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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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而彌笃。
禦史鄒魯挾私誣劾,一辭不辨,恬然退歸。
杜門著書,人事寡接,士大夫莫不高其行。
若必考退身之由,疑旌賢之典,則如宋蔣之奇嘗誣奏歐陽修矣,胡纮輩嘗誣奏硃熹矣,未聞以一人私情廢萬世公論也。
”事竟寝。
正德十一年,廣昌知縣張傑複以為言,乃贈太子太保,予廕。
明年賜谥文肅。
喬新五世孫源,萬曆初,為刑部右侍郎,亦有清節。
彭韶,字鳳儀,莆田人。
天順元年進士。
授刑部主事,進員外郎。
成化二年疏論佥都禦史張岐憸邪,宜召王竑、李秉、葉盛,忤旨,下诏獄。
給事中毛弘等救之,不聽,卒輸贖。
尋遷郎中。
錦衣指揮周彧,太後弟也,奏乞武強、武邑民田不及賦額者,籍為閑田。
命韶偕禦史季琮覆勘。
韶等周視徑歸,上疏自劾曰:“真定田,自祖宗時許民墾種,即為恒産,除租賦以勸力農。
功臣、戚裡家與國鹹休,豈當與民争尺寸地。
臣誠不忍奪小民衣食,附益貴戚,請伏奉使無狀罪。
”疏入,诏以田歸民,而責韶等邀名方命,複下诏獄。
言官争論救,得釋。
當是時,韶與何喬新同官,并有重名,一時稱“何彭”。
遷四川副使。
安嶽扈氏焚滅劉某家二十一人,定遠曹氏殺其兄一家十二人,所司以為疑獄,久不決。
韶一訊得實,鹹伏辜。
進按察使,盡撤境内淫祠。
王府祭葬舊遣内官,公私煩費,奏罷之。
雲南鎮守太監錢能進金燈,擾道路,韶劾之,不報。
十四年春,遷廣東左布政使。
中官奉使紛遝,鎮守顧恒、市舶韋眷、珠池黃福,皆以進奉為名,所至需求,民不勝擾。
韶先後論奏。
最後,梁芳弟錦衣鎮撫德以廣東其故鄉,歸采禽鳥花木,害尤酷。
韶抗疏極論,語侵芳。
芳怒,構于帝,調之貴州。
二十年擢右副都禦史,巡撫應天。
明年正月,星變,上言:“彗星示災,見于歲暮,遂及正旦。
歲墓者,天道之終。
正旦者,歲事之始。
此天心仁愛,欲陛下善始善終也。
陛下嗣位之初,家禮正,防微周,儉德昭,用人慎。
乃迩年以來,進奉貴妃,加于嫡後,褒寵其家,幾與先帝後家埒,此正家之道未終也。
監局内臣數以萬計,利源兵柄盡以付之,犯法縱奸,一切容貸,此防微之道未終也。
四方鎮守中官,争獻珍異,動稱敕旨,科擾小民,此持儉之道未終也。
六卿并加師保,監寺兼領崇階,及予告而歸,廪食輿夫濫加庸鄙。
爵賞一輕,人誰知勸,此用人之道未終也。
惟陛下慎終如始,天下幸甚。
”時方召為大理卿,帝得疏不悅,命仍故官巡撫順天、永平二府。
均大興、宛平、昌平諸縣徭役,劾奏鎮守中官陶弘罪。
孝宗即位,召為刑部右侍郎。
嘉興百戶陳輔緣盜販為亂,陷府城大掠,遁入太湖。
遣韶巡視。
韶至,賊已滅,乃命兼佥都禦史,整理鹽法。
尋進左侍郎。
韶以商人苦抑配,為定折價額,蠲宿負。
憫竈戶煎辦、征賠、折閱之困,繪八圖以獻,條利病六事,悉允行。
弘治二年秋,還朝。
明年,改吏部。
與尚書王恕甄人才,核功實,仕路為清。
彗星見,上言宦官太盛,不可不亟裁損。
因請午朝面議大政,毋隻具文。
已,又言濫授官太多,乞嚴杜幸門,痛為厘正。
帝是其言,然竟不能用。
四年秋,代何喬新為刑部尚書。
故安遠侯柳景贓敗至數千兩,征僅十一。
以其母訴免。
