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42 列傳第2 劉穆之、王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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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吏部郎何尚之議:“按孔右丞議,士人坐符伍為罪,有奴罪奴,無奴輸贖。

    既許士庶緬隔,則聞察自難,不宜以難知之事,定以必知之法。

    夫有奴不賢,無奴不必不賢。

    今多僮者傲然于王憲,無仆者怵迫于時網,是為恩之所沾,恆在程、卓;法之所設,必加顔、原,求之鄙懷,竊所未惬。

    謝殿中謂奴不随主,于名分不明,誠是有理。

    然奴仆實與闾裡相關,今都不問,恐有所失。

    意同左丞議。

    ” 弘議曰:“尋律令既不分别士庶,又士人坐同伍罹谪者,無處無之,多為時恩所宥,故不盡親谪耳。

    吳及義興适有許、陸之徒,以同符合給,二千石論啟丹書。

    己未間,會稽士人雲十數年前,亦有四族坐此被責,以時恩獲停。

    而王尚書雲人舊無同伍坐,所未之解。

    恐莅任之日,偶不值此事故邪。

    聖明禦世,士人誠不憂至苦,然要須臨事論通,上幹天聽為紛擾,不如近為定科,使輕重有節也。

    又尋甲符制,蠲士人不傳符耳,令史複除,亦得如之。

    共相押領,有違糾列,了無等衰,非許士人闾裡之外也。

    諸議雲士庶緬絕,不相參知,則士人犯法,庶民得不知。

    若庶民不許不知,何許士人不知。

    小民自非超然簡獨,永絕塵秕者,比門接棟,小以為意,終自聞知,不必須日夕來往也。

    右丞百司之言,粗是其況。

    如衰陵士人,實與裡巷關接,相知情狀,乃當于冠帶小民。

    今謂之士人,便無小人之坐;署為小民,辄受士人之罰。

    于情于法,不其頗欤?且都令不及士流,士流為輕,則小人令使征預其罰,便事至相糾,闾伍之防,亦為不同。

    謂士人可不受同伍之谪耳,罪其奴客,庸何傷邪?無奴客,可令輸贖,又或無奴僮為衆所明者,官長二千石便當親臨列上,依事遣判。

    又主偷五匹、常偷四十匹,謂應見優量者,實以小吏無知,臨财易昧,或由疏慢,事蹈重科,求之于心,常有可愍,故欲小進匹數,寬其一性一命耳。

    至于官長以上,荷蒙祿榮,付以局任,當正己明憲,檢下防非,而親犯科律,亂法冒利,五匹乃已為弘矣。

    士人無私相偷四十匹理,就使至此,緻以明罰,固其宜耳,并何容複加哀矜。

    且此輩士人,可殺不可谪,有如諸論,本意自不在此也。

    近聞之道路,聊欲共論,不呼乃爾難一精一。

    既衆議糾紛,将不如其已。

    若呼不應停寝,謂宜集議奏聞,決之聖旨。

    ”太祖诏:“衛軍議為允。

    ” 弘又上言:“舊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

    當以十三以上,能自營私及公,故以充役。

    而考之見事,猶或未盡。

    體有強弱,不皆稱年。

    且在家自随,力所能堪,不容過苦。

    移之公役,動有定科,循吏隐恤,可無其患,庸宰守常,已有勤劇,況值苛政,豈可稱言。

    乃有務在豐役,增進年齒,孤遠貧弱,其敝尤深。

    至令依寄無所,生死一靡一告,一身之切,逃竄求免,家人遠計,胎孕不一育,巧避羅憲,實亦由之。

    今皇化惟新,四方無事,役召之宜,應存乎消息。

    十五至十六,宜為半,十七為全。

    ”從之。

     其後,弘寝疾,弘表屢乞骸鼻,上辄優诏不許。

