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齊書卷十八 列傳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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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中,卒於開府儀同三司。

     高隆之,字延興,本姓徐氏,雲出自高平金鄉。

    父幹,魏白水郡守,為姑婿高氏所養,因從其姓。

    隆之貴,魏朝贈司徒公、雍州刺史。

    隆之後有參議之功,高祖命為從弟,仍雲渤海蓚人。

     隆之身長八尺,美鬚髯,深沉有志氣。

    魏汝南王悅為司州牧,以為戶曹從事。

    建義初,釋褐員外散騎常侍,與行臺于暉出討羊侃於太山,暉引隆之為行臺郎中,又除給事中。

    與高祖深自結託。

    高祖之臨晉州,引為治中,行平陽郡事。

     從高祖起義山東,以為大行臺右丞。

    魏中興初,除禦史中尉,領尚食典禦。

    從高祖平鄴,行相州事。

    從破四胡於韓陵,太昌初,除驃騎大將軍、儀同三司。

    西魏文帝曾與隆之因酒忿競,文帝坐以黜免。

    高祖責隆之不能協和,乃啟出為北道行臺,轉并州刺史,封平原郡公,邑一千七百戶。

    隆之請減戶七百,並求降己四階讓兄騰,並加優詔許之,仍以騰為滄州刺史。

    高祖之討斛斯椿,以隆之為大行臺尚書。

    及大司馬、清河王亶承制,拜隆之侍中、尚書右僕射,領禦史中尉。

    廣費人工,大營寺塔,為高祖所責。

     天平初,丁母艱解任,尋詔起為并州刺史,入為尚書右僕射〔五〕。

    時初給民田,貴勢皆占良美,貧弱鹹受瘠薄。

    隆之啟高祖,悉更反易,乃得均平。

    又領營構大將,〔六〕京邑制造,莫不由之。

    增築南城,周迴二十五裡。

    以漳水近於帝城,起長隄以防汎溢之患。

    又鑿渠引漳水周流城郭,造治水碾磑,〔七〕並有利於時。

     魏自孝昌已後,天下多難,刺史太守皆為當部都督,雖無兵事,皆立佐僚,所在頗為煩擾。

    隆之表請自非實在邊要,見有兵馬者,悉皆斷之。

    又朝貴多假常侍以取貂蟬之飾,隆之自表解侍中,並陳諸假侍中服用者,請亦罷之。

    詔皆如表。

    自軍國多事,冒名竊官者不可勝數,隆之奏請檢括,向五萬餘人,而群小諠囂,隆之懼而止。

    詔監起居事,進位司徒公。

     武定中,為河北括戶大使。

    追還,授領軍將軍、錄尚書事,尋兼侍中。

    續出行青州事。

    追還,拜太子太師、兼尚書左僕射、吏部尚書,遷太保。

    時世宗作宰,風俗肅清,隆之時有受納,世宗於尚書省大加責辱。

     齊受禪,進爵為王。

    尋以本官錄尚書事,領大宗正卿,監國史。

    隆之性小巧,至於公家羽儀、百戲、服制時有改易,不循典故,時論非之。

    於射堋上立三像人為壯勇之勢。

    顯祖曾至東山,因射謂隆之曰:「射堋上可作猛獸,以存古義,何為置人?終日射人,朕所不取。

    」隆之無以對。

     初世宗委任兼右僕射崔暹、黃門郎崔季舒等,及世宗崩,隆之啟顯祖並欲害之,不許。

    顯祖以隆之舊齒,委以政事,季舒等仍以前隙,乃譖雲:「隆之每見訴訟者,輒加哀矜之意,以示非己能裁。

    」顯祖以其受任既重,知有冤狀,便宜申滌,何得委過要名,非大臣義。

    天保五年,禁止尚書省。

    隆之曾與元昶宴飲,〔八〕酒酣,語昶曰:「與王交遊,當生死不相背。

    」人有密言之者。

    又帝未登庸之日,隆之意常侮帝。

    帝將受魏禪,大臣鹹言未可,隆之又在其中。

    帝深銜之。

    因此,遂大發怒,令壯士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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