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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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昌知府。
王準。
字子推,世籍秦府儀衛司。
準以進士授知縣。
為禮科給事中,巡視京營,劾郭勳專恣罪。
明年,劾璁、萼引私人。
璁、萼罷,準亦下吏,谪富民典史。
稍遷知縣。
都禦史汪鋐萘希璁指,以考察罷之。
邵經邦,字仲德,仁和人。
正德十六年進士。
授工部主事。
榷荊州稅,甫三月,稅額滿,遂啟關任商舟往來。
進員外郎。
嘉靖八年冬十月,日有食之。
經邦時官刑部,上疏曰: 茲者正陽之月,有日食之異。
質諸《小雅十月》之篇,變象懸符。
說《詩》者謂陰壯之甚,由不用善人,而其咎專歸皇父。
然則今之調和變理者,得無有皇父其人乎?迩陛下納陸粲言,命張璁、桂萼緻仕。
尋以璁議禮有功,複召輔政。
人言籍籍,陛下莫之恤也。
乃天變若此,安可勿畏? 夫議禮與臨政不同。
議禮貴當,臨政貴公。
正皇考之徽稱,以明父子之倫,禮之當也。
雖排衆論,任獨見,而不以為偏。
若夫用人行政,則當辨别忠邪,審量才力,與天下之人共用之,乃為公耳。
今陛下以璁議禮有功,不察其人,不揆其才,而加之大任,似私議禮之臣也。
私議禮之臣,是不以所議者為公禮也。
夫禮唯至公,乃可萬世不易。
設近于私,則固可守也,亦可變也。
陛下果以尊親之典為至當,而欲子孫世世守之乎?則莫若于諸臣之進退,一付諸至公,優其赉予,全其終始,以答其議禮之功,而博求海内碩德重望之賢,以弼成正大光明之業,則人心定,天道順,俾萬年之後,廟号世宗,子孫百世不遷,顧不偉欤?如徒加以非分之任,使之履盈蹈滿,犯天人之怒,亦非璁等福也。
帝大怒,立下鎮撫司拷訊。
獄上,請送法司拟罪。
帝曰:“此非常犯,不必下法司。
”遂谪戍福建鎮海衛。
十六年,皇子生,大赦。
惟經邦與豐熙等八人不在赦例。
經邦之戍所,閉戶讀書。
與熙及同戍陳九川,時相讨論。
居鎮海三十七年卒。
閩人立寓賢祠祀三人。
隆慶初複官。
劉世揚,字實甫,閩人。
正德十二年進士。
改庶吉士,除刑科給事中。
世宗即位,議加興獻帝皇号,世揚疏谏。
都察院牒司禮監,攝中官吳善良。
帝手批原牒付刑科,以善良付司禮。
世揚言:“祖宗制,凡降诏旨必書于題奏疏揭,或登聞鼓狀,乃發六科,宣于諸曹。
或國有大事,上命先發,諸曹必補牍,于次日早朝進之,無竟批文牍者。
今旨從中出,亵天語,更舊制,不可。
”帝不聽。
已,列先朝直臣舒芬、馬汝骥、王思、王應轸、張原等二十人,請加恩以旌忠直,諸臣各進秩一等。
嘗因災異,世揚請仿古人幾杖箴銘之義,取聖賢格言書殿庑,帝納之。
曆吏科左給事中,進都給事中。
與同官李仁劾詹事顧鼎臣污佞,且言今日詹事即他日輔臣。
帝怒,诘詹事進輔臣,出何典例?世揚等引罪。
帝怒不解,予杖,下诏獄,既乃得釋。
帝以久旱躬禱,世揚言在獄系囚及建言谪戍諸臣怨咨之氣,上幹天和,請悉疏釋。
