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五 禮三(吉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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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稷朝日夕月先農先蠶高禖祭告祈報神祇星辰靈星壽星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太歲月将風雲雷雨嶽鎮海渎山川城隍
○社稷
社稷之祀,自京師以及王國府州縣皆有之。
其壇在宮城西南者,曰太社稷。
明初建太社在東,太稷在西,壇皆北向。
洪武元年,中書省臣定議:“周制,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
社稷之祀,壇而不屋。
其制在中門之外,外門之内。
尊而親之,與先祖等。
然天子有三社。
為群姓立者曰太社。
其自為立者曰王社。
又勝國之社屋之,國雖亡而存之,以重神也。
後世天子惟立太社、太稷。
漢高祖立官太社、太稷,一歲各再祀。
光武立太社稷于洛陽宗廟之右,春秋二仲月及臘,一歲三祀。
唐因隋制,并建社稷于含光門右,仲春、秋戊日祭之。
玄宗升社稷為大祀,仍令四時緻祭。
宋制如東漢時。
元世祖營社稷于和義門内,以春秋二仲上戊日祭。
今宜祀以春秋二仲月上戊日。
”是年二月,太祖親祀太社、太稷。
社配以後土,西向。
稷配以後稷,東向。
帝服皮弁服,省牲;通天冠、绛紗袍,行三獻禮。
初,帝命中書省翰林院議創屋,備風雨。
學士陶安言:“天子太社必受風雨霜露。
亡國之社則屋之,不受天陽也。
建屋非宜。
若遇風雨,則請于齋宮望祭。
”從之。
三年,于壇北建祭殿五間,又北建拜殿五間,以備風雨。
十年,太祖以社稷分祭,配祀未當,下禮官議,尚書張籌言: 按《通典》,颛顼祀共工氏子句龍為後土。
後土,社也。
烈山氏子柱為稷。
稷,田正也。
唐、虞、夏因之。
此社稷所由始也。
商湯因旱遷社,以後稷代柱。
欲遷句龍,無可繼者,故止。
然王肅謂社祭句龍,稷祭後稷,皆人鬼,非地祇。
而陳氏《禮書》又謂社祭五土之祇,稷祭五谷之神。
鄭康成亦謂社為五土總神,稷為原隰之神。
句龍有平水土功,故配社,後稷有播種功,故配稷。
二說不同。
漢元始中,以夏禹配官社,後稷配官稷。
唐、宋及元又以句龍配社,周棄配稷。
此配祀之制,初無定論也。
至社稷分合之義,《書召诰》言‘社于新邑”,孔注曰:“社稷共牢。
”《周禮》“封人掌設王之社壝”,注雲:“不言稷者,舉社則稷從之。
”陳氏《禮書》曰:“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
”《山堂考索》曰:“社為九土之尊,稷為五谷之長,稷生于土,則社與稷固不可分。
”其宜合祭,古有明證。
請社稷共為一壇。
至句龍,共工氏之子也,祀之無義。
商湯欲遷未果。
漢嘗易以夏禹,而夏禹今已列祀帝王之次,棄稷亦配先農。
請罷句龍、棄配位,謹奉仁祖淳皇帝配享,以成一代盛典。
?遂改作于午門之右,社稷共為一壇。
初,社稷列中祀,及以仁祖配,乃升為上祀。
具冕服以祭,行奉安禮。
十一年春,祭社稷行新定儀。
迎神、飲福、送神凡十二拜,馀如舊。
建文時,更奉太祖配,永樂中。
北京社稷壇成,制如南京。
洪熙後,奉太祖、太宗同配。
舊制,上丁釋奠孔子,次日上戊祀社稷。
弘治十七年八月,上丁在初十日,上戊在朔日,禮官請以十一日祀社稷。
禦史金洪劾之,言如此則中戊,非上戊矣。
禮部覆奏言:“洪武二十年嘗以十一日為上戊,失不始今日。
”命遵舊制,仍用上戊。
嘉靖九年谕禮部:“天地至尊,次則宗廟,又次則社稷。
今奉祖配天,又奉祖配社,此禮官之失也。
宜改從皇祖舊制,太社以句龍配,太稷以後稷配。
”乃以更正社稷壇配位禮,告太廟及社稷,遂藏二配位于寝廟,更定行八拜禮。
其壇在西苑豳風亭之西者,曰帝社稷。
