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五下 食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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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鹽三萬引。

    四年,複立運司,遂定額為十三萬引,增價鈔為二錠。

    延祐元年,又增為三錠,運司又從權改法,建、延、汀、邵仍舊客商興販,而福、興、漳、泉四路樁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餘年。

    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貧,民不加多,鹽額增重。

    八路秋糧,每歲止二十七萬八千九百餘石,夏稅不過一萬一千五百餘錠,而鹽課十三萬引,該鈔三十九萬錠。

    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貧者質妻鬻子以輸課,至無可規措,往往逃移他方。

    近年漳寇擾攘,亦由于此。

    運司官耳聞目見,蓋因職專恢辦,惠無所施。

    如蒙欽依诏書事意,罷餘鹽三萬引,革去散賣食鹽之弊,聽從客商八路通行發賣,誠為官民兩便。

    其正額鹽,若依廣海鹽價,每引中統鈔二錠,宜從都省區處。

     江浙行省遂以左丞所講究,咨呈中書省,送戶部定拟,自至正三年為始,将餘鹽三萬引,權令減免,散派食鹽拟合住罷。

    其減正額鹽價,即與廣海提舉司事例不同,别難更議。

    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脫脫、平章帖木兒達失等,以所拟奏而行之。

     廣東之鹽:至元二年,禦史台準江南諸道行禦史台咨備監察禦史韓承務建言:“廣東道所管鹽課提舉司,自至元十六年為始,止辦鹽額六百二十一引,自後累增至三萬五千五百引,延祐間又增餘鹽,通正額計五萬五百五十二引。

    竈戶窘于工程,官民迫于催督,呻一吟愁苦,已逾十年。

    泰定間,蒙憲台及奉使宣撫,交章敷陳,減免餘鹽一萬五千引。

    元統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權将已減餘鹽,依舊煎辦,今已三載,未蒙住罷。

    竊意議者,必謂廣東控制海道,連接諸蕃,船商辏集,民物富庶,易以辦納,是蓋未能深知彼中事宜。

    本道所轄七路八州,平土絕少,加以岚瘴毒疠,其民刀耕火種,巢颠一穴一岸,崎岖辛苦,貧窮之家,經歲淡食,額外辦鹽,賣将誰售。

    所謂富庶者,不過城郭商賈與舶船交易者數家而已。

    竈戶鹽丁,十逃三四,官吏畏罪,止将見存人戶,勒令帶煎。

    又有大可慮者,本道密迩蠻獠,民俗頑惡,誠恐有司責辦太嚴,斂怨生事,所系非輕。

    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

    ”具呈中書省,送戶部定拟,自元統三年為始,廣東提舉司所辦餘鹽,量減五千引。

    十月初九日,中書省以所拟奏聞,得旨從之。

     廣海之鹽:至元五年三月,湖廣行省咨中書省雲:“廣海鹽課提舉司額鹽三萬五千一百六十五引,餘鹽一萬五千引。

    近因黎賊為害,民不聊生,正額積虧四萬餘引,卧收在庫。

    若複添辦餘鹽,困苦未蘇,恐緻不安。

    事關利害,如蒙憐憫,聞奏除免,庶期元額可辦,不緻遺患邊民。

    ”戶部議雲:“上項餘鹽,若全恢辦,緣非元額,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轄竈民,累遭劫掠,死亡逃竄,民物凋弊,拟于一萬五千引内,量減五千引,以舒民力。

    ”中書以所拟奏聞,得旨從之。

     四川之鹽:元統三年,四川行省據鹽茶轉運使司申:“至順四年,中書坐到添辦餘鹽一萬引外,又帶辦兩浙運司五千引,與正額鹽通行煎辦,已後支用不阙,再行議拟。

    卑司為各場别無煎出餘鹽,不免勒令竈戶承認規劃,幸已足備。

    以後年分,若不申覆,誠恐竈戶逃竄,有妨正課。

    如蒙憐憫,備咨中書省,于所辦餘鹽一萬引内,量減帶辦兩浙之數。

    ”又準分司運官所言雲:“四川鹽井,俱在萬山之間,比之腹裡、兩淮,優苦不同,又行帶辦餘鹽,竈民由此而疲矣。

    ”行省咨呈中書省,上奏得旨,權以帶辦餘鹽五千引倚閣之。

     茶法 至元二年,江西、湖廣兩行省具以茶運司同知萬家闾所言添印茶由事,咨呈中書省雲:“本司歲辦額課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除門攤批驗鈔外,數内茶引一百萬張,每引十二兩五錢,共為鈔二十五萬錠。

    末茶自有官印筒袋關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該鈔二萬九千八十餘錠。

    茶引一張,照茶九十斤,客商興販。

    其小民買食及江南産茶去處零斤采賣,皆須由帖為照。

    春首發賣茶由,至于夏秋,茶由盡絕,民間阙用。

    以此考之,茶由數少課輕,便于民用而不敷,茶引課重數多,止于商旅興販,年終尚有停閑未賣者。

    每歲合印茶由,以十分為率,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

    算依引目内官茶,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厘八毫八絲,計增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比驗減去引目二萬九千七十六張,庶幾引不停閑,茶無私積。

    中書戶部定拟,江西茶運司歲辦公據十萬道,引一百萬,計鈔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

    茶引便于商販,而山場小民全憑茶由為照,歲辦茶由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錢一分一厘一毫二絲,計鈔五千八百一十六錠七兩四錢一分,減引二萬三千二百六十四張。

    茶引一張,造茶九十斤,納官課十二兩五錢。

    如于茶由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每斤添收鈔一錢三分八厘八毫八絲,計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積出餘零鈔數,官課無虧,而便于民用。

    ”合準本省所拟,具呈中書省,移咨行省,如所拟行之。

     至正二年,李宏陳言内一節,言江州茶司據引不便事雲:“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來,其法始備。

    國朝既于江州設立榷茶都轉運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設立提舉司七處,專任散據賣引,規辦國課,莫敢誰何。

    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

    及其到司,旬月之間,司官不能偕聚。

    吏貼需求,各滿所欲,方能給付據引。

    此時春月已過。

    及還本司,方欲點對給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處驗戶散據賣引。

    每引十張,除正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又取要中統鈔二十五兩,名為搭頭事例錢,以為分司官吏饋饣盡之資。

    提舉司雖以榷茶為名,其實不能專散據賣引之任,不過為運司官吏營辦資财而已。

    上行下效,勢所必然。

    提舉司既見分司官吏所為若是,亦複仿效遷延。

    及茶戶得據還家,已及五六月矣。

    中間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戶消乏為名,轉賣與新興之戶。

    每據又多取中統鈔二十五兩,上下分派,各為己私。

    不知此等之錢,自何而出,其為茶戶之苦,有不可言。

    至如得據在手,碾磨方興,吏卒踵門,催并初限。

    不知茶未發賣,何從得錢?間有充裕之家,必須别行措辦。

    其力薄者,例被拘監,無非典鬻家私,以應官限。

    及終限不能足備,上司緊并,重複勾追,非法苦楚。

    此皆由運司給引之遲,分司苛取之過。

    茶戶本圖求利,反受其害,日見消乏逃亡,情實堪憫。

    今若申明舊制,每歲正月,須要運司盡将據引給付提舉司,随時派散,無得停留在庫,多收分例,妨誤造茶時月;如有過期,别行定罪。

    仍不許運司似前分司自行散賣據引,違者從肅政廉訪司依例糾治。

    如此,庶茶司少革貪黩之風,茶戶免損乏之害。

    ”中書省以其言送戶部定拟,複移咨江西行省,委官與茶運司講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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