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回 争濮議聚訟盈廷 傳颍王長男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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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回争濮議聚訟盈廷傳颍王長男主器 卻說英宗皇帝,系濮王允讓第十三子。

    濮王三妃,元妃王氏,封谯國夫人,次妃韓氏,封襄國夫人,又次妃任氏,封仙遊縣君。

    英宗雖入嗣仁宗,但于本生父母,亦斷然不能恝置。

    首相韓琦嘗奏稱:“禮不忘本,濮王德盛位隆,理合尊禮,請下有司議定名稱!”當由英宗批答,俟大祥後再議。

    知谏院司馬光,即援史評駁,謂:“漢宣帝為孝昭後,終不追尊衛太子史皇孫,光武帝上繼元帝,亦不追尊巨鹿南頓君,這是萬世常法,可為今鑒。

    ”及治平二年,诏禮官與待制以上,謹議崇奉濮王典禮。

    各大臣莫敢先發,惟司馬光奮筆立議。

    略言:“為人後者為之子,不得顧私親,應準先朝封贈期親等屬故例,垂為常典”雲雲。

    于是翰林學士王珪等,即據司馬光手稿,略行增改,随即上奏。

    其文雲: 謹按《儀禮·喪服》,為人後者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謂皆如親子也。

    所後者,即指繼父母言。

    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傳曰。

    何以期?不二斬,特重于大宗,降于小宗也。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傳曰,何以大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先王制禮,尊無二上,若恭一愛一之心分于彼,則不得專于此故也。

    是以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其父母,以為帝後,皆見非當時,取議後世,臣等不敢引以為聖朝法。

    況前代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祇承天地之意,于宗室衆多之中,簡推聖明,授以大業。

    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

    濮安懿王,濮王谥安懿。

    雖于陛下有天一性一之親,顧複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皆先帝德也。

    臣等竊以為濮王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尊以高官大國,谯國、襄國、仙遊,并封太夫人,考之古今,名稱最合,謹具議上聞!議上,韓琦等謂:“珪等所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請令珪等複議!”珪等又議稱:“濮王系仁宗兄,皇帝宜稱皇伯而不名。

    ”歐一陽一修獨加駁斥,援據喪服大記,撰成《為後或問》上下二篇,大旨說是:“身為人後,應為父母降服,三年為期,惟不沒父母原稱,這便是服可降,名不可沒的意思。

    若本身父改稱皇伯,曆考前世,均無典據,即如漢宣帝及光武帝,亦皆稱父為皇考,未嘗易稱皇伯。

    至進封大國一層,尤覺與禮未合,請下尚書省,集三省禦史台議!”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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