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四 禮二(吉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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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薶沈、趯辜之禮。
《大司樂》冬至日,地上圜丘之制,則曰禮天神,夏至日,澤中方丘之制,則曰禮地祇。
天地分祀,從來久矣。
故宋儒葉時之言曰:“郊丘分合之說,當以《周禮》為定。
”今議者既以大社為祭地,則南郊自不當祭皇地祇,何又以分祭為不可也?合祭之說,實自莽始,漢之前皆主分祭,而漢之後亦間有之。
宋元豐一議,元祐再議,紹聖三議,皆主合祭,而卒不可移者,以郊赉之費,每傾府藏,故省約安簡便耳,亦未嘗以分祭為禮也。
今之議者,往往以太祖之制為嫌為懼。
然知合祭乃太祖之定制,為不可改,而不知分祭固太祖之初制,為可複。
知《大祀文》乃太祖之明訓,為不可背,而不知《存心錄》固太祖之著典,為可遵。
且皆太祖之制也,從其禮之是者而已。
敬天法祖,無二道也。
《周禮》一書,硃子以為周公輔導成王,垂法後世,用意最深切,何可誣以莽之僞為耶?且合祭以後配地,實自莽始。
莽既僞為是書,何不削去圜丘、方丘之制,天神地祇之祭,而自為一說耶? 于是禮部集上群臣所議郊禮,奏曰:“主分祭者,都禦史汪鋐等八十二人,主分祭而以慎重成憲及時未可為言者,大學士張璁等八十四人,主分祭而以山川壇為方丘者,尚書李瓚等二十六人,主合祭而不以分祭為非者,尚書方獻夫等二百六人,無可否者,英國公張侖等一百九十八人。
臣等祗奉敕谕,折衷衆論。
分祀之義,合于古禮,但壇壝一建,工役浩繁。
《禮》,屋祭曰帝,夫既稱昊天上帝,則當屋祭。
宜仍于大祀殿專祀上帝,改山川壇為地壇,以專祀皇地祇。
既無創建之勞,行禮亦便。
”帝複谕當遵皇祖舊制,露祭于壇,分南北郊,以二至日行事。
言乃奏曰:“南郊合祀,循襲已久,硃子所謂千五六百年無人整理。
而陛下獨破千古之謬,一理舉行,誠可謂建諸天地而不悖者也。
” 已而命戶、禮、工三部偕言等詣南郊相擇。
南天門外有自然之丘,鹹謂舊丘地位偏東,不宜襲用。
禮臣欲于具服殿少南為圜丘。
言複奏曰:“圜丘祀天,宜即高敞,以展對越之敬。
大祀殿享帝,宜即清閟,以盡昭事之誠。
二祭時義不同,則壇殿相去,亦宜有所區别。
乞于具服殿稍南為大祀殿,而圜丘更移于前,體勢峻極,可與大祀殿等。
”制曰“可”。
于是作圜丘,是年十月工成。
明年夏,北郊及東、西郊,亦以次告成,而分祀之制遂定。
萬曆三年,大學士張居正等輯《郊祀新舊圖考》進呈。
舊禮者,太祖所定。
新禮者,世宗所定也。
○郊祀配位 洪武元年,始有事于南郊。
有司議配祀。
太祖謙讓不許,親為文告太廟曰:“曆代有天下者,皆以祖配天。
臣獨不敢者,以臣功業有未就,政治有阙失。
去年上天垂戒,有聲東南,雷火焚舟擊殿吻,早暮兢惕,恐無以承上帝好生之德,故不敢辄奉以配。
惟祖神與天通,上帝有問,願以臣所行奏帝前,善惡無隐。
候南郊竣事,臣率百司恭詣廟廷,告成大禮,以共享上帝之錫福。
