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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謗,視蕭何、韓信,其危疑相去幾何哉?伏望陛下于股肱心膂,悉取德行文章之彥,則太平可立緻矣。
”帝不聽。
諸僧怙寵者,遂請為釋氏創立職官。
于是以先所置善世院為僧錄司。
設左、右善世、左、右闡教、左、右講經覺義等官,皆高其品秩。
道教亦然。
度僧尼道士至逾數萬。
仕魯疏言:“陛下方創業,凡意指所向,即示子孫萬世法程,奈何舍聖學而崇異端乎!”章數十上,亦不聽。
仕魯性剛介,由儒術起,方欲推明硃氏學,以辟佛自任。
及言不見用,遽請于帝前,曰:“陛下深溺其教,無惑乎臣言之不入也!還陛下笏,乞賜骸骨歸田裡。
”遂置笏于地。
帝大怒,命武士捽搏之,立死階下。
陳汶輝,字耿光,诏安人。
以薦授禮科給事中,累官至大理寺少卿。
數言得失,皆切直。
最後忤旨,懼罪,投金水橋下死。
仕魯與汶輝死數歲,帝漸知諸僧所為多不法,有诏清理釋道二教雲。
葉伯巨,字居升,甯海人。
通經術。
以國子生授平遙訓導。
洪武九年星變,诏求直言。
伯巨上書,略曰: 臣觀當今之事,太過者三:分封太侈也,用刑太繁也,求治太速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過三國之一,上下等差,各有定分,所以強幹弱枝,遏亂源而崇治本耳。
今裂土分封,使諸王各有分地,蓋懲宋、元孤立,宗室不競之弊。
而秦、晉、燕、齊、梁、楚、吳、蜀諸國,無不連邑數十。
城郭宮室亞于天子之都,優之以甲兵衛士之盛。
臣恐數世之後,尾大不掉,然後削其地而奪之權,則必生觖望。
甚者緣間而起,防之無及矣。
議者曰:‘諸王皆天子骨肉,分地雖廣,立法雖侈,豈有抗衡之理?’臣竊以為不然。
何不觀于漢、晉之事乎?孝景,高帝之孫也;七國諸王,皆景帝之同祖父兄弟子孫也。
一削其地,則遽構兵西向。
晉之諸王,皆武帝親子孫也,易世之後,疊相攻伐,遂成劉、石之患。
由此言之,分封逾制,禍患立生。
援古證今,昭昭然矣。
此臣所以為太過者也。
昔賈誼勸漢文帝,盡分諸國之地,空置之以待諸王子孫。
向使文帝早從誼言,則必無七國之禍。
願及諸王未之國之先,節其都邑之制,減其衛兵,限其疆理,亦以待封諸王之子孫。
此制一定,然後諸王有賢且才者入為輔相,其餘世為籓屏,與國同休。
割一時之恩,制萬世之利,消天變而安社稷,莫先于此。
臣又觀曆代開國之君,未有不以任德結民心,以任刑失民心者。
國祚長短,悉由于此。
古者之斷死刑也,天子撤樂減膳,誠以天生斯民,立之司牲,固欲其并生,非欲其即死。
不幸有不率教者入于其中,則不得已而授之以刑耳。
議者曰:宋、元中葉,專事姑息,賞罰無章,以緻亡滅。
主上痛懲其弊,故制不宥之刑,權神變之法,使人知懼而莫測其端也。
臣又以為不然。
開基之主垂範百世,一動一靜,必使子孫有所持守。
況刑者,民之司命,可不慎欤!夫笞、杖、徒、流、死,今之五刑也。
用此五刑,既無假貸,一出乎大公至正可也。
而用刑之際,多裁自聖衷,遂使治獄之吏務趨求意旨。
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
欲求治獄之平,豈易得哉!近者特旨,雜犯死罪,免死充軍。
又删定舊律諸則,減宥有差矣。
然未聞有戒敕治獄者務從平恕之條。
是以法司猶循故例。
雖聞寬宥之名,未見寬宥之實。