韶執奏曰:“昔唐宣宗元舅鄭光官租不入,京兆尹韋澳械其莊吏。
宣宗欲寬之,澳不奉诏。
景無元舅之親,贓非負租之比,獨蒙宥除,是臣等守法愧于澳也。
”不從。
禦史彭程以論皇壇器下獄,韶疏救,因極陳光祿冗食濫費狀,乃命具歲辦數以聞。
荊王見潚有罪,奏上,淹旬不下。
内官王明、苗通、高永殺人,減死遣戍。
昌國公張巒建墳逾制,役軍至數萬。
畿内民冒充陵廟戶及勇士旗校,辄免徭役,緻見戶不支,流亡日衆。
韶皆抗疏極論,但下所司而已。
韶莅部三年,昌言正色,秉節無私,與王恕及喬新稱三大老,而為貴戚、近習所疾,大學士劉吉亦不之善。
韶志不能盡行,連章乞休,乃命乘傳歸。
月廪、歲隸如制。
明年,南京地震,禦史宗彜等言韶、喬新、強珍、謝鐸、陳獻章、章懋、彭程俱宜召用,不報。
又明年,卒,年六十六。
谥惠安,贈太子少保。
韶嗜學,公暇手不釋書。
正德初,林俊言韶谥不副行,乞如魏骥、吳讷、葉盛,改谥文。
竟不行。
周經,字伯常,刑部尚書瑄子也。
天順四年進士。
改庶吉士,授檢讨。
成化中,曆侍讀、中允,侍孝宗于東宮。
講《文華大訓》,太子起立,閣臣以為勞,議請坐聽。
經與諸講官皆不可,乃已。
孝宗立,進太常少卿兼侍讀。
弘治二年擢禮部右侍郎。
中官請修黃村尼寺,奉祀孝穆太後。
土魯番貢獅子不由甘肅,假道滿剌加,浮海至廣東。
經倡議毀其寺,卻貢不與通。
改吏部,進左侍郎。
通政經曆沈祿者,皇後姑婿也。
尚書王恕在告,中官傳旨擢祿本司參議。
經言非面承旨,又無禦劄,不敢奉诏,複與恕疏争之。
事雖不能止,朝論韪焉。
靈壽奸民獻地于中官李廣,戶部持不得。
經倡九卿疏争,卒罪獻地者。
嘗上言:“外戚家無功求遷,無勞乞賞,兼齋醮遊宴,濫費無紀,緻帑藏殚虛,宜大為撙節。
近例,預備倉積粟多者,守令賜诰敕,不次遷官,遂緻剝下幹進。
請如洪武間例,悉出官帑平籴,毋奪民财,考績毋專以積粟為能。
至清軍之弊,
禦史鄒魯挾私誣劾,一辭不辨,恬然退歸。
杜門著書,人事寡接,士大夫莫不高其行。
若必考退身之由,疑旌賢之典,則如宋蔣之奇嘗誣奏歐陽修矣,胡纮輩嘗誣奏硃熹矣,未聞以一人私情廢萬世公論也。
”事竟寝。
正德十一年,廣昌知縣張傑複以為言,乃贈太子太保,予廕。
明年賜谥文肅。
喬新五世孫源,萬曆初,為刑部右侍郎,亦有清節。
彭韶,字鳳儀,莆田人。
天順元年進士。
授刑部主事,進員外郎。
成化二年疏論佥都禦史張岐憸邪,宜召王竑、李秉、葉盛,忤旨,下诏獄。
給事中毛弘等救之,不聽,卒輸贖。
尋遷郎中。
錦衣指揮周彧,太後弟也,奏乞武強、武邑民田不及賦額者,籍為閑田。
命韶偕禦史季琮覆勘。
韶等周視徑歸,上疏自劾曰:“真定田,自祖宗時許民墾種,即為恒産,除租賦以勸力農。
功臣、戚裡家與國鹹休,豈當與民争尺寸地。
臣誠不忍奪小民衣食,附益貴戚,請伏奉使無狀罪。
”疏入,诏以田歸民,而責韶等邀名方命,複下诏獄。
言官争論救,得釋。
當是時,韶與何喬新同官,并有重名,一時稱“何彭”。
遷四川副使。
安嶽扈氏焚滅劉某家二十一人,定遠曹氏殺其兄一家十二人,所司以為疑獄,久不決。
韶一訊得實,鹹伏辜。
進按察使,盡撤境内淫祠。
王府祭葬舊遣内官,公私煩費,奏罷之。
雲南鎮守太監錢能進金燈,擾道路,韶劾之,不報。
十四年春,遷廣東左布政使。
中官奉使紛遝,鎮守顧恒、市舶韋眷、珠池黃福,皆以進奉為名,所至需求,民不勝擾。
韶先後論奏。
最後,梁芳弟錦衣鎮撫德以廣東其故鄉,歸采禽鳥花木,害尤酷。
韶抗疏極論,語侵芳。
芳怒,構于帝,調之貴州。
