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上 萬章章句下(凡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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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祿之道,孟子所以不得聞其詳,特以大略而答北宮?之問也。

    雲“今考《王制》則合也”者,蓋自《王制》推之,亦有不合者矣,已說于前欤。

    ○注“公謂上公九命及二王後也”至“凡五等”。

    ○正義曰:《周禮·典命職》雲“上公九命為伯”,鄭氏雲“上公謂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為二伯,二王之後,亦為上公”是也。

    ○注“凡此四等,土地之等差也”至“曰附庸”。

    ○正義曰:雲“天子封畿千裡,諸侯方百裡,象雷震也”者,按《周官》建王國,制其畿方千裡,諸侯方百裡;象雷震者,按《周易》雲“震驚百裡,驚遠而懼迩”是也。

    《王制》雲:“天子之田方千裡,公、侯田方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

    不能五十裡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諸侯,曰附庸。

    ”鄭氏雲:“象日月之大,亦取略同也。

    天子方千裡,所謂縣内以祿公、卿、大夫、元士。

    ”自公侯百裡至子男五十裡,鄭氏注雲:“星辰之大小也。

    附庸者,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國事附于大國,未能以其名通也。

    ”○注“視,比也”至“制也”。

    ○正義曰:《王制》雲:“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

    ”鄭注雲:“視猶比也。

    元,善也。

    善士謂命士也。

    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

    殷有鬼侯、梅伯。

    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以為一,則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異畿内謂之子。

    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猶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

    周公攝政,緻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禮,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為公及有功之諸侯,大者地方五百裡,其次侯四百裡,其次伯三百裡,其次子二百裡,其次男百裡,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為百裡焉。

    是有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唯天子畿内,不用以祿群臣,不主為治民也。

    ”《周禮·大司職》雲:“以土圭之法求地中,以建王國,制其畿方千裡。

    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裡,其食者半。

    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裡,其食者參之一。

    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裡,其食者參之一。

    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裡,其食者四之一。

    諸男之地,封疆方百裡,其食者四之一。

    ”是又鄭注本此而言也。

    雲“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者,按《《周禮》》雲:“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

    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又注雲:“都鄙者,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王制》曰:“天子之縣内方百裡之國七,七十裡之國二十有一,五十裡之國六十有三。

    ”此蓋變時采地之數,周未聞矣。

    是宜孟子但言其大綱,而其詳所以未之聞也。

    ○注“公侯之國為大國”至“代耕也”,又自“伯為次國”至“三分之一也”,又“子男為小國”至“二分之一也”。

    ○正義曰:《王制》雲:“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裡,建百裡之國三十,七十裡之國六十,五十裡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

    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馀以為附庸間田。

    八州,州二百一十國。

    ”鄭氏雲:“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

    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

    立小國百三十,十二少卿也。

    名山大澤不以封,與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賦稅矣。

    此大界方三千裡,三三而九,方千裡者九也。

    其一為縣内,馀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

    周公制禮,九州大界方七千裡,七七四十九,方千裡者四十九也。

    其一為畿内,馀四十八。

    八州各有方千裡者六,設法一州封地方五百裡者不過四,謂之大國;又封方四百裡者不過六,又封方三百裡不過十一,謂之次國;又封方二百裡者不過二十五,及馀方百裡者謂之小國。

    盈上四等之數,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國,則馀方百裡者百六十四也。

    凡處地方千裡者五,方百裡者五十九,其馀方百裡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又雲:“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國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然而先王之制,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此所以有公、侯、伯、子、男,而又有大國、次國、小國之殊制爾。

    故三十裡之遂,二十裡之郊,九裡之城,三裡之宮,是大國之制如此也。

    自二十裡之遂,九裡之郊,三裡之城,一裡之宮,是次國之制如此也。

    自九裡之遂,三裡之郊,一裡之城,以城為宮,是小國之制如此也。

    大抵上綦于大國,下綦于小國,其地雖廣狹不同,其祿雖多寡有異,及君之所受,均十卿之祿而已。

    自卿以下至于士,其祿各相殺,以一此卿祿居于君祿十分之一,大夫居于卿祿四分之一,上士居大夫祿二分之一;次國大夫居卿祿三分之一;小國大夫居卿祿二分之一也。

    其間《王制》、《周官》與《孟子》雖有不合者,亦于前言其大概也。

    ○注“獲,得也。

    一夫一婦,佃田百畝”至“若今之鬥食佐史除吏也”。

    ○正義曰:古者制民之産,以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

    此耕者之所得,所以一夫受田百畝也。

    《王制》雲:“農夫百畝。

    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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