所謂實者,誠在主上,不在臣下也。
故必有罪疑惟輕之意,而後好生之德洽于民心,此非可以淺淺期也。
何以明其然也?古之為士者,以登仕為榮,以罷職為辱。
今之為士者,以溷迹無聞為福,以受玷不錄為幸,以屯田工役為必獲之罪,以鞭笞捶楚為尋常之辱。
其始也,朝廷取天下之士,網羅捃摭,務無餘逸。
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
比到京師,而除官多以貌選。
所學或非其所用,所用或非其所學。
洎乎居官,一有差跌,苟免誅戮,則必在屯田工役之科。
率是為常,不少顧惜,此豈陛下所樂為哉?誠欲人之懼而不敢犯也。
竊見數年以來,誅殺亦可謂不少矣,而犯者相踵。
良由激勸不明,善惡無别。
議賢議能之法既廢,人不自勵,而為善者怠也。
有人于此,廉如夷、齊,智如良、平,少戾于法。
上将錄長棄短而用之乎?将舍其所長、苛其所短而置之法乎?苟取其長而舍其短,則中庸之材争自奮于廉智。
倘苛其短而棄其長,則為善之人皆曰:某廉若是,某智若是,朝廷不少貸之,吾屬何所容其身乎!緻使朝不謀夕,棄其廉恥,或事掊克,以備屯田工役之資者,率皆是也。
若是非用刑之煩者乎? 漢嘗徙大族于山陵矣,未聞實之以罪人也。
今鳳陽皇陵所在,龍興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聲充斥園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廟意也。
且夫強敵在前,則揚精鼓銳,攻之必克,擒之必獲,可也。
今賊突竄山谷,以計求之,庶或可得。
顧勞重兵,彼方驚散,入不可蹤迹之地。
捕之數年,既無其方,而乃歸咎于新附戶籍之細民,而遷徙之。
騷動數千裡之地,室家不得休居,雞犬不得甯息。
況新附之衆,向者流移他所,朝廷許其複業。
今附籍矣
”帝不聽。
諸僧怙寵者,遂請為釋氏創立職官。
于是以先所置善世院為僧錄司。
設左、右善世、左、右闡教、左、右講經覺義等官,皆高其品秩。
道教亦然。
度僧尼道士至逾數萬。
仕魯疏言:“陛下方創業,凡意指所向,即示子孫萬世法程,奈何舍聖學而崇異端乎!”章數十上,亦不聽。
仕魯性剛介,由儒術起,方欲推明硃氏學,以辟佛自任。
及言不見用,遽請于帝前,曰:“陛下深溺其教,無惑乎臣言之不入也!還陛下笏,乞賜骸骨歸田裡。
”遂置笏于地。
帝大怒,命武士捽搏之,立死階下。
陳汶輝,字耿光,诏安人。
以薦授禮科給事中,累官至大理寺少卿。
數言得失,皆切直。
最後忤旨,懼罪,投金水橋下死。
仕魯與汶輝死數歲,帝漸知諸僧所為多不法,有诏清理釋道二教雲。
葉伯巨,字居升,甯海人。
通經術。
以國子生授平遙訓導。
洪武九年星變,诏求直言。
伯巨上書,略曰: 臣觀當今之事,太過者三:分封太侈也,用刑太繁也,求治太速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過三國之一,上下等差,各有定分,所以強幹弱枝,遏亂源而崇治本耳。
今裂土分封,使諸王各有分地,蓋懲宋、元孤立,宗室不競之弊。
而秦、晉、燕、齊、梁、楚、吳、蜀諸國,無不連邑數十。
城郭宮室亞于天子之都,優之以甲兵衛士之盛。
臣恐數世之後,尾大不掉,然後削其地而奪之權,則必生觖望。
甚者緣間而起,防之無及矣。
議者曰:‘諸王皆天子骨肉,分地雖廣,立法雖侈,豈有抗衡之理?’臣竊以為不然。
何不觀于漢、晉之事乎?孝景,高帝之孫也;七國諸王,皆景帝之同祖父兄弟子孫也。
