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隋唐五代 第二節 唐朝

關燈
第二節唐朝 (618&mdash907) 唐朝是我國封建時代最強盛和統治時間最長的王朝之一。

    其疆域之大,境内民族之多,都是空前的。

    唐朝的曆史可以公元755年&ldquo安史之亂&rdquo為界,&ldquo安史之亂&rdquo以前為唐前期,是國力強盛、文化繁榮時期;&ldquo安史之亂&rdquo以後為唐後期,則是分裂割據、國力日衰時期。

     一、唐初的主要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進,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嚴密,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1.政治制度 唐初,中央的主要機構為三盛六部、一台、五監、九寺。

    地方上實行州縣兩級制。

    太宗時,又在州之上設道,作為監察區。

     三省六部制三省為尚書盛門下省和中書省(隋稱内史省),職掌與隋制同。

    尚書省下設吏、戶(隋稱民部)、禮、兵、刑、工六部,職掌亦與隋制相同。

    中央還另有殿中省和秘書省,但在中樞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習稱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長官起初均為宰相,共議國政。

    但由于尚書令權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職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職 權。

    左右仆射起初是當然的宰相,但後來要加&ldquo同中書門下&rdquo頭銜才是宰相。

    由于中書令、門下侍中的名位較高,所以也不常設。

    于是就給其他官員加上&ldquo參預朝政&rdquo、&ldquo參議朝政&rdquo、&ldquo參議得失&rdquo,&ldquo同中書門下三品&rdquo、&ldquo同中書門下平章事&rdquo等頭銜,擔任宰相。

    宰相們平時在政事堂讨論軍國大事。

    政事堂會議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最高決策機構。

    宰相的權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級較低的官吏擔任宰相,這就進一步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但同時也更便于發揮整個統治集一團一的意志。

     一台五監九寺一台即禦史台,掌監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參預大獄的審訊。

    五監即掌文教的國子監、掌皇家手工業生産的少府監、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監、掌制造軍器的軍器監和掌水利建設的都水監。

    九寺即掌禮儀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祿寺,掌兵器儀仗的衛尉寺,掌皇族譜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車馬和國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斷獄的大理寺,掌國賓、禮儀的鴻胪寺,掌國家倉廪儲備的司農寺和掌财貨,貿易的太府寺。

     州縣和道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與隋朝基本相同,仍為州縣兩級制。

    州的長官為刺史,縣的長官為縣令,縣下設鄉,鄉下設裡。

     唐太宗時,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把全國劃分為十個監察區,稱為道。

    時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

    唐玄宗時,又分全國為十五道,每道設采訪使一人,督察所屬州縣。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軍事力量。

    其編制的基本單位是折沖府(又稱軍府)。

    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

    軍府長官為折沖都尉,副職為左右果毅都尉。

    府兵稱衛士或侍官。

    軍府分别隸屬于十二衛和六率。

    十二衛各設大将軍一人,直接聽命于皇帝。

    六率各設率一人,隸屬于太子。

    軍府最多時有六百三十四個,約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師所在的關中,以便中央政一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

    府兵必須憑尚書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調撥。

    戰時由皇帝命将率軍出征,戰争結束,将領回朝,士卒歸府,将無常兵,難以幹預國政。

     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是兵農合一的制度。

    衛士二十一歲入軍,六十歲免役。

    征點标準是&ldquo财均者取強,力均者取盎,财力又均,先取多侗①。

    府兵農忙時生産,農閑時一操一練。

    其經常一性一任務是輪流到京城宿衛(稱為&ldquo番上&rdquo),或到邊境和内地的要地戍守。

    戰時則應征作戰。

    衛士服役期間,免除其自身的租調,但衣裝、口糧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備。

    府兵制雖減輕了國家的負擔,但衛士個人的負擔卻很沉重。

    在均田制破壞的過程中,此制亦随之破壞,後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稱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備軍,隻是戰時才臨時招募,後來逐漸制度化,成為常備軍。

