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婚姻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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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所以新的司法解釋對這部分出錢的父母還是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保護的。

     第五個我講講2017年更新的關于彩禮的司法解釋,其中規定,如果屬于以下幾種情況,那麼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對方的彩禮,法院應當支持。

    有哪幾種情況呢?第一種是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第二種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種是婚前給了彩禮,但是導緻給彩禮的一方生活困難的。

    總之,如果當事人最後沒有登記結成婚,這個彩禮就可以申請返還。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也是為了應對婚姻締結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由于彩禮在很多地方,尤其是農村,已經形成了一種婚俗,嚴格地說屬于變相的買賣婚姻。

    判定是不是買賣婚姻的标準在于,如果彩禮是男方給到女方父母的錢,不是用在小兩口身上,那它就屬于買賣婚姻的性質了。

    所以新的司法解釋的意思是,既然這是一樁買賣,如果這樁買賣最後沒做成的話,預付款就應當返還。

    我覺得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符合交易規則,也符合契約精神。

     有人說《婚姻法》後面幾次的修改,比起1950年的《婚姻法》,在保護婦女的方面好像不是特别有利,似乎讓男性占了更多便宜。

    還有人跟國外對比,說國外規定離婚之後,男方要付女方多少贍養費什麼的。

    我覺得應該這樣來看,由于以前是一個男權的社會,男主外女主内的社會,女人結婚以後就成了家庭婦女,一旦離婚了,就會喪失生活來源,所以會刻意提出離婚時在财産分割上、住房分割上都要偏向女人。

    而中國《婚姻法》的幾次修改和幾次司法解釋,都是以男女平等,即雙職工、雙收入這樣一種基本的國情為基礎,加以具體地修改的,所以在婚姻的立法思想裡并不是特别注重額外地增加女性權益。

    這是修法的成因,而這樣修法的效果則是鼓勵女性參加工作,有自己獨立的收入,而不是把婚姻當作安身立命的途徑,像買長期飯票一樣。

    所以我覺得這樣的修法還是比較合情合理的。

     在這種社會環境下,女性應該改變自己的擇偶觀,去選擇那些尊重婦女人格的男人,那些願意承擔家務的男人,那些願意為女性在家庭中的巨大付出承擔更多經濟責任的男人,而不是那些讓女人放棄自己的工作和獨立收入專職伺候他的男人,也不是那些自己打一份工卻讓女人打兩份工(工作和家務)的男人。

    女人要依靠自己的獨立工作、獨立收入去争取與男人平等的家庭地位,而不是把自己的安身立命之途完全寄托在男人身上,那是傳統女性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一個現代女性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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