”明年夏至,将祀方丘,群臣複請。
乃奉皇考仁祖淳皇帝配天于圜丘。
明年祀方丘,亦如之。
建文元年,改奉太祖配。
洪熙改元,敕曰:“太祖受命上天,肇興皇業。
太宗中興宗社,再奠寰區。
聖德神功,鹹配天地。
《易》曰,‘殷薦上帝,以配祖考’。
朕崇敬祖考,永惟一心。
正月十五日,大祀天地神祇,奉皇祖、皇考以配。
”遂于郊祀前告太廟及幾筵,請太祖、太宗并配。
嘉靖九年,給事中夏言上疏言:“太祖、太宗并配,父子同列,稽之經旨,未能無疑。
臣謂周人郊祀後稷以配天,太祖足當之。
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太宗足當之。
”禮臣集議,以為二祖配享,百有餘年,不宜一旦輕改。
帝降敕谕,欲于二至日奉太祖配南、北郊,歲首奉太宗配上帝于大祀殿。
于是大學士張璁、翟銮等言,二祖分配,于義未協,且錄仁宗年撰敕谕并告廟文以進。
帝複命集議于東閣,皆以為:“太廟之祀,列聖昭穆相向,無嫌并列。
況太祖、太宗,功德并隆,圜丘、大祀殿所祀,均之為天,則配天之祖,不宜阙一。
臣等竊議南、北郊及大祀殿,每祭皆宜二祖并配。
”帝終以并配非禮,谕閣臣講求。
璁等言:“《禮》曰:‘有其舉之,莫敢廢也。
’凡祭盡然,況祖宗配享大典?且古者郊與明堂異地,故可分配。
今圜丘、大祀殿同兆南郊,冬至禮行于報而太宗不與,孟春禮行于祈而太祖不與,心實有所不安。
”帝複報曰:“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
天惟一天,祖亦惟一祖。
故大報天之祀,止當以高皇帝配。
文皇帝功德,豈不可配天?但開天立極,本高皇帝肇之耳。
如周之王業,武王實成之,而配天止以後稷,配上帝止以文王,當時未聞争辨功德也。
”因命寝其議。
已而夏言複疏言:“虞、夏、殷、周之郊,惟配
《大司樂》冬至日,地上圜丘之制,則曰禮天神,夏至日,澤中方丘之制,則曰禮地祇。
天地分祀,從來久矣。
故宋儒葉時之言曰:“郊丘分合之說,當以《周禮》為定。
”今議者既以大社為祭地,則南郊自不當祭皇地祇,何又以分祭為不可也?合祭之說,實自莽始,漢之前皆主分祭,而漢之後亦間有之。
宋元豐一議,元祐再議,紹聖三議,皆主合祭,而卒不可移者,以郊赉之費,每傾府藏,故省約安簡便耳,亦未嘗以分祭為禮也。
今之議者,往往以太祖之制為嫌為懼。
然知合祭乃太祖之定制,為不可改,而不知分祭固太祖之初制,為可複。
知《大祀文》乃太祖之明訓,為不可背,而不知《存心錄》固太祖之著典,為可遵。
且皆太祖之制也,從其禮之是者而已。
敬天法祖,無二道也。
《周禮》一書,硃子以為周公輔導成王,垂法後世,用意最深切,何可誣以莽之僞為耶?且合祭以後配地,實自莽始。
莽既僞為是書,何不削去圜丘、方丘之制,天神地祇之祭,而自為一說耶? 于是禮部集上群臣所議郊禮,奏曰:“主分祭者,都禦史汪鋐等八十二人,主分祭而以慎重成憲及時未可為言者,大學士張璁等八十四人,主分祭而以山川壇為方丘者,尚書李瓚等二十六人,主合祭而不以分祭為非者,尚書方獻夫等二百六人,無可否者,英國公張侖等一百九十八人。
臣等祗奉敕谕,折衷衆論。
分祀之義,合于古禮,但壇壝一建,工役浩繁。
《禮》,屋祭曰帝,夫既稱昊天上帝,則當屋祭。
宜仍于大祀殿專祀上帝,改山川壇為地壇,以專祀皇地祇。