東帝社,西帝稷,皆北向。
始名西苑土谷壇。
嘉靖十年,帝謂土谷壇亦社稷耳,何以别于太社稷?張璁等言:“古者天子稱王,今若稱王社、王稷,與王府社稷名同。
前定神牌曰五土谷之神,名義至當。
”帝采帝耤之義,改為帝社、帝稷,以上戊明日祭。
後改次戊,次戊在望後,則仍用上巳。
春告秋報為定制。
隆慶元年,禮部言:“帝社稷之名,自古所無,嫌于煩數,宜罷。
”從之。
中都亦有太社壇,洪武四年建。
取五方土以築。
直隸、河南進黃土,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進赤土,江西、湖廣、陝西進白土,山東進青土,北平進黑土。
天下府縣千三百餘城,各土百斤,取于名山高爽之地。
王國社稷,洪武四年定。
十一年,禮臣言:“太社稷既同壇合祭,王國各府州縣亦宜同壇,稱國社國稷之神,不設配位。
”诏可。
十三年九月,複定制兩壇一壝如初式。
十八年,定王國祭社稷山川等儀,行十二拜禮。
府州縣社稷,洪武元年頒壇制于天下郡邑,俱設于本城西北,右社左稷。
十一年,定同壇合祭如京師。
獻官以守禦武臣為初獻,文官為亞獻、終獻。
十三年,溧水縣祭社稷,以牛醢代鹿醢。
禮部言:“定制,祭物缺者許以他物代。
”帝曰:“所謂缺者,以非土地所産。
溧水固有鹿,是有司故為苟簡也。
百司所以能理其職而盡民事者,以其常存敬懼之心耳。
神猶忽之,于人事又何懼焉!”命論如律。
乃敕禮部下天下郡邑,凡祭祀必備物,苟非地産、無從市鬻者,聽其缺。
十四年,令三獻皆以文職長官,武官不與。
裡社,每裡一百戶立壇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
○朝日夕月 洪武三年,禮部言: 古者祀日月之禮有六。
《郊特牲》曰:“郊之祭,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一也。
《玉藻》曰:“翰日于東門之外”,《祭義》曰:“祭日于東郊,祭月于西郊”,二也。
《小宗伯》:“肆類于四郊,兆日于東郊,兆月于西郊”,三也。
《月令》:孟冬“祈來年于天宗”,天宗,日月之類,四也。
《觐禮》:“拜日于東門之外,反祀方明,禮日于南門之外,禮月于北門之外”,五也。
“霜雪風雨之不時,則禜日月”,六也。
說者謂因郊祀而祀之,非正祀也。
類禜而祀之,與觐諸侯而禮之
其壇在宮城西南者,曰太社稷。
明初建太社在東,太稷在西,壇皆北向。
洪武元年,中書省臣定議:“周制,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
社稷之祀,壇而不屋。
其制在中門之外,外門之内。
尊而親之,與先祖等。
然天子有三社。
為群姓立者曰太社。
其自為立者曰王社。
又勝國之社屋之,國雖亡而存之,以重神也。
後世天子惟立太社、太稷。
漢高祖立官太社、太稷,一歲各再祀。
光武立太社稷于洛陽宗廟之右,春秋二仲月及臘,一歲三祀。
唐因隋制,并建社稷于含光門右,仲春、秋戊日祭之。
玄宗升社稷為大祀,仍令四時緻祭。
宋制如東漢時。
元世祖營社稷于和義門内,以春秋二仲上戊日祭。
今宜祀以春秋二仲月上戊日。
”是年二月,太祖親祀太社、太稷。
社配以後土,西向。
稷配以後稷,東向。
帝服皮弁服,省牲;通天冠、绛紗袍,行三獻禮。
初,帝命中書省翰林院議創屋,備風雨。
學士陶安言:“天子太社必受風雨霜露。
亡國之社則屋之,不受天陽也。
建屋非宜。
若遇風雨,則請于齋宮望祭。
”從之。
三年,于壇北建祭殿五間,又北建拜殿五間,以備風雨。
十年,太祖以社稷分祭,配祀未當,下禮官議,尚書張籌言: 按《通典》,颛顼祀共工氏子句龍為後土。
後土,社也。
烈山氏子柱為稷。
稷,田正也。
唐、虞、夏因之。
此社稷所由始也。
商湯因旱遷社,以後稷代柱。
欲遷句龍,無可繼者,故止。
然王肅謂社祭句龍,稷祭後稷,皆人鬼,非地祇。
而陳氏《禮書》又謂社祭五土之祇,稷祭五谷之神。
鄭康成亦謂社為五土總神,稷為原隰之神。
句龍有平水土功,故配社,後稷有播種功,故配稷。
二說不同。