    另外,還有北衙禁軍,其主要任務是守衛皇宮。

     3.科舉制 科舉制始創于隋朝。

    至唐朝進一步發展、完善,成為選拔官僚的主要方法。

    随着科舉制的推行,學校教育也日益發展。

    中央設國子監,下轄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等六學。

    地方上設有州、縣學。

    學生稱生徒,學習成績好的,由學校保送參加科舉考試。

     唐代科舉分為常舉和制舉。

    常舉每年舉行考試,科目主要是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另外還有秀才、道舉、童子、一史、三史等科。

    常舉的應考者有兩個來源,一為生徒,即由各級各類學校保送者;二為鄉貢,即經州縣考試選拔的自學者。

    應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經和進士兩科。

    明經科主要考試對儒家經典的記憶,比較容易;進士科主要考詩賦和政論,難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徑,因之最受重視。

    人們有&ldquo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rdquo之說。

    說明考中進士之不易。

    常舉初由吏部主持,後改由禮部主持。

     制舉是為了搜羅非常人才而臨時設置的考試,不常舉行。

    所設科目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谏、才識兼茂明于體用等一百多種。

    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應考,錄取者優予官職或提升。

     科舉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參政,進一步擴大了封建統治的階級基矗 4.土地與賦役制度 唐繼隋末大亂之後,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蕪,社會經濟凋弊。

    唐朝為穩定社會秩序,恢複、發展農業生産,保證賦稅收入和徭役調發,采取了許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頒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調法。

     均田制均田令規定:繼續實行均田制,庶民依據戶籍授田。

    人三歲以下者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頃。

    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可以傳給子孫,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要還官。

    老男、殘廢、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畝。

    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畝。

    這些人如為戶主,加授永業田二十畝。

    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畝,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畝。

    工商業者的永業田、口分田減半授給;若在狹鄉(人多地少地區)則不授。

    狹鄉農民亦減半授田。

     貴族和官員授田另有規定:最多者為親王,可授永業田一百頃,最少者為武騎尉,可授永業田六十畝。

    各級官員另有數量不等的職分田,以其收入作為俸祿的一部分。

    各級官府還有數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為辦公費用。

    職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離職時,則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賣。

     土地買賣受到嚴格控制。

    但官僚貴族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出賣;百姓的永業田在人死家貧無力埋葬時亦可出賣;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狹鄉遷往寬鄉,或者賣充住宅、邸店、碾硙時,亦可出賣。

    買地者不準超過本人應占田限額。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樣,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實行的,并不觸一動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

    所謂授田,主要是從荒地上調撥。

    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農民大多授田不足額,甚至有些地區每戶農民有田不過十畝、五畝。

    雖然如此,但農民在均田制下畢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買賣土地和無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維護小農經濟的作用。

    所以均田制的實行對唐初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租庸調法租庸調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賦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礎上實行的。

    租庸調按丁征收。

    每丁每年交納粟二石,稱為租。

    每年植桑區交納絹二丈、綿三兩,種麻區交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為調。

    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閏月加二日。

    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為庸。

    如果政一府額外加役,十五天免調,三十天租調全免。

    額外加役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天。

    隋朝規定五十歲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廣并制度化,并規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數。

    這些都使農民有較多的時間從事農業生産,有利于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

    律是刑法典。

    令是關于國家各種制度的規定,如《戶令》、《田令》等。

    式是各項行政法規,辦事細則,如《水部式》等。

    格是對律、令、式所做的補充和修改。

    律、令、格、式互為補充,以律為主,同時并行。

     唐律是直接從隋《開皇律》發展而來的。

    唐律從唐高祖時開始制訂,到唐太宗時修訂完成。

    唐高宗永徽年間,又對律文加以解釋。

    釋文稱為&ldquo疏&rdquo,具有和&ldquo律&rdquo同等的效力。

    二者合編,稱為《永徽律疏》,後世稱之為《唐律疏議》。

    這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條。

    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種。

    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減輕。

     唐律的基本一精一神是維護封建統治,亦把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内亂等定為&ldquo十惡&rdquo。

