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九 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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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九兵四
○站赤
元制站赤者,驿傳之譯名也。
蓋以通達邊情,布宣号令,古人所謂置郵而傳命,未有重于此者焉。
凡站,陸則以馬以牛,或以驢,或以車,而水則以舟。
其給驿傳玺書,謂之鋪馬聖旨。
遇軍務之急,則又以金字圓符為信,銀字者次之;内則掌之天府,外則國人之為長官者主之。
其官有驿令,有提領,又置脫脫禾孫于關會之地,以司辨诘,皆總之于通政院及中書兵部。
而站戶阙乏逃亡,則又以時簽補,且加赈恤焉。
于是四方往來之使,止則有館舍,頓則有供帳,饑一渴則有飲食,而梯航畢達,海宇會同,元之天下,視前代所以為極盛也。
今故著其驿政之大者,然後紀各省水陸凡若幹站,而遼東狗站,亦因以附見雲。
太宗元年十一月,敕:“諸牛鋪馬站,每一百戶置漢車一十具。
各站俱置米倉,站戶每年一牌内納米一石,令百戶一人掌之。
北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 四年五月,谕随路官員并站赤人等:“使臣無牌面文字,始給馬之驿官及元差官,皆罪之。
有文字牌面,而不給驿馬者,亦論罪。
若系軍情急速,及送納顔色、絲線、酒食、米粟、段匹、鷹廑,但系禦一用諸物,雖無牌面文字,亦驗數應付車牛。
” 世祖中統四年三月,中書省定議乘坐驿馬,長行馬使臣、從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
乘驿使臣換馬處,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從人支粥。
宿頓處,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鹽雜支鈔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為始,正月三十日終住支;從人白米一升,面一斤。
長行馬使臣赍聖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幹當官事者,其一二居長人員,支宿頓分例,次人與粥飯,仍支給馬一匹、草一十二斤、料五升,十月為始,至三月三十日終止,白米一升,面一斤,油鹽雜用鈔一十文。
投呈公文曳剌、解字,依部拟宿頓處批支。
五月,雲州設站戶,取迤南州城站戶籍内,選堪中上戶應當。
馬站戶,馬一匹,牛站戶,牛二雙,于各戶選堪當站役之人,不問親軀,每戶取二丁,及家屬于立站去處安置。
五年八月,诏:“站戶貧富不等,每戶限四頃,除免稅石,以供鋪馬祗應;已上地畝,全納地稅。
” 至元六年二月,诏:“各道憲司,如總管府例,每道給鋪馬劄子三道。
” 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議:“各路總管府在城驿,設官二員,于見役人員内選用;州縣驿,設頭目二名,如見役人即是相應站戶,就令依上任事,不系站戶,則就本站馬戶内别行選用;除脫脫禾孫依舊存設,随路見設總站官罷之。
”十一月,立諸站都統領使司,往來使臣,令脫脫禾孫盤問。
八年正月,中書省議:“鋪馬劄子,初用蒙古字,各處站赤未能盡識,宜繪畫馬匹數目,複以省印安之,庶無疑惑。
”因命今後各處取傍鋪馬标附文籍,其馬匹數付譯史房書寫畢,就左右司用墨印,印傍馬數目,省印印訖,别行附籍發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八月,諸站都統領使司言:“朝省諸司局院,及外路諸官府應差馳驿使臣所赍劄子,從脫脫禾孫辨诘,無脫脫禾孫之處,令總管府驗之。
” 十一年十月,命随處站赤,直隸各路總管府,其站戶家屬,令元籍州縣管領。
十三年正月,改諸站都統領使司為通政院,命降鑄印信。
十七年二月,诏:“江淮諸路增置水站。
除海青使臣,及事幹軍務者,方許馳驿。
餘者自濟州水站為始,并令乘船往來。
” 十八年閏八月,诏:“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随路官錢,不須支給,驗其閑劇,量增站戶,協力自備首思當站。
” 十九年四月,诏給各處行省鋪馬聖旨,揚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興行省、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
南方驗田糧及七十石者,準當站馬一匹。
九月,通政院臣言:“随路站赤三五戶,共當正馬一匹,十三戶供車一輛,自備一切什物公用。
近年以來,多為諸王公主及正宮太子位下頭目識認招收,或冒入投下戶計者,遂緻站赤損弊,乞換補站戶。
”從之。
十月,增給各省鋪馬聖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興各五道。
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給鋪馬聖旨二道。
五月,江淮行省增給十道,都省遣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給之。
七月,免站戶和顧和買、一切雜泛差役,仍令自備首思。
十一月,增給甘州行省鋪馬聖旨十道,總之為二十道。