    九年,進位太保,領中書監,餘如故。

    其年,薨,時年五十四。

    即贈太保、中書監,給節,加羽葆、鼓吹,增班劍為六十人,侍中、錄尚書、刺史如故。

    谥曰文昭公,配食高祖廟廷。

    其年,诏曰:“乃者三逆煽禍,實繁有徒,爰初遵養,暨于明罰,外虞内慮,實維艱難。

    故太保華容縣公弘、故衛将軍華、故左光祿大夫昙首,抱義懷忠,乃情同至,籌謀廟堂,竭盡智力,經營夷險,簡自朕心。

    國恥既雪,允膺茅土,而并執謙挹,志不命逾,故用伫朝典,将有後命。

    盛業不究,相系殒落,永懷傷歎,痛恨無已。

    弘可增封千戶,華、昙首封開國縣侯,食邑各千戶。

    護軍将軍建昌公彥之,深誠密谟,比蹤齊望,其複先食邑,以酬忠勳。

    ”又诏:“聞王太保家便已匮乏,清約之美,同規古人。

    言念始終,情增凄歎。

    可賜錢百萬,米千斛。

    ” 世祖大明五年,車駕遊幸,經弘墓。

    下诏曰:“故侍中、中書監、太保、錄尚書事、揚州刺史華容文昭公弘,德猷光劭,鑒識明遠。

    故散騎常侍、左光祿大夫、太子詹事豫章文侯昙首,夙尚恬素,理心貞正。

    并綢缪先眷,契闊屯夷,内亮王道,外一流徽譽。

    以國圖令勳,民思茂惠。

    朕薄巡都外,瞻覽墳茔,永言想慨,良深于懷。

    便可遣使緻祭墓所。

    ” 弘明敏有思緻,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禮法,凡動止施為,及書翰儀體,後人皆依仿之,謂為王太保家法。

    雖曆任籓輔,不營财利,薨亡之後,家無餘業。

    而輕率少威儀,一性一又褊隘,人忤意者,辄面加責辱。

    少時嘗摴蒱公城子野舍,及後當權,有人就弘求縣,辭訴頗切。

    此人嘗以蒱戲得罪,弘诘之曰:“君得錢會戲,何用祿為!”答曰:“不審公城子野何在?”弘默然。

     子錫嗣。

    少以宰相子,起家為員外散騎,曆清職,中書郎,太子左衛率,江夏内史。

    高自位遇。

    太尉江夏王義恭當朝,錫箕踞大坐,殆無推敬。

    卒官。

    子僧亮嗣。

    齊受禅,降爵為侯,食邑五百戶。

    弘少子僧達,别有傳。

    弘弟虞,廷尉卿。

    虞子深,有美名,官至新安太守。

    虞弟抑,光祿大夫。

    抑弟孺,侍中。

    孺弟昙首,别有傳。

     弘從父弟練,晉中書令珉子也。

    元嘉中,曆顯官,侍中,度支尚書。

    練子钊,世祖大明中,亦經清職,黃門郎,臨海王子顼晉安王子勳征虜、前軍長史,左民尚書。

    太宗初,為司徒左長史。

    随司徒建安王休仁出赭圻,時居母憂,加冠軍将軍。

    忤犯休仁,出為始興相。

    休仁恚之不已,太宗乃收付廷尉,賜死。

     史臣曰:晉綱弛紊,其漸有由。

    孝武守文于上,化不下及,道子昏德居宗,憲章墜矣。

    重之以國寶啟亂,加之以元顯嗣虐,而祖宗之遺典,群公之舊章,莫不葉散冰離,掃地盡矣。

    主威不樹,臣道專行,國典人殊,朝綱家異,編戶之命,竭于豪門,王府之蓄,變為私藏。

    由是禍基東妖,難結天下,蕩蕩然王道不絕者若綖。

    高祖一朝創義,事屬橫流,改亂章,布平道,尊主卑臣之義,定于馬棰之間。

    威令一施,内外從禁,以建武、永平之風,變太元、隆安之俗,此蓋文宣公之為也。

    為一代宗臣,配飨清廟,豈徒然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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