帝不能用。
張璁、桂萼被劾罷,帝責谏官不言。
世揚等乃盡劾璁、萼黨尚書王瓊而下數十人,章下吏部。
而尚書方獻夫亦璁、萼黨也,但去編修金璐、禦史敖钺、太仆丞姚奎、郎中劉汝輗、員外郎張敔、郭憲、待诏葉幼學、儲良才八人而已。
未幾,複偕同官趙漢等陳修省八事。
中言:“大學士石瑤貞介,殁未易名。
尚書李鐩,國之盜臣,身後遺金得谥。
給事中鄭一鵬坐論楊一清再杖削職,一清敗,一鵬宜複官。
” 世揚發璁、萼黨,見憾于璁,一鵬又嘗忤璁、萼。
會璁已再相,而瑤實前賜谥,璁因激帝怒,謂給事言皆妄。
乃谪世揚江西布政司照磨,停漢等俸,然鐩谥亦由此奪。
世揚屢遷河南提學佥事。
告歸,卒。
趙漢,字鴻逵,平湖人。
正德六年進士。
授建昌推官。
擢南京戶科給事中,改兵科。
嘉靖初,尚書林俊以執奏獄囚李鳳陽,被旨诘責。
漢因言:“太監崔文亂政,巧逞奸欺,不特庇一李鳳陽而已。
工部尚書趙璜發文家人罪。
文辄捕其諜者,痛杖幾死,曰‘此杖寄與趙尚書’,其無狀至此。
望急譴逐,毋為新政累。
”不聽。
已,哭争“大禮”,系诏獄廷杖。
曆吏科左給事中。
以疾去。
起故官,遷工科都給事中。
疏言:“内閣桂萼、翟銮稱病三月,未嘗以曠職懇辭。
張璁久專政權,亦未聞引賢共濟。
乞谕銮、萼亟去,簡用兩京大臣及家居耆舊,以分璁任。
”上摘其訛字诘之,谕璁毋避,趣赴閣。
璁因言漢忠謀,宜令備列堪内閣者。
帝即令漢舉所欲用,漢惶恐言:“臣欲璁引賢,無私主。
”帝怒,責漢對不以實,趣以名上。
漢益懼,言:“輔臣簡命,出自朝廷,非小臣所敢預。
”帝乃宥之,奪俸一月。
尋出為陝西右參政,告歸。
久之,以故官起山西。
不數月複緻仕。
子伊,廣西副使。
年四十,即以養父歸。
屢征不起。
魏良弼,字師說,新建人。
嘉靖二年進士。
授松陽知縣,召拜刑科給事中。
采木侍郎黃衷事竣歸家,乞緻仕,未許。
緝事者奏衷潛入京師。
帝怒,奪衷職。
良弼言衷大臣,入都豈能隐,乞正言者欺罔罪,不報。
張璁、桂萼初罷相,诏察其黨。
給事中劉世揚等議及良弼。
以吏部言,得留。
尋命巡視京營。
劾罷提督五軍營保定伯梁永福、太仆卿曾直,罪武定侯郭勳家奴,論團營兵政之弊,又請發銀米振京師饑,直聲大著。
會南京禦史馬等以劾吏部尚書王瓊被逮,良弼請釋之。
帝怒,并下诏獄。
論贖還職,仍奪俸一年。
三遷至禮科都給事中。
十一年八月,彗星見東井,芒長丈餘。
良弼引占書言:“彗星晨見東方,君臣争明。
彗孛出井,奸臣在側。
大學士張孚敬專橫竊威福,緻奸星示異,亟宜罷黜。
”孚敬奏良弼挾私。
帝已疑孚敬,兩疏皆報聞。
給事中秦鰲疏再入,孚敬竟罷去。
逾月,良弼複偕同官劾吏部尚書汪鋐。
帝方向鋐,奪良弼俸。
鋐、孚敬俱恨良弼。
明年元日,副都禦史王應鵬坐事下诏獄。
良弼言履端之始,不宜以微過系大臣。
帝怒,再下诏獄。
獄卒訝曰:“公又來耶!”為垂涕。
尋複職,奪俸。
時孚敬複起柄政,與鋐修前郤,以考察後命科道官互糾,又奏上十一人,又不及良弼。
孚敬益怒,拟旨切責,令吏部再考。
鋐乃别糾二十六人,而良弼及秦鰲、葉洪皆前劾孚敬、鋐者,中外大駭。
