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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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遷轉。
四年,省劄:“應給印辟員,若受宣命及諸王令旨、或投下官員批劄、省一愛一樞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驗戶給印。
”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須有蒙古人員。
”六年,以随路見任并各投下創差達魯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漢人,除回回、畏吾兒、乃蠻、唐兀同蒙古例許叙用,其餘拟合革罷,曾曆仕者,于管民官内叙用。
十九年,诏:“各投下長官,宜依例三年一次遷轉。
”省臣奏:“江南諸王分地長官,已令如例遷轉,其間若有兼管軍鎮守為達魯花赤者,一體代之,似為不宜。
合令于投下長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二十年,議:“諸王各投下千戶,于江南分地已于長官内委用,其州縣長官,亦令如之,似為相宜。
”二十三年,諸王、驸馬并百官保送人員,若曾仕者,驗資曆于州縣内相間用,如無曆仕,從本投下自用。
三十年,各投下州縣長官,三年一次給由互相遷轉,如無可遷轉,依例給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訪司體訪。
大德元年,諸投下達魯花赤從七以下者,依例類選。
十年,議:“各投下官員,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離職。
”皇慶二年,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長官,其常選所用者,居衆人之上,投下所委者為添設,其常選内路府州及各縣内減一員。
”三年,以中下縣主簿、錄事司錄判掌錢糧捕盜等事,不宜減去,并增置副達魯花赤一員。
四年,凡投下郡邑,令自置達魯花赤,其為副者罷之。
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選用,不許冒用常選内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監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
”大德二年,拟考滿除從九品。
凡入粟補官:天曆三年,河南、陝西等處民饑,省臣議:“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富實之家願納粟補官者,驗糧數等第,從納粟人運至被災處所,随即出給勘合硃鈔,實授茶鹽流官,咨申省部除授。
凡錢谷官隸行省者行省铨注,腹裡省者吏部注拟,考滿依例升轉。
其願折納價鈔者,并以中統鈔為則。
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陝西省每石八十兩,河南并腹裡每石六十兩。
其實授茶鹽流官,如不願仕而讓封父母者聽。
陝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
一千石之上,正八品。
五百石之上,從八品。
三百石之上,正九品。
二百石之上,從九品。
一百石之上,上等錢谷官。
八十石之上,中等錢谷官。
五十石之上,下等錢谷官。
三十石之上,旌表門闾。
河南并腹裡:二千石之上,從七品。
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
一千石之上,從八品。
五百石之上,正九品。
三百石之上,從九品。
二百石之上,上等錢谷官。
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谷官。
一百石之上,下等錢谷官。
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
五千石之上,從七品。
三千石之上,正八品。
二千石之上,從八品。
一千石之上,正九品。
五百石之上,從九品。
三百石之上,上等錢谷官。
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谷官。
二百石之上,下等錢谷官。
凡先嘗入粟遙授虛名者,今再入粟,則依驗糧數,照依資品,令實授茶鹽流官。
陝西省:一千石之上,從七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
二百石之上,正九品。
一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
河南并腹裡:一千三百石之上,從七品。
一千石之上,正八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從八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
二百石之上,從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
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
二千石之上,正八品。
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
先嘗入粟實授茶鹽流官者,今再入粟,則依驗糧數,加等升職。
陝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裡: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缽濟饑民者,三百石之上,六字師号,都省出給。
二百石之上,四字師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師号;俱禮部出給。
四川省所轄地分富實民戶,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補官例行之。
其糧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江浙、江西、湖廣三省已粜官糧,見在價鈔于此差人赴河南省别與收貯,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 凡獲盜賞官:大德五年,诏:“獲強盜五人,與一官。
捕盜官及應捕人,本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過相補。
獲強盜過五人,捕盜官減一資,至十五人升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在論賞之列。
” 凡控鶴傘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鶴受省劄,保充禦前傘子者,除充拱衛直都指揮使司钤轄,官進義副尉。
”二十八年,控鶴提控受敕進義副尉,管控鶴百戶,及一考,拟元除散官從八,職事正九,于從八内遷注。
元貞元年,控鶴提控奉旨充速古兒赤一年,受省劄充禦前傘子,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從六品内遷用。
大德六年,控鶴百戶,部議于巡檢内任用。
其離役百戶人等拟從八品,傘子從七品。
延祐三年,控鶴百戶曆兩考之上,拟于正九品遷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與縣達魯花赤、進義副尉。
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
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權于州判、縣丞内铨注。
三年,令依舊例,九十月除從七下縣達魯花赤,任回添一資。
凡蠻夷官:議:“播州宣撫司保蠻夷地分副長官,系遠方蠻夷,不拘常調之職,合準所保。
其蠻夷地分,雖不拘常調之處,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濫。
