釐。
抵補本府所屬稅銀、民壯帶徵軍餉 ○隆慶元年奏準、應天府江東等宣課司局、額辦課鈔、每貫折銀六毫。
解部貯庫。
候 內府庫鈔貫放盡、即將前銀折放賞軍、給發鋪行顏料等項支用 ○四年題準、廣東南雄府太平北城橋稅、仍解廣西梧州府支用 ○又題準、稅淮安府過埧腳頭斛夫銀、每年約九千二百餘兩。
聽給漕運官軍月糧。
並河道衙門支用 ○五年題準、稅淮安府過埧牙銀之半、以備漕運官軍月糧等用 ○萬曆二年題準、將順永保河四府商稅、除應留本處支用外。
其應解餘稅銀兩、每年定限上下半年二次解部濟邊。
不許別項擅用 ○八年題準、將淮安府四稅、行管理淮安倉主事兼管。
批立稅票、給發委官、驗數收銀貯庫。
聽撫按作正支銷。
如有餘、類解太倉 ○十一年題準、行河西務管關主事。
凡商貨係進京者、本關給與紅單、赴崇文門宣課司、併納正條船三稅。
其不係進京、發往四外賣者、本關止收正稅。
將條船二稅、俱與除免 ○議準、一應商貨。
如在臨清發賣者、照舊全稅。
在四外各地方發賣者、臨清先稅六分、至賣處補稅四分。
其赴河西務崇文門卸賣者、臨清先稅二分。
然後印發紅單、明註某處發賣。
給商。
執至河西務崇文門、補稅八分。
共足十分之數。
仍刻示關前、示諭各商遵守 ○十二年題準、行保定撫按。
將原裁各關商稅、照舊開復。
每年四季、選委佐貳官、從公抽收。
貯阜平、倒馬、井陘、三庫。
專備修築臺牆之費 ○議準、湖廣黃荊嶽等府、設有印信司局、照舊外。
其長常二府、並興蘄等七十七州縣、雜稅。
辰靖二府州、鹽木油稅。
常德府茶炭稅。
俱仍舊抽收。
每年扣銀解部。
餘存備祿糧等用。
武昌大冶隨州等六州縣、稅銀支費。
照今減定數目徵解。
至於省城船料鹽稅。
聽備兵餉給賞等費。
如有不敷。
仍於該省船料鹽稅輳用。
餘剩銀兩、聽備俸祿、及修造漕船等用 凡禁例。
洪武二十三年、榜諭各處稅課司局巡欄、令計所辦額課、日逐巡辦、收於司局。
按季交與官攢。
出給印信收票。
不許官攢侵欺、緻令巡欄陪納。
違者重罪 ○永樂十年、令各處巡按禦史、及按察司官、體察閘辦課程。
凡有以該稅鈔數倍增收、及將瑣碎之物一概勒稅者、治以重罪 ○景泰五年、令正陽門等宣課司、一應雜貨輪日挨次、於條由內開寫普安等三店卸賣。
其給賜各官福順等店、亦照例每店僉大戶二名看管。
按季更替。
該抽貨物、各官親自斟酌抽取。
不許容留親戚、詐稱家人、在店攪擾。
仍行巡視塌房禦史。
訪察禁革。
但有更易姓名、營求看店、及私充牙行者、軍發邊衛充軍。
民發口外為民 ○七年、令京城九門收鈔鋪戶、每季各門止役三人 ○成化十五年、令京城九門監收錢鈔內官、及各處抽分廠、不許將不該抽貨物、違例抽分 ○又令管莊佃僕人等、占收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發邊衛永遠充軍 ○弘治元年、令順天府委官二員。
分給印信簿籍、於草橋蘆溝橋宣課司、監收商稅。
草橋、行巡視南城禦史、蘆溝橋、行抽分禦史。
各不時親詣閘檢。
遇有收稅官攢巡欄、串同本處豪強無藉。
迎接客商在家、不令親自投稅。
多勒銀物。
少納錢鈔者。
就便拏問 ○又令今後但有詭寄之物、照依客商盤驗納稅。
若官吏監生旗校之家、往來供送車輛內、果有衣食之物、照例免稅。
如果貨物數多、即係興販、一體照例納稅。
若將紗羅等項隱藏、搜出即係匿稅。
貨物一半入官 ○六年、令差官於江西、浙江、蘇州、揚州、淮安、臨清稅課司局、照舊定則收稅。
按月稽考。
不許再委隔別衙門官員侵管、重復擾民。
