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關燈
,各以其罪罪之。

    諸父謀反,子異籍不坐。

    諸謀反事覺,捕治得實,行省不得擅行誅殺,結案待報。

    諸匿反叛不首者,處死。

    諸妖言惑衆,嘯聚為亂,為首及同謀者處死,沒入其家;為所誘一惑相連而起者,杖一百七。

    諸假托神異,狂謀犯上者,處死。

    諸亂言犯上者處死,仍沒其家。

    諸指斥乘輿者,非特恩,必坐之。

    諸妄撰詞曲,誣人以犯上惡言者,處死。

    諸職官辄指斥诏旨亂言者,雖會赦,仍除名不叙。

     諸子孫弑其祖父母、父母者,淩遲處死,因風狂者處死。

    諸醉後毆其父母,父母無他子,告乞免死養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

    諸子弑其繼母者,與嫡母同。

    諸部内有犯惡逆,而鄰佑、社長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問,皆罪之。

    諸子弑其父母,雖瘐死獄中,仍支解其一屍一以徇。

    諸毆傷祖父母、父母者,處死。

    諸謀殺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惡逆論。

    諸挾仇毆死義父,及殺傷幸獲生免者,皆處死。

    諸圖财殺傷義母者,處死。

    諸為人子孫,或因貧困,或信巫觋說誘,發掘祖宗墳墓,盜其财物,賣其茔地者,驗輕重斷罪:移棄一屍一骸,不為祭祀者,同惡逆結案。

    買者知情,減犯人罪二等,價錢沒官;不知情,臨事詳審,有司仍不得出給賣墳地公據。

    諸為人子孫,為首同他盜發掘祖宗墳墓,盜取财物者,以惡逆論,雖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遠方屯種。

    諸婦毆舅姑者,處死。

    諸因一奸一毆死其夫及其舅姑者,淩遲處死。

    諸弟殺其兄者,處死。

    諸父子同謀殺其兄,欲圖其财而收其嫂者,父子并淩遲處死。

    諸兄因争,毆其弟,弟還毆其兄,邂逅緻死,會赦,仍以故殺論。

    諸嫂叔争,殺死其嫂者,處死。

    諸因争虐殺其兄者,雖死仍戮其一屍一。

    諸因争移怒,戳傷其兄者,于市曹杖一百七,流遠。

    諸挾仇毆死其伯叔母者,處死。

    諸因争兄弟同謀毆死諸父者,皆處死。

    諸挾仇故殺其從父,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

    諸妻因争殺其夫者,處死。

    諸婦人問醫人買毒一藥殺其夫者,醫人同處死。

    諸妻殺傷其夫,幸獲生免者,同殺死論。

    諸婿因醉殺其婦翁,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

     諸奴殺傷本主者,處死。

    諸奴诟詈其主不遜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滿日歸其主。

    諸奴故殺其主者,淩遲處死。

    諸奴毆死主婿者,處死。

     諸挾仇殺傷人一家,俱獲生免者,與已死同。

    其同謀悔過不至者,減等論。

    諸以一奸一盡殺其母一黨一一家者,淩遲處死。

    諸兄挾仇,與子同謀殺其弟一家者,皆處死。

     諸支解人,煮以為食者,以不道論,雖瘐死,仍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魇魅大臣者,處死。

    諸妻魇魅其夫,子魇魅其父,會大赦者,子流遠,妻從其夫嫁賣。

    諸造蠱毒中人者,處死。

    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淩遲處死,仍沒其家産。

    其同一居家口,雖不知情,并徙遠方。

    已行而不曾殺人者,比強盜不曾傷人、不得财,杖一百七,徒三年。

    謀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

    其應死之人,能自首,或捕獲同罪者,給犯人家産,應捕者減半。

     一奸一非 諸和一奸一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

    誘一奸一婦逃者,加一等,男一女罪同,婦人去衣受刑。

    未成者,減四等。

    強一姦一有夫婦人者死,無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減一等,婦人不坐。

    其媒合及容止者,各減一奸一罪三等,止理見發之家,私和者減四等。

    諸指一奸一不坐。

    諸無夫婦人有孕,稱與某人一奸一,即同指一奸一,罪止本婦。

    諸宿衛士與宮女一奸一者,出軍。

    諸翁欺一奸一男婦,已成者處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婦歸宗。

    和一奸一者皆處死。

    男婦虛執翁一奸一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婦招虛者,處死;虛執翁一奸一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婦招虛者,杖一百七,發付夫家從其嫁賣。

    婦告或翁告同。

    若男婦告翁強一姦一已成,卻問得翁欲欺一奸一未成,男婦妄告重事,笞三十七,歸宗。

    諸欺一奸一義男婦,杖一百七,欺一奸一不成,杖八十七,婦并不坐。

    婦及其夫異居當差,雖會赦,仍異居。

    諸男婦與一奸一夫謀誣翁欺一奸一,買休出離者,杖一百七,從夫嫁賣,一奸一夫減一等,買休錢沒官。

    諸與弟妻一奸一者,各杖一百七,一奸一夫流遠,一奸一婦從夫所欲。

    諸嫂寡守志,叔強一姦一者,杖九十七。

    諸與同一居侄婦一奸一,各杖一百七,有官者除名。

    諸強一姦一侄婦未成者,杖一百七。

    諸與兄弟之女一奸一,皆處死;與從兄弟之女一奸一,減一等;與族兄弟之女一奸一,減二等。

    諸居父母喪欺一奸一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婦人歸宗。

    諸一奸一私再犯者,罪加二等,婦人聽其夫嫁賣。

    諸因一奸一偷遞家财,止以一奸一論。

    諸雇人之妻為妾,年滿而歸,雇主複與通,即以一奸一論。

    因又與殺其夫者,皆處死。

    諸子犯一奸一,父出首,仍坐之,諸一奸一不理首原。

    諸一奸一生男一女,男随父,女随母。

    諸僧尼道士女冠犯一奸一,斷後并勒還俗,諸強一姦一人幼一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

    凡稱幼一女,止十歲以下。

    諸年老一奸一人幼一女,杖一百七,不聽贖。

    諸十五歲未成丁男,和一奸一十歲以下女,雖和同強,減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諸強一姦一十歲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諸強一姦一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強一姦一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離之。

    諸三男強一姦一一婦者,皆處死,婦人不坐。

     諸職官犯一奸一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祿人犯者同。

    諸職官求一奸一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見任,雜職
0.06911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