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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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年三月中便與川村金吉者私通,然并未強行阻止,而依然默許。
其時,因有居住橫濱之姓氏不詳男子,屢屢來訪聰。
被告遂向聰詢問該人系何種關系者。
聰答系甥雲雲。
被告不信,強以诘問事實。
既如斯被疑,聰遂欲以死示清白,乃持庖刀欲自刎。
雖予以阻止,然被告之疑念愈加一層。
明治二十四年四月三日夜,被告于聰不在時歸宅,适值上述男子來尋聰,遂予挽留并請其入室内。
然該男子卻似逃離去…… 小野木吸了一口煙。
煙霧在書本上彌漫浮動。
眼睛卻無法控制地硬往下看去。
這是令人不安的一段文字: 被告悄然跟蹤離去之上述男子,認定其寄足某車鋪,遂至車鋪詢問該男子之姓氏住所,且問及是否為該男子與聰私通而行周旋。
車匠答雲,不知其住所,且亦未行私通之周旋等。
随即約定爾來不再助其會面等,乃歸宅。
至該夜十一時,聰與被告自曲藝場歸來,因提起自橫濱來之某人,聰依然答以甥雲。
然聰所稱甥者,實系情夫。
聰自思忖,執意戀慕之情,早屬無可掩蓋之事實,而始終隐蔽,徒使妒之更甚。
遂于被告責問其不道義之時,聰始申明姓氏乃坂本喜太郎也。
蓋非但包匿其住所,且傲然答曰,若徒自受疑,莫不如死,因請殺雲雲。
更因其不再吐露事實,被告遂于茲怒心俄發、自不能押,乃生甯殺聰之意。
翌日午前二時頃,持來預置于鄰室衣櫃下之切鳝庖刀,由聰橫卧處旁,俄然刺貫其咽喉部,切斷左右頸動靜脈及氣管,外又緻傷數所,終殺害之。
繩之以法,當按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論處。
以上述理由,處被告人富田勘次郎以死刑。
明治二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于東京地方裁判所,檢察官阿南尚列席宣判第一審之判決者也。
小野木合上厚厚的書本。
紅色的紙條從書頁之間露出頭來。
與自己同屆的這位檢察官,大概眼下處理的案件與這個案例很相似,所以才夾了一張紙條代替書簽。
小野木吸着煙,在那裡坐了許久。
眼前有些發黑。
在這裡吃飯的其他檢察官們一個都不在了。
微弱的陽光從窗子射進室内。
由于緊鄰的建築物很高,所以隻有極少的陽光洩露進來。
走廊裡傳來了腳步聲。
擡眼望去,駝背的石井檢察官慢悠悠地出現在門口,面部略有些暗,隻有眼鏡閃着亮光。
小野木感到很意外
其時,因有居住橫濱之姓氏不詳男子,屢屢來訪聰。
被告遂向聰詢問該人系何種關系者。
聰答系甥雲雲。
被告不信,強以诘問事實。
既如斯被疑,聰遂欲以死示清白,乃持庖刀欲自刎。
雖予以阻止,然被告之疑念愈加一層。
明治二十四年四月三日夜,被告于聰不在時歸宅,适值上述男子來尋聰,遂予挽留并請其入室内。
然該男子卻似逃離去…… 小野木吸了一口煙。
煙霧在書本上彌漫浮動。
眼睛卻無法控制地硬往下看去。
這是令人不安的一段文字: 被告悄然跟蹤離去之上述男子,認定其寄足某車鋪,遂至車鋪詢問該男子之姓氏住所,且問及是否為該男子與聰私通而行周旋。
車匠答雲,不知其住所,且亦未行私通之周旋等。
随即約定爾來不再助其會面等,乃歸宅。
至該夜十一時,聰與被告自曲藝場歸來,因提起自橫濱來之某人,聰依然答以甥雲。
然聰所稱甥者,實系情夫。
聰自思忖,執意戀慕之情,早屬無可掩蓋之事實,而始終隐蔽,徒使妒之更甚。
遂于被告責問其不道義之時,聰始申明姓氏乃坂本喜太郎也。
蓋非但包匿其住所,且傲然答曰,若徒自受疑,莫不如死,因請殺雲雲。
更因其不再吐露事實,被告遂于茲怒心俄發、自不能押,乃生甯殺聰之意。
翌日午前二時頃,持來預置于鄰室衣櫃下之切鳝庖刀,由聰橫卧處旁,俄然刺貫其咽喉部,切斷左右頸動靜脈及氣管,外又緻傷數所,終殺害之。
繩之以法,當按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論處。
以上述理由,處被告人富田勘次郎以死刑。
明治二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于東京地方裁判所,檢察官阿南尚列席宣判第一審之判決者也。
小野木合上厚厚的書本。
紅色的紙條從書頁之間露出頭來。
與自己同屆的這位檢察官,大概眼下處理的案件與這個案例很相似,所以才夾了一張紙條代替書簽。
小野木吸着煙,在那裡坐了許久。
眼前有些發黑。
在這裡吃飯的其他檢察官們一個都不在了。
微弱的陽光從窗子射進室内。
由于緊鄰的建築物很高,所以隻有極少的陽光洩露進來。
走廊裡傳來了腳步聲。
擡眼望去,駝背的石井檢察官慢悠悠地出現在門口,面部略有些暗,隻有眼鏡閃着亮光。
小野木感到很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