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 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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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五十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複違焉,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

    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輔治也。

    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後世專務黩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于本末輕重之義乎!曆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

    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

    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于風紀者,類集成書,号曰《風憲宏綱》。

    至英宗時,複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号曰《大元通制》。

    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

    凡诏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

    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于遼一陽一迤北之地,北人遷于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淩遲處死之法焉。

    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

    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

    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

    ”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

    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谳而從輕,死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

    而大德間,王約複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

    ”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甯,亦豈偶然而緻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于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一奸一宄,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

    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

    今按其實,條列而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 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遼一陽一,湖廣,迤北。

     死刑: 斬,淩遲處死。

     五服 斬衰:三年。

     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

     齊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一之類。

     大功:九月,長殇九月,中殇七月。

     為同堂兄弟、為姑姊妹适人者之類。

     小寶:五月,殇。

     為伯叔祖父母、為再從兄弟之類。

     缌麻:三月,殇。

     為族兄弟、為族曾祖父母一之類。

     十惡 謀反: 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阙。

     謀叛: 謂謀背國從僞。

     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蟲毒、魇魅。

     大不敬: 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僞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禦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禮。

     不孝: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财,若供養有阙;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一舉哀;許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謂謀殺及賣缌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寶尊屬。

     不義: 謂殺本屬府主、剌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一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内亂: 謂一奸一小寶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議親: 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後、皇太後缌麻以上親,皇後小寶以上親。

     議故: 謂故舊。

     議賢: 謂有大德行。

     議能: 謂有大才業。

     議功: 謂有大功勳。

     議貴: 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議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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