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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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回還。
不得掯勒留難。
仍將內商的名報出、造冊在官。
如遇支鹽到橋頂壩。
行令白塔河、安東壩、各巡檢驗放鹽船。
如該掣鹽一百引、方許造單。
如無新引、不許過橋入單。
著為定例 ○四年、令兩淮鹽法、盡復大鹽舊例 ○萬曆五年題準、先因兩淮堆鹽擁滯數多、暫停存積。
今照舊開中 ○七年議準、淮揚二府逼近鹽場州縣、聽其以來易鹽。
止許肩挑背(巾夫)。
不許多綑大包。
其二府所屬原派官鹽一千引者、止派五百引。
五百引者、止派三百引。
責令各州縣僉選殷實鋪戶、赴儀淮二所架下、分買掣過單鹽、運往拆賣。
鹽盡、仍將鋪戶領過引目繳報兩浙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 許村場鹽課司 本司仁和場鹽課司 嘉興公司 西安場鹽課司 鮑郎場鹽課司 蘆瀝場鹽課司 海沙場鹽課司 橫浦場鹽課司 松江分司 下沙場鹽課司 青村場鹽課司 袁浦場鹽課司 浦東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青浦場鹽課司 下沙二場鹽課司【正統五年添置】 下沙三場鹽課司【正統五年添置】 寧紹分司 西興場鹽課司 錢清場鹽課司 三江場鹽課司 曹娥場鹽課司 龍頭場鹽課司 石堰場鹽課司 鳴鶴場鹽課司 清泉場鹽課司 長山場鹽課司 玉泉場鹽課司 穿山場鹽課司【舊有昌國正鹽場鹽課、正統五年併此】 大嵩場鹽課司【舊有岱山蘆花二場鹽課司、正統二年併此】 溫台分司 永嘉場鹽課司 雙穗場鹽課司 長林場鹽課司 黃巖場鹽課司 杜瀆場鹽課司 長亭場鹽課司 天富南監場鹽課司 天富北監場鹽課司 杭州鹽倉批驗所 紹興鹽倉批驗所 嘉興鹽倉批驗所 溫州鹽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五處。
歲辦鹽二十二萬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二兩。
內本色常股鹽、一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六引一百三十二斤。
存積鹽、八萬九千二百六十四引八十八斤。
折色鹽、二十二萬一千六百八引一百二十八斤十兩九錢七分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
內常股鹽、三十一萬一千三百三十八引一百六十四斤六兩二錢。
存積鹽、一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引一百八十四斤一十一兩八錢 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四萬兩 行鹽地方 杭州府 紹興府 寧波府 台州府 溫州府 金華府 衢州府 處州府 湖州府 嘉興府 嚴州府 松江府 蘇州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廣信府 徽州府 廣德州 洪武元年、定兩浙歲辦鹽數。
每引四百斤、給工本米一石。
後改行小引、與兩淮同 ○正統十四年、令增兩浙存積鹽為四分 ○景泰元年奏準、近場滷丁、令於鹽場煎辦鹽課。
水鄉竈戶、離場三十裡之外者、每丁歲出米六石。
或折收價物。
置立倉庫收貯、委官專掌、按季查算。
滷丁代納鹽數若幹。
照名給與食用 ○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成化七年、減存積鹽仍為四分。
常股六分 ○九年、令兩浙巡鹽禦史、督同分巡分守、並運司官、清查竈丁。
其絕戶、及寡婦、鹽課照數開豁。
以清出多餘滷丁頂替。
再有餘丁、照例辦課。