二十年擢右副都禦史,巡撫應天。
明年正月,星變,上言:“彗星示災,見于歲暮,遂及正旦。
歲墓者,天道之終。
正旦者,歲事之始。
此天心仁愛,欲陛下善始善終也。
陛下嗣位之初,家禮正,防微周,儉德昭,用人慎。
乃迩年以來,進奉貴妃,加于嫡後,褒寵其家,幾與先帝後家埒,此正家之道未終也。
監局内臣數以萬計,利源兵柄盡以付之,犯法縱奸,一切容貸,此防微之道未終也。
四方鎮守中官,争獻珍異,動稱敕旨,科擾小民,此持儉之道未終也。
六卿并加師保,監寺兼領崇階,及予告而歸,廪食輿夫濫加庸鄙。
爵賞一輕,人誰知勸,此用人之道未終也。
惟陛下慎終如始,天下幸甚。
”時方召為大理卿,帝得疏不悅,命仍故官巡撫順天、永平二府。
均大興、宛平、昌平諸縣徭役,劾奏鎮守中官陶弘罪。
孝宗即位,召為刑部右侍郎。
嘉興百戶陳輔緣盜販為亂,陷府城大掠,遁入太湖。
遣韶巡視。
韶至,賊已滅,乃命兼佥都禦史,整理鹽法。
尋進左侍郎。
韶以商人苦抑配,為定折價額,蠲宿負。
憫竈戶煎辦、征賠、折閱之困,繪八圖以獻,條利病六事,悉允行。
弘治二年秋,還朝。
明年,改吏部。
與尚書王恕甄人才,核功實,仕路為清。
彗星見,上言宦官太盛,不可不亟裁損。
因請午朝面議大政,毋隻具文。
已,又言濫授官太多,乞嚴杜幸門,痛為厘正。
帝是其言,然竟不能用。
四年秋,代何喬新為刑部尚書。
故安遠侯柳景贓敗至數千兩,征僅十一。
以其母訴免。
韶執奏曰:“昔唐宣宗元舅鄭光官租不入,京兆尹韋澳械其莊吏。
宣宗欲寬之,澳不奉诏。
景無元舅之親,贓非負租之比,獨蒙宥除,是臣等守法愧于澳也。
”不從。
禦史彭程以論皇壇器下獄,韶疏救,因極陳光祿冗食濫費狀,乃命具歲辦數以聞。
荊王見潚有罪,奏上,淹旬不下。
内官王明、苗通、高永殺人,減死遣戍。
昌國公張巒建墳逾制,役軍至數萬。
畿内民冒充陵廟戶及勇士旗校,辄免徭役,緻見戶不支,流亡日衆。
韶皆抗疏極論,但下所司而已。
韶莅部三年,昌言正色,秉節無私,與王恕及喬新稱三大老,而為貴戚、近習所疾,大學士劉吉亦不之善。
韶志不能盡行,連章乞休,乃命乘傳歸。
月廪、歲隸如制。
明年,南京地震,禦史宗彜等言韶、喬新、強珍、謝鐸、陳獻章、章懋、彭程俱宜召用,不報。
又明年,卒,年六十六。
谥惠安,贈太子少保。
韶嗜學,公暇手不釋書。
正德初,林俊言韶谥不副行,乞如魏骥、吳讷、葉盛,改谥文。
竟不行。
周經,字伯常,刑部尚書瑄子也。
天順四年進士。
改庶吉士,授檢讨。
成化中,曆侍讀、中允,侍孝宗于東宮。
講《文華大訓》,太子起立,閣臣以為勞,議請坐聽。
經與諸講官皆不可,乃已。
孝宗立,進太常少卿兼侍讀。
弘治二年擢禮部右侍郎。
中官請修黃村尼寺,奉祀孝穆太後。
土魯番貢獅子不由甘肅,假道滿剌加,浮海至廣東。
經倡議毀其寺,卻貢不與通。
改吏部,進左侍郎。
通政經曆沈祿者,皇後姑婿也。
尚書王恕在告,中官傳旨擢祿本司參議。
經言非面承旨,又無禦劄,不敢奉诏,複與恕疏争之。
事雖不能止,朝論韪焉。
靈壽奸民獻地于中官李廣,戶部持不得。
經倡九卿疏争,卒罪獻地者。
嘗上言:“外戚家無功求遷,無勞乞賞,兼齋醮遊宴,濫費無紀,緻帑藏殚虛,宜大為撙節。
近例,預備倉積粟多者,守令賜诰敕,不次遷官,遂緻剝下幹進。
請如洪武間例,悉出官帑平籴,毋奪民财,考績毋專以積粟為能。
至清軍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