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九 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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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曆法一下法原
日月五星平定三差
太陽盈縮平立定三差之原。
冬至前後盈初縮末限,八十八日九十一刻,就整。
離為六段,每段各得一十四日八十二刻。
就整。
各段實測日躔度數,與平行相較,以為積差。
積日積差 第一段一十四日八二七千零五十八分零二五 第二段二十九日六四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六三九二 第三段四十四日四六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三七四六二 第四段五十九日二八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八七三二八 第五段七十四日一零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九九九七 第六段八十八日九二二萬四千零二十六一八四 各置其段積差,以其段積日除之,為各段日平差。
置各段日平差,與後段日平差相減,為一差。
置一差,與後段一差相減,為二差。
日平差一差二差 第一段四百七十六分二五三十八分四五一分三八 第二段四百三十七分八零三十九分八三一分三八 第三段三百九十七分九七四十一分二一一分三八 第四段三百五十六分七六四十一分五九一分三八 第五段三百一十四分一七四十三分九七 第六段二百七十零分二零 置第一段日平差,四百七十六分二十五秒,為凡平積。
以第二段二差一分三十八秒,去減第一段一差十八分四十五秒,餘三十七分零七秒,不凡平積差。
另置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八秒,折半得六十九秒,為凡立積差。
以凡平積差三十七分零七秒,加入凡平積四百七十六分二十五秒,共得五百一十三分三十二秒,為定差。
以凡立積差六十九秒,去減凡平積差三十七分零七秒,餘三十六分三十八秒為實,以段日一十四日八十二刻為法除之,得二分四十六秒為平差。
置凡立積差六十九秒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三十一微,為立差。
夏至前後縮初盈末限,九十三日七十一刻,就整。
離為六段,每段各得一十五日六十二刻。
就整。
各段實測日躔度數,與平行相較,以為積差。
積日積差 第一段一十五日六二七千零五十八分九九零四 第二段三十一日二四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六五八 第三段四十六日八六一萬七千六百九十六六七九 第四段六十二日四八二萬萬一千一百五十零七二九六 第五段七十八日一零二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四八六 第六段九十三日七二二萬四千零百一十七六二四四 推日平差、一差、二差術,與盈初縮末同。
日平差一差二差 第一段四百五十一分九二三十六分四七一分三三 第二段四百一十五分四五三十七分八零一分三三 第三段三百七十七分六五三十九分一二一分三三 第四段三百三十八分五二四十零分四六一分三三 第五段二百九十八分零六四十一分七九 第六段二百五十六分二七 置第一段日平差,四百五十一分九十二秒,為凡平積。
以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三秒,去減第一段一差三十六分四十七秒,餘三十一分一十四秒,為凡平積差。
另置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三秒折半,得六十六秒五十微,為凡立積差。
以凡平積差三十五分一十四秒,加入凡平積四百五十一分九十二秒,共四百八十七分零六秒,為定差。
以凡‘立積差六十六秒五十微,去減凡平差三十五分一十四秒,餘三十四分四十七秒五十微為實,以段日一十五日六二為法除之,得二分二十一秒,為平差。
置凡立積差六十六秒五十微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二十七微,為立差。
凡求盈縮,以入曆初末日乘立差,得數以加平差,再以初末日乘之,得數以減定差,餘數以初末日乘之,為盈縮積。
凡盈曆以八十日九零九二二五為限,縮曆以九十三日七一二零二五為限。
在其限已下為初,以上轉減半歲周馀不末。
盈初是人冬至後順推,縮末是從冬至前逆溯,其距冬至同,故其盈積同。
縮初是從夏至後順推,盈末是從夏至前逆溯,其距夏至同,故其縮積同。
表格略 ▲盈縮招差圖說 盈縮招生,本為一象限之法。
如盈曆則以八十八日九十一刻為象限,縮曆則以九十三日七十一刻為象限。
今止作九限者,舉此為例也。
其空格九行定差本數,為實也。
其斜綿以上平差立差之數,為法也。
斜綿以下空格之定差,乃餘實也。
假如定差為一萬,平差為一百,立差為單一。
今求九限法,以九限乘定差得九萬為實。
另置平差,以九限乘二次,得八千一百。
置立差,以九限乘三次,得七百二十九。
并兩數得八百二十九為法。
以法減實,餘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為九限積。
又法,以九限乘平差行九百,又以九限乘立差二次得八十一,并兩數得九進八十一為法,定差一萬為實,以法減實,餘矣千零一十九,即九限末位所書之定差也。
于是瑞以九限乘餘實,得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為九限積,與前所不所得不同。
蓋前法是先乘後減,又法是先減後乘,其理一也。
按《授時曆》于七政盈縮,并以垛積招差立算,其污七巧合天行,與西人用小輪推步之法,殊途同歸。
然世所傳《九章》諸書,不載其術,《曆草》載其術,而不言其故。
宣城梅文鼎為之圖解,于平差、立差之理,垛積之法,皆有以發明其所以然。