良弼竟坐不謹削籍。
隆慶初,诏起廢籍。
以年老即家拜太常少卿,緻仕,卒。
天啟初,追谥忠簡。
葉洪,字子源,德州人。
嘉靖八年進士。
授戶科給事中。
十一年肇舉祈谷禮于圜丘,帝不親祀。
洪疏谏,帝責洪妄言。
尋巡視京營,進工科右給事中。
汪钅宏遷吏部尚書,洪極論其奸,忤旨奪俸。
明年考察,鋐修怨,遂坐洪浮躁,貶甯國縣丞。
居二年,複以大計奪其職。
言者屢訟冤,不複用。
秦鰲,字子元,昆山人。
嘉靖五年進士。
授行人。
擢兵科給事中。
劾魏國公徐鵬舉、中官賴義不法狀,義罷還。
彗星見,劾張孚敬妒賢病國,拟議诏旨,辄引以自歸。
帝遂罷孚敬。
已,孚敬再相。
汪鋐承風指以考察谪鰲東陽縣丞。
屢遷福建右參議。
卒官。
又有張寅者,太倉人。
嘉靖初進士。
曆南京禦史。
嘗劾禮部侍郎黃绾十罪。
比張孚敬罷政,寅言其憸邪蠹政,不可悉數,請追所賜封诰、銀章之屬,明正其辟。
并劾左都禦史汪鋐陰賊邪媚。
帝怒,谪高唐判官。
屢遷南京文選郎中。
會簡宮僚,改春坊右司直兼翰林院檢讨。
未幾,被劾罷。
贊曰:《書》曰:“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
”又曰:“明啟刑書,胥占鹹庶中。
”正言折獄之不可不得其中也。
張寅、李钅盬,罪狀昭然。
中于郭勳、席書之說,廷臣獲罪,而寅還職,钅盬宥死。
陳洸罪至百七十二條,竟得免死,而猶上書訟冤,凡攻洸之惡與治洸之獄者,逮捕至百數十人。
皆由議禮觸衆怒,一言有以深入帝隐。
甚矣,佞人之可畏也。
夫反成案似于明,出死罪似于仁,而不知其借端報複,刑罰失中。
佞良之辨,可弗審欤!
王準。
字子推,世籍秦府儀衛司。
準以進士授知縣。
為禮科給事中,巡視京營,劾郭勳專恣罪。
明年,劾璁、萼引私人。
璁、萼罷,準亦下吏,谪富民典史。
稍遷知縣。
都禦史汪鋐萘希璁指,以考察罷之。
邵經邦,字仲德,仁和人。
正德十六年進士。
授工部主事。
榷荊州稅,甫三月,稅額滿,遂啟關任商舟往來。
進員外郎。
嘉靖八年冬十月,日有食之。
經邦時官刑部,上疏曰: 茲者正陽之月,有日食之異。
質諸《小雅十月》之篇,變象懸符。
說《詩》者謂陰壯之甚,由不用善人,而其咎專歸皇父。
然則今之調和變理者,得無有皇父其人乎?迩陛下納陸粲言,命張璁、桂萼緻仕。
尋以璁議禮有功,複召輔政。
人言籍籍,陛下莫之恤也。
乃天變若此,安可勿畏? 夫議禮與臨政不同。
議禮貴當,臨政貴公。
正皇考之徽稱,以明父子之倫,禮之當也。
雖排衆論,任獨見,而不以為偏。
若夫用人行政,則當辨别忠邪,審量才力,與天下之人共用之,乃為公耳。
今陛下以璁議禮有功,不察其人,不揆其才,而加之大任,似私議禮之臣也。
私議禮之臣,是不以所議者為公禮也。
夫禮唯至公,乃可萬世不易。
設近于私,則固可守也,亦可變也。
陛下果以尊親之典為至當,而欲子孫世世守之乎?則莫若于諸臣之進退,一付諸至公,優其赉予,全其終始,以答其議禮之功,而博求海内碩德重望之賢,以弼成正大光明之業,則人心定,天道順,俾萬年之後,廟号世宗,子孫百世不遷,顧不偉欤?如徒加以非分之任,使之履盈蹈滿,犯天人之怒,亦非璁等福也。
