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四 選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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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四選舉四 考課 凡随朝職官: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兩考通升二等止。

    六部侍郎正四品,依舊例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左右司郎中、員外郎、都事,考滿升二等。

    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滿升一等,兩考通升二等。

     凡官員考數:省部定拟:從九品拟曆三任,升從八。

    正九品曆兩任,升從八。

    正八品曆三任,升從七。

    從七曆三任,呈省。

    正七曆兩任,升從六。

    從六品通曆三任,升從五。

    正六曆兩任,升從五。

    從五轉至正五,緣四品阙少,通曆兩任,須曆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

    内外正從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凡取會行止:中統三年,诏置簿立式,取會各官姓名、籍貫、年甲、入仕次第。

    至元十九年,諸職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過,以憑黜陟。

    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過,将各人所曆,立行止簿,就檢照定拟。

     凡職官回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資品相應,例升二等遷去。

    江淮官員依舊于江淮任用。

    其已考滿者,并免回降。

    不及考者,例存一等。

    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從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八品,七品、八品同正從九品,正從九品同提領案牍、巡檢。

    無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從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領案牍、巡檢,正從九品拟院務監當官。

    其上項有資品人員,再于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

    兩廣、福建,别議升轉。

    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創立官府,招撫百姓,實有勞績者,其見受職名,若應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正從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檢,正從九品拟同院務監當官。

    無出身不應叙白身人,其見受職名,應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檢,七品以下拟院務監當官。

    其上項人員,若再于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

    兩廣、福建,别議升轉。

    至元十四年已後,新收撫州郡、準上例定奪。

    前資不應又升二等遷去江淮官員,任回,拟定前資合得品級,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遷轉,若于腹裡任用,并依上例。

    七品以下,已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項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員例,從一高。

    前三件于見拟資品上增一等铨注。

    二十一年,诏:“軍官轉入民職,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準定資品換授,從禮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升轉。

    若先受宣敕已經禮任,資品相應者,通理月日升轉外,據驟升人員前任所曆月日除一考外,餘月日與後任月日依準定資品通理升轉,不及考者,拟自準定資品換授,從禮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升轉。

    腹裡常調官,除資品相應者依例升轉外,有前資未應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員,照勘有無出身,依驗職事品秩,自受敕以後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

    五品以上人員,斟酌比附議拟,呈省據在前已經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奪。

    ” 凡吏屬年勞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譯史、通事,舊以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為滿。

    ”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譯史、令史、宣使或經例革替罷,所曆月日不等,如元經省掾發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奪。

    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者,發還本省區用。

    宣慰司人吏,經省院發,不及一考者,拟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奪。

    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無定奪。

    ”二十年,省拟:“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六十月考滿。

    甘肅行省令譯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滿,本土人員,依舊例用。

    ”二十五年,省準:“緬中行省令史,依雲南行省一體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等,舊以九十月為滿,升遷太驟,今以一百二十月為滿,于應得職事内升用。

    又寫聖旨、掌奏事選法、應辦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後毋令折算。

    ”四年,制以諸衙門令譯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為滿。

    部議:“遠方令譯史人等,甘肅、福建、四川于此發去,九十月為滿。

    兩廣、海北海南道于此發去,八十月滿,雲南省八十月滿。

    土人一百二十月滿。

    ”都省議:“俱以九十月為考滿,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為滿。

    ”至大元年,部議:“和林行省即系遠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肅行省九十月出職。

    ”二年,诏:“中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滿,參詳,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減一資。

    所有诏書已後在選未曾除受,并見告滿之人,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資不須再減。

    ”省拟:“以九十月為滿,餘有月日,後任理算。

    應滿而不離役者,雖有役過月日,不準。

    ”三年,省準:“河西廉訪司書吏人等月日。

    ”部議:“合準舊例,雲南六十月,河西、西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為滿。

    ”皇慶二年,部議:“凡内外諸司吏員,舊以九十月為滿,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為滿,至大二年複舊制。

    一紀之間,受除者衆。

    其元除有以三十月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陳訴,有礙選法。

    拟合依已降诏縧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後入役,至未複舊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為滿,減資升轉。

    其未滿受除者,一體理考定拟,餘二十六月已上,準升一等,十五月之上,減外任一資,十五月之下,後任理算。

    改格之後應滿而不離役者,役過月日,别無定奪。

    ” 凡吏員考滿授從六品:至元九年,省準:“省令史出身,中統四年已前,六品升遷,已後七品除授,至元之後,事繁責重,宜依準中統四年已前考滿一體注授。

    ”三十一年,省議:“三師僚屬,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設置,若不由台院轉補者,降等叙。

    ”元貞元年,省議:“監修國史僚屬,依三師所設,非台院轉補者,降等叙。

    ”大德五年,部呈考滿省掾各各資品。

    省議:“今後院台并行省令史選充省掾者,雖理考滿,須曆三十月方許出職,仍分省發、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 凡吏員考滿授正七品:至元九年,部拟:“院、台、大司農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為從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為從九品,添一資,曆十月以下為巡檢。

    ”十一年,部議:“紮魯火赤令史、譯史考滿,合依樞密院、禦史台令史、譯史出身,三考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部令史内選取。

    ”十四年,部拟:“前諸站統領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從二品,通事、譯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體出身。

    ”十五年,翰林國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準人員,其出身與禦史台一體,遇阙省掾時,亦合勾補。

    準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滿,同部令史出身,本院與禦史台皆随朝二品,令史亦合與台令史一體出身,有阙于部令史内選用。

    ”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從二品,令史、譯史人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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