有專書行于世,不能備錄,謹錄《招生圖說》,以明立法之大意雲。
盈初縮末置立差三十一微,以六因之,得一秒八十六微,為加分立差。
置平差二分四十六秒,倍之,得四分九十二秒,加入加分立差,得四分九十二秒八十六微,為平立合差。
冬至前後盈初縮末限,八十八日九十一刻,就整。
離為六段,每段各得一十四日八十二刻。
就整。
各段實測日躔度數,與平行相較,以為積差。
積日積差 第一段一十四日八二七千零五十八分零二五 第二段二十九日六四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六三九二 第三段四十四日四六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三七四六二 第四段五十九日二八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八七三二八 第五段七十四日一零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九九九七 第六段八十八日九二二萬四千零二十六一八四 各置其段積差,以其段積日除之,為各段日平差。
置各段日平差,與後段日平差相減,為一差。
置一差,與後段一差相減,為二差。
日平差一差二差 第一段四百七十六分二五三十八分四五一分三八 第二段四百三十七分八零三十九分八三一分三八 第三段三百九十七分九七四十一分二一一分三八 第四段三百五十六分七六四十一分五九一分三八 第五段三百一十四分一七四十三分九七 第六段二百七十零分二零 置第一段日平差,四百七十六分二十五秒,為凡平積。
以第二段二差一分三十八秒,去減第一段一差十八分四十五秒,餘三十七分零七秒,不凡平積差。
另置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八秒,折半得六十九秒,為凡立積差。
以凡平積差三十七分零七秒,加入凡平積四百七十六分二十五秒,共得五百一十三分三十二秒,為定差。
以凡立積差六十九秒,去減凡平積差三十七分零七秒,餘三十六分三十八秒為實,以段日一十四日八十二刻為法除之,得二分四十六秒為平差。
置凡立積差六十九秒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三十一微,為立差。
夏至前後縮初盈末限,九十三日七十一刻,就整。
離為六段,每段各得一十五日六十二刻。
就整。
各段實測日躔度數,與平行相較,以為積差。
積日積差 第一段一十五日六二七千零五十八分九九零四 第二段三十一日二四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六五八 第三段四十六日八六一萬七千六百九十六六七九 第四段六十二日四八二萬萬一千一百五十零七二九六 第五段七十八日一零二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四八六 第六段九十三日七二二萬四千零百一十七六二四四 推日平差、一差、二差術,與盈初縮末同。
日平差一差二差 第一段四百五十一分九二三十六分四七一分三三 第二段四百一十五分四五三十七分八零一分三三 第三段三百七十七分六五三十九分一二一分三三 第四段三百三十八分五二四十零分四六一分三三 第五段二百九十八分零六四十一分七九 第六段二百五十六分二七 置第一段日平差,四百五十一分九十二秒,為凡平積。
以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三秒,去減第一段一差三十六分四十七秒,餘三十一分一十四秒,為凡平積差。
另置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三秒折半,得六十六秒五十微,為凡立積差。
以凡平積差三十五分一十四秒,加入凡平積四百五十一分九十二秒,共四百八十七分零六秒,為定差。
以凡‘立積差六十六秒五十微,去減凡平差三十五分一十四秒,餘三十四分四十七秒五十微為實,以段日一十五日六二為法除之,得二分二十一秒,為平差。
置凡立積差六十六秒五十微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二十七微,為立差。
凡求盈縮,以入曆初末日乘立差,得數以加平差,再以初末日乘之,得數以減定差,餘數以初末日乘之,為盈縮積。
凡盈曆以八十日九零九二二五為限,縮曆以九十三日七一二零二五為限。
在其限已下為初,以上轉減半歲周馀不末。
盈初是人冬至後順推,縮末是從冬至前逆溯,其距冬至同,故其盈積同。
縮初是從夏至後順推,盈末是從夏至前逆溯,其距夏至同,故其縮積同。
表格略 ▲盈縮招差圖說 盈縮招生,本為一象限之法。
如盈曆則以八十八日九十一刻為象限,縮曆則以九十三日七十一刻為象限。
今止作九限者,舉此為例也。
其空格九行定差本數,為實也。
其斜綿以上平差立差之數,為法也。
斜綿以下空格之定差,乃餘實也。
假如定差為一萬,平差為一百,立差為單一。
今求九限法,以九限乘定差得九萬為實。
另置平差,以九限乘二次,得八千一百。
置立差,以九限乘三次,得七百二十九。
并兩數得八百二十九為法。
以法減實,餘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為九限積。
又法,以九限乘平差行九百,又以九限乘立差二次得八十一,并兩數得九進八十一為法,定差一萬為實,以法減實,餘矣千零一十九,即九限末位所書之定差也。
于是瑞以九限乘餘實,得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為九限積,與前所不所得不同。
蓋前法是先乘後減,又法是先減後乘,其理一也。
按《授時曆》于七政盈縮,并以垛積招差立算,其污七巧合天行,與西人用小輪推步之法,殊途同歸。
然世所傳《九章》諸書,不載其術,《曆草》載其術,而不言其故。
宣城梅文鼎為之圖解,于平差、立差之理,垛積之法,皆有以發明其所以然。
有專書行于世,不能備錄,謹錄《招生圖說》,以明立法之大意雲。
盈初縮末置立差三十一微,以六因之,得一秒八十六微,為加分立差。
置平差二分四十六秒,倍之,得四分九十二秒,加入加分立差,得四分九十二秒八十六微,為平立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