幼丁候長成辦鹽。
俱造冊備照。
仍類造送部。
自後每十年一次。
其水鄉竈戶、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
解司給散竈丁。
或年終解部、送太倉各邊支用 ○十九年、令浙西場分。
每正鹽一引、折銀七錢。
浙東折銀五錢。
解送太倉。
候餘鹽支盡、仍納本色 ○弘治元年奏準、兩浙鹽課二十二萬三千三百餘引。
內除水鄉折銀三萬餘兩。
實鹽八萬九千七百餘引。
將解京折價、浙西每引原定七錢、減為六錢。
浙東原定五錢者、減為三錢五分 ○又令兩浙水鄉鹽戶、每一引、納銀六錢。
煎辦竈丁、存積鹽課、俱納本色。
其常股、每引折銀三錢。
候商到支給。
將價照例於勤煎竈戶餘鹽內、插買補課 ○二年、令各場竈丁、離場三十裡內者、全數煎辦。
三十裡外者、全準折銀。
每年十月以裏、徵送運司解部。
其折銀則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錢。
浙東四錢 ○正德九年奏準、兩浙鹽、每引二百斤、許帶餘鹽五十斤。
連包索五十斤、共三百斤為一引 ○十三年議準、運司所屬許村等場、額徵本色鹽、不及百斤者、照浙東西折鹽官價、徵銀解部 ○嘉靖六年議準、兩浙運司、嘉靖五年以前、空額折銀、仍令解部。
原徵本色、大引折小引鹽、聽候照舊開中。
其嘉靖六年以後年分。
折價小引鹽、例該解京者、俱存留運司。
每引定擬價銀四錢。
戶部遇有邊方奏討、與同前項原徵本色引鹽、陸續開中 ○十一年奏準、浙東額鹽五萬二千五十六引。
引少鹽多。
浙西額鹽一十四萬六千四引。
引多鹽少。
派場之時、於浙西數內、改出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四引、派與浙東、疏通鹽法 ○十三年題準、永嘉場衝壞沙灘。
逃亡竈丁、折銀鹽課。
查概縣民田地池、均派包補。
隨糧徵收、發場起解 ○十六年題準、兩浙官商不到之處、立為山商。
鉛山、弋陽、貴谿、永豐、靖江、昌化、浦江、武義、東陽、義烏、湯谿、永康、建德、桐廬、壽昌、慶元、宣平、縉雲、景寧、雲和、二十縣。
每程一張、納銀六錢。
餘杭、富陽、臨安、新
不得掯勒留難。
仍將內商的名報出、造冊在官。
如遇支鹽到橋頂壩。
行令白塔河、安東壩、各巡檢驗放鹽船。
如該掣鹽一百引、方許造單。
如無新引、不許過橋入單。
著為定例 ○四年、令兩淮鹽法、盡復大鹽舊例 ○萬曆五年題準、先因兩淮堆鹽擁滯數多、暫停存積。
今照舊開中 ○七年議準、淮揚二府逼近鹽場州縣、聽其以來易鹽。
止許肩挑背(巾夫)。
不許多綑大包。
其二府所屬原派官鹽一千引者、止派五百引。
五百引者、止派三百引。
責令各州縣僉選殷實鋪戶、赴儀淮二所架下、分買掣過單鹽、運往拆賣。
鹽盡、仍將鋪戶領過引目繳報兩浙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 許村場鹽課司 本司仁和場鹽課司 嘉興公司 西安場鹽課司 鮑郎場鹽課司 蘆瀝場鹽課司 海沙場鹽課司 橫浦場鹽課司 松江分司 下沙場鹽課司 青村場鹽課司 袁浦場鹽課司 浦東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青浦場鹽課司 下沙二場鹽課司【正統五年添置】 下沙三場鹽課司【正統五年添置】 寧紹分司 西興場鹽課司 錢清場鹽課司 三江場鹽課司 曹娥場鹽課司 龍頭場鹽課司 石堰場鹽課司 鳴鶴場鹽課司 清泉場鹽課司 長山場鹽課司 玉泉場鹽課司 穿山場鹽課司【舊有昌國正鹽場鹽課、正統五年併此】 大嵩場鹽課司【舊有岱山蘆花二場鹽課司、正統二年併此】 溫台分司 永嘉場鹽課司 雙穗場鹽課司 長林場鹽課司 黃巖場鹽課司 杜瀆場鹽課司 長亭場鹽課司 天富南監場鹽課司 天富北監場鹽課司 杭州鹽倉批驗所 紹興鹽倉批驗所 嘉興鹽倉批驗所 溫州鹽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五處。
歲辦鹽二十二萬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二兩。