    對屬于&ldquo十惡&rdquo的罪要嚴懲,而且大多不能減、贖,有些甚至遇大赦也不能免罪。

    為了保證封建國家的剝削,唐律對隐匿戶口、謊報年齡、私自出家以及不按期交納租調服徭役者,規定了各種刑罰。

    唐律還規定了貴族、官僚、平民、部曲以及奴婢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

    貴族、官僚犯罪可以減罪、贖罪以及用官抵罪。

    平民如果冒犯貴族、官僚,要加等治罪。

    主人可以任意毆打部曲甚至打死。

    主人隻要報請官府,就可以殺死奴婢。

     二、貞觀之治 唐高祖李淵隻當了九年皇帝就将皇位傳給次子李世民,自己退入後宮當太上皇去了。

    李世民為建立唐朝立有巨大軍功。

    他與其兄、太子李建成都有繼承皇位的要求,明争暗鬥激烈。

    武德九年(626年),李世民發動&ldquo玄武門之變&rdquo,殺李建成,争得太子之位。

    不久,其父又将皇位傳給他。

    他即位後,于次年改元貞觀。

    貞觀共二十三年,當時的政治比較清明,經濟由恢複而迅速發展,社會穩定,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國力強盛,邊境安甯。

    史家稱此時為&ldquo貞觀之治&rdquo,被認為是中國封建時代少有的&ldquo太平盛世&rdquo。

     李世民死後,谥号為&ldquo太宗&rdquo,史稱唐太宗。

    唐太宗(626&mdash649)是中國古代史上傑出的政治家。

    所謂&ldquo貞觀之治&rdquo,除了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都有所發展之外,還有如下的四個重要特點: 1.唐太宗君臣論治 唐太宗經常與其大臣們論古說今,總結曆史經驗,以改善統治。

    他很重視強盛的隋朝在短時間内土崩瓦解一事,經常議論隋亡的教訓,并引以為戒。

    他們還議論曆代王朝興衰成敗的原因,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參與論治的主要有魏征、房玄齡、杜如晦、褚遂良、馬周等人。

     唐太宗曾多次引用荀子的話說:&ldquo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則載舟,水則覆舟。

    &rdquo①魏征也曾說,強盛的隋朝之所以速亡,就是由于隋炀帝&ldquo驅天下以從欲,罄萬物以自奉&rdquo,&ldquo徭役無時,幹戈不戢&rdquo,所以&ldquo載舟覆舟,所宜深慎。

    &rdquo②他們認識到一個政權如果過分暴虐,使人民無法生活下去,就會被人民推翻,所以對人民的剝削壓迫要有節制,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

