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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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處見收稅課、及船、車、門攤、地畝、果木等項、一應鈔。
除正額、但為鈔法加增之數、以十分為率、減四分 ○又令各處諸色課程。
舊折收金銀、皆照例折鈔 ○又令各處抄沒官房。
及沒官牛隻、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納房鈔、及牛租、即與除豁 ○正統三年、令京城內外菜地果園稅鈔 ○四年、令塌房、及車輛鈔。
皆減半徵收。
其自己房屋。
與人寄筐櫃者、免納鈔 ○六年、令兩京果樹、菜園、小車、免納鈔。
塌房、每間月納鈔一百貫五百文。
驢騾車、每輛四十一貫。
牛車、每輛一十一貫 ○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
每季、(土商)子鋪、納鈔一百二十貫。
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
餘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直多寡、取之 ○十二年、令驢騾車、每輛納鈔二十貫。
牛車、每輛納鈔八貫 ○十三年、禁京城各處街市、交易行使銅錢、阻壞鈔法。
其在外按察司、並巡按禦史、一體禁約 ○景泰三年題準、驢騾車、每輛納鈔八貫。
牛車、每輛納鈔四貫。
單牛車、每輛納鈔二貫。
馱煤等項騾驢、每頭各納鈔一貫 ○四年奏準、錢鈔聽民相兼行使 ○五年、令兩京戶部、都察院委官、各將地方自置塌房、庫房、店房、菜園、果株、並大小鋪行。
但係發賣取利者、通行取勘。
該收鈔貫、不分軟爛、徑送內府天財庫交納。
堪中好鈔、在收備用。
不堪之數、照例年終會官燒燬 ○弘治二年、令勢要之家、賣鈔事覺、依律論罪、鈔沒官。
司府州縣官受□聽從者、以枉法論 錢法 洪武初、置寶源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
與歷代錢兼行。
以四百為一貫。
四十為一兩。
四文為一錢。
設官專管。
江西等行省、各置貨泉局。
頒大中通寶、大小五等錢、設官鑄造 ○令戶部、及各行省、鑄洪武通寶錢。
其制、凡五等。
當十錢重一兩。
當五錢重五錢。
當三、當二、重皆如其當之數。
小錢、重一錢 ○六年、禁民間私鑄銅錢。
凡私鑄者、許作廢銅送官。
每斤、給官錢一百九十文。
諸稅課內、如有私錢、亦為更鑄 ○八年、罷寶源局鑄錢 ○九年、罷各布政司寶源局 ○十年、令各布政司、復設寶泉局、鑄小錢。
與鈔兼行 ○二十二年、令造小錢。
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
每生銅一斤、鑄小錢一百六十、折二錢八十。
當三錢五十四。
當五錢三十二。
當十錢一十六 ○二十三年、復定錢制。
每小錢一文、用銅二分。
其餘四等錢、依小錢制遞增。
凡鈔一貫、準錢一千文 ○二十六年、復罷各布政司寶泉局 ○永樂九年、令差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布政司、鑄永樂通寶錢 ○宣德九年、令南京工部、並浙江等布政司、鑄宣德通寶錢 ○景泰四年、令民間將銅錢折鈔。
阻壞鈔法者、依律究治 ○天順四年、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
凡歷代、並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準使。
不許挑揀 ○成化三年、令內外課程、俱錢鈔中半兼收。
如該納一貫者、止納鈔一貫、不在兼收之例。
商稅課程船料等項鈔、一體兼收銅錢
除正額、但為鈔法加增之數、以十分為率、減四分 ○又令各處諸色課程。
舊折收金銀、皆照例折鈔 ○又令各處抄沒官房。
及沒官牛隻、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納房鈔、及牛租、即與除豁 ○正統三年、令京城內外菜地果園稅鈔 ○四年、令塌房、及車輛鈔。
皆減半徵收。
其自己房屋。
與人寄筐櫃者、免納鈔 ○六年、令兩京果樹、菜園、小車、免納鈔。
塌房、每間月納鈔一百貫五百文。
驢騾車、每輛四十一貫。
牛車、每輛一十一貫 ○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
每季、(土商)子鋪、納鈔一百二十貫。
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
餘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直多寡、取之 ○十二年、令驢騾車、每輛納鈔二十貫。
牛車、每輛納鈔八貫 ○十三年、禁京城各處街市、交易行使銅錢、阻壞鈔法。
其在外按察司、並巡按禦史、一體禁約 ○景泰三年題準、驢騾車、每輛納鈔八貫。
牛車、每輛納鈔四貫。
單牛車、每輛納鈔二貫。
馱煤等項騾驢、每頭各納鈔一貫 ○四年奏準、錢鈔聽民相兼行使 ○五年、令兩京戶部、都察院委官、各將地方自置塌房、庫房、店房、菜園、果株、並大小鋪行。
但係發賣取利者、通行取勘。
該收鈔貫、不分軟爛、徑送內府天財庫交納。
堪中好鈔、在收備用。
不堪之數、照例年終會官燒燬 ○弘治二年、令勢要之家、賣鈔事覺、依律論罪、鈔沒官。
司府州縣官受□聽從者、以枉法論 錢法 洪武初、置寶源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
與歷代錢兼行。
以四百為一貫。
四十為一兩。
四文為一錢。
設官專管。
江西等行省、各置貨泉局。
頒大中通寶、大小五等錢、設官鑄造 ○令戶部、及各行省、鑄洪武通寶錢。
其制、凡五等。
當十錢重一兩。
當五錢重五錢。
當三、當二、重皆如其當之數。
小錢、重一錢 ○六年、禁民間私鑄銅錢。
凡私鑄者、許作廢銅送官。
每斤、給官錢一百九十文。
諸稅課內、如有私錢、亦為更鑄 ○八年、罷寶源局鑄錢 ○九年、罷各布政司寶源局 ○十年、令各布政司、復設寶泉局、鑄小錢。
與鈔兼行 ○二十二年、令造小錢。
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
每生銅一斤、鑄小錢一百六十、折二錢八十。
當三錢五十四。
當五錢三十二。
當十錢一十六 ○二十三年、復定錢制。
每小錢一文、用銅二分。
其餘四等錢、依小錢制遞增。
凡鈔一貫、準錢一千文 ○二十六年、復罷各布政司寶泉局 ○永樂九年、令差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布政司、鑄永樂通寶錢 ○宣德九年、令南京工部、並浙江等布政司、鑄宣德通寶錢 ○景泰四年、令民間將銅錢折鈔。
阻壞鈔法者、依律究治 ○天順四年、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
凡歷代、並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準使。
不許挑揀 ○成化三年、令內外課程、俱錢鈔中半兼收。
如該納一貫者、止納鈔一貫、不在兼收之例。
商稅課程船料等項鈔、一體兼收銅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