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九 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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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村店及二十戶以上者,設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須完備,令本縣長官提調。
不及二十戶者,依數差補。
若無村店去處,或五七十裡,創立聚落店舍,亦須及二十戶數。
其巡軍别設,不在戶數之内。
關津渡口,必當設立店舍弓手去處,不在五七十裡之限。
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當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斡脫、窯冶諸色人等戶内,每一百戶内取中戶一名充役,與免本戶合着差發,其當戶推到合該差發數目,卻于九十九戶内均攤。
若有失盜,勒令當該弓手,定立三限盤捉,每限一月。
如限内不獲,其捕盜官,強盜停俸兩月,竊盜一月。
外據弓手,如一月不獲,強盜決一十七下,竊盜七下;兩月不獲,強盜二十七下,竊盜一十七下;三月不獲者,強盜三十七下,竊盜二十七下。
如限内獲賊,數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至元三年,省部議:“随路戶數,多寡不同,兼軍站不該差發,似難均攤。
拟合斟酌京府司縣合用人數,止于本處包銀絲線,并止納包銀戶計内,每一百戶選差中戶一名當役,本戶合當差發稅銀,卻令九十九戶包納。
”從之。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軍,其所轄州縣合設弓手,俱于本路包銀等戶選丁多強壯者充,驗各處州縣戶數多寡、驿程緊慢設置,合用器仗,各人自備。
八年,禦史台言:“諸路宜選年壯熟閑弓馬之人,以備巡捕之職。
弓手數少者,亦宜增置。
除捕盜防轉,不得别行差占。
”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兩城兵馬司,各主捕盜之任。
南城三十二處,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處,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賊巡馬,先令執持悶棍以行,賊衆多有弓箭,反緻巡軍被傷。
今議給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縣五副,各令置備防盜。
”從之。
仁宗延祐二年,從江南行禦史台請,以各處弓手人等,往往緻害人命,役三年者罷之,還當民役,别于相應戶内補換。
急遞鋪兵 古者置郵而傳命,示速也。
元制,設急遞鋪,以達四方文書之往來,其所系至重,其立法蓋可考焉。
世祖時,自燕京至開平府,複自開平府至京兆,始驗地裡遠近,人數多寡,立急遞站鋪。
每十裡或十五裡、二十五裡,則設一鋪,于各州縣所管民戶及漏籍戶内,簽起鋪兵。
中統元年,诏:“随處官司,設傳遞鋪驿,每鋪置鋪丁五人。
各處縣官,置文簿一道付鋪,遇有轉遞文字,當傳鋪所即注名件到鋪時刻,及所轄轉遞人姓名,置簿,令轉送人取下鋪押字交收時刻還鋪。
本縣官司時複照刷,稽滞者治罪。
其文字,本縣官司絹袋封記,以牌書号。
其牌長五寸,闊一寸五分,以綠油黃字書号。
若系邊關急速公事,用匣子封鎖,于上重别題号,及寫某處文字,發遣時刻,以憑照勘遲速。
其匣子長一尺,闊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紅字書号。
已上牌匣俱系營造小尺,上以千字文為号,仍将本管地境、置立鋪驿卓望地名,遞相傳報。
”鋪兵一晝夜行四百裡。
各路總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員,每季親行提點。
州縣亦委有俸末職正官,上下半月照刷。
如有怠慢,初犯事輕者笞四十,贖銅,再犯罰俸一月,三犯者決。
總管府提點官比總管減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贖銅,再犯罰俸半月,三犯者決。
鋪兵鋪司,痛行斷罪。
至元八年,申命州縣官,用心照刷及點視阙少鋪司鋪兵。
凡有遞轉文字到,鋪司随即分明附籍,速令當該鋪兵,裹以軟絹包袱,更用油絹卷縛,夾版束系,赍小回曆一本,作急走遞,到下鋪交割附曆訖,于回曆上令鋪司驗到鋪時刻,并文字總計角數,及有無開拆、磨一擦損壞,或亂行批寫字樣,如此附寫一行,鋪司畫字,回還。
若有違犯,易為挨問。
随路鋪兵,不許顧人領替,須要本戶少壯人力正身應役。
每鋪安置十二時輪子一枚、紅綽楔一座,并牌額及上司行下、諸路申上鋪曆二本。
每遇夜,常明燈燭。
其鋪兵每名備夾版、鈴攀各一付,纓槍一,軟絹包袱一,油絹三尺,蓑衣一領,回曆一本。
各處往來文字,先用淨檢紙封裹于上,更用厚夾紙印信封皮。
各路承發文字人吏,每日逐旋發放,及将承發到文字,驗視有無開拆、磨一擦損壞、批寫字樣,分朗附簿。
九年,左補阙祖立福合言:“諸路急遞鋪台,不合人情。
急者急速也,國家設官署名字,必須吉祥者為美,宜更定之。
”遂更為通遠鋪。
