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5 志第5 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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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祠祀、飲酒、食肉。

    其當給喪事者,無跣。

    绖帶無過三寸。

    當臨者,皆旦夕各十五舉音。

    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而釋服。

    ”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其間凡七日。

    自是之後,天下遵令,無複三年之禮。

    案《一屍一子》,禹治水,為喪法,曰毀必杖,哀必三年,是則水不救也。

    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澤者葬于澤。

    桐棺三寸,制喪三日。

    然則聖人之于急病,必為權制也。

    但漢文治緻升平,四海甯晏,廢禮開薄,非也。

    宣帝地節四年,诏曰:“今百姓或遭衰绖兇災,而吏徭事不得葬,傷孝子心。

    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徭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

    ”至成帝時,丞相翟方進事父母孝謹,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視事。

    自以為身備漢相,不敢逾國家典章。

    然而原涉行父喪三年,顯名天下。

    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诏書褒稱,以為宗室儀表。

    薛修服母喪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

    ”遂兄弟不同,宣卒以此獲譏于世。

    是則喪禮見貴常存矣。

    至漢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

    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諸侯之服,一吊再會而已。

    而令子新都侯宇服喪三年。

    及元後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禮。

    事皆一奸一妄,天下疾之。

    漢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

    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

    是後吏又守職居官,不行三年喪服。

    其後又開長吏以下告甯,言事者或以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從之。

    建元元年,尚書孟布奏宜複如建武、永平故事,絕刺史二千石告甯及父母喪服,又從之。

    至桓帝永興二年,複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

    永壽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

    至延熹元年,又皆絕之。

     後漢世,諸帝不豫,并告泰山、弘農、廬江、常山、颍川、南一陽一、河東、東郡、廣陵太守禱祠五嶽四渎,遣司徒分詣郊廟社稷。

     魏武臨終遺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

    百官臨殿中者,十五舉音。

    葬畢,便除服。

    其将兵屯戍者,不得離部。

    ”帝以正月庚子崩,辛醜即殡。

    是月丁卯葬,葬畢反吉,是為不逾月也。

    諸葛亮受劉備遺诏,既崩,群臣發喪,滿三日除服,到葬複如禮。

    其郡國太守、相、尉、縣令長三日便除服。

    此則魏、蜀喪制,又并異于漢也。

    孫權令諸居任遭三年之喪,皆須交代乃去,然多犯者。

    嘉禾六年,使群臣議立制,胡綜以為宜定大辟之科。

    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

    顧雍等同綜議,從之。

    其後吳令孟仁聞喪辄去,陸遜陳其素行,得減死一等,自此遂絕。

     晉宣帝崩,文、景并從權制。

    及文帝崩,國内行服三日。

    武帝亦遵漢、魏之典,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膳。

    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将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仆射武陔、都護大将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勖、中軍将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豐殺随時,虞、夏、商、周,鹹不相襲,蓋有由也。

    大晉紹承漢、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興化緻治而已。

    故未皆得返情太素,同規上古也。

    陛下既已俯遵漢、魏降喪之典,以濟時務;而躬蹈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

    雖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喻。

    方今荊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慮。

    豈遑全遂聖旨,以從至情。

    加歲時變易,期運忽過,山陵彌遠,攀慕永絕。

    臣等以為陛下宜回慮割情,以康時濟治。

    辄敕禦府易服,内省澳坐,太官複膳。

    諸所施行,皆如舊制。

    ”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況當食稻衣錦,誠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吾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

    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纭也。

    言及悲剝,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讀明诏,感以悲懷。

    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問,聖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

    然今者幹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至重,天下至衆。

    陛下以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粗席藁,水飲疏食,殷憂内盈,毀悴外表,而躬勤萬機,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者如斯之甚。

    是以臣等悚息不甯,誠懼神氣用損,以疚大事。

    辄敕有司改坐複常,率由舊典。

    惟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後之心。

    ”又诏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奈何奈何!三年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心立哀,明恕而行也。

    神靈日遠,無所告訴;雖薄于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

    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絕,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禮終三年。

    後居太後之喪,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書曰:“此上旬,先帝棄天下日也,便以周年。

