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二 禮樂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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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绶、玉佩,各執棕一毛一日月扇,舞唱前曲,與前隊相和。

    次十隊,婦女八人,服雜彩衣,被槲葉、魚鼓、簡子。

    次男子八人,冠束發冠,金掩心甲,銷金绯袍,執戟。

    次為龜鶴之像各一。

    次男子五人,冠黑紗帽,服繡鶴氅,硃履,策龍頭濆杖,齊舞唱前曲一阕,樂止。

    次婦女三人,歌《新水令》、《沽美酒》、《太平令》之曲終,念口号畢,舞唱相和,以次而出。

     禮樂隊:朝會用之。

    引隊禮官樂工大樂冠服,并同樂音王隊。

    次二隊,婦女十人,冠黑漆弁冠,服青素袍,方心曲領,白裙,束帶,執圭;次婦女一人,冠九龍冠,服繡紅袍,玉束帶,進至禦前,立定,樂止,念緻語畢,樂作,奏《長春柳》之曲。

    次三隊,男子三人,冠服舞蹈同樂音王隊。

    次四隊,男子三人,皆冠卷雲冠,服黃袍,塗金帶,執圭。

    次五隊,男子五人,皆冠三龍冠,服紅袍,各執劈正金斧,同前隊而進,北向立。

    次六隊,童子五人,三髻,素衣,各執香花,舞蹈而進,樂止。

    次七隊,樂工八人,皆冠束發冠,服錦衣白袍,龍笛三,觱栗三,杖鼓二,與前大樂合奏《新水令》、《水仙子》之曲。

    次八隊,婦女二十人,冠籠巾,服紫袍,金帶,執笏,歌《新水令》之曲,與樂聲相和,進至禦前,分為四行,北向立,鞠躬拜,興,舞蹈,叩頭,山呼,就拜,再拜,畢,複趁聲歌《水仙子》之曲一阕,再歌《青山口》之曲,與後隊相和。

    次九隊,婦女二十人,冠車髻冠,服銷金藍衣,雲肩,佩绶,執孔雀幢,舞唱與前隊相和。

    次十隊,婦女八人,冠翠花唐巾,服錦繡衣,執寶蓋,舞唱前曲。

    次男子八人,冠鳳翅兜牟,披金甲,執金戟。

    次男子一人,冠平天冠,服繡鶴氅,執圭,齊舞唱前曲一阕,樂止。

    次婦女三人,歌《新水令》、《沽美酒》、《太平令》之曲終,念口号畢,舞唱相和,以次而出。

     說法隊:引隊禮官樂工大樂冠服,并同樂音王隊。

    次二隊,婦女十人,冠僧伽帽,服紫禅衣,皁縧;次婦女一人,服錦袈裟,餘如前,持數珠,進至禦前,北向立定,樂止,念緻語畢,樂作,奏《長春柳》之曲。

    次三隊,男子三人,冠、服、舞蹈,并同樂音王隊。

    次四隊,男子一人,冠隐士冠,服白紗道袍,皁縧,執麈拂;從者二人,冠黃包巾,服錦繡衣,執令字旗。

    次五隊,男子五人,冠金冠,披金甲,錦袍,執戟,同前隊而進,北向立。

    次六隊,男子五人,為金翅雕之像,舞蹈而進,樂止。

    次七隊,樂工十有六人,冠五福冠,服錦繡衣,龍笛六,觱栗六,杖鼓四,與前大樂合奏《金字西番經》之曲。

    次八隊,婦女二十人,冠珠子菩薩冠,服銷金黃衣,纓絡,佩绶,執金浮屠白傘扒,舞唱前曲,與樂聲相和,進至禦前,分為五重,重四人,曲終,再起,與後隊相和。

    次九隊,婦女二十人,冠金翠菩薩冠,服銷金紅衣,執寶蓋,舞唱與前隊相和。

    次十隊,婦女八人,冠青螺髻冠,服白銷金衣,執金蓮花。

    次男子八人,披金甲,為八金剛像。

    次一人,為文殊像,執如意;一人為普賢像,執西番蓮花;一人為如來像;齊舞唱前曲一阕,樂止。

    次婦女三人,歌《新水令》、《沽美酒》、《太平令》之曲終,念口号畢,舞唱相和,以次而出。

     凡吉禮,郊祀、享太廟、告谥,見《祭祀志》。

    軍禮,見《兵志》。

    喪禮五服,見《刑法志》。

    水旱赈恤,見《食貨志》。

    内外導從,見《儀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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