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遞鋪時,取不能當差貧戶,除其差發充鋪兵,又不敷者,于漏籍戶内貼補。
今富人規避差發,求充鋪兵,乞擇其富者,令充站戶,站戶之貧者,卻充鋪兵。
”從之。
二十八年,中書省定議:“近年
不及二十戶者,依數差補。
若無村店去處,或五七十裡,創立聚落店舍,亦須及二十戶數。
其巡軍别設,不在戶數之内。
關津渡口,必當設立店舍弓手去處,不在五七十裡之限。
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當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斡脫、窯冶諸色人等戶内,每一百戶内取中戶一名充役,與免本戶合着差發,其當戶推到合該差發數目,卻于九十九戶内均攤。
若有失盜,勒令當該弓手,定立三限盤捉,每限一月。
如限内不獲,其捕盜官,強盜停俸兩月,竊盜一月。
外據弓手,如一月不獲,強盜決一十七下,竊盜七下;兩月不獲,強盜二十七下,竊盜一十七下;三月不獲者,強盜三十七下,竊盜二十七下。
如限内獲賊,數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至元三年,省部議:“随路戶數,多寡不同,兼軍站不該差發,似難均攤。
拟合斟酌京府司縣合用人數,止于本處包銀絲線,并止納包銀戶計内,每一百戶選差中戶一名當役,本戶合當差發稅銀,卻令九十九戶包納。
”從之。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軍,其所轄州縣合設弓手,俱于本路包銀等戶選丁多強壯者充,驗各處州縣戶數多寡、驿程緊慢設置,合用器仗,各人自備。
八年,禦史台言:“諸路宜選年壯熟閑弓馬之人,以備巡捕之職。
弓手數少者,亦宜增置。
除捕盜防轉,不得别行差占。
”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兩城兵馬司,各主捕盜之任。
南城三十二處,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處,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賊巡馬,先令執持悶棍以行,賊衆多有弓箭,反緻巡軍被傷。
今議給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縣五副,各令置備防盜。
”從之。
仁宗延祐二年,從江南行禦史台請,以各處弓手人等,往往緻害人命,役三年者罷之,還當民役,别于相應戶内補換。
急遞鋪兵 古者置郵而傳命,示速也。
元制,設急遞鋪,以達四方文書之往來,其所系至重,其立法蓋可考焉。
世祖時,自燕京至開平府,複自開平府至京兆,始驗地裡遠近,人數多寡,立急遞站鋪。
每十裡或十五裡、二十五裡,則設一鋪,于各州縣所管民戶及漏籍戶内,簽起鋪兵。
中統元年,诏:“随處官司,設傳遞鋪驿,每鋪置鋪丁五人。
各處縣官,置文簿一道付鋪,遇有轉遞文字,當傳鋪所即注名件到鋪時刻,及所轄轉遞人姓名,置簿,令轉送人取下鋪押字交收時刻還鋪。
本縣官司時複照刷,稽滞者治罪。
其文字,本縣官司絹袋封記,以牌書号。
其牌長五寸,闊一寸五分,以綠油黃字書号。
若系邊關急速公事,用匣子封鎖,于上重别題号,及寫某處文字,發遣時刻,以憑照勘遲速。
其匣子長一尺,闊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紅字書号。
已上牌匣俱系營造小尺,上以千字文為号,仍将本管地境、置立鋪驿卓望地名,遞相傳報。
”鋪兵一晝夜行四百裡。
各路總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員,每季親行提點。
州縣亦委有俸末職正官,上下半月照刷。
如有怠慢,初犯事輕者笞四十,贖銅,再犯罰俸一月,三犯者決。
總管府提點官比總管減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贖銅,再犯罰俸半月,三犯者決。
鋪兵鋪司,痛行斷罪。
至元八年,申命州縣官,用心照刷及點視阙少鋪司鋪兵。
凡有遞轉文字到,鋪司随即分明附籍,速令當該鋪兵,裹以軟絹包袱,更用油絹卷縛,夾版束系,赍小回曆一本,作急走遞,到下鋪交割附曆訖,于回曆上令鋪司驗到鋪時刻,并文字總計角數,及有無開拆、磨一擦損壞,或亂行批寫字樣,如此附寫一行,鋪司畫字,回還。
若有違犯,易為挨問。
随路鋪兵,不許顧人領替,須要本戶少壯人力正身應役。
每鋪安置十二時輪子一枚、紅綽楔一座,并牌額及上司行下、諸路申上鋪曆二本。
每遇夜,常明燈燭。
其鋪兵每名備夾版、鈴攀各一付,纓槍一,軟絹包袱一,油絹三尺,蓑衣一領,回曆一本。
各處往來文字,先用淨檢紙封裹于上,更用厚夾紙印信封皮。
各路承發文字人吏,每日逐旋發放,及将承發到文字,驗視有無開拆、磨一擦損壞、批寫字樣,分朗附簿。
九年,左補阙祖立福合言:“諸路急遞鋪台,不合人情。
急者急速也,國家設官署名字,必須吉祥者為美,宜更定之。
”遂更為通遠鋪。
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遞鋪時,取不能當差貧戶,除其差發充鋪兵,又不敷者,于漏籍戶内貼補。
今富人規避差發,求充鋪兵,乞擇其富者,令充站戶,站戶之貧者,卻充鋪兵。
”從之。
二十八年,中書省定議:“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