帝大怒,立下鎮撫司拷訊。
獄上,請送法司拟罪。
帝曰:“此非常犯,不必下法司。
”遂谪戍福建鎮海衛。
十六年,皇子生,大赦。
惟經邦與豐熙等八人不在赦例。
經邦之戍所,閉戶讀書。
與熙及同戍陳九川,時相讨論。
居鎮海三十七年卒。
閩人立寓賢祠祀三人。
隆慶初複官。
劉世揚,字實甫,閩人。
正德十二年進士。
改庶吉士,除刑科給事中。
世宗即位,議加興獻帝皇号,世揚疏谏。
都察院牒司禮監,攝中官吳善良。
帝手批原牒付刑科,以善良付司禮。
世揚言:“祖宗制,凡降诏旨必書于題奏疏揭,或登聞鼓狀,乃發六科,宣于諸曹。
或國有大事,上命先發,諸曹必補牍,于次日早朝進之,無竟批文牍者。
今旨從中出,亵天語,更舊制,不可。
”帝不聽。
已,列先朝直臣舒芬、馬汝骥、王思、王應轸、張原等二十人,請加恩以旌忠直,諸臣各進秩一等。
嘗因災異,世揚請仿古人幾杖箴銘之義,取聖賢格言書殿庑,帝納之。
曆吏科左給事中,進都給事中。
與同官李仁劾詹事顧鼎臣污佞,且言今日詹事即他日輔臣。
帝怒,诘詹事進輔臣,出何典例?世揚等引罪。
帝怒不解,予杖,下诏獄,既乃得釋。
帝以久旱躬禱,世揚言在獄系囚及建言谪戍諸臣怨咨之氣,上幹天和,請悉疏釋。
帝不能用。
張璁、桂萼被劾罷,帝責谏官不言。
世揚等乃盡劾璁、萼黨尚書王瓊而下數十人,章下吏部。
而尚書方獻夫亦璁、萼黨也,但去編修金璐、禦史敖钺、太仆丞姚奎、郎中劉汝輗、員外郎張敔、郭憲、待诏葉幼學、儲良才八人而已。
未幾,複偕同官趙漢等陳修省八事。
中言:“大學士石瑤貞介,殁未易名。
尚書李鐩,國之盜臣,身後遺金得谥。
給事中鄭一鵬坐論楊一清再杖削職,一清敗,一鵬宜複官。
” 世揚發璁、萼黨,見憾于璁,一鵬又嘗忤璁、萼。
會璁已再相,而瑤實前賜谥,璁因激帝怒,謂給事言皆妄。
乃谪世揚江西布政司照磨,停漢等俸,然鐩谥亦由此奪。
世揚屢遷河南提學佥事。
告歸,卒。
趙漢,字鴻逵,平湖人。
正德六年進士。
授建昌推官。
擢南京戶科給事中,改兵科。
嘉靖初,尚書林俊以執奏獄囚李鳳陽,被旨诘責。
漢因言:“太監崔文亂政,巧逞奸欺,不特庇一李鳳陽而已。
工部尚書趙璜發文家人罪。
文辄捕其諜者,痛杖幾死,曰‘此杖寄與趙尚書’,其無狀至此。
望急譴逐,毋為新政累。
”不聽。
已,哭争“大禮”,系诏獄廷杖。
曆吏科左給事中。
以疾去。
起故官,遷工科都給事中。
疏言:“内閣桂萼、翟銮稱病三月,未嘗以曠職懇辭。
張璁久專政權,亦未聞引賢共濟。
乞谕銮、萼亟去,簡用兩京大臣及家居耆舊,以分璁任。
”上摘其訛字诘之,谕璁毋避,趣赴閣。
璁因言漢忠謀,宜令備列堪内閣者。
帝即令漢舉所欲用,漢惶恐言:“臣欲璁引賢,無私主。
”帝怒,責漢對不以實,趣以名上。
漢益懼,言:“輔臣簡命,出自朝廷,非小臣所敢預。
”帝乃宥之,奪俸一月。
尋出為陝西右參政,告歸。
久之,以故官起山西。
不數月複緻仕。
子伊,廣西副使。
年四十,即以養父歸。
屢征不起。
魏良弼,字師說,新建人。
嘉靖二年進士。
