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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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年三月中便與川村金吉者私通,然并未強行阻止,而依然默許。

    其時,因有居住橫濱之姓氏不詳男子,屢屢來訪聰。

    被告遂向聰詢問該人系何種關系者。

    聰答系甥雲雲。

    被告不信,強以诘問事實。

    既如斯被疑,聰遂欲以死示清白,乃持庖刀欲自刎。

    雖予以阻止,然被告之疑念愈加一層。

    明治二十四年四月三日夜,被告于聰不在時歸宅,适值上述男子來尋聰,遂予挽留并請其入室内。

    然該男子卻似逃離去…… 小野木吸了一口煙。

    煙霧在書本上彌漫浮動。

    眼睛卻無法控制地硬往下看去。

    這是令人不安的一段文字: 被告悄然跟蹤離去之上述男子,認定其寄足某車鋪,遂至車鋪詢問該男子之姓氏住所,且問及是否為該男子與聰私通而行周旋。

    車匠答雲,不知其住所,且亦未行私通之周旋等。

    随即約定爾來不再助其會面等,乃歸宅。

    至該夜十一時,聰與被告自曲藝場歸來,因提起自橫濱來之某人,聰依然答以甥雲。

    然聰所稱甥者,實系情夫。

    聰自思忖,執意戀慕之情,早屬無可掩蓋之事實,而始終隐蔽,徒使妒之更甚。

    遂于被告責問其不道義之時,聰始申明姓氏乃坂本喜太郎也。

    蓋非但包匿其住所,且傲然答曰,若徒自受疑,莫不如死,因請殺雲雲。

    更因其不再吐露事實,被告遂于茲怒心俄發、自不能押,乃生甯殺聰之意。

    翌日午前二時頃,持來預置于鄰室衣櫃下之切鳝庖刀,由聰橫卧處旁,俄然刺貫其咽喉部,切斷左右頸動靜脈及氣管,外又緻傷數所,終殺害之。

     繩之以法,當按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論處。

     以上述理由,處被告人富田勘次郎以死刑。

     明治二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于東京地方裁判所,檢察官阿南尚列席宣判第一審之判決者也。

     小野木合上厚厚的書本。

    紅色的紙條從書頁之間露出頭來。

     與自己同屆的這位檢察官,大概眼下處理的案件與這個案例很相似,所以才夾了一張紙條代替書簽。

     小野木吸着煙,在那裡坐了許久。

    眼前有些發黑。

    在這裡吃飯的其他檢察官們一個都不在了。

    微弱的陽光從窗子射進室内。

    由于緊鄰的建築物很高,所以隻有極少的陽光洩露進來。

     走廊裡傳來了腳步聲。

     擡眼望去,駝背的石井檢察官慢悠悠地出現在門口,面部略有些暗,隻有眼鏡閃着亮光。

     小野木感到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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