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下食貨志第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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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興十餘萬人築衛朔方,轉漕甚遠,自山東鹹被其勞,費數十百巨萬,府庫并虛。

    乃募民能人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增秩,及入羊為郎,始于此。

     此後四年,衛青比歲十餘萬衆擊胡,斬捕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餘萬斤,而漢軍士馬死者十餘萬,兵甲轉漕之費不與焉。

    于是大司農陳臧錢經用賦稅既竭,不足以奉戰士。

    有司請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锢免減罪;請置賞官,名曰武功爵,級十七萬,凡值三十餘萬金。

    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千夫”如王大夫;其有罪又減二等;爵得至“樂卿”。

    以顯軍功。

    軍功多用超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

    吏道雜而多端,則官職秏廢。

     自公孫弘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漢相,張湯以峻文決理為廷尉,于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诽窮治之獄用矣。

    其明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謀反迹見,而公卿尋端治之,竟其黨與,坐而死者數萬人,吏益慘急而法令察。

    當是時,招尊方正賢良文學之士,或至公卿大夫。

    公孫弘以實相,布被,食不重味,為下先,然而無益于俗,稍務于功利矣。

     其明年,票騎仍再出擊胡,大克獲。

    渾邪王率數萬衆來降,于是漢發車三萬兩迎之。

    既至,受賞,賜及有功之士。

    是歲費凡百餘巨萬。

     先是十餘歲,河決,灌梁、楚地,固已數困,而緣河之郡堤塞河,辄壞決,費不可勝計。

    其後番系欲省底柱之漕,穿汾、河渠以為溉田;鄭當時為渭漕回遠,鑿漕直渠自長安至華陰;而朔方亦穿溉渠。

    作者各數萬人,曆二三期而功未就,費亦各以巨萬十數。

     天子為伐胡故,盛養馬,馬之往來食長安者數萬匹,卒掌者關中不足,乃調旁近郡。

    而胡降者數萬人皆得厚賞,衣食仰給縣官,縣官不給,天子乃損膳,解乘輿驷,出禦府禁臧以澹之。

     其明年,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于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廪以振貧。

    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

    尚不能相救,乃徙貧民于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于縣官。

    數歲貸與産業,使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縣官大空。

    而富商賈或滞财役貧,轉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氐首仰給焉。

    冶鑄煮鹽,财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

     于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造錢币以澹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

    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

    自孝文更造四铢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盜鑄,不可勝數。

    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

    有司言曰:“古者皮币,諸侯以聘享。

    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

    今半兩錢法重四铢,而奸或盜摩錢質而取鋊,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币煩費不省。

    ”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缋,為皮币,值四十萬。

    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薦璧,然後得行。

     又造銀錫白金。

    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撰”,值三千;二曰以重養小,方之,其文馬,值五百;三曰複小,橢之,其文龜,值三百。

    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铢錢,重如其文。

    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勝數。

     于是以東郭鹹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而桑弘羊貴幸。

    鹹陽,齊之大煮鹽;孔僅,南陽大冶,皆至産累千金,故鄭當時進言之。

    弘羊,洛陽賈人之子。

    以心計,年十三侍中。

    故三人言利事析秋豪矣。

     法既益嚴,吏多廢免。

    兵革數動,民多買複及五大夫、千夫,征發之士益鮮。

    于是除千夫、五大夫為吏,不欲者出馬;故吏皆適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

     其明年,大将軍、票騎大出擊胡,賞賜五十萬金,軍馬死者十餘萬匹,轉漕、車甲之費不與焉。

    是時财匮,戰士頗不得祿矣。

     有司言三铢錢輕,輕錢易作奸詐,乃更請郡國鑄五铢錢,周郭其質,令不可得摩取鋊。

     大農上鹽鐵丞孔僅、鹹陽言:“山海,天地之臧,宜屬少府,陛下弗私,以屬大農佐賦。

    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

    浮食奇民欲擅斡山海之貨,以緻富羨,役利細民。

    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

    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

    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在所縣。

    ”使僅、鹹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

    吏益多賈人矣。

     商賈以币之變,多積貨逐利。

    于是公卿言:“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産業者,募徙廣饒之地。

    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元元,寬貸,而民不齊出南畝,商賈滋衆。

    貧者畜積無有,皆仰縣官。

    異時算轺車、賈人之缗錢皆有差小,請算如故。

    諸賈人末作贳貸賣買,居邑貯積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錢二千而算一。

    諸作有租及鑄,率缗錢四千算一。

    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轺車一算;商賈人轺車二算。

    船五丈以上一算。

    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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