仍各照額辦歲辦之數、年終通照鈔關事例、造冊奏繳 ○十三年奏準、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一應稅納錢鈔去處、省令客商人等自納。
若權豪無藉之徒、結黨把持、欄截生事、及將爛鈔低錢搪塞、攪擾商稅者、問罪。
枷號三箇月發落 ○正德七年、令正陽門等七門門官、凡日收大小車輛驢騾駝馱錢鈔、眼同戶部官吏監生、照依則例收受。
即時附簿。
錢鈔簿籍、俱封貯庫。
不許縱容門軍家人伴當、出城羅織客商、阻截車輛、索取小門茶果起籌等項銅錢 ○十六年詔、凡橋梁道路關津有利處所、私自添設抽分害民者。
巡按禦史、及按察司分巡官、通行查革 ○嘉靖元年、令廣東江西撫按衙門、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各稅課司官吏、綜理商稅。
各布政司、給與印信簿籍一扇。
將日逐稅過商人貨物姓名、逐一附記。
按季解赴布政司、呈報撫按衙門查考。
商稅自南而北、自北而南、各不許違例重徵。
守巡官、亦要不時查訪姦弊。
其委官侵欺那移、坐以監守自盜 ○八年、令遼東撫按官、將太監總兵原店四所、收取房錢、以為撫賞夷人之用。
一應私稅、痛加裁革 ○九年、裁革山海關、並廣寧等處抽分 ○十二年、令陜西委官於潼關、大慶關、驗稅商貨、以補 王府拖欠祿米、並賑濟邊儲等用。
其衛官□許護守關防、不許幹預收稅 凡蠲稅。
洪武二十七年、令各處城市沒官房屋、但係軍官軍人住者、不許取賃錢 ○永樂元年奏準、凡軍民之家、嫁娶喪祭、時節追送禮物。
染練自織布帛。
及買已稅之物。
或船隻車輛、運自已物貨、並農用之器。
各處小民挑擔蔬菜。
各處谿河小民貨賣雜魚。
民間家園池塘采用雜果。
非興販者。
及民間常用竹木蒲草器物。
並常用雜物、銅錫器物、日用食物。
俱免稅 ○正統十三年奏準、各處開張鋪店、及賣酒醋之家、戶絕者除其稅 ○正德十三年、令三岔河經行客商、不許抽分。
聽自入城販賣納課。
其往來糧米、每車照舊量抽米一鬥、以備(舟念)船支用 ○嘉靖十年、令宣課司。
今後小民發賣瓜果蔬菜、毋得抽稅 ○萬曆十一年、因議革準安過壩斛抽腳抽等稅。
題準、通行兩京十三省各撫按官。
嚴查所屬。
除額設有印稅課衙門外。
凡私設一應無名課稅、盡數查革 ○又題準、陜西漢中府革稅鹹陽縣皮布稅。
及涇鹹靜平等一十七州縣、並雲陽永樂二鎮店、私立稅銀。
盡行裁革 ○十二年題準、湖廣鄖襄承衡四府、新化嘉魚六溪口鹽稅紙價。
漢川縣劉家隔黃岡縣陽邏巡司、與德安貴陽等一十九州縣雜稅、牙稅、河稅。
並孝感應城等一十四縣、茶稅。
盡數裁革 凡差官。
永樂七年、差禦史監生、於各處收課衙門、閘辦課程 ○正統十二年、令巡視塌房禦史、及順天府堂上官一員、估計貨物直鈔若幹。
造冊發都稅等司官攢收掌。
照價收稅 ○又令戶部差主事二員、於淮安臨清閘辦商稅課鈔。
一年更代 ○又令順天府委官一員、於張家灣宣課司、閘辦商稅。
一年更代 ○成化二十一年、令順天府委佐貳官一員、於正陽門外稅課司、崇文門宣課分司、監收商稅 ○弘治六年、令崇文門宣課司商稅、止差主事監收。
不必禦史巡察 ○十八年、令湖廣省城料廠、每歲選委廉正府佐、或州縣正官一員、監督收受。
仍置通知文簿三扇。
一按季繳巡撫衙門。
一送布政司。
一送付委官。
滿日赴司查對 ○萬曆十年題準、崇文門通州二草場、每年徵收稅銀、解太倉寶和二店交納。
俱用白頭文書。
不便稽查。
比鈔關例、鑄給二分司關防各一顆。
付各委官收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