既無創建之勞,行禮亦便。
”帝複谕當遵皇祖舊制,露祭于壇,分南北郊,以二至日行事。
言乃奏曰:“南郊合祀,循襲已久,硃子所謂千五六百年無人整理。
而陛下獨破千古之謬,一理舉行,誠可謂建諸天地而不悖者也。
” 已而命戶、禮、工三部偕言等詣南郊相擇。
南天門外有自然之丘,鹹謂舊丘地位偏東,不宜襲用。
禮臣欲于具服殿少南為圜丘。
言複奏曰:“圜丘祀天,宜即高敞,以展對越之敬。
大祀殿享帝,宜即清閟,以盡昭事之誠。
二祭時義不同,則壇殿相去,亦宜有所區别。
乞于具服殿稍南為大祀殿,而圜丘更移于前,體勢峻極,可與大祀殿等。
”制曰“可”。
于是作圜丘,是年十月工成。
明年夏,北郊及東、西郊,亦以次告成,而分祀之制遂定。
萬曆三年,大學士張居正等輯《郊祀新舊圖考》進呈。
舊禮者,太祖所定。
新禮者,世宗所定也。
○郊祀配位 洪武元年,始有事于南郊。
有司議配祀。
太祖謙讓不許,親為文告太廟曰:“曆代有天下者,皆以祖配天。
臣獨不敢者,以臣功業有未就,政治有阙失。
去年上天垂戒,有聲東南,雷火焚舟擊殿吻,早暮兢惕,恐無以承上帝好生之德,故不敢辄奉以配。
惟祖神與天通,上帝有問,願以臣所行奏帝前,善惡無隐。
候南郊竣事,臣率百司恭詣廟廷,告成大禮,以共享上帝之錫福。
”明年夏至,将祀方丘,群臣複請。
乃奉皇考仁祖淳皇帝配天于圜丘。
明年祀方丘,亦如之。
建文元年,改奉太祖配。
洪熙改元,敕曰:“太祖受命上天,肇興皇業。
太宗中興宗社,再奠寰區。
聖德神功,鹹配天地。
《易》曰,‘殷薦上帝,以配祖考’。
朕崇敬祖考,永惟一心。
正月十五日,大祀天地神祇,奉皇祖、皇考以配。
”遂于郊祀前告太廟及幾筵,請太祖、太宗并配。
嘉靖九年,給事中夏言上疏言:“太祖、太宗并配,父子同列,稽之經旨,未能無疑。
臣謂周人郊祀後稷以配天,太祖足當之。
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太宗足當之。
”禮臣集議,以為二祖配享,百有餘年,不宜一旦輕改。
帝降敕谕,欲于二至日奉太祖配南、北郊,歲首奉太宗配上帝于大祀殿。
于是大學士張璁、翟銮等言,二祖分配,于義未協,且錄仁宗年撰敕谕并告廟文以進。
帝複命集議于東閣,皆以為:“太廟之祀,列聖昭穆相向,無嫌并列。
況太祖、太宗,功德并隆,圜丘、大祀殿所祀,均之為天,則配天之祖,不宜阙一。
臣等竊議南、北郊及大祀殿,每祭皆宜二祖并配。
”帝終以并配非禮,谕閣臣講求。
璁等言:“《禮》曰:‘有其舉之,莫敢廢也。
’凡祭盡然,況祖宗配享大典?且古者郊與明堂異地,故可分配。
今圜丘、大祀殿同兆南郊,冬至禮行于報而太宗不與,孟春禮行于祈而太祖不與,心實有所不安。
”帝複報曰:“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
天惟一天,祖亦惟一祖。
故大報天之祀,止當以高皇帝配。
文皇帝功德,豈不可配天?但開天立極,本高皇帝肇之耳。
如周之王業,武王實成之,而配天止以後稷,配上帝止以文王,當時未聞争辨功德也。
”因命寝其議。
已而夏言複疏言:“虞、夏、殷、周之郊,惟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