漢元始中,以夏禹配官社,後稷配官稷。
唐、宋及元又以句龍配社,周棄配稷。
此配祀之制,初無定論也。
至社稷分合之義,《書召诰》言‘社于新邑”,孔注曰:“社稷共牢。
”《周禮》“封人掌設王之社壝”,注雲:“不言稷者,舉社則稷從之。
”陳氏《禮書》曰:“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
”《山堂考索》曰:“社為九土之尊,稷為五谷之長,稷生于土,則社與稷固不可分。
”其宜合祭,古有明證。
請社稷共為一壇。
至句龍,共工氏之子也,祀之無義。
商湯欲遷未果。
漢嘗易以夏禹,而夏禹今已列祀帝王之次,棄稷亦配先農。
請罷句龍、棄配位,謹奉仁祖淳皇帝配享,以成一代盛典。
?遂改作于午門之右,社稷共為一壇。
初,社稷列中祀,及以仁祖配,乃升為上祀。
具冕服以祭,行奉安禮。
十一年春,祭社稷行新定儀。
迎神、飲福、送神凡十二拜,馀如舊。
建文時,更奉太祖配,永樂中。
北京社稷壇成,制如南京。
洪熙後,奉太祖、太宗同配。
舊制,上丁釋奠孔子,次日上戊祀社稷。
弘治十七年八月,上丁在初十日,上戊在朔日,禮官請以十一日祀社稷。
禦史金洪劾之,言如此則中戊,非上戊矣。
禮部覆奏言:“洪武二十年嘗以十一日為上戊,失不始今日。
”命遵舊制,仍用上戊。
嘉靖九年谕禮部:“天地至尊,次則宗廟,又次則社稷。
今奉祖配天,又奉祖配社,此禮官之失也。
宜改從皇祖舊制,太社以句龍配,太稷以後稷配。
”乃以更正社稷壇配位禮,告太廟及社稷,遂藏二配位于寝廟,更定行八拜禮。
其壇在西苑豳風亭之西者,曰帝社稷。
東帝社,西帝稷,皆北向。
始名西苑土谷壇。
嘉靖十年,帝謂土谷壇亦社稷耳,何以别于太社稷?張璁等言:“古者天子稱王,今若稱王社、王稷,與王府社稷名同。
前定神牌曰五土谷之神,名義至當。
”帝采帝耤之義,改為帝社、帝稷,以上戊明日祭。
後改次戊,次戊在望後,則仍用上巳。
春告秋報為定制。
隆慶元年,禮部言:“帝社稷之名,自古所無,嫌于煩數,宜罷。
”從之。
中都亦有太社壇,洪武四年建。
取五方土以築。
直隸、河南進黃土,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進赤土,江西、湖廣、陝西進白土,山東進青土,北平進黑土。
天下府縣千三百餘城,各土百斤,取于名山高爽之地。
王國社稷,洪武四年定。
十一年,禮臣言:“太社稷既同壇合祭,王國各府州縣亦宜同壇,稱國社國稷之神,不設配位。
”诏可。
十三年九月,複定制兩壇一壝如初式。
十八年,定王國祭社稷山川等儀,行十二拜禮。
府州縣社稷,洪武元年頒壇制于天下郡邑,俱設于本城西北,右社左稷。
十一年,定同壇合祭如京師。
獻官以守禦武臣為初獻,文官為亞獻、終獻。
十三年,溧水縣祭社稷,以牛醢代鹿醢。
禮部言:“定制,祭物缺者許以他物代。
”帝曰:“所謂缺者,以非土地所産。
溧水固有鹿,是有司故為苟簡也。
百司所以能理其職而盡民事者,以其常存敬懼之心耳。
神猶忽之,于人事又何懼焉!”命論如律。
乃敕禮部下天下郡邑,凡祭祀必備物,苟非地産、無從市鬻者,聽其缺。
十四年,令三獻皆以文職長官,武官不與。
裡社,每裡一百戶立壇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
○朝日夕月 洪武三年,禮部言: 古者祀日月之禮有六。
《郊特牲》曰:“郊之祭,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一也。
《玉藻》曰:“翰日于東門之外”,《祭義》曰:“祭日于東郊,祭月于西郊”,二也。
《小宗伯》:“肆類于四郊,兆日于東郊,兆月于西郊”,三也。
《月令》:孟冬“祈來年于天宗”,天宗,日月之類,四也。
《觐禮》:“拜日于東門之外,反祀方明,禮日于南門之外,禮月于北門之外”,五也。
“霜雪風雨之不時,則禜日月”,六也。
說者謂因郊祀而祀之,非正祀也。
類禜而祀之,與觐諸侯而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