    吾茕茕,常複何時壹得叙人子情邪?思慕煩毒,欲詣陵瞻侍,以盡哀憤。

    主者具行備。

    ”太宰司馬孚、尚書令裴秀、尚書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極。

    衰麻雖除,毀顇過禮,疏食粗服,有損神和。

    今雖秋節,尚有餘暑,谒見山陵,悲感摧傷,群下竊用悚息。

    平議以為宜惟遠體,降抑聖情,以慰萬國。

    ”诏曰:“孤茕忽爾,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無逮及。

    欲奉瞻山陵,以叙哀偾。

    體氣自佳,其又已涼,便當行,不得如所奏也。

    主者便具行備。

    ”又诏曰:“昔者哀适三十日,便為梓宮所棄,遂離衰绖,感痛豈可勝言!彼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亦先帝至謙之志,是以自割,不以副諸君子。

    有三年之一愛一,而身禮廓然,當見山陵,何心而無服,其以衰绖行。

    ”孚等重奏:“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乃有年月之漸。

    漢文帝随時之義,制為短喪,傳之于後。

    陛下以社稷宗廟之重,萬方億兆之故,既從權制,釋降衰麻;群臣庶僚吉服。

    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近臣期服,當複受制進退無當,不敢奉诏。

    ”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

    然人子情思,為欲令哀喪之物在身,蓋近情也。

    群臣自當案舊制。

    期服之義,非先帝意也。

    ”孚等又奏:“臣聞聖人制作,必從時宜。

    故五帝殊樂,三王異禮。

    此古今所以不同,質文所以疊用也。

    陛下随時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權制;既除衰麻,而行心喪之禮。

    今複制一服,義無所依。

    若君服而臣不服,雖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

    參量平議,宜如前奏。

    臣等敢固以請。

    ”诏曰:“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諸君勤勤之至,豈苟相違!” 泰始四年,皇太後崩。

    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廬中施白缣帳蓐,素一床一,以布巾裹[C052]草。

    轺辇闆輿細犢車皆施缣裡。

    ”诏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已。

    其餘居喪之制,一如禮文。

    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後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

    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

    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臨位。

    禦除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

    ”诏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也。

    受終身之一愛一,而無數年之報,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

    ”有司又奏:“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

    誠有由然,非忽禮也。

    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更須聽斷,以熙庶績。

    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

    降于漢、魏,既葬除釋,諒暗之禮,自遠代而廢矣。

    唯陛下割高宗之制,從當時之宜。

    敢固以請。

    ”诏曰:“攬省奏事,益增感剝。

    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緻禮。

    葬已便除,所不堪也。

    當叙吾哀懷,言用斷絕,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請。

    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毀傷為憂也。

    誠知衣服末事耳。

    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奪之,乃所以重傷至心,非見念也。

    每代禮典質文皆不同,此身何為限以近制,使達喪阙然乎!”群臣又固請,帝流涕久之,乃許。

     文帝崇一陽一陵先開一日,遣侍臣侍梓宮,又遣将軍校尉當直尉中監各一人,将殿中将軍以下及先帝時左右常給使詣陵宿衛。

    文明皇後崩及武元楊後崩,天下将吏發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诏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喪,聽歸終甯,庶人複除徭役。

    太康七年,大鴻胪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

    于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

    然元康中,陳準、傅鹹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

    自茲至今,往往以為成比也。

    晉文帝之崩也,羊祜謂傅玄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漢文除之,毀禮傷義。

    今上有曾、闵之一性一,實行喪禮。

    喪禮實行,何為除服。

    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漢文以末世淺薄,不能複行國君之喪,故因而除之。

    數百年一旦複古,恐難行也。

    ”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猶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為但有父子,無複君臣,三綱之道虧矣。

    ”習鑿齒曰:“傅玄知無君臣之傷教,而不知兼無父子為重,豈不蔽哉!且漢廢君臣之喪,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盡情于其親。

    三綱之道,二服恆用于私室,而王者獨盡廢之,豈所以孝治天下乎?《詩》雲‘猷之未遠’,其傅玄之謂也。

    ”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後崩。

    博士張靖議:“太子宜依漢文權制,割情除服。

    ”博士陳逵議:“太子宜令服重。

    ”尚書仆射盧欽、尚書魏舒、杜預奏:“諒暗之制,乃因自古。

    是以高宗無服喪之文,唯稱不言而已。

    漢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為斷。

    皇太子與國為體,理宜釋服。

    ”博士段暢承述預旨,推引《禮》傳以成其說。

    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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