一削其地,則遽構兵西向。
晉之諸王,皆武帝親子孫也,易世之後,疊相攻伐,遂成劉、石之患。
由此言之,分封逾制,禍患立生。
援古證今,昭昭然矣。
此臣所以為太過者也。
昔賈誼勸漢文帝,盡分諸國之地,空置之以待諸王子孫。
向使文帝早從誼言,則必無七國之禍。
願及諸王未之國之先,節其都邑之制,減其衛兵,限其疆理,亦以待封諸王之子孫。
此制一定,然後諸王有賢且才者入為輔相,其餘世為籓屏,與國同休。
割一時之恩,制萬世之利,消天變而安社稷,莫先于此。
臣又觀曆代開國之君,未有不以任德結民心,以任刑失民心者。
國祚長短,悉由于此。
古者之斷死刑也,天子撤樂減膳,誠以天生斯民,立之司牲,固欲其并生,非欲其即死。
不幸有不率教者入于其中,則不得已而授之以刑耳。
議者曰:宋、元中葉,專事姑息,賞罰無章,以緻亡滅。
主上痛懲其弊,故制不宥之刑,權神變之法,使人知懼而莫測其端也。
臣又以為不然。
開基之主垂範百世,一動一靜,必使子孫有所持守。
況刑者,民之司命,可不慎欤!夫笞、杖、徒、流、死,今之五刑也。
用此五刑,既無假貸,一出乎大公至正可也。
而用刑之際,多裁自聖衷,遂使治獄之吏務趨求意旨。
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
欲求治獄之平,豈易得哉!近者特旨,雜犯死罪,免死充軍。
又删定舊律諸則,減宥有差矣。
然未聞有戒敕治獄者務從平恕之條。
是以法司猶循故例。
雖聞寬宥之名,未見寬宥之實。
所謂實者,誠在主上,不在臣下也。
故必有罪疑惟輕之意,而後好生之德洽于民心,此非可以淺淺期也。
何以明其然也?古之為士者,以登仕為榮,以罷職為辱。
今之為士者,以溷迹無聞為福,以受玷不錄為幸,以屯田工役為必獲之罪,以鞭笞捶楚為尋常之辱。
其始也,朝廷取天下之士,網羅捃摭,務無餘逸。
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
比到京師,而除官多以貌選。
所學或非其所用,所用或非其所學。
洎乎居官,一有差跌,苟免誅戮,則必在屯田工役之科。
率是為常,不少顧惜,此豈陛下所樂為哉?誠欲人之懼而不敢犯也。
竊見數年以來,誅殺亦可謂不少矣,而犯者相踵。
良由激勸不明,善惡無别。
議賢議能之法既廢,人不自勵,而為善者怠也。
有人于此,廉如夷、齊,智如良、平,少戾于法。
上将錄長棄短而用之乎?将舍其所長、苛其所短而置之法乎?苟取其長而舍其短,則中庸之材争自奮于廉智。
倘苛其短而棄其長,則為善之人皆曰:某廉若是,某智若是,朝廷不少貸之,吾屬何所容其身乎!緻使朝不謀夕,棄其廉恥,或事掊克,以備屯田工役之資者,率皆是也。
若是非用刑之煩者乎? 漢嘗徙大族于山陵矣,未聞實之以罪人也。
今鳳陽皇陵所在,龍興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聲充斥園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廟意也。
且夫強敵在前,則揚精鼓銳,攻之必克,擒之必獲,可也。
今賊突竄山谷,以計求之,庶或可得。
顧勞重兵,彼方驚散,入不可蹤迹之地。
捕之數年,既無其方,而乃歸咎于新附戶籍之細民,而遷徙之。
騷動數千裡之地,室家不得休居,雞犬不得甯息。
況新附之衆,向者流移他所,朝廷許其複業。
今附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