十二月,增各省及轉運司、宣慰司鋪馬聖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轉運司分司二道,荊湖行省所轄湖南宣慰
蓋以通達邊情,布宣号令,古人所謂置郵而傳命,未有重于此者焉。
凡站,陸則以馬以牛,或以驢,或以車,而水則以舟。
其給驿傳玺書,謂之鋪馬聖旨。
遇軍務之急,則又以金字圓符為信,銀字者次之;内則掌之天府,外則國人之為長官者主之。
其官有驿令,有提領,又置脫脫禾孫于關會之地,以司辨诘,皆總之于通政院及中書兵部。
而站戶阙乏逃亡,則又以時簽補,且加赈恤焉。
于是四方往來之使,止則有館舍,頓則有供帳,饑一渴則有飲食,而梯航畢達,海宇會同,元之天下,視前代所以為極盛也。
今故著其驿政之大者,然後紀各省水陸凡若幹站,而遼東狗站,亦因以附見雲。
太宗元年十一月,敕:“諸牛鋪馬站,每一百戶置漢車一十具。
各站俱置米倉,站戶每年一牌内納米一石,令百戶一人掌之。
北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 四年五月,谕随路官員并站赤人等:“使臣無牌面文字,始給馬之驿官及元差官,皆罪之。
有文字牌面,而不給驿馬者,亦論罪。
若系軍情急速,及送納顔色、絲線、酒食、米粟、段匹、鷹廑,但系禦一用諸物,雖無牌面文字,亦驗數應付車牛。
” 世祖中統四年三月,中書省定議乘坐驿馬,長行馬使臣、從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
乘驿使臣換馬處,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從人支粥。
宿頓處,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鹽雜支鈔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為始,正月三十日終住支;從人白米一升,面一斤。
長行馬使臣赍聖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幹當官事者,其一二居長人員,支宿頓分例,次人與粥飯,仍支給馬一匹、草一十二斤、料五升,十月為始,至三月三十日終止,白米一升,面一斤,油鹽雜用鈔一十文。
投呈公文曳剌、解字,依部拟宿頓處批支。
五月,雲州設站戶,取迤南州城站戶籍内,選堪中上戶應當。
馬站戶,馬一匹,牛站戶,牛二雙,于各戶選堪當站役之人,不問親軀,每戶取二丁,及家屬于立站去處安置。
五年八月,诏:“站戶貧富不等,每戶限四頃,除免稅石,以供鋪馬祗應;已上地畝,全納地稅。
” 至元六年二月,诏:“各道憲司,如總管府例,每道給鋪馬劄子三道。
” 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議:“各路總管府在城驿,設官二員,于見役人員内選用;州縣驿,設頭目二名,如見役人即是相應站戶,就令依上任事,不系站戶,則就本站馬戶内别行選用;除脫脫禾孫依舊存設,随路見設總站官罷之。
”十一月,立諸站都統領使司,往來使臣,令脫脫禾孫盤問。
八年正月,中書省議:“鋪馬劄子,初用蒙古字,各處站赤未能盡識,宜繪畫馬匹數目,複以省印安之,庶無疑惑。
”因命今後各處取傍鋪馬标附文籍,其馬匹數付譯史房書寫畢,就左右司用墨印,印傍馬數目,省印印訖,别行附籍發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八月,諸站都統領使司言:“朝省諸司局院,及外路諸官府應差馳驿使臣所赍劄子,從脫脫禾孫辨诘,無脫脫禾孫之處,令總管府驗之。
” 十一年十月,命随處站赤,直隸各路總管府,其站戶家屬,令元籍州縣管領。
十三年正月,改諸站都統領使司為通政院,命降鑄印信。
十七年二月,诏:“江淮諸路增置水站。
除海青使臣,及事幹軍務者,方許馳驿。
餘者自濟州水站為始,并令乘船往來。
” 十八年閏八月,诏:“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随路官錢,不須支給,驗其閑劇,量增站戶,協力自備首思當站。
” 十九年四月,诏給各處行省鋪馬聖旨,揚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興行省、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
南方驗田糧及七十石者,準當站馬一匹。
九月,通政院臣言:“随路站赤三五戶,共當正馬一匹,十三戶供車一輛,自備一切什物公用。
近年以來,多為諸王公主及正宮太子位下頭目識認招收,或冒入投下戶計者,遂緻站赤損弊,乞換補站戶。
”從之。
十月,增給各省鋪馬聖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興各五道。
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給鋪馬聖旨二道。
五月,江淮行省增給十道,都省遣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給之。
七月,免站戶和顧和買、一切雜泛差役,仍令自備首思。
十一月,增給甘州行省鋪馬聖旨十道,總之為二十道。
十二月,增各省及轉運司、宣慰司鋪馬聖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轉運司分司二道,荊湖行省所轄湖南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