今後除襲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例以相應人舉用,不許預報,違者罪及所由官司。
”
四年,省劄:“應給印辟員,若受宣命及諸王令旨、或投下官員批劄、省一愛一樞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驗戶給印。
”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須有蒙古人員。
”六年,以随路見任并各投下創差達魯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漢人,除回回、畏吾兒、乃蠻、唐兀同蒙古例許叙用,其餘拟合革罷,曾曆仕者,于管民官内叙用。
十九年,诏:“各投下長官,宜依例三年一次遷轉。
”省臣奏:“江南諸王分地長官,已令如例遷轉,其間若有兼管軍鎮守為達魯花赤者,一體代之,似為不宜。
合令于投下長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二十年,議:“諸王各投下千戶,于江南分地已于長官内委用,其州縣長官,亦令如之,似為相宜。
”二十三年,諸王、驸馬并百官保送人員,若曾仕者,驗資曆于州縣内相間用,如無曆仕,從本投下自用。
三十年,各投下州縣長官,三年一次給由互相遷轉,如無可遷轉,依例給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訪司體訪。
大德元年,諸投下達魯花赤從七以下者,依例類選。
十年,議:“各投下官員,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離職。
”皇慶二年,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長官,其常選所用者,居衆人之上,投下所委者為添設,其常選内路府州及各縣内減一員。
”三年,以中下縣主簿、錄事司錄判掌錢糧捕盜等事,不宜減去,并增置副達魯花赤一員。
四年,凡投下郡邑,令自置達魯花赤,其為副者罷之。
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選用,不許冒用常選内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監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
”大德二年,拟考滿除從九品。
凡入粟補官:天曆三年,河南、陝西等處民饑,省臣議:“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富實之家願納粟補官者,驗糧數等第,從納粟人運至被災處所,随即出給勘合硃鈔,實授茶鹽流官,咨申省部除授。
凡錢谷官隸行省者行省铨注,腹裡省者吏部注拟,考滿依例升轉。
其願折納價鈔者,并以中統鈔為則。
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陝西省每石八十兩,河南并腹裡每石六十兩。
其實授茶鹽流官,如不願仕而讓封父母者聽。
陝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
一千石之上,正八品。
五百石之上,從八品。
三百石之上,正九品。
二百石之上,從九品。
一百石之上,上等錢谷官。
八十石之上,中等錢谷官。
五十石之上,下等錢谷官。
三十石之上,旌表門闾。
河南并腹裡:二千石之上,從七品。
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
一千石之上,從八品。
五百石之上,正九品。
三百石之上,從九品。
二百石之上,上等錢谷官。
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谷官。
一百石之上,下等錢谷官。
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
五千石之上,從七品。
三千石之上,正八品。
二千石之上,從八品。
一千石之上,正九品。
五百石之上,從九品。
三百石之上,上等錢谷官。
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谷官。
二百石之上,下等錢谷官。
凡先嘗入粟遙授虛名者,今再入粟,則依驗糧數,照依資品,令實授茶鹽流官。
陝西省:一千石之上,從七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
二百石之上,正九品。
一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
河南并腹裡:一千三百石之上,從七品。
一千石之上,正八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從八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
二百石之上,從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
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
二千石之上,正八品。
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
先嘗入粟實授茶鹽流官者,今再入粟,則依驗糧數,加等升職。
陝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裡: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缽濟饑民者,三百石之上,六字師号,都省出給。
二百石之上,四字師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師号;俱禮部出給。
四川省所轄地分富實民戶,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補官例行之。
其糧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江浙、江西、湖廣三省已粜官糧,見在價鈔于此差人赴河南省别與收貯,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 凡獲盜賞官:大德五年,诏:“獲強盜五人,與一官。
捕盜官及應捕人,本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過相補。
獲強盜過五人,捕盜官減一資,至十五人升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在論賞之列。
” 凡控鶴傘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鶴受省劄,保充禦前傘子者,除充拱衛直都指揮使司钤轄,官進義副尉。
”二十八年,控鶴提控受敕進義副尉,管控鶴百戶,及一考,拟元除散官從八,職事正九,于從八内遷注。
元貞元年,控鶴提控奉旨充速古兒赤一年,受省劄充禦前傘子,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從六品内遷用。
大德六年,控鶴百戶,部議于巡檢内任用。
其離役百戶人等拟從八品,傘子從七品。
延祐三年,控鶴百戶曆兩考之上,拟于正九品遷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與縣達魯花赤、進義副尉。
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
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權于州判、縣丞内铨注。
三年,令依舊例,九十月除從七下縣達魯花赤,任回添一資。
凡蠻夷官:議:“播州宣撫司保蠻夷地分副長官,系遠方蠻夷,不拘常調之職,合準所保。
其蠻夷地分,雖不拘常調之處,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濫。
今後除襲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例以相應人舉用,不許預報,違者罪及所由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