     唐太宗君臣論治的範圍很廣,涉及到加強、鞏固封建統治的各個方面,其主要内容多收入《貞觀政要》一書。

    因而該書深受後代封建統治者的重視。

     2.選練舉賢 選賢任能唐太宗在用人方面堅持&ldquo選賢任能&rdquo的原則,不因親故而取庸劣;不因關系疏遠或曾是政敵而舍賢才。

    不拘一格,因材緻用,因而從各階層、各集一團一搜羅了許多人才,他重用的一批大臣如房玄齡、杜如晦、魏征、李靖、李勣等,都是當時傑出的政治家或軍事家。

     唐太宗認為地方官直接管理人民,與天下治亂有直接關系,所以非常重視對地方官吏的任用和考察。

    他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姓名寫在宮内屏風上,随時記其功過,以備獎懲。

     兼聽納谏唐太宗很重視聽取大臣的意見,注意兼聽衆議,虛心納谏。

    他還鼓勵大臣直言極谏,因之一時朝廷上出現了良好的政治風氣。

    大臣魏征曾對唐太宗說:&ldquo兼聽則明,偏信則暗。

    &rdquo①唐太宗很贊成此說。

    常對太宗進言的大臣以魏征最為著名,而且敢犯顔而谏。

    太宗有時想不通,十分生氣,甚至還很惱恨;可是轉念一想,又認為魏征是對的,接受了魏征的意見。

    後來魏征去世,太宗十分難過,也很懷念魏征。

    太宗曾對大臣們說:&ldquo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

    朕常保此三鏡,以防己過。

    今魏征殂逝,遂亡一鏡矣!”②太宗兼聽納谏,糾正了不少錯事或錯誤意見,防止了一些可能發生的問題,使政治保持清明。

     3.輕徭薄俺發展生産 唐太宗時,君臣們都很重視實行&ldquo輕徭薄俺、發展生産&rdquo的方針政策。

    太宗曾對大臣們說:殘酷剝削人民的&ldquo亡國之主&rdquo是咎由自齲如他說:&ldquo齊主(北齊後主高緯)深好奢侈,所有府庫用之略盡,乃至關市無不稅斂,朕常謂此猶如饞人自食其肉,肉盡必死。

    人君賦斂不已,百姓既弊,其君亦齊主是也。

    &rdquo③ 唐初的賦稅徭役都比隋朝有所減輕,尤其是力役減輕了很多。

    在征發力役時,比較有節制,注意不奪農時。

     唐太宗即位之初,關東、關中各地連續數年發生水旱霜蝗等災,災民很多。

    太宗下令免除受災地區的租賦,開官倉赈恤,并準許災民到非災區就食,還拿出禦府金帛為因災荒而出賣子女者贖回其子女。

     為減輕人民負擔,太宗一精一簡政一府機構,把中央官員從二千餘人減少到六百餘人,并省了許多州縣,還節約了政一府開支。

     唐太宗曾派使者到突厥,用金帛贖回隋末被突厥虜去的男一女八萬餘人,還放出宮女三千多人回到民間,這些都對穩定社會秩序、增加社會勞動人手起了作用。

    為解決耕畜不足,曾與突厥等少數民族&ldquo互市&rdquo,換取了大量馬、牛,用以耕田。

     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再加上廣大農民的辛勤勞動,使農業生産連獲豐收,米價最低時每鬥不過三、四錢,流散的人民逐漸返回故鄉。

    社會生産逐步恢複、發展,出現了一派太平景象。

     4.華戎同軌一愛一之如一 在與少數民族的關系方面,唐太宗雖曾多次派兵反擊突厥、吐谷渾等的侵擾,并進而征服了突厥、吐谷渾等,但他主要還是采取以懷柔為主的羁縻政策。

    他曾說:&ldquo自古皆貴中華,賤夷狄,朕獨一愛一之如一。

    &rdquo①對于依附的各族,他一般不改變其生産方式,社會制度,注意保存其部落體制,尊重其習俗。

    在邊遠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羁縻府州,任命各族首領為都督、刺史等,以統轄本族。

    不但基本上不征稅,而且還經常給各族貴族以大量賞賜。

    對于歸附的少數民族首領也很信任,不少人被授以高級官職、冊封爵位。

    還幫助他們的部屬,發展生産,穩定社會秩序。

    他通過&ldquo和親&rdquo的方法,進一步發展民族關系。

    又開通通往西域的大碛道和通往北方邊疆地區的參天可汗道,以加強内地與邊疆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聯系。

     唐太宗對少數民族采取的政策是比較成功的,促進了各民族的經濟文化交流,同時也為唐朝樹立了聲威。

    貞觀四年(630年),唐太宗被少數民族尊奉為&ldquo天可汗&rdquo。

     三、武則天主政 1.則天稱帝 武則天(624&mdash705),名曌(同照),并州文水(今屬山西)人。

    其父武士彟(hu&ogra一ve獲),隋末為武官,從李淵進入長安。

    唐初,官至工部尚書。

    武則天自幼聰慧機敏,兼通文史。

    太宗時入宮為才人,時年十四。

    太宗死,她削發為尼。

     高宗即位,召入宮為妃。

    永徽六年(655年),廢王皇後,立她為皇後。

    則天自入宮後,因高宗長期生病,她即參預國政,不久又掌握大權,與高宗并稱&ldquo二聖&rdquo。

    
0.103738s