內本色常股鹽、一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六引一百三十二斤。
存積鹽、八萬九千二百六十四引八十八斤。
折色鹽、二十二萬一千六百八引一百二十八斤十兩九錢七分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
內常股鹽、三十一萬一千三百三十八引一百六十四斤六兩二錢。
存積鹽、一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引一百八十四斤一十一兩八錢 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四萬兩 行鹽地方 杭州府 紹興府 寧波府 台州府 溫州府 金華府 衢州府 處州府 湖州府 嘉興府 嚴州府 松江府 蘇州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廣信府 徽州府 廣德州 洪武元年、定兩浙歲辦鹽數。
每引四百斤、給工本米一石。
後改行小引、與兩淮同 ○正統十四年、令增兩浙存積鹽為四分 ○景泰元年奏準、近場滷丁、令於鹽場煎辦鹽課。
水鄉竈戶、離場三十裡之外者、每丁歲出米六石。
或折收價物。
置立倉庫收貯、委官專掌、按季查算。
滷丁代納鹽數若幹。
照名給與食用 ○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成化七年、減存積鹽仍為四分。
常股六分 ○九年、令兩浙巡鹽禦史、督同分巡分守、並運司官、清查竈丁。
其絕戶、及寡婦、鹽課照數開豁。
以清出多餘滷丁頂替。
再有餘丁、照例辦課。
幼丁候長成辦鹽。
俱造冊備照。
仍類造送部。
自後每十年一次。
其水鄉竈戶、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
解司給散竈丁。
或年終解部、送太倉各邊支用 ○十九年、令浙西場分。
每正鹽一引、折銀七錢。
浙東折銀五錢。
解送太倉。
候餘鹽支盡、仍納本色 ○弘治元年奏準、兩浙鹽課二十二萬三千三百餘引。
內除水鄉折銀三萬餘兩。
實鹽八萬九千七百餘引。
將解京折價、浙西每引原定七錢、減為六錢。
浙東原定五錢者、減為三錢五分 ○又令兩浙水鄉鹽戶、每一引、納銀六錢。
煎辦竈丁、存積鹽課、俱納本色。
其常股、每引折銀三錢。
候商到支給。
將價照例於勤煎竈戶餘鹽內、插買補課 ○二年、令各場竈丁、離場三十裡內者、全數煎辦。
三十裡外者、全準折銀。
每年十月以裏、徵送運司解部。
其折銀則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錢。
浙東四錢 ○正德九年奏準、兩浙鹽、每引二百斤、許帶餘鹽五十斤。
連包索五十斤、共三百斤為一引 ○十三年議準、運司所屬許村等場、額徵本色鹽、不及百斤者、照浙東西折鹽官價、徵銀解部 ○嘉靖六年議準、兩浙運司、嘉靖五年以前、空額折銀、仍令解部。
原徵本色、大引折小引鹽、聽候照舊開中。
其嘉靖六年以後年分。
折價小引鹽、例該解京者、俱存留運司。
每引定擬價銀四錢。
戶部遇有邊方奏討、與同前項原徵本色引鹽、陸續開中 ○十一年奏準、浙東額鹽五萬二千五十六引。
引少鹽多。
浙西額鹽一十四萬六千四引。
引多鹽少。
派場之時、於浙西數內、改出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四引、派與浙東、疏通鹽法 ○十三年題準、永嘉場衝壞沙灘。
逃亡竈丁、折銀鹽課。
查概縣民田地池、均派包補。
隨糧徵收、發場起解 ○十六年題準、兩浙官商不到之處、立為山商。
鉛山、弋陽、貴谿、永豐、靖江、昌化、浦江、武義、東陽、義烏、湯谿、永康、建德、桐廬、壽昌、慶元、宣平、縉雲、景寧、雲和、二十縣。
每程一張、納銀六錢。
餘杭、富陽、臨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