授松陽知縣,召拜刑科給事中。
采木侍郎黃衷事竣歸家,乞緻仕,未許。
緝事者奏衷潛入京師。
帝怒,奪衷職。
良弼言衷大臣,入都豈能隐,乞正言者欺罔罪,不報。
張璁、桂萼初罷相,诏察其黨。
給事中劉世揚等議及良弼。
以吏部言,得留。
尋命巡視京營。
劾罷提督五軍營保定伯梁永福、太仆卿曾直,罪武定侯郭勳家奴,論團營兵政之弊,又請發銀米振京師饑,直聲大著。
會南京禦史馬等以劾吏部尚書王瓊被逮,良弼請釋之。
帝怒,并下诏獄。
論贖還職,仍奪俸一年。
三遷至禮科都給事中。
十一年八月,彗星見東井,芒長丈餘。
良弼引占書言:“彗星晨見東方,君臣争明。
彗孛出井,奸臣在側。
大學士張孚敬專橫竊威福,緻奸星示異,亟宜罷黜。
”孚敬奏良弼挾私。
帝已疑孚敬,兩疏皆報聞。
給事中秦鰲疏再入,孚敬竟罷去。
逾月,良弼複偕同官劾吏部尚書汪鋐。
帝方向鋐,奪良弼俸。
鋐、孚敬俱恨良弼。
明年元日,副都禦史王應鵬坐事下诏獄。
良弼言履端之始,不宜以微過系大臣。
帝怒,再下诏獄。
獄卒訝曰:“公又來耶!”為垂涕。
尋複職,奪俸。
時孚敬複起柄政,與鋐修前郤,以考察後命科道官互糾,又奏上十一人,又不及良弼。
孚敬益怒,拟旨切責,令吏部再考。
鋐乃别糾二十六人,而良弼及秦鰲、葉洪皆前劾孚敬、鋐者,中外大駭。
良弼竟坐不謹削籍。
隆慶初,诏起廢籍。
以年老即家拜太常少卿,緻仕,卒。
天啟初,追谥忠簡。
葉洪,字子源,德州人。
嘉靖八年進士。
授戶科給事中。
十一年肇舉祈谷禮于圜丘,帝不親祀。
洪疏谏,帝責洪妄言。
尋巡視京營,進工科右給事中。
汪钅宏遷吏部尚書,洪極論其奸,忤旨奪俸。
明年考察,鋐修怨,遂坐洪浮躁,貶甯國縣丞。
居二年,複以大計奪其職。
言者屢訟冤,不複用。
秦鰲,字子元,昆山人。
嘉靖五年進士。
授行人。
擢兵科給事中。
劾魏國公徐鵬舉、中官賴義不法狀,義罷還。
彗星見,劾張孚敬妒賢病國,拟議诏旨,辄引以自歸。
帝遂罷孚敬。
已,孚敬再相。
汪鋐承風指以考察谪鰲東陽縣丞。
屢遷福建右參議。
卒官。
又有張寅者,太倉人。
嘉靖初進士。
曆南京禦史。
嘗劾禮部侍郎黃绾十罪。
比張孚敬罷政,寅言其憸邪蠹政,不可悉數,請追所賜封诰、銀章之屬,明正其辟。
并劾左都禦史汪鋐陰賊邪媚。
帝怒,谪高唐判官。
屢遷南京文選郎中。
會簡宮僚,改春坊右司直兼翰林院檢讨。
未幾,被劾罷。
贊曰:《書》曰:“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
”又曰:“明啟刑書,胥占鹹庶中。
”正言折獄之不可不得其中也。
張寅、李钅盬,罪狀昭然。
中于郭勳、席書之說,廷臣獲罪,而寅還職,钅盬宥死。
陳洸罪至百七十二條,竟得免死,而猶上書訟冤,凡攻洸之惡與治洸之獄者,逮捕至百數十人。
皆由議禮觸衆怒,一言有以深入帝隐。
甚矣,佞人之可畏也。
夫反成案似于明,出死罪似于仁,而不知其借端報複,刑罰失中。
佞良之辨,可弗審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